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岗位职责分工规章制度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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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完成领导布置的其它工作。
办公室岗位职责_规章制度
办公室岗位职责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和克服不正之风及腐败现象,根据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要加强党风廉政有关文件的学习,熟悉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二、不利用工作之便谋求任何特殊照顾。
三,不收取他人礼品、钱财,不搞规定之外的收费。
四,不借外出开会,学习之机进行旅游。
五、不公车私用,公话私打,私信公发。
六、不私客公请,在公务活动中,接待人员一般不陪餐。
七、不得为其亲友在出具学历证明,办理各种证件,证明等方面
谋取规定之外的特殊照顾。
八,在公务经济活动中做到帐目清楚,手续符合规定,及时清理
有关经济手续,不谋取私利。
九,尽职尽责,搞好本职工作。
打印室管理制度
为加强打印室管理,使工作规范,有序、高效,更好地为学校中心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打印室职能:
打印、复印以学校名义向校外和校内发送的各种文件和材料及校办同意打印的有关材料。
二、凡需打印、复印的各类文件、材料,须经办公室主任答字同意后,方可打印。
不得接受没有校办主任签字同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文件及材料。
三、要本着高度的责任心,做到文件打印及时,准确,版面清晰、整洁。
四、必须遵守保密纪律。
打印完毕,文件及原稿要完整交回交印人校对。
对打印后的废纸要及时销毁,不得传播、泄露尚在打印过程中的文件内容。
禁止闲杂人员在打字室逗留,闲聊。
五、要对打印的全部文件材料按单位,文号、标题、份数进行登记造册,重要文件要按类存盘保存。
六、爱护设备,注意设备保养和维护,保证设备正常工作,保持打印室整洁和安全。
办公室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车辆是学院公务活动的主要交通工具,为了更好履行服务作用,保证学校公务用车,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调配:
1、车辆应首先保证学校公务用车,本着“先紧急后一般,先校级后中层”的原则,合理调配。
2、公务用车由办公室根据车辆情况予以安排。
校内各单位因公用车,应填写“用车申请单”,经有关领导审查签字,办公室主任同意后予以安排。
3、个人因私事用车、非业务范围以外的部门用车,在不影响学校公务用车的前提下,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可以租用。
租用车辆应填写“租用车辆审批表”,经管理部门和办公室审批并按规定交费后方可派车。
二、车辆维修保养
1、按规定做好车辆年度审验检修工作和日常例行保养。
2、车辆出现故障需检修,由驾驶员向主管人员报告,指定人员和驾驶员一同外出修理。
三、驾驶员工作纪律:
1、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
上班前有出车任务者,按通知单要求出车;
无出车任务者,应做好出车准备等待接受任务。
2、驾驶员凭出车通知单(租车凭审批表和交费单)出车,无出车通知单不得出车。
出车准时,保证安全。
严禁酒后驾车。
3、驾驶员随领导外出的活动听从领导安排,一般应随车等候不得参与与自己无关的公务活动,不得泄露领导间的谈话内容。
4、不得刁难用户,不得私自答应无关人员乘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私拉乘客获取收入。
办公室库房管理制度
一、学院办公室库房主要用于存放各类办公用品,礼品和其它公用物品。
由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人员管理。
二、对库房所有物品都要统一登记造册。
物品的入库由库管人员按发票上的数量、规格清点,登记造册,并由缴库人员签字。
三、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掌握办公用品的发放范围,凡涉及物品的领出均由领用人签名。
四、库房内礼品等贵重物品的领用,需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库管人员不得擅自动用库房内的任何物品。
五、库房物品要定期进行整理,核实,做到帐物相符,摆放有序便于存取。
要保持库房通风,防火,防盗,防霉烂,保证库房的安全
六,管理人员请假离岗,由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人员代管。
若涉及物品进出,事后应向原库房管理人员书面说明。
办公室考勤制度
一、总则:
1、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任务,模范遵守学校的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在工作时间干私事。
2、考勤内容包括按时到岗,坚守岗位和加班等情况.具体包括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旷工和加班等。
3、请假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一般不得事后补假。
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填写请假单者应电话向主任请假,返回后当天及时补填请假单。
二、请假:
1、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单,按规定程序审批。
请假单一式两份,一份留本科室,一份交兼职的考勤员。
2、请病假须持校医院或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方可请假,经主任审批同意,方可离开岗位。
3、公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均须履行请假手续,经主任审批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请假期限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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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营销部诉讼主体的规定1
关于保险公司营销部诉讼主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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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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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所属分类:
保险合同
关于保险公司“营销部”诉讼主体的规定:
一、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19950807
【实施日期】19950807
【章名】复函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法律顾问室:
你室关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民事责任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
规定,专业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虽不具备法
人资格,但属于“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参加诉讼。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时,与
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纠纷引起民事诉讼的,应以分支机构作为
诉讼主体,而不应以其总行作为诉讼主体。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分
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
行承担。
即指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包括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为诉
讼主体参加诉讼时,承担民事责任不以其总行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
,如果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超过部分的民事责任由其
上级行直至总行承担,非指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直接由总行承担。
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诉讼主体资格的说明的函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公司(88)保研字第022号文收悉。
经研究,现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能否成为合法的诉讼主体的问题答复如下:
1987年6月,人民银行条法司在关于《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说明》中,对我国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问题复函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这个《说明》中提到:
根据《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类专业银行及
其分支机构均应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
“目前,各专业银行的资金尚未划分给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核算,为了使各类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能够依法进行金融业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各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分别颁发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
专业银行分支机构在核准经营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金融业务,具有行为能力,能够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各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当然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能否成为诉讼主体的问题,需做如下补充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在我国经营保险业务,设立保险企业都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
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我国经营各种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公司。
为了适应保险业务的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设立了分公司,在大中城市、重要口岸、工商业较集中的市辖区和县城设立支公司,分别领取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核准经营的范围内开展各种保险业务和其它金融性的业务活动。
2.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金没有划分,以便于以丰补欠,统筹安排,使受灾受损等意外事故能及时得到补偿。
因此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核算,还不是独立的法人,只能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
这些分支机构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相对独立地从事各项保险业务,订立各种保险合同,办理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
3.保险合同是开展保险业务的主要法律形式。
保险合同是经过批准的制式合同,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分公司统一印制的。
但保险合同的保险方可以是总公司也可以是签订合同的各分支机构。
因此凡因保险合同发生纠纷诉诸法院解决的,签订保险合同的分支机构应该作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不能以我国专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目前不是法人为理由而否认其诉讼主体资格。
但当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时,应由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统一负责。
四、
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沪高经他字第4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证券公司营业部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批准设立,专营证券交易等业务的机构。
其领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证券交易等业务的行为能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第(5)项之规定,证券公司营业部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三、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服务网点的管理,规范保险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步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销服务部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
保监办"
)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由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对保险营销人员进行管理,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
未经批准,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保险营销服务机构。
第三条营销服务部的名称为×
×
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全称)×
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营销服务部由保险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合理布局。
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在其营业区域范围外设立营销服务部。
第五条设立营销服务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应当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符合其职能的办公设备和人员;
(三)符合要求的固定场所。
第六条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应当向保监办提交一式三份下列材料:
(一)设立营销服务部的申请文件;
(二)营销服务部申报表;
(三)营销服务部设立方案;
(四)内部管理制度;
(五)拟任职主要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
(六)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七)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营销服务部的营业范围:
(一)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
(二)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
(三)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
(四)接受客户的咨询和投诉;
(五)经保险公司核保,营销服务部可以打印保单;
(六)经保险公司授权,营销服务部可以从事部分险种的查勘理赔。
第八条设立营销服务部,或者变更名称、经营场所、主要负责人和营业范围的,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者其分公司统一报经保监办批准,其中,申请设立或者变更名称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同意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保监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依法批准的,核发《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第十条营销服务部应当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服务业务。
《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本应当悬挂在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保险公司撤销营销服务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交回《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未经登记注册,擅自设立营销服务机构,从事保险营销服务活动的,由保监办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违反本办法涉及保监办批准事项规定的,保监办视其情节轻重对保险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撤换负责人,依法予以罚款,直至收缴《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被收缴《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营销服务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其他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在本办法实施以前设立的农村代办站所和寿险营销部等服务网点均应当按本办法规范。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关于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性质和地位,我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2月1日颁布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营销服务部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办”)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由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对保险营销人员进行管理,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6月15日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三款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和营销服务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是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
构设立的对保险营销人员进行管理,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属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关于“分支机构”诉讼主体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对于“其他组织”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组织,包括: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
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设立营销服务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所以说保险
公司“营销服务部”是合法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并且领取营业执照,对保险营销人员进行管理,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分支机构。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其他组织”的规定,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种观点认为:
营销服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