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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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Word下载.docx

3、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和《建筑工程劳务用工管理规范》情况;

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5、企业安全生产资质和人员从业资格;

6、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设施管理;

7、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8、特种设备管理.

(四)生产经营情况:

生产、办公设施的配置,完成的工程业绩等。

(五)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

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经营业绩、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八条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末考核制度。

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末统一公布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次。

第九条施工企业的年度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或获奖证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四)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考核计分标准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直接判为D级,年度内考核计0分,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本市企业注销《信用手册》,市外企业注销《信用手册》并清出东莞建筑市场:

(一)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二)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三)挂靠、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情节严重的;

(四)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公章的;

(六)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因施工质量、安全问题引起群众集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一次死亡2人(含2人)以上或累计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九)转让、接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十二)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十三)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十四)一次死亡1人(含1人)以上的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五)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的;

(十六)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十七)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减2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分:

(一)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的;

(二)属外地在莞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在莞登记备案、领取《信用管理手册》的;

(三)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

(四)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瞒报、谎报、迟报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

(六)未履行职责,造成四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的;

(八)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九)发生深基坑坍塌、塔机、脚手架、大模板倒塌等事故,危及周边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在施工中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

(十一)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十二)应招标项目未经合法程序招标,擅自承接施工业务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减1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分:

(一)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注册建造师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七)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八)低价中标工程,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不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

(九)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十)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十一)因拖欠劳务分包款、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结的;

(十二)经查实中标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不符且未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

(十三)中标工程未经批准更换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

(十四)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

(十五)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六)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十七)未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十八)企业或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

(十九)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二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二十一)施工现场未按有关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人员或未按规定履行质量管理责任的;

(二十二)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的;

(二十三)在施工中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二十四)总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实施管理的;

(二十五)施工现场擅自使用未受监督的商品混凝土的;

(二十六)提供虚假工程质量资料的;

(二十七)参加投标会时,不服从会场工作人员安排、不遵守会场纪律,扰乱会场秩序,造成投标会时间拖延、现场混乱的;

(二十八)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减5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分:

(一)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

(二)施工企业为建造师注册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三)施工单位未与建设单位签定书面承包合同的;

(四)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应办理建筑工程合同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

(六)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或中标后不按期提交履约保证担保的;

(七)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的;

(八)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取得证书上岗或者主要工种无操作上岗证的;

(九)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的;

(十)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含提供虚假资料意图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十一)质量、安全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在限期内未解决的;

(十二)因自身原因不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的;

(十三)因拖欠劳务分包款、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的;

(十四)未建立质量责任制或现场质量责任制建立不健全的;

(十五)违反强制性标准,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发生一般性质量事故瞒报、谎报及迟报的;

(十六)开工前施工图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

(十七)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十八)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十九)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十)未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的;

(二十一)未对建筑构配件进行检验的;

(二十二)未对建筑设备进行检验的;

(二十三)未对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

(二十四)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取样检测的;

(二十五)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二十六)无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

(二十七)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审批程序混乱的;

(二十八)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施工的;

(二十九)在施工中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三十)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未及时处理就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

(三十一)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三十二)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

(三十三)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或有意破坏施工现场的视频监控设施和线路的;

(三十四)施工现场未设置混凝土试块标准养护室的;

(三十五)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弄虚作假的;

(三十六)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出具的质量保修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三十七)不履行保修义务的;

(三十八)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三十九)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阶段性安全报监或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四十)未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

(四十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

(四十二)施工现场的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未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实施的;

(四十三)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包括人工挖孔桩)、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四十四)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四十五)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减3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分:

(一)企业机构管理人员违规担任项目管理人员,或项目管理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的;

(二)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三)在履约保证担保期限内撤保的;

(四)总包单位未与分包单位签订书面分包合同的;

(五)经随机抽查有30%以上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六)经随机抽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超过10%的;

(七)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弄虚作假的;

(八)总承包单位未按照约定向专业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的;

(九)签订压级压价、抬价或改变付款方式等“阴阳合同”的;

(十)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摄像监控系统;

(十一)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质量教育培训制度的;

(十二)未按规定对结构工程进行抽样检验的;

(十三)基础或主体工程未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十四)未进行子分部、分部验收就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

(十五)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的;

(十六)在建筑节能方面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施工,或未按规定对建筑节能材料进行检测的;

(十七)施工过程未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十八)隐蔽签证不齐全即进入下一道工序的;

(十九)发生质量缺陷、质量问题未及时处理的;

(二十)发生质量事故未及时上报的;

(二十一)工程存在质量隐患被责令整改的;

(二十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二十三)未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二十四)未编制各类安全专项方案或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

(二十五)工程开工前,未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或未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的;

(二十六)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

或未在施工现场公示重大危险源,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二十七)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定型化、工具化安全防护设施的或安全防护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十八)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二十九)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十)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前,施工企业未组织分包、出租、安装单位共同验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企业考核时每次减2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分: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三)未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无故脱岗;

(五)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

(六)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超过70%,未达到100%的;

(七)未按时上报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的;

(八)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九)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十)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洽商不符合程序,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十一)工地现场未放置已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的;

(十二)送审的分部验收或竣工验收资料明显不齐全或未达到基本条件的;

(十三)未按规定对安装工程进行抽样检验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

(十四)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的;

(十五)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作业的;

(十六)工人未按要求佩挂平安卡(IC卡)上岗作业的;

(十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每人次);

(十八)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十九)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二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二十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十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每缺一项);

(二十三)施工单位未对上岗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或者考核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企业考核时每次减1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分:

(一)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三)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六)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七)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八)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九)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十)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十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十三)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十四)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和附着装置的;

(十五)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十六)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验收合格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十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具备以下条件时给予加分。

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各参建分包单位被颁发荣誉证书的按100%分值计算,未被颁发荣誉证书但能提交相关证明的按各项奖励分值的30%计算。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建设行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分别加分、分、分;

获得国家、省级建筑业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分别加分、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分。

(二)在本市施工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分、分、分。

(三)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工程项目施工并经竣工验收备案的,每100平方米(或10万元)加分;

总承包工程优先按面积确认,专业承包工程按工程造价确认,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分。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确定与使用

第十八条企业年度考核结果与招投标、信用评价、优秀评选高度联动。

第十九条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

累计得分100分以上的,每超出5分,在第二年度参加投标时加分;

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

在资质升级、增项时优先扶持。

第二十条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低于90分的,不得参加年度各项先进评选,列入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名单。

80-8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全脱产专项强化培训、考试。

70-7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全脱产专项强化培训、考试。

属本地企业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

属外地入莞企业暂停《信用手册》使用一年。

7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本市企业注销《信用手册》,市外企业注销《信用手册》并清出东莞建筑市场。

第五章考核扣分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施工企业实施扣分时,应签发《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施工企业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东莞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建设局受理申诉后进行复查,根据复查情况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扣分结论,书面回复申请企业。

第二十三条考核减分与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东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试行,试行年,试行期满予以修订后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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