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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的任职条件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1.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五、六级职员岗位任职条件是:

符合职员岗位基本任职条件,且符合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条件,由主管部门组织考核任命;

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二年以上;

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各管理岗位的任职条件:

(1)七级职员岗位

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

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具有比较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

具有一定协调能力。

(2)八级职员岗位

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

熟悉管理业务。

(3)九级管理岗位

专科及以上学历;

熟悉业务工作;

符合相关岗位从业资格要求。

(三)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教师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高级岗位

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担任高级讲师职务,且在六级岗位任满5年。

(首次人员聘任须受聘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

教学能力强、水平高、质量好,在教育教学中能起到示范作用。

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取得了一定的教育教学创新成果。

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担任高级讲师职务,且在七级岗位任满5年。

(首次人员聘任须受聘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教学能力强、水平高、质量好,教育教学效果明显。

具有一定的教研能力,取得了一定的教育教学创新成果。

(2)中级岗位

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担任讲师职务,且在九级岗位任满3年。

(首次人员聘任须受聘讲师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

教学经验十分丰富,效果好。

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担任讲师职务,且在十级岗位任满3年。

(首次人员聘任须受聘讲师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教学经验丰富,效果好。

(3)初级岗位

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担任助理讲师职务,且在十二级岗位任满2年。

每学年均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3.图书资料、档案、财务会计、经济、卫生系列等其它专业技术辅助岗位,其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在六级岗位任满5年(首次人员聘任须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

专业能力非常强、水平高、质量好,在工作中能起到示范作用。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在七级岗位任满5年。

(首次人员聘任须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专业能力强、水平较高、质量好,工作效果明显。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在九级岗位任满3年。

(首次人员聘任须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

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很好地履行职责。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在十级岗位任满3年。

具有较为扎实的专业知识,认真履行职责。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在十二级岗位任满2年。

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

专业技术主系列和辅助系列七级、十级、十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任职条件

1、按国家要求,具备相关工作岗位的资格条件。

2、每一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相应技术等级的考核

(五)双肩挑(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的任职条件

管理七级和专业技术十级以上的可以实行“双肩挑”,其他不可以“双肩挑”。

五、岗位聘用和等级比例调控办法

1.首次岗位设置聘用时,原则上保证现有在编正式人员,按照所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对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将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调整,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今后出现空缺的岗位,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2.除经核准同意“双肩挑”(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外,其余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高一级职务的竞聘:

1.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察、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3.近三年有涉嫌商业贿赂行为,或有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4.近三年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者。

各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是竞聘上岗的刚性要求,不得突破。

在满足基本任职条件的前提下,如存在多名符合条件人员竞争同一岗位,学校将按以下分值标准进行量化打分,在核准的各等级岗位数额内,按先后排序依次聘用相应等级岗位。

(计算时间截止2012年9月30日。

(1)管理岗位:

第一:

任现职第一位;

第二:

任职年限,同一职务内任职满1年1分,按聘任时间计算。

相同情况下:

1.工龄:

1年1分,按虚年计算。

2.学历:

本专业学历(或学位)或者相近学历有效,以最高学历计算,博士研究生4分,硕士研究生3分,本科2分,大专1分。

3.工作成果:

任现职以来取得科研成果,国家级4分,省部级3分,省厅级2.5分,市级2分,市局级1.5分(含集团公司),校级1分。

以最高级加分,不累加。

4.荣誉称号:

任现职以来获得荣誉称号,国家级4分,省部级3分,省厅级2.5分,市级2分,市局级1.5分(含集团公司),校级1分。

(2)专业技术岗位、辅助专业技术岗位:

任职年限,同一职称内任职满1年1分,按聘任时间计算。

1.教龄或现专业技术年限:

3.教研成果:

其中:

(1)出版教材:

国家规划教材3分,一般公开发行教材2分,校本教材1分。

(2)论文、课件等:

获奖加分同“教研成果”。

(3)技能大赛:

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技能大赛,获奖加分同“教研成果”。

5.职务:

校级领导正职4分,副职3分,科级正职2分,副职1分,教研室主任0.5分。

6.享受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待遇的人员(含管理人员),由于个人原因,不服从学校安排,拒绝或未完成规定的学时量,学校不予或降等级聘用其专业技术职务(首次不做为考虑因素)。

(3)工勤技能岗位:

任现职以来取得科研成果,国家级4分,省部级3分,省厅级2.5分,市级2分,市局级1.5分,校级1分。

任现职以来获得荣誉称号,国家级4分,省部级3分,省厅级2.5分,市级2分,市局级1.5分,校级1分。

六、岗位聘用

(一)聘用办法

1.通过公开、平等、竞争的程序,双向选择,择优聘用。

2.岗位聘用工作分级进行,管理五、六级岗位由安徽建工集团聘用,其他岗位由学校聘用。

3.岗位聘用分为聘期聘用和聘期内聘用。

聘期聘用为三年一次,聘期内聘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聘期内只进行因专业技术和行政职务晋升的变动聘用,不对其他岗位等级进行聘用;

急需人才的引进,可及时聘用;

岗位出现空缺时,可以进行聘用;

按规定新调入人员和招考聘用的毕业生聘用相应职务的基础岗位,并确定试用期。

4.管理岗位在任命的当月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用每年进行一次,工勤技能岗位在省厅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时间的次月聘用,其工资按规定在聘用次月兑现。

5.首次进行岗位设置管理,应保证现有我校在编在岗职工按现聘任职务进入相应最低等级岗位;

对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在5年过渡期内,没有聘任同级、高一级岗位的,按照原级聘用,以后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解聘等办法,逐步调整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6.首次设岗后现有人员聘用的过渡办法。

已执行管理岗位工资的管理人员,按照现任行政职务或岗位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相应的职员级别。

5年过渡期后,实行岗变薪变,不再享受原待遇。

对已经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可继续保留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受聘者现执行的基本工资标准高于所聘职员职级基本工资标准的,可继续保留现执行的基本工资标准,但要逐步过渡到职员职级工资体系。

受聘者现执行的基本工资标准低于所聘职员职级基本工资标准的,执行所聘职员职级基本工资标准。

绩效工资统一执行所聘职员职级标准。

7.聘用双肩挑办法。

经批准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的即“双肩挑”,可按专业技术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岗位工资一经确定,聘期内不作调整。

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岗位高、中级职务后,单位可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范围内,等额配备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原则上不再设置管理岗位。

在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未获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但已享受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在过渡期内保留原待遇,不得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层次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竞聘。

8.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员的人事、财务、纪检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教师岗位除外)。

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实行回避。

9.2006年7月1日至首次聘用期间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相应的级别岗位条件者,按照相应的岗位级别重新计算退休工资,退休时间不变。

本规定只在首次岗位聘用时有效。

(二)岗位聘用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

2.应聘人员申请聘用。

3.学校审核、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4.学校会议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名单。

5.公示栏公示。

6.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七、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岗位设置与聘用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1、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龚维加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

副主任成员:

 

八、实施步骤

2012年10月底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具体步骤实施如下:

序号

时间

内容

1

9月13日——9月18日

讨论、起草《实施方案》。

2

9月19日——9月21日

召开各类人员座谈会,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

3

9月22日——9月24日

领导小组通过《实施方案》。

4

9月25日——9月27日

召开教代会审议通过《实施方案》及岗位职责、任职条件。

5

10月8日——10月9日

应聘人员向学校申请应聘岗位。

6

10月10日——10月11日

领导小组确定受聘人员名单。

7

10月12日——10月16日

公示栏公示。

8

10月17日——10月18日

上报。

9

批准后签订聘用合同。

九、合同管理与考核

学校与受聘人员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受聘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聘任合同,保质保量地完成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

聘任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按聘任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学校依据《安徽建工技师学院职工考核办法》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级、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

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低聘或转聘其他岗位,转聘后聘期考核再次不合格者,不再聘任。

“双肩挑”岗位按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双重管理,双重考核;

管理部门的专业技术岗位,参照“双肩挑”的岗位管理和考核。

教职工在受聘期间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以保留现已执行的技术职务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标准;

聘任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人,需上级批准。

教职工拒绝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的,学校给予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内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择业期满未调出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予以辞退。

十、争议处理

为了使岗位聘任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妥善处理在聘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成立岗位聘任申诉受理委员会。

应聘者在公示期内有权提出申诉。

申诉受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受理教职工对岗位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申诉;

负责对教职工申诉意见进行调查核实;

责成有关部门对需要纠正的问题限期予以纠正,必要时提交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将处理结果向申诉人反馈。

申诉受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纪委。

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申诉受理委员会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申诉人应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诬告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十一、附则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执行,学校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一:

学校岗位类别、等级、数量

附二:

学校岗位说明书

附三:

岗位竞聘申请表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岗位类别、等级、数量

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数额为138个,其中:

管理岗位18个,占13.04%;

专业技术岗位112个,占81.16%;

工勤岗位8个,占5.8%。

1.管理岗位的等级、数量。

总数18个,占学校岗位总量的13.04%。

五级2个:

六级3个,七级5个,八级3个,九级5个。

岗位等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级岗位数量

政工岗5个。

高级岗位1个:

六级1个;

中级岗位2个:

九级、十级各1个;

初级岗位2个:

十一级、十二级各1个。

层级

副高级

中级

初级

等级

十一

十二

岗位数量

2.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主体岗位是教师岗位,拟设104个,占92.86%。

岗位总数量(个)

40

47

25

占专业技术岗位比

35.72﹪

41.96﹪

22.32﹪

十三

岗位数量

16

14

19

13

12

占各层级岗位比例

20﹪

40﹪

30﹪

50﹪

辅助岗位8个,占7.14%。

辅助岗位设高级岗位3个:

其中五级、六级、七级各1个;

中级岗位3个:

其中八级,九级,十级各1个;

其中十一级、十二级各1个。

3.工勤技能岗位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

等级

技术工

普通工

岗位数量(个)

占工勤技能岗位比例(﹪)

12.5%

37.5﹪

37.5%

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另附

姓名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毕业学校

参加工作时间

现行政职务

名称

现专业技术职务

现工勤

技能等级

任职

时间

申报岗位类别

申报岗位级别

现岗位

以来主

要工作

和成绩

现岗位以来

的主要荣誉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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