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作协议书完整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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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有效期年。
合同在双方确定订立后,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加
盟费用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乙方方可获得4-—1
区域独家代理经营权。
同时可以在指定区域内开展本项业务。
2、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开发的“红小鬼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旅游活动其他版本,
乙方若愿意合作,不需要交纳加盟、策划费用。
3、乙方在本地区开发的二级经营单位应得到甲方的确认,并交纳元策划、
加盟费。
乙方负责收取、其中元交纳甲方配备资料,另外元由乙方自由支配。
4、乙方汇总所辖区域的报名营员,每满40人时将综合接待费用及时汇往甲方指定
的帐户。
费用标准按201X年《接待手册》规定执行。
甲方将按40:
1的比例减免乙方赴西安工作人员的接待费用。
5、截止在出发日前天,乙方必须将营员综合团费的%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其余%在团队离开西安前24小时全部付清。
6、乙方需要征订服装、包、帽、营员手册等物品,需要提前30天预定并交征订款。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红小鬼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旅游活动品牌进行不断完善和提升。
甲方向乙方提供开展“红小鬼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旅游活动经营所需的一切材料范本。
为乙方开展“红小鬼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旅游活动经营提供电话培训和指导(包括二级市场)。
对乙方开展工作及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的不妥之处甲方有权给予指正。
2、为保证活动的统一性,营员服装及其他有形载体所使用图形与文字由甲方统一制作,甲方拥有所有权。
宣传材料由甲方制作,乙方购买。
全国实行统一标准。
3、甲方有权以各种形式对乙方以及乙方开发的市场进行“红小鬼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旅游活动经营检查、督导和考核,在业务指导中,帮助乙方解决经营活动中的问题。
4、企业在西安助签约权归甲方所有。
在乙方所在地,签约获得的助,甲、乙双方按1:
9的比例分配。
助条款必须由甲方审阅、认可。
5、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定价权。
乙方可以就本活动制定的价格提出意见。
由甲方统筹考虑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也可制定特殊标准。
6、甲方为乙方提供“红小鬼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旅游活动传播所需的报纸广告设计、平面设计、电视专题宣传片样稿。
甲方根据乙方所辖经营区域策划加盟费用收取情况,可以给予乙方一定的推广支持。
乙方在新闻媒介的宣传和广告应当报甲方审核后方可发布。
7、甲方在对于乙方经营所辖的二级区域,不得直接接受乙方所辖的二级市场的团费。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开展当地“红小鬼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旅游活动所需的一切手续及经营活
动所需的资金。
乙方可以在甲方活动的宗旨和各种标准基础上丰富自身经营和促销
活动。
乙方应保证按甲方的“红小鬼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旅游活动管理体系进行营销活动。
2、乙方在“红小鬼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旅游活动经营开展前接受其营销活动的培
训和考核,在得到甲方认可后方可开展活动。
如乙方需要开展培训,报甲方申请,其中食宿费用、往返交通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他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不享有授权区域和范围之外“红小鬼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旅游活动使用权,
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宣传活动,并不得在“红小鬼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旅游活动经营以外的活动中使用甲方名称和标志。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与第三者进行类似的营销活动。
4、甲方开发的产品,不论任何版本,在招收每满40名学员时,乙方应将学员的详细
档案如实向甲方汇报,同时乙方必须将营员团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乙方督促二级经营单位交纳费用。
按周在组团期间将“红小鬼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旅游活动的人数及收入情况报甲方备案,乙方不得虚报、漏报。
如果由于乙方虚报、漏报,造成甲方接待困难或难以接待的。
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负责。
5、乙方不得擅自修改甲方制定好的“红小鬼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旅游活动行程安
排,如出现修改,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7、乙方必须根据地区情况与营员家长签定甲方指定的合同,并为每位营员投
保保险,执行甲方的售后服务计划,按照10%的比例做学生家访,并将内容向甲方如实汇报。
五、双方的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如擅自解除合同,则赔偿对方损失人民币叁万元。
2、甲方在合同有效期间不得在乙方的经营区域内许可给其他企业进行同业经营,否则赔偿乙方损失人民币叁万元。
3、在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不得销售西安区域的其他夏令营产品,否则赔偿甲方损失叁万元人民币。
4、建议乙方使用甲方统一制定的《夏令(冬)营旅游代理合同书》,否则,发生各种风险的赔偿由乙方负责。
5、建议乙方使用甲方统一规定的收款收据,即《旅游费用预收单》,否则,发生因收据不规范引起的纠纷,由乙方负责。
六、保密:
乙方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两年内,不将其所知的“红小鬼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旅游活动所有信息、知识、经营方法等向其它人、组织、公司透露。
否则赔偿甲方叁万元人民币。
未经甲方许可,擅自使用甲方以上信息资料的,承担赔偿叁万元人民币。
七、合同的解除与违约:
1、乙方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
金及赔偿金。
自行制作或使用与甲方许可相同、相似或变形的商标或标识。
降低“红小鬼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旅游活动经营的组团服务质量或以其经
营的组团名义从事不法活动,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
(3)乙方疏于内部管理,招收手段不当使得业务开展十分艰难,影响业务的进程。
(4)没有及时向甲方指定的帐户汇入相关费用。
(5)乙方擅自转让活动许可权或擅自改变活动范围。
(6)乙方不遵守“红小鬼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旅游活动体系程序规范。
(7)没有及时向甲方以及地接社汇清费用,则每天按所收全部营员总款的1%处于罚
款付给甲方,直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为止。
九、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责任:
1、乙方应在料。
2、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乙方应立即停止该活动的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停止
使用甲方商标、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和标志)。
3、在甲乙不论以任何理由终止双方本项合作后,乙方在叁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策划
的相类似的“红小鬼夏(冬)令营”系列主题旅游活动。
否则应向甲方赔偿伍万元人民币。
4、在合作终止时,甲方有权在当地报纸声明,与其他单位独家合作。
但不得有损于乙
方的名誉。
十、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政府行为。
由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时,甲方或乙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对方。
十一、合作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甲、乙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至年月日结束。
十
二、附则: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西安律师处备有一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另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传真签字有效)。
在合作期间,双方传真盖章有效。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双方不论发生什么纠纷,均由甲方所在地管辖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处理。
甲方:
西安黄河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签名:
盖章:
201X年月日
第二篇:
加盟合作协议书_7961
合作协议书
北京天鸿科大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公平、诚信、合作、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加盟甲方区域内经营范围内的商业管理体系,利用甲方的商业管理理念、运作模式、技术支持,从事铁艺装饰、金属装饰制作加工、安装及售后服务等的相关合作事宜,达成一致,合作协议如下:
一、特许加盟经营权的授予
1、在乙方认同并接受本协议规定的一切条款的基础上,甲方在
区域内的加盟经营权授予乙方,则乙方享受甲方提供的专业服务
(包含:
甲方的企业商标、企业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图
纸设计方案、企业宣传资料),并接受甲方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
持。
2、乙方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独立承担法律和民事责任,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二、加盟条件
任何单位或人个希望加盟甲方在区域的经营管理体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愿意遵循甲方统一的商业管理模式;
2、投资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以上;
3、员工人数要求达到10~50名,其中电焊工要求达到5~10名;
4、经营场地要求:
办公区及展厅室60m
2,工厂车间800~1500m2;
5、电力要求:
20千瓦;
6、在本区域有相关配套企业:
热镀锌厂、冷镀锌厂和喷塑厂。
三、加盟保证
1、甲方保证
①以特许经营方式授予乙方“北京天鸿科大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
司”驻该地区分公司,统一使用“科大铁艺术”企业标识、施
-1-
工资质、图纸设计方案、企业宣传资料、工服等。
②甲方保证于合约期内在区域内,除乙方外不授权第二家使
用甲方的“科大铁艺术”企业标识、vi系统、企业施工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证、商业管理模式和技术资源。
③甲方保证根据乙方管理工作的需要,对乙方进行专业培训,指导
项目管理顾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2、乙方保证
①乙方同意以加盟人的身份,接受甲方授权,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限
和区域使用甲方的“科大铁艺术”企业标识、vi系统、企业施
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商业管理模式和技术资源。
②乙方保证于任何情况下都不将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加盟经营范
围内的权利转交予第三人使用。
③乙方保证在使用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加盟经营期限内,以及从事
与授权范围内相关的服务过程中,自觉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和国家
法律法规,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和品牌形象的行为。
四、加盟费用
加盟费用:
乙方获得甲方在区域内的特许加盟权,须一次性交付加盟费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在甲方按规定交纳加盟费后,本协议书正式生效。
五、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
①甲方享有“科大铁艺术”企业标识、企业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
可证、图纸设计方案、企业宣传资料等版权、著作权。
②当甲方的版权、著作权受到第三方侵害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完
成追究责任的法律程序和其他形式的配合或协助。
③当乙方未遵守本协议,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损害甲方的声誉,
甲方有权收回授权、终止合作,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
的一切损失。
④甲方在未能知晓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承接的项目的合同总额等情
况时,有权对乙方的商业收入进行调查和审计,有权向乙方收
取应得的利益分成。
⑤甲方将依照《天鸿科大铁艺术加盟章程》每年度对乙方的经营
业绩和执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一次考核。
⑥当乙方在项目的实标收入与合同金额不符时,乙方须向甲方提
交项目方的付款证明,甲方则按乙方的实际收入,按比例分配。
2、甲方的义务
①甲方将所拥有的“科大铁艺术”企业标识、企业施工资质、安
全生产许可证、图纸设计方案版权、企业宣传资料与乙方共享。
②甲方向乙方提供一套铁艺专用设备(详见附表1《科大铁艺术
设备清单》)和一套铁艺展厅样品(详见附表2《科大铁艺展
厅样品清单》),并负责安装、调试、专业培训操作方法。
③对授权给乙方负责的每个项目,均提供图纸方案设计、技
术支持和现场安装专业指导。
④甲方及时接受乙方负责的每个项目的各项技术咨询。
⑤甲方协助乙方进行项目的顾问、图纸方案设计、投标、洽谈、
签约工作。
3、乙方的权利
①乙方有权获得甲方的商标权、企业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图纸设计方案版权、企业宣传资料的使用权。
②乙方有权获得甲方在区域内的市场开发、项目洽谈方面
的支持。
③乙方有权获得甲方在项目管理顾问当中的专业指导、设备操作的
技术培训。
④乙方有权参加甲方年度工作总结大会。
4、乙方的义务
①在甲方的协助、配合下,乙方在加盟合同签订天内,须完成
加盟营业所需的有关法律手续和办公场地,全面开展工作。
②乙方自觉遵守甲方加盟合同、章程的约定,遵守甲方的企业文化、
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
③乙方在经营管理活动前应到当地工商、税务、建委等部门进行施
工备案。
依法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交纳税金手续,并承担违法经
营带来的法律责任以及经济损失。
④维护甲方的名誉权及企业形象,保护甲方所有的“科大铁艺术”
企业标识和商业管理模式等不受侵犯。
在发生第三方侵权时,须
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完成法律和其他形式的追究程序。
⑤妥善保管与甲方特许业务相关的一切资料,保守双方合作秘密,
不得将甲方的“科大铁艺术”企业标识、企业资质等用于与甲方
特许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任何场所、行业、活动或提供给第三方。
⑥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向业主、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维护甲方
品牌的声誉、信誉和良好形象。
⑦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支付甲方应得的利益分成,及时承担并支付
甲方指导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开支等。
⑧乙方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甲方提供项目商业顾问服务的经
营收入状况,协助甲方完成必要的检查、审计工作。
⑨合作期限内,没有甲方的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的授权转交给
他人,或再授权给他人,也不得与其他同行业企业再签订类似
加盟合同。
乙方有义务每季度或每半年向甲方提交一次书面报
告。
六、收入分配
1、乙方在特许授权范围内开发签约的项目,甲方应按合同总额的85%的款项支付给乙方作为材料费、人工费、安装费、利润及售后服务等完成本项目的一切费用;
合同总额的15%的款项作为甲方开票须交纳的税金以及管理费用等的支出。
2、收入比例分配原则:
按每批申请回款以公司开具发票的金额为准,按比例支付。
七、法律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若给对方造成损失,须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2、本合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的一方,应将理由和要求书面告知对方,被要求履行义务或承担违
约责任一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叁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争议的发生须
经双方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八、知识产权
1、合作期内,若因乙方原因终止合作或乙方擅自解约,则乙方须对已
经使用的甲方商标、vi系统、企业资质、图纸等知识产权给予一次
性补偿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2、合作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约,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使用甲方商
标、vi系统、企业资质、图纸等所有内容。
九、合作期限
1、甲乙双方的最低合作期为年,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合作时间为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合作期满后,甲乙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在合作到期30日之前提交
书面文件,由甲乙双方续签协议确定。
十、合同补充和解除
1、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如有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以
书面补充协议形式对本协议进行补充。
2、遇有下列情形,则本协议终止:
①合作期满,甲乙双方决定不延长合作期;
②由于国家政策和法律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合作无法继续;
③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另一
方有权依照合同法终止本协议。
④经双方协商提前终止本协议。
3、在本协议终止时,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及规定进行费用清算。
如
乙方未能支付甲方的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所欠甲方的债务。
4、本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再拥有甲方特许范围的使用权,必须立即停
止使用。
5、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
则加以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协议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7、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开户行: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后沙峪支行
账号:
0821000103000014114
法定代表人代表:
************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古城工业区
年月日
签约地址:
北京
第三篇:
直营店加盟合作协议书
创维移动产品直营合作期限内,加盟方不得与其他办学机构再签订类似或专业相近的协议,合同
五,违约责任
1.如乙方逾期未付品牌使用费或其他相关费用,每迟延一日均须向甲方交纳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若给对方造成损失,须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违约时,还须赔偿甲方品牌,信誉等无形资产的损失.
六,合作期限
1,甲,乙双方的合作自201X年X月X日正式开始,至201X年X月X日止.
2,合作期满后,甲乙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可延长合作期,由甲乙双方续签协议确定.
七,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如有本协议未尽事项或需要调整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以书面协议形式对本协议进行补充或调整.
2,遇有下列情形,则本协议终止:
合作期满,甲,乙双方决定不延长合作期;
双方中任何一方的主体消亡;
由于国家政策和法律的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合作无法继续;
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另一方有权依照合同法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赔偿;
经双方协商提前终止本协议.
3,在本协议终止时,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及法律规定清理债权债务.
4,乙方因债务或其它原因丧失实际经营能力时甲方有权自行决定终止本协议,并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所欠甲方的债务.
5,本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再拥有甲方注册商标,商号以及教育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的使用权,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八,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时应以协商形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时,应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九,其它
1,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2,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于乙方按规定交纳授权金后生效.
3,下列附件作为本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真理源连锁教育机构章程》,《真理源连锁教育机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甲方:
乙方: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
第五篇:
中央电视台大风车少儿艺术团
一、合作形式
甲方授权乙方在某某市独家开办“中央电视台大风车少儿艺术团某某分团”,并以上述名义在某某范围内开展少儿艺术培训和少儿文艺演出活动。
乙方可悬挂使用“中央电视台大风车少儿艺术团某某分团”的牌匾,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甲方依照本协议,对乙方以“中央电视台大风车少儿艺术团某某分团”名义进行的一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加盟合作内容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期内在某某市范围内享有“中央电视台大风车少儿艺术团某某分团”的无形资产,以提高乙方在少儿艺术培训和演出领域的号召力和影响力,为乙方开展上述领域的活动提供便利。
(二)在乙方需要的前提下,甲方为乙方以“中央电视台大风车少儿艺术团某某分团”名义进行的少儿艺术培训和少儿文艺演出活动,提供一定的教学培训和演出指导。
(三)根据甲方得到的授权,甲方承诺:
乙方可选送节目,参加中央电视台主办并由中央电视台威海影视城承办的“tv少儿艺术电视大赛”或以其它名称命名的同类少儿艺术电视比赛活动,并直接进入初评。
(四)乙方可以用“中央电视台大风车少儿艺术团某某分团”的名义选送优秀节目,参加中央电视台大风车少儿艺术团组织的大型演出活动。
(五)乙方的优秀学员,可以使用配有“中央电视台大风车少儿艺术团”团徽的团服或其它标志性服装、道具,参加甲方统一组织的少儿艺术培训和演出活动。
(六)乙方可将优秀节目制作成音乐节目磁带,供甲方选送中央电视台相关栏目、节目播出使用。
对选中的节目,甲方将努力促成该节目在中央电视台相应栏目、节目播出,但对于节目最终是否能够播出和节目播出时间长度和播出频次,甲方不提供法律承诺。
乙方提供节目如能播出,甲方收取适当的后期编播机房使用费。
具体费用根据节目播出的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七)在上述合作中,甲方按照约定为乙方提供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如派出工作人员为乙方进行教学培训、演出指导的花费、为乙方提供标志性服装、团徽和道具等产生的费用,以及乙方参加甲方组织活动的花费,均由乙方承担。
三、合作约定
(一)中央电视台大风车少儿艺术团某某分团的冠名权,以及配有团徽的团服或其它标志性服装、道具的使用权,属于甲方所独有。
合同期内乙方享有使用权。
(二)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使用的对外宣传资料,包括文字、图片、音频文件、视频文件等,须事先告知甲方并提供小样备案。
(三)乙方在举办文艺演出或参加社会活动时,如使用中央电视台大风车少儿艺术团分团名称,或使用含有中央电视台大风车少儿艺术团标志的物品,须事先得到甲方书面认可。
(四)非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以中央电视台大风车少儿艺术团某某分团的名义进行社会活动。
(五)乙方使用甲方名义进行的任何事先未经甲方许可的行为,属于违约和侵权行为,甲方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的形象和权益。
四、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暂定为某某年。
五、合作终止
(一)合作期满,协议自动终止,如不续签协议,即收回原加盟授予的牌匾。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发现合作方有损害中央电视台大风车少儿艺术团权益的行为,经书面指正仍未改正的,双方合作即告终止。
甲方有权单方面宣告终止,并收回授予乙方的牌匾。
对乙方交纳的授权管理费用不予退还。
六、加盟费用
(一)乙方每年支付甲方加盟费某某万元(人民币),某某年共计某某万
元。
(二)甲方收取乙方风险抵押金万元。
合同期满,如乙方没有违约
及侵权行为,押金全数退还乙方。
(三)付款本协议签定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第一个合作年度加盟费总额的50%,即支付某某万元给甲方。
以后每半年支付一次,分某次付清。
其余某次的支付时间均为下一个半年开始前的五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