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研究生学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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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是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第六条
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两年半,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硕博连读生学制一般为五年。
第七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毕业者,应提前提出“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主管院长审批,报研究生院批准。
硕士生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博士生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本校在职硕士研究生延长期不超过一年。
经批准延期的研究生,延长期内的生活费由本人(或导师)解决。
同时须向学院交纳补偿培养费和设施费。
延长期满仍不能毕业的研究生按肄业或结业处理。
第八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习、论文工作及其它培养环节,可提出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可提前答辩和毕业。
提前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纪律与考勤
第九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研究生应按规定的日期离校和返校,并在每学期开学时持研究生证按时到注册中心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时,必须事先向学院领导请假,办理请假手续。
凡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逾期未注册者,均视为无故迟到。
无故迟到一天未注册者,学院内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须请病假、事假时,要提交必要的证明。
两周以内经导师同意,报学院主管院长批准。
两周以上,要报研究生院,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研究生不准擅自离校,违反规定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探亲按《天津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短期出国(境)的规定》办理。
要求自费出国学习者,须先退学,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原则上不得结婚。
符合晚婚条件的,研究生院将视情况从严掌握。
学习与考核
第十四条
我校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研究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
总学分包括学位课学分、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
第十五条学位课、必修课学分包括公共基础课学分和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学分。
学位课与必修课必须进行考试,考试及格后才能取得学分。
博士生、硕士生学位课不及格时,须随下一年级重修。
重修课程须交纳重修费。
第十六条
必修课包括我校指定的实验技能课和工程实践、学术报告,按百分制登记成绩。
第十七条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须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及学分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制定出课程学习计划,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批,新生入学后三周内,输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网络系统”。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故变更公共选修课程时,必须在开课之后一周内,经指导教师批准,在研究生所在学院办理手续,报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备案。
变更其它选修课,按同样期限到开课学院办理手续,未办手续自己去听课时,不承认学分。
第十九条
如果研究生已学过课程计划中的某门课程,可申请免修,但不能免考,并按随班考试结果登记成绩,不及格不得重修。
第二十条
研究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
凡违犯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成绩单以“零分”记录。
确有悔改表现者,经研究生院同意,可随下一年级的研究生重修一次,并交纳重修费。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试时,必须事先持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经主管院长批准(公共基础课须报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备案)后,可随下一年级考试。
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注明“缺考零分”,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经研究生院同意后,方可重修该门课程。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在第三学期中,完成论文选题报告及论文工作计划。
经指导教师同意,硕士生在第五学期初、博士生在第六学期初确定出论文答辩的时间,在学制规定时间内完成论文及答辩。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一)以下原因允许休学
1.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及校医院诊断书。
休学时间以一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2.搞科技开发,创办企业,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3.女生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二)申请休学者须填写《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主管院长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休学。
(三)研究生休学应回家的,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第二十四条
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应持休学证明(因病者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研究生院批准后,凭复学证明到注册中心注册,其毕业期限按休学时间顺延。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因故须中途停学,但不符合休学条件者,可提出保留学籍的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各学院主管院长审批,研究生院批准,发给保留学籍的证明,期限不超过一年。
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停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两个月,持保留学籍的证明申请复学,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复学,其毕业年限按停学时间顺延。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
凡因特殊情况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必须转学的,须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
确因专业调整、导师调动或其它原因须转专业或更换导师者,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和转入专业的指导教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批、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执行。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违犯国家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二)休(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休(停)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四)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重修后仍不及格或累计有两门学位课不及格者;
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重修后仍不及格(一门)或累计有三门学位课不及格者;
(五)考场作弊,情节严重者;
(六)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七)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造成恶劣影响者;
(八)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九)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十一)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者;
(十二)擅自离校或无故迟到两周以上者;
(十三)满足第三十五条之一者;
(十四)无论何种原因,具有学籍时间超过学校规定年限的。
第三十条
研究生退学经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后,发给有关学历证明,注销其学籍。
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工作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习成绩不合格退学的,原则上在其来源省(入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后同)按入学前的学历安排、推荐就业。
在研究生院规定时间之内没有接收单位的,退回其来源省(市、自治区)。
委培生和定向生退学一律回委托单位和定向单位。
(三)其它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委培、定向研究生申请休、停、退学手续时,须事先征得委托、定向单位同意。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研究生,一律不得复学。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经过评选,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表扬和奖励的形式有:
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察看;
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
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五)经查实属靠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七)违犯学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执行,并在学院内公布。
给予留校查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须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受处分的研究生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应在接到处分通知后的15日内向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后的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由研究生院确定。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后回其生源所在地,对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
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毕
业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期限内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学习成绩合格和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研究生通过课程计划的学习,德、智、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通过者,准予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无学籍研究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四十一条
准予毕业的研究生,可根据《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我校有学位授予权的专业范围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评定通过后,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由学校出具毕业证明。
第四十三条
毕业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办理离校手续。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8年发布的津大校发字[1998]22号文件同时废止。
天津大学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