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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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解决稽察中重大问题;

(四)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稽察工作。

稽察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水利建设项目的稽察;

(二)组织制订水利工程稽察工作相关制度,提出年度稽察工作计划;

(三)负责组织稽察人员选聘工作,并对稽察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

稽察人员包括:

稽察组长、稽察组长助理和稽察专家;

(四)督促落实稽察整改意见及复查工作的实施;

(五)受理水利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

(六)收集、汇总和发布稽察信息;

(七)配合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八)承担水利厅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 稽察组长、稽察组长助理和稽察专家的主要职责

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组长负责制,根据需要,一名稽察组长可配一名稽察组长助理和若干名稽察专家协助其工作,稽察组长助理和稽察专家在稽察组长领导下开展稽察工作。

稽察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稽察项目的现场稽察工作;

(二)快速、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情况;

 (三)审核稽察专家提交的专业稽察报告,组织起草、审核稽察报告并提出稽察整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

  (四)完成稽察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稽察组长助理的主要职责:

  

(一)在工程项目稽察期间,协助稽察组长开展稽察工作;

  

(二)负责稽察工作的协调联络工作;

  (三)承担稽察报告和稽察整改意见的起草工作;

  (四)承担稽察办交办的其它任务。

稽察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快速、准确、公正地检查评价被稽察项目情况;

  

(二)及时完成和提交专业稽察报告并对其质量负责;

  (三)及时、如实地向稽察组长汇报稽察情况。

第七条 稽察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稽察组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熟悉国家有关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行业规程、规范、技术标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投资计划、财会、审计等方面的综合管理知识和经验;

(五)担任过处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或具有水利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

稽察组长助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二)熟悉国家有关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行业规程、规范、技术标准;

  (三)具有水利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50岁以下的干部。

稽察专家分为前期与设计、建设管理、计划管理、资金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五大类。

稽察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二)熟悉国家有关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行业规程、规范、技术标准;

  (三)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经验;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或相关的管理工作10年以上;

  (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水平;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

第八条稽察人员的选聘

(一)稽察人员实行聘任制,由水利厅选聘,聘期为一年,可以连聘;

(二)稽察组长、稽察专家在全区水利行业选聘。

厅各有关单位、各州(地、市)水利(务)局负责稽察人员的推荐工作。

稽察组长、稽察专家人选由其所在单位推荐后,经厅稽察人员选聘考核组考核,提出拟聘人选建议方案,报分管稽察工作的厅领导批准,经公示合格后分别列入稽察组长和稽察专家库;

(三)稽察组长助理人选由厅稽察办根据工作需要从厅有关部门选定;

(四)水利厅稽察人员选聘考核组由厅稽察办和政治部共同组成。

第九条稽察人员的管理

  

(一)厅稽察办负责稽察人员管理和工作安排,为稽察人员履行稽察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二)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和工作津贴等费用,按水利厅有关规定执行;

(三)稽察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稽察工作职责,服从厅稽察办工作安排,自觉遵守稽察工作纪律,确保工作质量;

(四)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实行回避制度,不得稽察曾参与建设管理的项目,也不得稽察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主要管理职务的建设项目,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

  (五)稽察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水利厅稽察人员选聘考核组对稽察人员进行考核。

稽察人员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经费应列入部门专项工作经费。

第三章 稽察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稽察工作主要内容是检查工程项目在前期与设计、建设管理、计划管理、资金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行业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等情况。

第十二条对项目前期工作、设计工作的稽察,包括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前期施工准备,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勘测设计单位的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前期与设计深度和质量,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现场设计服务,供图进度与质量等情况。

 

 第十三条 对项目建设管理的稽察,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实施情况,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以及按合同约定到位等情况。

第十四条 对建设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的稽察,包括计划管理和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等方面情况。

第十五条 对资金使用的稽察,包括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合同执行和费用结算,各项费用支出,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

第十六条 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稽察,包括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项目法人履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情况,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及安全监督情况,安全生产措施费用落实和使用情况,工程项目安全度汛情况,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文明工地和质量标准化创建情况等。

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稽察组长可以就第十一条所述部分内容或其他事项组织专项稽察。

第四章、稽察程序和方式

第十八条 稽察办根据年度水利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选定稽察项目,制定年度稽察计划。

第十九条稽察办根据稽察项目的有关情况,成立项目稽察组,确定稽察专家。

稽察组长根据稽察办部署和稽察项目有关情况,制订项目稽察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稽察办向项目法人单位下达稽察通知,同时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稽察,可以采用提前通知与不提前通知两种方式。

第二十一条 稽察组开展现场稽察工作,采取下列程序和方法

  

(一)听取项目法人关于工程项目的前期与设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汇报;

  

(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帐簿及其他资料,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

  (四)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场所或地点,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

  (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第二十二条现场稽察结束后,稽察组组长应就稽察情况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交换意见,通报稽察情况。

第二十三条 稽察组组长应在稽察工作完成后10日内向稽察办提交事实清楚、客观公正的稽察报告。

  第二十四条稽察组组长在稽察工作中发现紧急情况,应立即向稽察办专项报告。

第五章 稽察报告及整改

第二十五条稽察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前期与设计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四)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

(五)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概算投资控制情况及分析评价;

(六)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八)稽察办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组长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九)稽察报告应附以下材料:

有关工程影像资料、有关取证调查材料、有关人员出具的证明材料、有关现场检测材料、证明相关事宜的资料复印件及与稽察工作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六条专项稽察报告、举报调查报告的内容根据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确定。

第二十七条稽察报告由稽察组组长签字,经稽察办审查,并可就有关问题征求水利厅有关处室意见,由稽察办报请分管厅领导审阅同意后,稽察办依照规定程序向被稽察单位下发整改意见通知书,并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

整改意见通知书可视情况抄送当地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应按整改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向稽察办报告。

对项目的整改情况,稽察办应适时跟踪落实,必要时可进行复查。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水利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的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按照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处理;

 (三)建议项目法人对违规的施工、监理等单位清退出施工现场;

(四)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设计、监理、施工、咨询、检测、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的资质,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五)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六)建议有关部门批准暂停施工;

 (七)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稽察人员、被稽察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察人员。

 第三十一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有以下权利:

(一)向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

  

(二)要求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提供并查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依法复制、录音、拍照或摄像有关的证据;

  (三)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

  (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在稽察期间有以下权利:

(一)对稽察提出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

(二)对整改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稽察办或水利厅提请申诉。

申诉期间,仍执行原整改或处理意见;

(三)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稽察办或水利厅举报。

第三十四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在稽察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稽察要求,及时提供或报送稽察工作所需要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配合稽察人员的稽察工作,对提出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第三十五条 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聘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察项目的建设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

  (四)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馈赠的贵重物品、礼金、有价证券等,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六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稽察办建议交由有管辖权的部门或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二)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

  (三)可能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水利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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