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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支护合同正式签订版

恒基·御景华庭

基坑支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

恒基·御景华庭基坑支护工程

发包人:

_市英托实业_

承包人:

市粤东工程勘察院分院

合同编号:

YJHT—前期—009

签订日期:

2010年12月日

恒基·御景华庭基坑支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市英托实业

地址:

大亚湾西区富康国际1706室邮编:

516083

联系人:

黄伟才:

0

手机:

传真:

0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市粤东工程勘察院分院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余和平:

手机:

传真:

恒基·御景华庭基坑支护工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委托给乙方施工。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恒基·御景华庭

2.

工程地点:

惠阳区秋长镇金秋路旁

3.

设计单位:

市粤东工程勘察院分院

4.

工程现场条件:

已完成“三通一平”,临时用水、用电均可从甲方提供的用水用电点引接。

水、电价以当地用水、用电主管部门打单的单价为准。

若现场用水、电未到位,需要甲方协调解决,且水、电费不能高于当地商业水、电的收费标准。

土方工程、

二、工程承包围

1.

2.

根据甲方委托意图与国家现行规对恒基·御景华庭基坑支护工程进行设计。

按照“恒基·御景华庭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图设计”图纸所列的“主要工作量表”的全部容,不含由于地下室扩大、基坑底板标高降低、后续地质资料提供后及现场开挖实际情况可能要做的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作量和支护措施的增加。

工程容及工程量如下表所示:

序号

项目

单位

工作量

备注

1

喷射混凝土

2158.18

含排水孔

2

安全防护栏

m

461.84

3

上排水沟

m

429.8

不含挖运土方

4

坑底排水沟

m

430.4

5

集水井

9

6

木桩

150

7

砂袋

600

8

进退场及临时设施费

包干

三、工程承包方式

1.

本工程的承包方式为施工图总价包干,该包干价包设计及设计图纸、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水电、包施工措施费、包质量、包工期、包赶工措施费、包临时停水停电引起的误工及窝工补偿费、包风险、包环境保护、包施工期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现场二次搬运、包已完工程成品保护、包工完场清、包通过有关部门的质量与安全检查、包竣工资料整理、包验收合格、包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以及发生的全部费用。

2.

 

本合同价款是乙方充分理解甲方所提供的图纸后,由乙方根据施工图纸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计算实物工程量(图纸变更的项目及造价除外)、已考虑市场风险,并结合自身实力,在保证工期、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完成本合同工程承包围所有工作的最终承诺合同价。

3.

本工程的承包合同价款为含税固定总价,施工过程如发生设计变更,变更工程按如下原则计价:

①、本合同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子目单价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调整造价;

②、本合同价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子目单价,可以参照类似子目单价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调整造价;

③、若本合同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子目单价,由乙方在设计变更发生后3天向甲方报送合理的子目单价,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报价5天给予批复,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调整造价。

项目计价中材料单价的定价原则可参照与施工期同期的《工程造价信息》息价下浮10%。

④、《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甲乙双方可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变更价格。

4

如乙方根据实际地质情况作出设计变更,需要甲方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

合同工期

1.

本工程总工期20个日历天,具体应随土方开挖工程而定。

2.

工期延误

(1)工期延误违约赔偿

乙方如果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之工期完工,每延误1天,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0元的误期损失赔偿费,误期损失赔偿费总额不超过合同暂定总价的5%;如果乙方延误工期达到15天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期,乙方必须办理书面工期签证后方能顺延工期,否则甲方不予认可。

(2)工期调整

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影响的,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可相应调整:

a.由于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台风、大雨、暴雨、地震等不可抗力;

b.由于甲方原因,需要停工的;

②.上述情况发生后2天,乙方就工期调整的缘由,向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3天予以确认、答复。

五、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

合同价款

合同暂定总价(人民币金额大写)叁拾伍万元整(人民币金额小写:

350000.00元),其中设计费贰万元整(人民币金额小写:

20000.00元),基坑支护工程费叁拾叁万元整(人民币金额小写:

330000.00元)。

本工程的承包合同价款为固定含税总价,,工程报价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

付款方式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本工程完工后,乙方报给监理和现场甲方代表初检,初检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

(3)本基坑支护工程验收合格后结算完毕30天,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

(4)剩余合同总价3%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预留,保修金在基坑回填或者基坑支护工程完工三个月一次付清(以时间先到为准)。

在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已解决,甲方在收到乙方有效付款申请后20日付清(不计利息);

(5)每次付款,乙方需出具等额有效并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税务发票原件,若不按此要求出具所导致的付款延误由乙方负责。

六、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

本合同条款;

2.

经甲方确认的工程报价单、预算书;

3.

规、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4.

图纸;

5.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商或往来文件;

七、

工程质量要求及验收

1.

质量标准:

乙方应按照设计图纸和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施工规和质量验收标准施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及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并一次性通过验收。

2.

施工中必须满足且不仅限于以下规标准要求:

(1)《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GB50086-2001);

(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八、

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在履行其职责方面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的乙方施工管理人员,但替换的人员必须经甲方确认,并在一周到岗。

2.

甲方有权检查乙方工程质量和进度,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评定。

3.

当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和乙方违约情节的轻重程度,在对乙方的应付款中扣除相应违约金。

4.

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时签发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和各项签证。

5.

甲方指派黄伟才为甲方驻工地总代表,联系,对工程进行监督,负责协调解决有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审查并批准乙方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确认乙供材料是否符合工程的要求。

6.

甲方委托市建科工程监理对本工程实行建设监理,监督乙方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计划及安全文明施工的实施及完成,乙方须服从甲方、监理的指令和协调。

7.

甲方向乙方提供测量用控制点和现场地形图(标定地下室开挖围和开挖深度)。

8.

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各一个,乙方须安装计量仪表,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

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1.

指定义为乙方驻现场代表,联系,负责合同的履行;乙方必须确保本工程施工及管理人员有足够的工作能力和资格担任相应的施工及管理工作和技术工作。

乙方现场代表及工程主要人员必须常驻现场,遇特殊情况,经监理、甲方同意除外,否则,按每天1000元/人.次的违约金标准,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2.

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施工图进行施工。

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工程。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改变设计意图和使用材料,如发现假冒伪劣设备、材料,由乙方负责更换和返工,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工期损失由乙方自负,并向甲方进行相应的违约经济赔偿。

3.

乙方承诺对图纸上所有部位材料、规格、尺寸、施工工艺、构造做法等都已明确知道,能按照设计要求的效果完成所有工作。

4.

乙方进场2天必须按总工期要求,精心编制详细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报监理、甲方审批后严格执行。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及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与监督。

如工程实际进展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监理的赶工要求(例如增加机械设备及劳动力的投入)并向监理、甲方提交赶工及施工安全的措施(方案),经监理、甲方批准后执行,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当乙方进度无法满足总控进度计划要求,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时,有责任接受甲方对其进行的索赔或违约责任的追究。

 

5.

乙方进驻工地围,应严格服从甲方、监理方的管理。

6.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若对桩体造成损伤(坏)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补桩和补救措施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并承担相应的工期损失责任。

7.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乙方对其承担全部责任。

8.

乙方自行承担自己施工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自行提供并承担其施工现场所有的施工水、电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施工现场必须满足市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在由乙方管理的施工场地,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

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9.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随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

材料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试验报告等原件或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

10.

乙方应将其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或其他缺陷应提前以书面的形式报告监理和甲方。

11.

乙方应保证施工质量达到设计和规要求,否则有责任接受甲方的索赔。

无论监理方和甲方是否进行了检验,均不解除乙方对自己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

12.

严格遵守甲方、监理有关现场(工地)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程序,配合总包单位的协调管理,加强工地现场施工和人员管理,并承担违规而引起的经济处罚和因违规而被责令停工造成的经济损失。

13.

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顺延的事件发生,按照本合同规定可以顺延工期的,乙方必须及时办理书面的工期签证手续,否则甲方可以不予认可。

14.

乙方所占用的施工场地须严格按照监理和甲方指定的区域和时间使用,并负责对甲方提供的测量放线点进行保护。

15.

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达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16.

乙方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做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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