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作业答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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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时间为10月11日。
首先,因为撤回要约的通知晚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所以要约撤回通知无效,要约有效。
澳大利亚A&
AT公司在10月11日打电话给绿色饮食有限公司表示完全接受,为承诺,此时合同已经成立。
国际经济法作业2参考答案
1、错2、对3、错4、错5、错6、错7、错8、错9、错10、错11、错12、错
1、A2、C3、A4、C5、B6、D7、C8、A9、B10、B11、D12、D13、D14、D15、B
16、B17、B18、B19、C20、C21、A
1、ABCD2、BC3、BCD4、BD5、ACD6、BCD7、ABCD8、BCD9、BCD10、ABCD
11、ABCD12、BCD13、ABD14、ABC15、ACD16、ACD17、ABD18、AC
1、试述承运人的责任与承运人的责任豁免。
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格尽职责使船舶适航;
(2)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3)按照约定的或习惯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承运人的责任豁免:
(1)承运人对船长、船员、领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非承运人过失发生的火灾;
(3)天灾、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
(4)战争或武装冲突;
(5)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劳动受到限制;
(7)海上救助或企图海上救助人命或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欠缺、不清楚;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13)运输活动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活动物灭失或损害;
(14)依照协议或法律或惯例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因这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
2、试述什么是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
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和货物遭遇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使同一航程中的货物脱离危险,有意和合理地做出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
单独海损:
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海损。
单独费用:
指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国际经济法作业3参考答案
1、错2、错3、错4、对5、对6、对7、错8、错9、错
1、A2、C3、C4、B5、C6、C7、B8、A9、C10、B11、A
1、AC2、AC3、BD4、ABD5、ABCD6、ABC7、ABCD8、ABC9、ABCD10、ABD11、ACD
四、问答题
1、试述国际投资争议的类型。
国际投资争议依其产生的场合、起因及其性质,可以分为契约与非契约争议两大类。
(1)契约争议。
契约争议是指投资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因对契约的解释、履行、修改或废除而产生的争议。
包括:
一般投资契约争议和特许协议的争议。
(2)非契约争议。
非契约争议是指在东道国政府或其机构与外国投资者并无投资契约关系的情况下,同东道国方面原因或投资者的行为而引起的争议。
主要包括:
A、国有化争议。
B、东道国管理行为争议。
C、东道国发生内乱、革命等引起外国投资者财产损失的争议。
D、投资者行为引起的争议。
2、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赋予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特权和豁免。
1.在诉讼程序上,除公约另有规定外,针对机构的诉讼只能向与机构有某种特定联系的会员国境内的有权管辖的法院提起。
但会员国或从会同取得索赔权的个人或有关职员事项,均不得对机构提起诉讼。
对机构的财产和资产,在对机构作最的判决或裁决之前,均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扣押、查封或执行。
2.在资产方面,机构的财产和资产,应免受搜查、征用、没收、征收或通过行政或立法行为的其它任何形式的扣押;
机构的一切财产和资产应不受任何的限制、管制、控制以及延期偿付。
3.在档案与通讯方面,机构的档案无论在何地都不受侵犯,会员国对机构的公务通讯应与对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公务通讯同等对待。
4.在税收方面,对机构及其资产、财产、收入和公约授权经营的业务和交易,应免于一切税收和关税,机构还免于承担征收或缴纳任何税收或关税的责任。
对机构支付给理事和副理事的费用津贴或支付给董事会主席、董事、副董事、总裁或职员的薪金、费用津贴和其它报酬,不得课税,除非他们是当地国国民。
5.机构的官员在执行公务中所履行的行为,应免于诉讼程序。
国际经济法作业4参考答案
1、错
1、A
1、AC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的经济贸易争议包括哪些?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为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这些争议包括:
(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
(2)设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3)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约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
(4)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
案例:
案情简介
信息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澳大利亚A&
AT公司发电:
“确认售与你方计算机500台,每台CIF墨尔本600美元,5月20日交货,发生争议在英国伦敦国际仲裁。
”
AT公司复电如下:
“确认你方来电和我方购买你方计算机500台,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请提供合适的包装。
后来,信息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问:
(1)信息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来电构成要约否?
为什么?
信息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来电构成要约,符合有效要约的要件。
①清楚地表明了订立合同之意思;
②要约向相对人发出,传达到对方才有效;
③邀约提出的贸易条件是完整的,包含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④要约人必须有一旦其要约被接受,受约束的意思。
(2)澳大利亚A&
AT公司复电构成承诺否?
AT公司复电构成承诺。
由A&
AT公司作出的承诺并未实质性修改要约,所以对要约的承诺是有效的。
(3)澳大利亚A&
AT公司与信息技术进出口公司间是否已成立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4)假设合同成立,则应由下列哪个公司投保?
信息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澳大利亚A&
AT公司?
应由信息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投保。
在CIF术语下,卖方必须自费投保,缴纳保险费。
(5)如果澳大利亚A&
AT公司另行购买替代货物,是否有权向信息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索赔差价损失?
作为卖方的信息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违约后,澳大利亚A&
AT公司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并且,不因为采取了其他救济方法,丧失再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对于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如果买方以合理的方式(指最低价)购买了代替物,买方可以取得两者之间的价格差额和卖方造成的损失补偿(如价格以外的,额外的开支)。
(6)假设澳大利亚A&
AT公司在本国法院起诉,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各国的仲裁立法都承认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司法管辖的效力。
如果当事人已就特定争议事项订有仲裁协议,法院不应受理此宗争议案。
(7)该案应该适用的法律是哪国法律?
在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情况下,应适用裁决作出地法,即本案应适用英国法。
六、专题讨论(只可参考并从中来谈个人的看法,不能照抄)
一、企业可以从WTO中获得的利益,WTO是一个以规则为基础的体制,其目标就是保持市场开放,为企业营造一个自由、非歧视、可预见、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
WTO的一切活动,无论是主持贸易谈判还是进行贸易政策审议,都是围绕这个目标展开的。
各国政府经过谈判,改善了市场准入的环境,使企业可以把这些贸易减让转化为贸易机会给货物和服务的出口商带来的利益!
1、进入市场的安全性。
对于货物贸易,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大量的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的关税都受到了约束,不再提高。
因此,由于关税削减而改善的市场准入环境就有了保障,进口国不会突然采取提高关税或其它进口限制的措施。
对于服务贸易,各国承诺,不会超出各国服务减让表所列的条件和限制而限制外国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
这些由于各国承诺的约束而带来的安全性,使得出口商可以在一个确定性的环境下进行投资和制定生产计划。
第二、进入市场的稳定性。
WTO要求各国实施统一的规则,各国有义务确保其海关估价和检验符合强制性的标准,发放许可证也必须遵守有关协议的规定,因此提供了进入市场的稳定性。
2、给原材料和其它生产投入的进口商带来的利益。
企业为了生产出口产品,往往需要进口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和服务。
WTO的基本规则要求,进口产品支付了关税后,就不应受到进一步的限制,并且在边境所适用的规定,必须与协议所制定的统一规则一致。
这些都便利了进口。
进口商的需求因此可以不受延迟,并且不会有不合理的花费。
此外,关税约束还能够保证进口商的进口成本不会由于关税的提高而有所增加。
二、WTO给企业创设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两个方面,都是企业针对政府所享有的权利。
一个是国内生产商和进口商对其政府所享有的权利,另一个是出口商在其利益受到外国政府行为的影响时所享有的权利。
1、国内生产商和出口商的权利。
WTO的许多协议都要求成员通过立法,对其国内生产商和出口商规定某些权利。
政府有义务根据国内的法律制度实施这些权利。
对于另外一些权利,政府则应"
尽最大可能"
确保有关企业可以充分享受。
应实施的权利包括《海关估价协议》要求政府授予出口商的权利,即在海关对申报的价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有疑义时,出口商有权证明这些价值;
出口商有权要求海关当局书面说明其申报的价值被拒绝采用的原因,以便对这一决定向更高的当局上诉。
政府应"
保证的权利包括《进口许可程序协议》所指的权利,即许可证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一段特定时间内颁发,出口商有权期待在此特定时间内得到许可证。
当然,这些权利的实现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
例如,企业有权要求政府采取保障措施或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但该企业必须证明其代表足够的产业。
2、出口商的权利。
例如,在进口国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时,出口商有权提供证据。
当然,如果进口国调查当局没有给予出口商这种权利,出口商并不能直接要求更正,而是应当向其本国政府提出,由它与进口国进行双边磋商,并在必要时提交WTO解决这一争端。
三、企业在WTO中的作用
1、有效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了解WTO的制度,有利于企业帮助其政府充分利用WTO的机制,监督各项协议的实施,解决争端。
只有在出口企业将营销中遇到的由于外国违反协议而产生的问题提请本国政府注意时,本国政府才有可能在有关的委员会中寻求解决这些问题。
此外,政府也只有在企业提出问题并提供有关信息时才能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提起诉讼。
2、影响未来的谈判。
企业的责任并不只限于向政府提出已经出现的问题,企业还可以密切跟踪WTO的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WTO的诸多协议的形成,并不意味着谈判就此结束了。
在实施阶段,还常常举行对贸易产生重要影响的谈判,而在对有关协议的实施情况进行审议以决定是否需要修改有关规定时,情况尤其如此。
来自企业的反馈对政府修改协议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在WTO决定是否开始新领域的谈判时,企业的意见也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企业只有密切跟踪WTO对各项协议的审议以及在新领域的谈判,他们的利益和关注才能在政府那里得到反映。
过去,企业跟踪WTO的活动有困难,因为WTO的会议是不对公众开放的,并且这些会议的文件和报告也是有限制的。
WTO成员现在正在采取措施扩大透明度,使文件在6个月后例行开放,争端解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也应公布。
所有这些文件都在WTO网上对公众开放了。
人们逐渐认识到,代表商业、环保、消费者、商业协会和农民等利益的非政府组织,只要得到定期的通报,则在增加WTO活动的透明度方面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WTO秘书处正通过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增进与民间社团的联系。
现在,非政府组织可以参加部长会议的前期会议,WTO秘书处也经常向他们通报大会工作会议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WTO未来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提高其活动的透明度,增加人们的了解。
3、利用自由化的措施。
除了帮助政府制定政策之外,企业还有责任通过适当的出口促进和发展的策略,将关税减让和自由化的承诺转化为贸易的机会,而要制定这样的策略,就必须非常熟悉货物和服务方面的减让以及可能带来的潜在利益。
应当指出的是,贸易不会由于关税减让和贸易障碍的消除而自动扩大。
企业应当在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采取适当的贸易发展策略。
四、关于企业在WTO中将遇到的挑战
贸易自由化给企业带来了机会,也带来了挑战。
挑战主要是随着关税和其它障碍的消除,国内、国外市场的竞争增加了。
企业应当正确认识这些挑战。
首先,政府会利用WTO允许的手段,例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国际收支平衡、国家安全等,保护国内产业。
其次,企业应当看到的是,关税、非关税壁垒等贸易保护措施,只是有利于部分企业的,即政府对某些产业进行了特殊的保护。
这在客观上对另外一些企业是不公平的。
这些障碍消除后,只对这些产业产生了影响,而对其他产业应当是有利的,使所有的企业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从事生产和贸易。
当然,对于那些曾经受保护的企业来说,更应当看到,依靠政府的保护只是暂时的。
企业要在市场经济中得到良好的发展,关键还是靠增强自己的竞争力。
五、WTO具体协议对企业的影响
(一)多边货物贸易协定
新的货物贸易协定包括了农产品和纺织品,使这些产品也受到基本规则的约束,即对国内生产的保护不能使用数量限制的方法,而只能使用关税的方法。
谈判还在所有国家的关税约束方面取得了进展,使得关税保持在一个低的水平。
这就鼓励了企业进行投资和贸易。
此外,关税约束还使出口生产企业在进口原材料时,本国的关税不会提高。
货物贸易协定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使得进口产品一旦进入国内,就享受与当地产品同等的待遇,即在进口产品销售、流通时,在税费和标准方面,不会高于对当地产品的要求。
1、农业协议。
对于企业来说,WTO的规则开始约束农产品,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农业协议要求进行新的谈判。
因此,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跟上农产品自由化的进程;
任何解决各国在履行其当前的承诺时,管理关税配额的不同方法给出口企业所带来的问题;
使国营贸易企业的行为受WTO规则的约束;
确保农产品贸易满足有些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
2、纺织品和服装协。
纺织工业对配额取消的速度可能会感到失望。
但配额完全取消后,国际市场的竞争肯定会增强。
另外,纺织品限制取消后,其利益在出口国之间的分配也不会是平衡的。
因此,纺织工业应具体考虑限制取消后对本行业是否有好处。
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肯定会有优势,而那些落后的企业应加快增加竞争力。
当然,那些不受限的国家也应考虑来自其他国家的竞争。
另外,很多企业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发达国家的市场。
但随着发展中国家关税的降低,对纺织品的需求将有所增加。
因此,企业应注意到这一发展趋势。
3、技术壁垒和动植检协议。
两个协议都鼓励成员参加国际标准化的组织。
但发展中国家政府由于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原因,参加这些国际组织的活动并不积极。
因此,企业应开展科研活动,推动政府参加这些组织的活动。
协议要求政府所采取的技术和动植检措施不构成对贸易的障碍;
国内外生产商应有权对有关规定的草案提出意见。
协议还要求公布有关措施,并通报WTO秘书处,确保更大的透明度,以实现这一目的。
4、投资措施协议。
协议覆盖的范围是有限的。
协议只指出了5种不符合GATT的措施,而对其他措施则没有明确禁止,例如,各国可以要求当地投资者的持股比例,要求外国投资者提供先进技术和在当地进行适当的研发活动。
协议要求取消当地含量的要求,这对国内有些企业可能会有所影响。
但取消当地含量的要求可能会更多地吸引外资,因此很多国家都在主动考虑取消这一要求。
5、反倾销、反补贴协议。
了解这些规则,可以预先采取措施,防止外国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措施。
企业应尽量避免出口价格低于其国内价格,但如果这两个价格之差是微不足道的,进口国调查当局也不会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
调查当局会考虑出口国的产品在总进口中所占份额,因此,当外国可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出口企业就应当控制对其出口的数量,或者将贸易转向其他的市场。
调查开始后,出口企业及其所在商会或协会有权进行抗辩。
出口企业有义务提供生产成本和其他情况的资料,填写问卷。
出口企业与调查当局合作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是根据每个企业的情况决定的。
协议还要求调查当局将开始调查的情况通报出口国政府。
出口国政府有权提供证据,保护其出口商的利益。
抗辩的法律和经济成本很高,常常超出中小企业的承受能力,因此有必要寻求政府的帮助。
协议带给企业的另一面是,保护其利益免受外国产品不公平价格行为的损害。
受影响的企业可以请求本国的主管部门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但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或反补贴申诉是由于长期受到高水平保护的国内产业不能适应高关税和其他壁垒消除后的情况。
因此,对协议的理解也有助于企业正确使用自己的权利。
另外,反补贴协议协议禁止采取出口补贴,因此,现在从政府补贴受益的企业应当做好相应的准备。
当然,政府也应当研究有些可以采取的补贴,对企业进行适当的帮助。
6、海关估价协议。
协议的基本目的是保护诚实商人的利益,海关应使用进口商实际支付的价格作为征税的依据。
协议承认,对于同一产品,不同的进口商可以有不同的价格,价格的不同本身不足以让海关否定交易价值。
海关只有在有理由怀疑进口货物申报价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时,才能解决使用交易价值。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海关也应与进口商进行协商,进口商也有权要求证明其价格。
除此之外,协议还要求各国通过立法给进口商提供以下权利:
在确定海关价值有延误时,撤回进口货物;
要求海关对秘密资料进行保密;
可以就海关的决定提起诉讼。
7、装船前检验协议。
依靠检验公司核定价格,只是一种临时的做法。
协议的目标是使海关具备监管的能力。
协议设立了审理申诉的机制,出口商可以要求进行独立的审议。
协议还有利于加快货物的清关,减少海关的腐败。
8、原产地规则协议。
采用统一的确定原产地的标准,将解决出口商今天面临的许多问题,特别是现在使用配额的纺织品问题。
统一化还将消除各国原产地规则的差异,从而减轻出口企业的行政负担,对受到数量限制的产品不再需要满足不同国家的标准。
9、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协议要求进口国采取公正的原则和程序颁发许可证。
因此,出口商和生产商都会从中受益。
出口商还有权要求许可证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迅速颁发,并且不会因为细小的文件方面的错误而受到处罚。
10、保障措施协议。
根据协议的规定,进口国政府不能再要求出口国政府让其企业通过自动出口限制的方式限制出口,企业也不能自己建立这样的安排。
另外,进口国的企业则可以要求其政府采取保障措施,保护其商业利益。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
在乌拉圭回合及其后举行的谈判中,各国已经迈出了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第一步。
但与货物贸易不同的是,不可能对服务贸易自由化将产生的贸易影响进行量化分析,因为服务行业没有等同于关税的东西,并且服务贸易的保护是通过歧视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国内立法实现的,消除这些保护措施所能产生的影响也不易量化。
但人们普遍认为,多数国家都承诺不撤回或修改其已采取的自由化措施。
因此,出口服务的企业可以从这些承诺中获得安全进入外国市场的好处。
而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则有以下好处。
1、有利于服务业的发展。
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产业,主要的好处来自竞争的增加所带来的效率。
外国电信、银行和保险等服务业的进入,将促使受到高度保护的国内产业采取新的措施,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提高自己的竞争力。
服务业的改善不仅对公众有好处,而且对出口制造业也有好处。
制造业在国际市场上是否有竞争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国内的电信、金融等服务业的效率。
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还可以从开放中得到与外国服务业合作的机会,从他们的先进技术中受益。
本国服务业可以利用政府在谈判中对服务业市场准入所设限制,要求外国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培训员工。
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在与外国企业商谈合作时,遇到的一个很大问题是不熟悉服务和技术的商业性和技术性内容。
WTO服务贸易协议就要求发达国家建立联系机构,为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提供有关信息。
2、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将从WTO中获得新的出口机会。
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是劳动密集型的或者需要技术高度熟练的人员。
从这些比较优势看,发展中国家以下产业的贸易将得到很大的发展:
商业服务,包括管理咨询服务、计算机服务、职业服务和租赁服务;
建筑和工程服务;
教育服务;
环保服务;
健康服务;
旅游、旅行服务;
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在已经结束的服务贸易谈判中,很多成员都承诺允许自然人流动,而不要求设立办事处或公司。
有些发展中国家的已经通过有技术的自然人的流动输出计算机软件和健康方面(护理)的服务。
当然,在有些成员作出承诺时,对其公司雇佣临时的技术人员都附加了一些条件,例如要求本国公司只与那些外国的法人签订合同。
因此,在向国外提供服务方面,设立公司远比单干有优势。
另外,服务贸易的谈判也为发展中国家之间相互提供服务和进行合作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各国都在服务业方面作出了一些承诺,但这些承诺都是与国内的法律相联系的:
有些只是确认了现有的做法,例如批准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有些在是接受了新的义务。
因此,服务业应将各国的服务减让表与其国内立法对照看。
当然,WTO要求各成员建立咨询机构,可以使企业获得这方面的资料。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知识产权协定将在很大程度上统一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
该协定对执法的要求也将使知识产权在国内和边境的实施得到加强。
知识产权协定对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企业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