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开展同业合作准入资格一览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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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二)有专门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
(三)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与基金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六)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基金代销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机、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制度;
(八)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部门的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两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五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商业银行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申请机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颁发许可证后,可以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质的不同,将许可证划分为A、B、C三类。
申请机构根据自身资质的情况,可申请相应类别的许可证。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可采取以下3种方式:
(一)直接申请;
(二)委托保险业社团组织代为申请;
(三)委托保险公司代为申请。
申请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采取第
(一)种方式,申请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采取第
(二)种方式,申请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采取第(三)种方式。
代为申请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业社团组织应当督促申请人备齐相关材料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提交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分支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其法人机构必须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经营范围为全国的法人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总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该法人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办理具体手续。
经营范围为全国的法人机构所属的分支机构申请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由各地省级分支机构统一组织,向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一经核准,省级分支机构及所申报的下属分支机构均可获得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中国保监会按照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清单,逐一核发许可证。
省级分支机构及下属各家分支机构(包括营业网点)在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时,必须持有许可证。
申请A、B、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均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机构已经依法登记注册;
(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均应当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且每一网点最低不少于1人;
(三)具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能够实现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档案的规范管理;
(四)主营业务运转正常;
(五)提交申请材料之前的最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六)具备在经营场所内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便利条件;
(七)非法人机构必须提交法人机构的授权书,事业单位必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
(八)许可证被吊销后重新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说明情况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整改报告,提交申请材料之日应当距离许可证被吊销之日2年以上;
(九)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保险,并缴纳监管费;
(十)原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未按本规定申请延续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被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的,重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应提交原许可证及监管费缴清的证明材料。
申请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基本条件;
(二)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三)住所所在地的省级行政辖区内拟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不少于5个;
(四)对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具有较强的管控能力,具有职能明确的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
(五)拟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包括营业网点)均具备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档案实现电子化管理。
申请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不低于50万元;
(三)具备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四)取得至少1家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委托意向书》。
申请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取得1家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委托意向书》;
(三)申请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范围与主业直接相关。
申请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书》及《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清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
(六)拟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清单,以及每一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七)非法人机构必须提交法人机构的授权书,事业单位必须提交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八)在商业银行开设的保证金专门账户及缴存凭证。
申请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六)至少1家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委托意向书》;
(八)拟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清单,以及每一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九)在商业银行开设的保证金专门账户及缴存凭证。
申请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委托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所列的各项材料。
每一家持有许可证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缴存保证金2万元。
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每增加一家持有许可证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增加保证金2万元,当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行政辖区内领取许可证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达到50家,即保证金累计达到100万元时,该省级行政辖区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
B、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实际持有许可证的机构数量缴存保证金。
A类许可证有效期5年,B类许可证有效期3年,C类许可证有效期2年。
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资格
(一)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须具备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及并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有效,业务经营稳健,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操作风险案件。
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保证在扣除拟投资额后符合监管标准。
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具有熟知保险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人员。
(二)商业银行拟入股的保险公司须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和良好的业务发展前景,各项经营及风险管理指标符合保险业的监管要求。
(三)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银监会相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两份:
(一)申请书;
(二)商业银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投资保险公司的决议;
(三)商业银行拟入股的保险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吸收商业银行投资的决议;
(四)股权投资意向性协议;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商业银行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发展情况报告;
(七)商业银行拟入股的保险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发展情况报告;
(八)商业银行拟入股的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合作股东的基本情况;
(九)商业银行与其拟入股的保险公司建立有关风险隔离制度、并表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实施细则;
(十)中国银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中国银监会负责审查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方案,并依法出具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监管意见。
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试点方案由监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确定,每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
商业银行变更投资保险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当根据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商业银行申请证券公司存管业务资格
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具有足够的抗风险能力和良好的经营业绩的商业银行;
(二)具有及时、安全、高效的资金汇划系统,能够保证该行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汇划在两小时内到账;
(三)有健全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有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人员;
(四)能够按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和时间报送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有关资料;
(五)符合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按业务对象分为存管银行和结算银行。
存管银行、结算银行应当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清算提供快捷、安全、准确的结算服务。
“存管银行”按业务对象进一步分为证券公司营业部存管银行、证券公司法人存管银行、结算银行和证券公司主办存管银行。
证券公司营业部存管银行是指证券公司的营业分支机构存放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银行。
证券公司法人存管银行是指证券公司法人可以在其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银行。
结算银行是指结算公司通过其办理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划拨业务的存管银行。
证券公司主办存管银行是指证券公司在其开立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存管银行。
各类存管银行的条件:
1、证券公司营业部存管银行应符合上述有关条款的要求。
2、商业银行向证监会申请证券公司法人存管银行业务资格时,除符合上述条款外,还应达到下列条件:
(1)净资产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分支机构个数在50以上;
(2)具有全国范围内实时汇划系统,或与具有全国范围内实时汇划系统的商业银行签订了代理资金汇划协议,能保证证券公司法人和其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划转在两小时内到账;
证券公司法人存管银行当然获得营业部存管银行的业务资格。
3、商业银行向证监会申请结算银行业务资格时,除符合上述条款外,还应达到下列条件:
(1)净资产在30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在600亿元人民币以上,分支机构个数在100以上;
(2)具有全国范围内实时汇划系统,或与具有全国范围内实时汇划系统的商业银行签订了代理资金汇划协议,能保证证券公司法人和其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划转达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要求。
(3)在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中均各有一家可以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
(4)能达到结算业务需要的其它条件。
结算银行当然获得法人存管银行的业务资格。
4、取得结算银行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向证监会申报证券公司主办存管银行资格。
(三)存管银行业务资格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符合前款规定的商业银行,可以向证监会申请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经证监会核准后,领取《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证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商业银行申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应报送以下文件:
(1)商业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申请表(申请表附后)。
(2)支持本业务的资金汇划系统和专户数据报备系统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系统运行状况、时效性、集中度和安全性程度。
(3)与具有全国范围内实时汇划系统的商业银行签订的代理资金汇划协议(在申请银行无全国范围内资金实时汇划系统的情况下)。
(4)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5)有关业务部门的设置和人员情况。
(6)上一年度经审计年报。
(7)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