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组法学院09本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整理1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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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立法法》第8、9条的规定可以看出。
(670字)17
16、我国《立法法》中的第五章规定了法律适用问题,其中就有法律优先原则。
(315字)18
17、《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其实是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18
18、《行政许可法》第8条反映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这是我国立法上的重大创新19
19、行政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极其重要。
它需要一系列的重要制度去支撑。
比如说,说明理由制度、表明身份制度等。
20
20、有人说,信息公开制度与个人隐私权保密是矛盾的,所以信息公开制度中不能规定个人隐私权的内容。
21
21、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和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是同一的。
22、行政立法是一种准立法,所以行政立法不是行政行为而是一种立法行为。
22
23、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多靠政策管理,其实行政法没有什么作用。
23
24、有专家说,行政诉讼法本质上是司法审查法;
也有人说行政诉讼法是一部监督法。
24
25、信访虽然是一种重要的维权渠道,但是毕竟不是一种主要的法律途径。
所以应当根据现有的法律途径发挥主渠道的作用。
25
26、应当建立通过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等多元化的途径解决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
26
27、行政复议委员会最近一段时期内我国地方政府探索的一种新机制。
它对于强化复议过程中的中立性和公正性,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值得肯定。
28、行政诉讼过程中,其实是可以实行调解与和解的。
27
三、论述题28
1、行政过程的模式及其特点。
(1151字)28
2、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918字)29
3、论行政立法的特点30
4、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31
5、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制度(1056字)32
6、论述我国司法审查的宪法依据和理论基础。
(课本P490-491)33
7、论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改的重要内容33
8、论司法审查的特殊原则。
34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整理
名词解释23-45,辨析13-16,论述1
一、名词解释
1、行政法
(1)是调整A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B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2)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和原则的总称。
2、行政权
(1)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
(2)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3)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4)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3、行政职权
(1)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
(2)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一般分为两大类:
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
4、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5、行政权限
行政权限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界限。
6、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
(1)享有国家行政权力,
(2)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3)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7、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
(1)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
(2)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3)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
8、公务员
公务员是指
(1)依法履行公职、
(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包括A行政系统公务员、B政党系统公务员、C权力机关系统公务员、D政治协商会议系统的公务员、E审判机关系统的公务员、检察机关系统的公务员、F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系统的公务员等。
9、行政法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
(1)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
(2)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3)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10、行政法律关系
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包括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
1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
(1)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
(2)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3)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12、行政授权
(1)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
(2)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A特定的行政主体,B通过法定方式,C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13、行政委托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
14、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
(1)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
(2)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15、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
(1)行政主体
(2)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3)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不确定的行政相对方为另一方。
16、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指
(1)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
(2)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它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主体为一方,以被采取措施的相对方为另一方的双方法律关系。
17、行政司法
行政司法是指
(1)行政机关作为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
(2)按照准司法程序(3)审理特定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案件并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行为,(3)包括A行政仲裁、B行政调解、C行政裁决、D行政复议等行为。
18、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
(1)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2)针对特定的人或事(3)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4)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19、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可从动态和静态两方面进行考察分析。
(1)动态方面看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
(2)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静态来看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A行政法规、B行政规章和C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20、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
(1)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
(2)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1、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
(1)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
(2)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3)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4)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
22、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
(1)为了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及宏观调节经济活动的需要,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3)依法向负有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方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23、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行政主体
(1)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2)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3)迫使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4)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1)或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向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24、代履行
代履行是指
(1)行政主体
(2)雇人代替(3)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向对方履行义务而(4)强制义务人缴付劳务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25、执行罚
执行罚是指
(1)行政主体对
(2)拒不履行义务的相对方(3)科处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4)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行政强制方法。
26、行政监督检查
(1)行政监督检查又称行政调查,是指
(2)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3)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察、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27、行政合同
(0)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
(1)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
(2)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3)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28、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
(1)
【权限】其职责、任务或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
(2)
【目的】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3)
【依据】基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4)
【前提】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5)
【方法】A适时B灵活地采取C非强制手段,(6)
【事实效果】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法律效果】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9、行政给付
(0)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
(1)行政机关在公民A年老、B疾病、C丧失劳动能力或D其他特殊情况下,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等规定,(3)赋予公民一定的A物质权益(如金钱或实物)或B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30、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
(1)
【主体】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
(2)
【客体】对A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B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C特定民事纠纷(争议)进行(3)
【内容】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1、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指
(1)
【主体】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客体】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3)
【内容】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32、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所遵循的
(1)步骤、顺序、
(2)方式、方法以及(3)时限的总和。
33、行政过程(《现代行政过程论》)
行政过程是指
(1)行政主体在行政权力A配置、B实施、C受监督的过程中
(2)与其他主体/行政相对人发生的(3)相互关系、相互影响在时空上的各种表现形式和状态。
34、行政违法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1)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
(2)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3)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35、行政不当
(0)行政不当又称行政失当,不当行政,是指
(1)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
(2)虽然合法但(3)不合理、不适当的行为。
(4)它是专门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行使而言的。
36、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而引起的,
(2)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3)即行政违法或部分行政不当所引起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37、行政侵权赔偿:
没找到
38、国家赔偿法
国家行政法有广义、狭义之分。
(1)广义的国家行政法是指有关国家赔偿的所有法律的总称,包括宪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特别法中关于国家赔偿的各种法律规范。
(2)狭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专门规定国家赔偿内容的法典。
39、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
(2)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3)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40、行政追偿
行政追偿是指
(1)国家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
(2)依法责令具有A故意或B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3)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法律制度。
41、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是指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
(2)因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42、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
(1)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职权时,
(2)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行政相对方发生争议,(3)
【不告不理】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4)由A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B法律、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5)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活动。
43、行政诉讼
(1)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A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不包括合理性】合法性,并B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4)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44、行政救济
国家为
(1)受到公共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
(2)行政法上的补救的制度。
45、司法审查
(1)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监督,纠正违法活动,
(2)并【对其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司法审查就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国家司法活动。
二、辨析题
1、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并无二致
(什么是A,什么是B,A/B区别是啥)
答:
不对。
(一)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而监督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和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关系。
是在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关系。
它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二)两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区别在于:
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等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监督主体;
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等,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两者的联系主要有: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实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可以相互影响。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3.相对于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
(三)综上看来,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并不是一样的,它们之间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软法的特点不确定)
(软法定义特点要作为行政法渊源有哪些要件?
?
)关于软法的定义和特点,可参照姜明安老师的《软法的兴起与软法之治》,关于行政法渊源姜明安老师的大红皮有详细的阐述可以看一下
对。
软法,是指那些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规范。
软法规范主要有4类形态:
一是国家立法中的指导性、号召性、激励性、宣示性等非强制性规范,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此类规范约占1/5;
二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规范,它们通常属于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非强制性规范;
三是政治组织创制的各种自律规范;
四是社会共同体创制的各类自治规范。
行政法的渊源分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特殊渊源是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以及国际条例、惯例等。
由此可知,软法可以作为行政法的渊源。
我国从来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行政法典,各国虽有尝试但最终不是失败,就是只能在学术上起作用。
行政法在形式和内容上的特点决定了其不可能有一部系统、完整的行政法法典:
1、从行政法形式上的特点来看,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这就使得行政法表现形式繁多,种类不一,即有多种法律渊源。
2、从行政法内容上的特点来看:
A行政法的内容广泛,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包罗万象,又有较强的技术性、专业性。
B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C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
3、综上所述,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行政法典几乎是不可能的。
4、行政行为的特征跟司法行为特征相比较很相似
【提示】:
错。
分别的特征,例如主动性和积极性vs被动性和滞后性,等等)466字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有根本区别。
一、行政行为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司法行为的被动型、滞后性
1、行政行为具有积极性、主动性(能动性),行政主体必须积极执行法律、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行政管理活动的广泛性,管理目的公益性,要求行政机关积极主动、讲求效率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主动制止行政违法行为,追究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2、与此相对,裁判的本质特性和司法程序的公正要求司法行为具有被动性,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法院在纠纷解决中应保持中立,采取被动和消极的姿态,尽可能保持审判的公正。
二、行政行为的灵活性与司法行为的保守性
1、行政行为具有灵活性,这主要体现在具体行政权行使过程中,对政策的贯彻落实上。
面对不断出现的社会要求,行政行为是最敏感的传感器,它凭借长期一贯对国家事务的管理经验,以第一时间作出具体的回应。
同时,行政行为的导向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引领社会发展的作用。
2、司法行为具有保守性(滞后性),司法权在社会变革中具有维护社会现状的特性,法律总是滞后于现实。
三、行政行为的可裁断性与司法行为的终局性
1、行政行为不具有终局性,
2、司法行为则具有终局法律效力。
行政相对人如果认为行政主体侵犯了其合法利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裁判该行为的最终效力。
5、5.行政行为的效力跟民事行为的效力其实是一样的
行政行为的效力——认真阅读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等,和民事行为的效力有何不同
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民事行为有一定相似性,但存在根本区别。
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而民事行为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做出的。
两者属于公权力行为与私权利行为,有一定相似性,但存在本质区别。
(1)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除非明显、重大违法,在经法定程序由法定机关使之失效前,都应对其作合法的推定。
民事行为是在平等主体之间做出的,不具有公定力,若不符合法律规定则为可撤销行为或无效行为。
但民法上也有信赖利益保护制度,如善意取得制度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有一定相似性。
(2)确定力
所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改变)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它是一种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而言的法律效力。
包括实质确定力(对行政主体的确定力)和形式确定力(对行政相对方的确定力)。
民事行为的特征就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民事行为的效力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变更。
(3)拘束力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包括对相对方和行政机关的约束力。
就行政立法行为而言,其拘束效力具有广泛性。
民事行为一般只作用于特定的私人主体,其拘束力不具有广泛性。
民事行为的效力也受到法律保护,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行政行为相似。
(4)执行力
所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方必须自觉履行相应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如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有关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内容。
民事行为在法律上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若一方不履行合同,则守约方可以提起诉讼,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成立要件四个合法要件主体权限内容程序形式)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
1、主体要件:
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2、主观要件:
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
3、客观要件:
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即由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
4、功能要件:
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包括:
1、主体合法。
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权限合法。
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
3、内容合法、适当。
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
4、程序合法。
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
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
7、行政行为的无效理论非常重要,有着极为广泛的应用前景
(课本无效那部分,什么是无效、哪些情况无效、无效的法律效果;
信赖、撤销后造成损害怎么办、无效的时间问题,撤销)
(一)行政行为的无效理论的内容
1、概念:
行政行为无效是指因行为明显、重大违法所致,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2、适用范围: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3、法律效果
(1)行政相对方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如行为机关、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人民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
(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
如行政主体收回或返还利益,取消义务,补偿损失。
(二)行政行为无效理论的重要性
1、符合人们对法律公正的要求,有利于行政过程中主体与相对人的平衡,有助于稳定社会关系。
2、有利于行政机关提高其依法执政的水平,促进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中严格要求,自觉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3、有利于维护相对人合法利益,为行政相对人拒绝执行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提供了依据,弥补传统行政行为模式事后救济的不足。
(三)行政行为理论的广泛应用前景。
1、一方面,对于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无效理论的运用可以减少行政复议诉讼的使用,降低社会成本,体现了行政的效益性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