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范文政银保合作信用贷款三方合作框架协议word版本 10页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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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范文政银保合作信用贷款三方合作框架协议word版本 10页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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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乙方承诺

(一)、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上一月度全部对外担保明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所有开户银行帐号等财务资料;

(二)、接受甲方对其经营、财务情况的检查监督;

(三)、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在三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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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场所的变更;

2.乙方自身在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减少贷款;

3.乙方股份结构或资产状况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改造、分立合并、股份转让、资产出售等;

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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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方作为被告的仲裁、诉讼;

6.其他经营、财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乙方必须按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X)77号)的规定足额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和风险准备金(按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

第七条乙方提供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调查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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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乙方提供的担保均为连带责任担保。

若同时存在借款人抵押

担保的情形时,乙方同意在甲方实现担保债权时,放弃抵押物权先予清偿的抗辩权,即乙方对全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同时或先于抵押人承担担保债务。

对于本条款的情形,双方可以按以下方式使甲方债权得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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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乙方按被保证人所欠的债务金额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乙方足额缴纳保证金后,可以要求甲方对被保证人提起诉讼。

乙方提出要求的,甲方应提起诉讼。

并主张抵押权,经诉讼后按获得清偿的债权金额向乙方返回保证金,甲方的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由甲方将乙方所担保的该项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按债权金额等额支付转让金。

债权转让时,抵押权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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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

在保证期间内,只要不增加乙方的担保金额,主债务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有关对主合同条款约定事项的变更,乙方不再签章,但仍对乙方具有约束力,乙方放弃不承担担保责任之抗辩。

第十条由乙方提供担保的借款归还后,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

如逾期未归还的,甲方应及时提醒乙方积极催促,逾期15日后,乙方依约代偿。

乙方在行使追偿权时,甲方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乙方已在甲方下属保证金专户存入担保风险保证金人民币万元,以及乙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的担保风险保证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一年期单位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该款在全部担保借款清偿完毕前不得支取。

该款项进帐单在开具后作为存款凭证即时质押给甲方,作为乙方为借款人向甲方下属分支

机构借款提供担保的方式之一。

双方在此确认,该质押担保与今后乙方提供的每笔保证担保同时存在、互不排斥,即乙方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时,每笔借款均由乙方提供保证担保和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在乙方与甲方分支机构签订的单笔保证借款合同中进一步确认,质押担保则在本协议中约定,今后每笔担保合同中不再另行作出书面确认。

乙方需对合作期间发生的在甲方分支机构处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时,甲方或甲方分支机构可以扣划乙方其他帐户中的资金,也可以在本保证金金额中扣收相应担保金额。

基于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已为一些借款人在甲方分支机构处的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乙方同意本质押担保的范围同时涵盖该些已发生但尚未清偿的每一笔担保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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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期足额支付贷款利息,乙方不按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代偿的;

(二)、乙方因债务纠纷被诉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涉案金额达到其注册资本20%以上或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乙方在浙江富阳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中,已有到期借款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或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或不履行担保责任的;

甲方依据上述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或提前收回贷款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诉讼方式通知借款人和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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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合作期间除乙方与甲方分支机构签订的单笔保证借款合同中特别约定不适用本协议某条款外,本协议效力当然及于该单笔保

证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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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本协议设立的系独立的、不可撤销之担保,故在各方签名或盖章后,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担保无效或未生效时,乙方均同意对每笔主债务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协议合作期限年,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止,到期后如双方同意,再继续签订协议。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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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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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q%QbC

乙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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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年月日

篇二:

银保合作协议书201X)

保证担保合作协议书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乙方:

浮山县路号

职务:

传真:

为促进甲、乙双方在各自领域的业务发展,建立长远的合作关系,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甲、乙双方在中小企业融资领域开展银保合作事宜,达成本协议,以供信守。

第一条贷款担保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和依法经营的个人。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担保文本后,甲、乙双方各自对申请人的授信申请以及反担保人进行审查,甲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授信,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该授信提供担保的业务合作方式。

第二条本协议所指的授信是指贷款业务。

第三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与资信状况的有关文件,并每季第15个法定工作日前向甲方提供其上一季度财务报表,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担保资质审查,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批准文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

码证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贷款卡、甲方需要的其他文件(已实现三证合一提供营业执照、批准文件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第四条乙方在甲方营业部(或指定机构)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账号:

(下称保证金专户),将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

保证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在合作期间乙方不得提取保证金专户资金。

保证金作为甲方债权的质押。

一、保证金、担保贷款的比例为1﹕5。

二、保证金最低额不得少于最大单户贷款本息。

三、乙方对借款人每笔贷款的担保责任为100%。

四、对单户被担保人(含关联客户)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保证金的10%;

担保总额不超过乙方允许对外担保的50%。

五、乙方仍对原浮山县富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所担保信贷业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在甲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处开立除保证金专户以外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乙方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结算业务,保证金必须通过转账形式由乙方账户转入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用于担保贷款的质押,被担保借款不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

划收后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乙方对不足部分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授信申请,由甲、乙双方依据各自的业务规则独立进行审查。

甲方经审核决定给予申请人授信,且乙方经审核同意对申请人的授信提供担保的,由甲、乙双方签订担保合同。

第七条甲方授权所属各支行、总行营业部与乙方开展本协议项下的具体业务合作,并就具体业务与乙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乙方与甲方所属各支行、总行营业部依据本协议所签订的担保合同与本协议在法律上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第八条乙方为申请人授信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金质押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乙方为申请人的授信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乙

方与甲方所属各支行、总行营业部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两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乙方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用、案件调查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九条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履行担保责任后,取得对申请人和反担保人的追偿权。

第十条乙方承诺,乙方放弃“物权优先”抗辩权。

当乙方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申请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等物权担保时,甲方有权首先向乙方主张担保责任,乙方承诺不首先要求甲方向申请人主张抵押或质押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担保期间,甲方依法将被担保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应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应对申请人的授信使用情况共同进行严格监督。

甲、乙双方应就申请人的财务变动情况、资金变动情况、经营管理等情况,及时进行沟通和交流;

双方亦可共同派人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调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授信期间,若申请人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或者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合作、解散、破产、重大投资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项,知道

申请人变更的一方应当及时向另一方履行告知义务,双方可协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甲方债权的安全。

第十四条乙方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或者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合作、解散、破产、重大投资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回授信、要求乙方提前承担担保责任等相应的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本协议与担保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担保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违约方要向对方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本协议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力求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提起诉讼时,甲、乙双方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沟通信息,增进了解,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

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

第十九条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予以保密,任何一方未经他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及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开展本协议项

篇三:

“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业务申报指南(样板)

Xxx县xxx年“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业务申报指南

一、项目名称

Xxx县xxx年“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业务。

二、文件依据

1、《xx省现代农业示范区项目资金和资金管理办法》(x农﹝20xx﹞xxx号);

2、《xx县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项目20xx年工作实施方案》(xxx示范办﹝20xx﹞x号);

3、《xx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

4、《xx县现代农业示范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

三、资金来源

首期“政银保”贷款扶持资金额度为人民币x佰万元,由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省财政补助资金中投入,用于扶持本县农业“四大经营主体”(即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向合作银行申请免抵押和免保证金贷款。

“政银保”贷款扶持资金由县农业局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管理。

四、贷款对象、条件及贷款用途

“政银保”业务实行一季度一审批。

政府部门向合作银行推荐“四大经营主体”范围内的贷款户;

合作银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经营主体发放贷款;

合作保险公司为上述贷款本金提供保证保险服务;

政府部门对上述保证保险贴付保费和按比例贴付贷款利息。

政府部门、

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三方按签订的协议约定承担贷款逾期赔付责任。

(一)贷款对象。

在xx县范围内符合本县农业产业导向的从事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和农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优质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xx县范围内的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均可申请成为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成功获得贷款后,应做好农业生产经营,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二)贷款条件(对家庭农场及种养大户不做1、2点要求)。

1、经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并正常依法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在本地纳税;

2、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资信度好,具有连续三年盈利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3、经营范围和项目符合我县产业政策和现代农业发展方向;

4、在xx县辖区内的合作银行开立有结算账户,并符合银行贷款的相关条件;

5、没有任何未解决的法律纠纷和不良信用记录;

6、必须参加“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

7、符合以上条件并在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核心区内生产经营的农业经营主体可优先申请贷款业务。

(三)贷款用途。

1、农产品城镇直销店(点)、直销超市等场所建设、租用、装修;

2、农产品保鲜冷链系统或烘(制)干系统设备设施的购建;

3、农业投入品生产或环境保护设备设施的购建;

4、农产品加工设备设施的购建;

5、农产品检验检测设备设施的购建;

6、电子商务及信息网络平台建设与应用;

7、农业生产基地或示范基地建设;

8、农业投入品采购及农产品收购等生产经营中急需的其他贷款。

9、农产品仓储设施的购建。

五、贷款办理程序、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一)办理程序。

1、贷款申请:

申请人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2、镇(街道)初审:

报镇(街道)“政银保”业务小组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xx县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申请贷款的,可直接报xx县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3、县审核:

县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审核贷款项目申请,审批同意后出具《同意贷款意见书》,由县农业局盖章后将审核通过的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送合作银行;

4、银行、保险公司审查审批:

合作银行与合作保险公司对经审核通过的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申请进行调查、评估。

对审查通过的贷款项目,合作银行将《“政银保”贷款批复意见书》及相关资料交由合

作保险公司;

合作保险公司对同意承保的贷款项目书面通知县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报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审核;

5、农业、财政审核:

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联合出具《同意保费、利息补贴通知书》给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

6、保费支付:

合作保险公司收到《同意保费、利息补贴通知书》后,按照贷款期限提出保费支付申请,经县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局从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省财政补助资金中拨付保费给合作保险公司;

或由申请贷款的经营主体垫付后凭发票及审批材料申请拨款;

7、保证保险业务办理:

合作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出具保单并送合作银行及县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8、贷款发放:

合作银行收到保单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书面通知县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合作保险公司;

9、贴息支付:

在贷款期限内,合作银行收到《同意保费、利息补贴通知书》后,按季度及合同比例提出贴付利息申请,经县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局从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省财政补助资金中拨付贴息资金给合作银行;

10、担保及保险责任解除:

借款人还清贷款后,向县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本息偿还凭证复印件作为其解除担保、保险责任的证明。

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应当在借款人还清

贷款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县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局、县财政局该笔借款已解除担保责任和保险责任的情况。

(二)贷款额度。

由合作银行按照“政银保”贷款扶持资金额度1:

xx比例范围内安排贷款规模(即首期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xxxx万人民币)。

1、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类:

(1)xx县范围内的家庭农场或种养大户贷款额度上限为xx万元;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额度上限为xx万元;

(3)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额度上限为xxx万元;

(4)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额度上限为xxx万元;

(5)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额度上限原则上为xxx万元,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增加额度,最高额度不超过xxxx万元。

2、农业企业从事现代农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额度上限原则上为xxx万元,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增加额度,最高额度不超过xxxx万元。

(三)贷款期限和利率。

1、贷款期限:

根据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

如遇特殊情况还款有困难的,经县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会、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联合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2、贷款利率:

贷款对象为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的,贷款利率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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