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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将其发明创造的内容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或图片、照片中充分公开,划定保护范围。

而这些公开的内容是支持其权利存在的惟一依据。

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图片、照片是专利申请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其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公告之后,就成为了专利文献。

(四)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

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

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

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所以,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同时,《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

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

突。

这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五)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专利制度的核心就是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法规定的所有程序,包括专利的申请程序、审查程序、授

权程序、诉讼程序等,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

对发明创造的保护采取的是保护其专利权的形

式。

二、商标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结合等构成的,用于商品,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或经营的同一或类似商品的显著标记。

服务行业所使用的标记亦属于商标,因为其作用同商品商标类似,用以区别服务的不同来源。

在我国,商标还仅限于图形、文字或二者结合的平面图案类型。

(二)商标的特征和作用

1、特征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

(3)商标具有价值;

(4)商标具有竞争性,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

2、作用

(1)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作用;

(2)可以促进生产者或经营者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3)有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

(4)商标是无形的财产,是信誉的载体。

(三)商标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原则对商标进行分类如下:

1、按商标结构分类

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复合商标、音响商标和气味商标。

2、按商标使用者分类

可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无主商标。

3、按商标用途分类

可分为营业商标、证明商标、等级商标、组集商标、亲族商标、备用商标、防御商标、联合商标和广告商标。

4、按商标享誉程度分类

可分为普通商标、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

5、按商标注册与否分类

可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6、按商标的寓意分类

可分为含义商标和无含义商标。

(四)如何取得商标权

商标权的获得,必须经过商标申请和依法审批的全过程。

申请注册商标,必须按规定向商标局报送申请书、商标图样、有关证明文件、交纳商标申请费用等。

注:

1、一个商标从提出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要14个月至24个月左右。

2、公告之日起有三个月的公众异议期,异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

商标即被核准注册,如果他人提出异议则进入异议程序。

三、著作权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所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著作权分类

著作权分为作品著作权和软件著作权。

(三)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1、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型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一)概念

集成电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多层集成电路才受到集成电路的保护,半导体器件制造工艺、平面印刷型电路板不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

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

(二)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应提交的材料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布图设计的复制或者图样、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应具备以下四个法律特征: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采取了保密措施。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所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植物新品种

植物新品种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二)品种权的特点

由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授予植物新品种所有者对其新品种享有的专有权。

品种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同其它知识产权一样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无形性。

(三)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来进行的。

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的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目前,我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还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四)授予品种权的基本条件

应属于审批机关发布的保护名录中所列的种或属,应当有适当的品种命名,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五)品种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获得品种权的单位或个人统称为品种权人。

品种权人的权利主要有:

生产权、销售权、使用权、许可权、转让权、标记权、署名权、被奖励权、放弃权。

品种权人的义务有:

按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新品种繁殖材料;

缴纳新品种保护费用;

实施品种权;

使用登记注册品种名称。

(六)新品种的保护期限

一般来说,木本植物培育的时间较长,因此保护的期限也较长。

我国已有明确规定:

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的品种权保护期限为20年,其它15年。

(七)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

一是个人执行其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场地、繁殖材料及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属于职务育种,品种权属于其单位。

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应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二是委托育种的品种权的归属应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合同确定,如没有合同约定,其品种权属于受委托方。

也就是说,不直接从事育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通过委托育种的形式获得品种权,由此获得经济效益。

三是合作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四是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时,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的人。

五是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在某种意义上讲,品种权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因此也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入市场。

(八)申请品种权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品种权,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书、说明书和该品种的照片。

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书写。

(九)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机构

为配合品种权审查,农业部在全国设立了1个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北京)和14个测试分中心(分别位于哈尔滨,公主岭,北京,济南,南京,杭州,上海,广州,儋州,昆明,成都,杨凌,西宁、乌鲁木齐),负责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

第二章 

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指南

为指导试点企事业单位能够制定出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专利管理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指南以供参考。

一、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包括:

总则、专利工作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专利工作的考核、附则。

(一)总 

制定专利工作管理制度的目的;

专利工作的目的与任务;

制度的适用范围。

(二)专利工作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专利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专利制度的运用;

专利产权的管理;

专利奖惩。

(三)专利工作的考核

专利工作考核、评价指标的制定与实施。

(四)附 

本制度的解释权;

本制度的实施日期。

二、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专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利工作的目的:

在研发、生产、经营活动中充分运用专利及专利制度的特性和功能,增强本单位的市场竞争力,争取最佳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专利工作的任务:

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专利工作方针、专利战略和具体工作措施。

第四条 

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实施范围:

本制度在本单位各部门及下属单位施行。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专利工作部,负责本单位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单位设立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由专利工作部统一管理,用于专利培训、专利奖酬、专利工作事务及专利信息网络建设等费用支出。

第七条 

本单位专利工作部的基本职责包括:

1.制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2.制定专利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参与专利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4.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各部门的专利工作;

5.组织专利宣传、培训;

6.管理专利文献,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提供专利信息检索、分析服务;

7.管理专利申报工作,提供专利咨询服务;

8.办理专利申请、专利权的维护、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专利权质押、专利广告证明和处理本单位专利纠纷等事务;

9.实施专利奖惩;

10.管理专利工作专项资金。

第三章 

专利制度的运用

第八条 

本单位在涉及重大利益的投资、立项、研发、引进、合资、合作、营销、专利申请和维权等决策前,要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第九条 

本单位在经营性投资决策前,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有关投资决策的可行性建议。

第十条 

本单位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立项前,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其中包括失效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引进、合作或自主研发等方面的建议。

第十一条 

本单位在自主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前,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避免重复研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效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建议。

第十二条 

本单位在引进技术、设备决策前,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引进方案;

特别在引进技术、设备中含有专利的,应先由专利工作部核实其专利法律状态,提出有关可利用性的建议,并定期监视其法律状态。

第十三条 

本单位在进行产品销售和出口贸易时,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明确该产品在销售地和出口地的专利法律状态,避免侵犯他人专利。

第十四条 

本单位在合资、合作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应由专利工作部对拟合作的项目进行综合分析,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合资、合作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 

本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当被控侵犯专利权时,应由专利工作部利用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本单位在签订与专利有关的贸易合同时,应由专利工作部根据具体情况,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由合作方提供合法证明文件的要求和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赔偿的条款建议。

第四章 

专利产权的管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被批准后,本单位为专利权人。

第十八条 

本单位在聘用员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前,应当与员工签订由专利工作部制定的有关职务发明创造协议。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与其它单位、个人合作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应签订技术合作、委托协议,协议中必须约定研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

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应先申请专利,方可进行论文发表、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奖、技术、产品展览和销售等可能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完成后,应先报专利工作部备案,专利工作部应适时组织专家对职务发明创造进行评价,适宜申请专利的应进行专利查新检索,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是否申请专利及申请的时机、种类和国别。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建立专利档案,专利工作部应对单位所有专利或专利申请进行监视和管理,适时维持或放弃。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在实施专利项目时,生产和销售部门应当将专利实施的情况定期上报专利工作部,专利工作部应当对专利实施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是否继续实施或改进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在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专利权质押、专利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前,应由专利工作部组织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专利工作部应定期组织评估本单位的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转让专利权或专利实施所得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比例纳入专利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在实施专利保护和市场监视时,专利工作部要及时掌握本行业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对有损于本单位权益的他人专利及专利申请应及时启动相应法律程序;

对侵权行为,应当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应对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在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时,专利工作部要及时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建立职务发明创造保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在专利申请公开前,员工对申请专利的技术或产品负有保密义务,要有员工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奖惩协议、借阅管理规定、密级确定规定、归档管理规定。

第五章 

专利奖惩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对运用专利制度特性和功能给单位带来收益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本单位设立专利工作奖,每年根据专利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对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鼓励,包括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对被授予专利权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奖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应将二十九条至三十二条所述的获奖人员的奖励情况记入其业务考核档案,作为职务、职称提升,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对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任人,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

第六章 

专利工作的考核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要有年度专利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并将其列入各部门及其领导的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六条 

考核指标是指对专利及专利制度特性和功能的运用状况,包括专利拥有量、实施率、收益率;

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

专利事务管理;

专利工作经费落实;

专利奖惩执行等指标。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专利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章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制定本办法。

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制度成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为企业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国务院专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共同负责对企业专利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

企业的专利状况指标及专利管理水平作为评价考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状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具体专利管理规章制度。

地方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适合本地企业情况的具体实施措施办法。

企业专利工作人员及机构

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专职专利工作人员,建立专门机构。

其他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承担专利工作的机构和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企业专利工作机构的具体组织结构及管理模式,可根据本办法要求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灵活建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主管和统筹企业专利工作。

企业缺乏条件配备专利工作者,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任企业专利顾问,帮助企业开展专利工作。

企业专利顾问应严格按照执业要求履行职务,保守企业秘密。

企业要明确企业专利工作者、企业专利顾问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提供工作条件,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支持他们参加专利以及其它相关业务的培训、交流等活动。

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应对企业专利顾问及其执业活动予以业务指导。

要适时组织企业专利工作者、企业专利顾问开展业务培训及业务交流等活动。

专利产权管理

企业要制定适应本企业情况的覆盖企业各相关环节的专利产权管理制度。

企业专利产权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

(三)专利评价、评估;

(四)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贸易、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等;

(五)企业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

(六)对涉及专利技术开发权益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

(七)专利权保护,包括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及专利权边境保护等;

(八)其它企业专利产权管理事项。

企业要建立职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报与审查制度,制订具体申报、审查程序和办法。

大中型企业可在基层技术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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