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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工作中的法律法规

护理工作中的法律法规

(2)

尹秀梅

《护士条例》是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时间实施?

为何学法

依法办事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是规范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的准则。

护理职业活动与人的健康和生命直接相关,认真贯彻执行与护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是护理人员从业的首要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护理服务的规范管理,是护理管理者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据有关部门统计

来自卫生部的统计数字表明,全国由于医患纠纷引发的冲击医院等恶性事件,2002年有5000多起,2004年上升到8000多起,2006年则将近10000起。

2008年,在太原召开的一个关于医疗纠纷全国性的内部会议上披露,全国医疗纠纷每年发生达百万起,并以100%

如此惊人的数据,谁来保护我们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

面对如此节奏快、任务重、压力大、高风险的工作,我们应加强学习相关的医学法律、法规,增强护理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护理行为,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护理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卫生法体系与护理法

我国与护理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我国的卫生法体系

组成:

公共卫生与疾病防治法,医政法,药政法,妇幼卫生法,优生与计划生育

我国的卫生法体系

卫生法定义:

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医疗卫生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护理法

是指由国家制定的,用以规定护理活动(如护理教育、护理管理、护理科研、护理服务)及调整这些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4.1.1实施

《护士条例》2008.5.12实施

《护士守则》2008.5.12

护理法的范畴

1.国家规定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条例;

2.地方行政主管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标准、办法、通知

3.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医疗技术操作规程等。

护理法的意义

为护理人员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和支持

★引导护理教育和服务实践逐步标准化、专业化

★促进护理人员不断接受培训教育

★保证护理人员具有良好的护理道德水准

★有利于维护病人和一切护理对象的正当权益

护理立法的历史与概况

护理立法始于20世纪初。

1919年英国率先颁布《英国护理法》

1921年荷兰颁布护理法

1947年国际护士委员会发表了一系列护理立法专著

1953年WHO发表了第一份有关护理立法的研究报告

1968年国际护士委员会制定了护理立法史上划时代的文件《系统制定护理法规的参考指导大纲》

1994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方法》

2008年我国《护士条例》

我国与护理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一.《护士条例》

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5月12日开始实施。

1.包括:

总则、执业注册、权利和义务、医疗卫生机的职责、法律责任和附则6个部分。

《护士条例》公布5月12日起执行

2008年5月12日,《护士条例》的颁布施行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护士的权利和义务,是新形势下推动护理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里程碑。

作为临床护理工作者,学习和贯彻《护士条例》应当成为当前和今后长时期护理工作的重要任务。

《护士条例》的颁布严格规范了护士的执业行为和法律责任。

《护士条例》

特点:

(1)明确了政府在护理管理中要加强宏观监督管理。

(2)对医疗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

(3)凸显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

(4)强化了护士的权利和义务。

(5)调整了护理执业规则,护士执业操作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6)明确了法律责任,《条例》从卫生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护士和他人侵犯护士权益等层面规定各自的违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长令第31号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它规定的法律制度包括护士资格考试制度、护士注册制度、护士执业管理制度和护士执业监督处罚制度。

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但执业护士违反了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或拒不履行护士义务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注册

为什么要学习护理法律

1.了解自己的职责的法律范围,根据自己所学到的专业教育知识及专业团体的规范和要求;

2.熟知各项护理工作的原理和效果

3.明确哪些工作自己可以独立执行,哪些工作必须有医嘱或在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以防止法律纠纷;

4.自觉遵纪守法,保护自己的一切合法权益。

二.护理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一.护士的职业权利和义务

(一)护士的职业权利

1.保障护士的工资、福利待遇

2.护理工作的职业卫生防护

3.职称晋升和参加学术活动的权利

4.教育和参加培训的权利

5.执业知情权、建议权

6.护士的其他职业权利

(二)护士的法律职业义务

1.依法执业义务

2.紧急处理义务

3.问题医嘱报告义务

4.尊重关爱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

5.服从国家调遣的义务

二、依法执业问题

侵权行为与犯罪

临床护理记录不规范

执行医嘱的问题

失职行为与渎职罪

麻醉药品与物品管理

明确实习护生的职责范围

侵权行为与犯罪

侵权:

是指对个体或群体的财产及人身权利不应有的侵犯,侵权行为可以不构成犯罪,民事责任可以通过民事方式,如调解、赔偿等方式来解决。

犯罪是指一切触犯国家刑法的行为,被害者的基本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会依法受到惩处。

刑事责任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疏忽大意与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严重的后果。

护理工作中最为严重的是过失。

分清犯罪与侵权行为的关键是护理行为的目的和后果的正确鉴定。

医疗事故罪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失职行为与渎职罪

主观上的不良行为或明显的疏忽大意,造成严重后果者属失职行为。

违反护士职业道德要求,如为戒酒、戒毒者提供酒或毒品是严重渎职行为。

(三)执行医嘱的问题

若明知该医嘱可能造成对患者的法律性损害却听之任之,若酿成严重后果,将共同承担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注意:

严格执行三查八对制度

对医嘱产生疑问,核对后再执行

口头医嘱(一般情况下不予执行,只有在抢救病人时方可执行,但在场的医生护士复述一遍)

病情变化,及时通知医生,医生更改医嘱后再执行。

案例1

患儿,男婴,1岁,因面色苍白,发热、呕吐5天,以营养不良性贫血入院。

入院后医嘱:

10%氯化钾10ml加入10%葡萄糖液500ml静脉点滴。

值班护士没有认真阅读医嘱,将10%氯化钾10ml直接静脉推注。

注射完毕发现患儿昏迷、抽搐、心脏骤停。

立即组织抢救,行人工呼吸、心脏按压,注射钙剂、脱水剂等。

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思考:

1.值班护士在治疗护理活动中违法了吗?

2.违法行为如何确定?

3.医院及护士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违法护理行为的法律限定

违法行为,侵权与犯罪,疏忽大意与过失,收礼与受贿

护士责任心不强、不遵守查对制度而导致差错过失,这种过失给患者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失和痛苦、引起护理纠纷时,从法律上它属于失职但未构成犯罪,构成侵权,如给药、输液错误,热水袋烫伤,躁动患者未给予保护而坠床,护理记录中的错误等。

但当疏忽大意导致患者残废或死亡时,从法律性质上就可能构成了玩忽职守(渎职罪),属于犯罪。

如护士因疏忽大意而错给一位未做过青霉素皮试的患者注射了青霉素,若该患者对青霉素过敏,引起过敏性休克导致死亡,则需追究该护士法律责任,即构成犯罪,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1分析

1.值班护士确属违法。

违反了诊疗护理常规、规范,因技术过失和责任过失造成男婴死亡

2.违法种类属于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过失犯罪。

3.医院及护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医院及护士须对患儿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护士个人将承担民事责任;

护士还可能因为严重失职和后果恶劣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临床护理记录不规范

不认真记录,或漏记、错记等均可能导致误诊、误治、引起医疗纠纷。

记录本身也能成为法庭上的证据.

客观、及时、准确无误,完整的护理记录不能丢失、涂改、隐匿、伪造或销毁。

案例

某产妇于某日上午9时许,在某市中心医院妇产科产妇顺产一足月男婴,经该医院医生检查新生儿一切正常,按新生儿临床评分标准被定为满分。

产妇连续两天见到新生儿并以母乳喂养,但产后第三天早晨5时30分突然发现该男婴已死亡于新生儿室。

产妇及家属向院方控告该院当班护士失职致其婴儿死亡,护士矢口否认自己有责任,双方遂引起医疗纠纷。

新生儿室护士报告新生儿死亡前后的护理情况:

1.前日晚10时到次日10时,巡视该新生儿一切正常。

2.1时15分,排便后喂牛奶30毫升后,右侧卧位,未见异常。

3.3时30分,护士巡视病房,更换尿布,一切正常。

4.4时30分,护士巡视,该新生儿正常。

5.5时,护士巡视、换尿布,仍右侧卧位,一切正常。

6.5时30,护士巡视发现该新生儿面部、口唇青紫色,右半身青紫,呼吸、心跳已停止,经值班医师检查确认已死亡检查发现,尸斑已形成,以头面部、右侧半身前胸部为主。

该护士主张此男婴系“新生儿猝死综合症”死亡。

法律问题

1.当班护士在本案中是否有责任?

2.该护士在事故发生前后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在新生儿病房中,一般规定护士应30-60分钟巡视一次,以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该护士的不作为行为已构成了一种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事故发生前的不作为行为是一种过失行为

对于该护士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这是因为原始资料是病情发展的真实记录;是认证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该护士构成了一种故意行为,应该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五)麻醉药品与物品管理

护理人员负责保管、使用各种贵重药品、医疗用品、办公用品等,绝不允许利用职务之便,将这些物品占为己有。

如占为己有,情节严重者,可被起诉犯盗窃公共财产罪。

(六)护生实习中的法律问题

实习护士是正在学习的护理专业的学生,尚不具备独立工作的权利。

学生在进入临床实习之前,要明确自己的法定职责范围,按照法规规程去做。

在护士的监督下,发生差错事故,本人和带教护士都要负法律责任

独立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七)护理活动与职责范围的法律问题

由于超出职责范围的护理活动给病人造成伤害的,护士负有法律责任。

如急救插管,急救处理无医嘱不能处理

医疗事故的防范:

学习职业规范,规范职业行为,尊重病人权利,严格医院管理

三、执业安全问题

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未按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执业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护士

虽取得执业证书但未经注册的护士

职业安全问题:

职业安全是以防止职工在执业活动过程中发生各种伤亡事故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四.常见的护理法律责任问题

护理人员方面的因素

管理方面的因素

患者及家属方面的因素

四、常见的护理法律责任问题

(一)七种常见的护理法律责任差错

护士在工作中因疏忽引起了病人的损伤称为差错。

介绍7种常见的护理差错、差错原因及为避免这些差错应采取的措施。

1、病人摔到

病人在医院内摔倒是病人起诉护土的常见原因,然而病人在医院内摔倒,护士不一定有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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