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集中处理模式下的反洗钱中心业务部门支行网点工作职责分工与协作工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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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集中处理模式下的反洗钱中心业务部门支行网点工作职责分工与协作工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工作职责分工与协作

近年来,在人民银行“风险为本”监管理念的推动下,工商银行启动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综合试点改革实践,全面推广全行统一的“一级分行反洗钱集中研判模式”,组建反洗钱专家团队,实施自定义指标监控,逐步将由支行网点反洗钱岗位人员承担的异常交易甄别分析、报告补录补正工作上收到一级分行反洗钱集中处理机构,总体上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呈现出报警量大量减少、报告质量稳步提升的良好态势,与以前随意滥报产生巨量垃圾数据形成鲜明对比。

但是,也有部分分支机构对集中处理改革存在错误理解,认为既然成立了反洗钱集中处理机构(反洗钱中心),那么反洗钱工作就是集中处理机构一家的事情,业务部门及支行网点就可以从此高枕无忧,客观上形成业务部门对开展反洗钱工作不用心、不投入,疏于指导本业务条线开展反洗钱工作,支行营业网点对客户信息采集、尽职调查、重新识别以及客户可疑行为的报告工作敷衍了事,甚至出现了置反洗钱法规、制度为儿戏的不正常现象,与集中处理改革的初衷相背离,未能取得预期效果。

因此,实施集中处理后,分支机构很有必要进一步梳理、调整反洗钱中心、各业务部门及支行网点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分工,扬长避短,强化履职,发挥反洗钱中心专家团队甄别分析能力强,业务部门熟悉产品和服务流程、营业网点了解客户的特点,发挥各自优势,实施“三位一体”的联动模式,三者相互配合,互为补充,落实“全员义务”、“全流程控制”监管要求。

下面,笔者将就日常工作中的切身体会,简要阐述反洗钱中心、业务部门及支行网点在集中处理模式下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分工进行适当调整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提升相互协作配合,彻底改变反洗钱中心“不作为”、业务部门“做什么”、支行网点“乱作为”的现象,争取最佳效果。

一、科学调整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所长。

按照“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工商银行探索、实施集中处理、专家甄别、系统辅助的作业模式,完善反洗钱中心(集中处理机构)职能,承接原先由营业网点承担的反洗钱监控系统处理和配合监管调查,将反洗钱中心建设成具备反洗钱业务处理、监测分析、风险控制等职能的综合管理中心,构建适应监管要求和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需要、风险为本、集约高效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体系。

(一)切实发挥集中处理机构的核心主导作用

集中处理以前,省分行反洗钱中心集操作、管理于一身,由于人手有限,两头兼顾,一定处于上级管理层的制定规则流程的优势,将应该由自身来完成的异常交易甄别分析、可疑报告审核审批等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转移到主要由支行营业网点来承担。

以某省分行为例,集中处理前,省分行反洗钱中心仅有专职人员二人,主要承担全分行反洗钱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等日常事务性工作,包括省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反洗钱管理制度的制定、组织召开反洗钱部门工作联系会议、监管部门政策的贯彻执行、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培训、宣传,工作计划、总结的编写等,集操作、管理于一身,由于人手有限,两头兼顾,分身乏术,只能应付完成反洗钱基本操作和管理工作,这种粗放型的指导和管理,难以满足各业务部门和众多的基层网点日常反洗钱工作咨询和解答需求,反洗钱中心名为“牵头”部门,实则仅为“临时召集人”或“二传手”。

另一方面,反洗钱最为核心的、技术含量较高的异常交易行为甄别分析、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审核、审批报送,性要求高的反洗钱调查(通过层层转发)等项工作,最终交给因种种客观因素限制而无法胜任的支行网点来完成,反洗钱中心仅进行简单的判断确认,难免造成可疑报告量大质不高、调查信息肆意扩散等问题。

从专业角度看,深感这种职能分工模式下,反洗钱中心的“不作为”,是造成整个机构反洗钱工作质量和水平与监管部门的要求有相当差距的主要原因。

因此,首先需要调整省分行反洗钱中心职能,在履行好原有操作、管理职能的同时,组建并依托一支强有力的反洗钱专家团队,紧紧围绕反洗钱监控系统,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可疑交易报告甄别、确认、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补录、大额可疑交易明细的补录补正、为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提供强大专业技术支持和在省分行层面完成配合监管部门反洗钱调查等方面工作上来。

1.合理设置反洗钱岗位,妥善配备反洗钱人员,牵头做好反洗钱各项工作。

为更好的牵头开展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省分行反洗钱中心要根据反洗钱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满足反洗钱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合理设置反洗钱岗位,妥善配备反洗钱人员,适当扩充一定数量的、具备较高业务素质的人员,按照中心工作职能分别设置综合管理工作的岗位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协调沟通、业务指导、宣传培训、检查及监督整改等,以及集中处理工作的岗位负责反洗钱异常交易的甄别补录和监测分析、客户风险分类、协助监管机构调查等业务,并需根据部控制要行适当的岗位分离。

改变反洗钱中心只有一两名专职人员,集操作、管理于一身,两头兼顾,分身乏术,只能勉强完成基本的操作工作和日常的管理工作的被动局面,形成由反洗钱部门牵头组织推动、督促指导,业务部门和支行营业网点积极配合的新局面,自上而下推动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履责有效性的提升,建立适应监管要求和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需要、风险为本、集约高效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体系。

2.积极为业务部门及支行网点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一是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服务。

反洗钱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不但要熟悉大量的法规制度,还需要一各团队的集体智慧去分析,和涉嫌洗钱嫌疑人斗智斗勇,从千丝万缕的各种交易中,抽丝剥茧地归纳出总的洗钱资金量和资金来源去向。

单靠一个部门、某个营业网点分散的、单枪匹马的做法费时费力,尽管如此,还是很难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

实施集中处理后,省分行反洗钱中心拥有一支稳定的、富有丰富反洗钱经验的专家管理团队,可充分利用自身熟悉反洗钱相关制度流程的优势,及时准确的传导监管重点和上级行反洗钱工作要求,对业务部门和众多的基层网点日常反洗钱工作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及时解答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二是指导业务部门对本业务条线现有的产品、服务进行风险评估,并检验评估结果是否真实、准确,实现对风险状况的动态监控和管理。

三是加强业务技能培训,不但要组织反洗钱部门人员参训、还要组织个金、公司、国业和信贷等重点业务条线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参训,增强其反洗钱意识和技能。

3.加强可疑交易甄别分析、切实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一是从简单的判断确认向深度的甄别分析转变。

承接原先由营业网点承担的反洗钱监控系统数据处理,可有效释放前台柜员反洗钱工作压力和营业网点反洗钱资源占用,通过反洗钱中心专业的人员操作、标准的业务处理、集中的风险控制,从根本上改变“人海战术”处理“海量数据”的工作模式,实现可疑交易报告从简单的判断确认向深度的甄别分析转变。

二是全面开展可疑交易类型分析工作。

通过类型分析掌握可疑交易报告的整体情况及特点,为资金监测服务,归纳可疑交易特征,按照“案例类型化、类型指标化、指标模型化”的原则,集中分析历年发现、报告的重点可疑交易线索,总结归纳具有典型意义的可疑交易类型、研究适合本机构的监测指标以及金融业务、产品、业务环节被利用洗钱的风险点和管理漏洞,提交有针对性的可疑交易类型分析成果,为进一步开展区域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开展风险提示提供素材。

三是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审核机制。

定期抽查本机构及分支机构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审核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主观分析的合理性,全面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4、规配合调查流程、提升配合调查质量。

配合反洗钱调查是义务主体应尽的法定义务。

配合调查反馈数据不完整、不及时,不但将影响资金链条的有效追溯,甚至将延误重大案件或线索的侦办时机,将配合调查工作上收到省分行层面,克服“链条长、要素缺、易泄密”的弊端。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着力提升配合调查质量。

确保交易信息完整,交易要素齐全,满足“重现交易”的基本要求,按调查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及时反馈调查资料,不拖延、不漏报。

在分析数据时,不是简单描绘可疑账户的借、贷双方资金交易轮廓,更应当对关键账户交易进行追溯分析,厘清资金走向。

结合可疑交易主体的基本身份和尽职调查信息,加强对被调查主体、账户的可疑交易特征分析,深挖洗钱犯罪线索。

二是增强意识,规配合调查流程。

按照“知密最小化”原则,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岗位,尽量减少中间环节,只要是省分行能够提供的数据资料,尽量不要扩散到基层机构和营业网点,严防泄密风险。

(二)业务部门实施产品和服务的“全流程控制”

一直以来,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一直较难以界定,由于其与反洗钱中心同属机关职能部门,加上其业务营销压力大和自身履职意愿不强,反洗钱部门也不好要求他们该做些什么,长期以来处于模糊的状态。

但是业务部门又是反洗钱工作重要的环节,业务部门反洗钱履职的缺位,将导致产品和服务洗钱风险的不可控,因此,很有必要明确其该“做什么”。

根据监管部门反洗钱“全员义务”的规定,实施反洗钱集中处理后,并不意味着其他机构、人员不再从事反洗钱工作,相关业务部门仍要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总行相关文件规定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做好本部门(除反洗钱监控系统中数据处理外)职责围的反洗钱工作,从产品设计研发、营销推广、客户接纳到业务终结,每个流程和环节,各业务部门均需要融入反洗钱风险控制要求,实现“全流程控制”,并对自身的反洗钱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业务部门对自身产品和服务实现“全流程控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要求“金融机构应根据反洗钱工作需要,及时完善反洗钱部操作规程,进一步优化和整合部业务流程,落实反洗钱相关反洗钱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

业务部门作为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者和营销者,对自身产品和服务更加熟悉,可在反洗钱部门的配合支持下,将反洗钱工作要求嵌入到本业务条线的产品研发、业务管理、风险控制等环节,固化到具体操作流程之中。

及时研究反洗钱监管机构、反洗钱中心发布的涉及本业务条线的洗钱风险提示信息,采取有针对性的客户管理策略和风险防控措施。

2.组织对本专业自主研发的相关产品或服务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

一是按照本行统一的评估程序、标准和方法开展产品和服务洗钱风险评估工作,识别出洗钱风险较大的业务产品和服务,书面记录风险评估情况,并向控合规部门提交评估结果及报告。

二是将洗钱风险纳入新产品立项风险评估体系,应在新产品投产前10个工作日完成洗钱风险评估。

同时应根据产品功能点、涉嫌洗钱情况和评估标准的变化,及时对相关产品的洗钱风险进行重新评估,调整其风险等级。

3.加强对洗钱高风险客户、产品和业务的风险防控。

业务部门在进行经营决策、客户服务、市场营销、业务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产品和服务洗钱风险评估结果,依照总、省行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业务运营风险管理需要,采取业务限制、严格审批流程等措施对洗钱及相关风险实施有效控制。

4.配合反洗钱中心做好本业务条线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工作。

对反洗钱中心发出的部协查要求,应认真组织开展反洗钱部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反馈调查结果。

对反洗钱中心发布的风险提示应及时进行回复,对风险提示所涉及的客户或产品,结合业务运营风险管理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客户管理策略和措施防控洗钱及相关风险。

对人工发现客户涉嫌洗钱的行为或具有明显洗钱特征的一次性金融交易线索应手工新增异常交易报告。

(二)营业网点为集中处理提供基础性补充作用

由于支行网点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都是兼职,其主要工作还是具体的结算操作等方面,工作重心不在反洗钱,日常经营压力大,工作繁重,无暇对客户的每笔交易进行详细监控,即使实施监控,也仅局限于支行账户的层面,监控的视野相当有限。

加上基层反洗钱岗位人员经常处于变动状态,工作标准、思维方式和操作流程难以统一,反洗钱工作经验积累有限,支行网点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还停留在现象反映的浅层次,有情报价值的可疑交易一直存在漏报和报告质量不高的问题。

综上,与其让他们从事备感压力却又实在做不好的可疑甄别分析工作,不如发挥他们密切接触客户、了解客户的优势,将反洗钱工作重心转移到客户身份识别上来,做好客户信息采集、尽职调查、重新识别以及客户可疑行为的报告工作,为集中处理人员分析、甄别可疑交易提供全面、准确的参考信息。

1.按照反洗钱监管要求和本行账户管理规定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完整采集和保存客户身份资料,识别确认客户真实身份,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是做好初次识别,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客户的有效件或者其他明文件,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实际受益人风险,了解高风险客户或高风险账户持有人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登记《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所明确要求的个人身份基本信息9项要素和对公客户身份基本信息24项要素,留存有效件或者其他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是做好持续识别。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补充完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三是做好重新识别。

出现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等情形时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确认其身份是否可疑。

2.配合做好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一是按照反洗钱中心发出的部协查要求组织开展反洗钱部调查,在规定时间反馈调查结果。

二是及时回复反洗钱中心发布的风险提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控洗钱及相关风险。

三是负责对系统无法自动采集的大额交易手工新增大额交易报告(与业务部门不同),对人工发现的客户涉嫌洗钱的异常交易及行为手工新增异常交易报告,及时提交反洗钱中心进行深入细致的甄别分析。

3.及时审慎处理全球特别控制处理系统及相关系统命息。

认真开展涉及特别控制客户的身份调查与核实工作,按时反馈上级机构或业务集中处理机构对涉及特别控制客户的信息核实要求,对确认命息属于特别控制的按照类型实施不同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建立反洗钱中心、业务部门、营业网点之间的互动机制,构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有效防御体系

笔者认为,明确了反洗钱中心、业务部门、支行网点各自的职责仅仅是完成一半任务,还应重新设计研发出适合集中处理、风险水平可控、质量效率兼顾的新工作流程,将支行网点和业务条线的尽职调查工作纳入可疑交易甄别分析处理流程,通过“新一代反洗钱监控系统”这一平台将三者有机的结合起来,建立反洗钱集中处理机构、业务部门、支行网点之间的互动机制,通过流程设置和系统互动落实各岗位反洗钱职责。

通过“协助调查”和“风险提示”两条主线,将可疑交易甄别报告与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及全面风险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既在客户尽职调查中识别报告可疑交易线索,又在可疑交易的筛查、分析过程中有意识地运用客户尽职调查成果。

1.通过“协助调查(部)”将可疑交易甄别报告与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反洗钱中心集中处理人员承担反洗钱监控系统异常交易报警甄别、报告要素的信息补录和补正以及报告审核、客户风险分类系统分类结果的审核和调整工作,在分析过程中需要了解的相关交易信息由授权进入的业务系统获得,相关客户信息通过系统发布部协助调查通知、由负责客户尽职调查的支行网点前台柜员、客户经理、相关专业反洗钱岗位人员通过系统提交尽职调查结果,供集中处理人员综合判断异常交易报警信息。

确认可疑交易后,按照涉嫌的犯罪类型进行报告要素信息补录,经业务骨干审核和管理人员审批后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报出。

业务部门及支行网点对反洗钱中心发出的部协查要求应组织开展反洗钱部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反馈调查结果。

反馈时限根据调查容的紧急程度和查询信息量而定,通过系统“部协查回复”模块向反洗钱中心真实准确反馈调查结果,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反馈,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支行网点对客户异常行为的报告则由密切接触客户的营业网点反洗钱岗位人员手工在系统新增异常交易报告信息,上报反洗钱中心由集中处理人员分析确认后按照报告流程报出。

2.通过“风险提示”将可疑交易甄别报告与全面风险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同时。

反洗钱中心通过发送风险提示行使合规管理职能,对已经向人民银行报送了可疑交易报告的相关客户及业务情况,通过系统向客户营销、业务管理等部门发送风险提示,提醒其关注洗钱高风险客户、产品和业务,为业务部门提供客户服务决策参考,使业务部门全面掌握客户风险状况并相应防控本业务条线运营风险。

这样,既提高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工作的有效性,又发挥了反洗钱的合规保障功能和服务价值。

业务部门及支行网点对反洗钱中心发布的风险提示应及时进行回复,对风险提示所涉及的客户或产品,结合业务运营风险管理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客户管理策略和措施防控洗钱及相关风险。

3.业务部门客户风险分类及产品洗钱风险评估结果,对资源配置的导向性作用。

反洗钱资源毕竟有限,反洗钱部门要重视业务部门提供的客户风险分类及相关产品或服务的洗钱风险评估结果,将“风险为本”作为衡量反洗钱措施适用性和有效性的核心标准,发挥其对资源配置的导向性作用,关注整体性、全局性风险,使资源向高风险客户、高风险产品/服务集中,尤其要关注新产品/服务的洗钱风险隐患。

实现“洗钱风险点所在,即履责着力点所在”的目标。

三、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对三者的监督检查,扩大监管导向功能

1.确立高效的监管检查处罚的导向作用,鼓励“全员性”积极履职,打击“不作为”和“乱作为”。

反洗钱是涵盖各条线、层级的系统性工程,是一项“全员性”义务,需要各级领导重视、反洗钱部门大力推动、业务条线积极配合,绝非反洗钱牵头部门的“家事”。

一是厘清责任。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不到位,在监管部门组织的反洗钱检查中存在问题,作为牵头的反洗钱部门(反洗钱中心)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监管部门还需进一步厘清金融机构相关业务部门、支行网点的责任,分析到底是反洗钱部门组织推动不力,还是相关业务部门、支行网点不按章办事、操作执行不到位。

二是处罚到位。

同样,在处罚方面,反洗钱检查处罚对象不限于反洗钱分管领导和反洗钱部门,而是涵盖所有业务条线,无论哪一个部门、环节出现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就追究相关机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包括业务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从而引起所有业务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的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反洗钱法定职责,将反洗钱要求融入业务流程,积极配合反洗钱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2.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并给予一定的容错空间和灵活性。

一是给予一定的容错空间。

2014年在人民银行的领导下,正式进入综合试点改革“过渡期”,原参与试点的金融机构不再享有免检政策。

在人民银行还未出台新的法规制度的“过渡期”,是否可以考虑给予各金融机构一定的容错空间,激发其探索构建更加集约高效反洗钱模式的积极性。

建议2014年人民银行在检查时,适当参考对照试点单位的规章制度、业务流程,查看具体业务操作是否严格按照本机构的相关要求。

二是对义务主体不要“一刀切”,在综合试点改革“过渡期”,对不同义务主体改革的方向未必相同,应给予一定的灵活度。

目前工商银行正进一步深化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综合试点改革实践,全面推广全行统一的“一级分行反洗钱集中研判模式”,该模式下,可疑交易报告统一由省分行反洗钱中心负责异常交易的甄别分析,可疑交易报告也由省分行反洗钱中心向当地省级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上报。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一些地区的县级人民银行明确要求所辖的金融机构县级分支机构每月上报一定数量的可疑交易报告,工行实施反洗钱集中处理模式后,县级分支机构由于手头没有可疑交易报告,只好向上级行申请提供,形成可疑交易报告自上而下“反向传送”的现象,不利于反洗钱工作。

如果省分行反洗钱中心实在没有该支行近期的可疑交易报告的话,县级分支机构只好自行组织一份报告上报当地县级监管部门,但又会带来“03”类统计数据不符等后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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