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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证券市场运行Word文档格式.docx

  3.形成资金流动的收益导向机制,促进资源配置的不断优化。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生产要素都跟随着资金流动,只有实现了货币资金的优化配置,才有可能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证券发行市场通过市场机制选择发行证券的主体,那些产业前景好、经营业绩优良和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更容易从证券市场筹集所需要的资金,从而使资金流入最能产生效益的行业和企业,达到促进资源优化的目的。

  

(二)证券发行市场的构成

  证券发行市场由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和证券中介机构三部分组成。

证券发行人是资金的需求者和证券的供应者,证券投资者是资金的供应者和证券的需求者,证券中介机构则是联系发行人和投资者的专业性中介服务组织。

  1.证券发行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需求者筹集外部资金主要通过两条途径:

向银行借款和发行证券,即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发行证券已成为资金需求者最基本的筹资手段。

证券发行人主要是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

  2.证券投资者。

证券投资者是指以取得利息、股息或资本收益为目的而买入证券的机构和个人。

证券发行市场上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后者主要是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社保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信托投资公司、企业和事业法人及社会团体等。

  3.证券中介机构。

在证券发行市场上,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为证券发行与投资服务的中立机构。

它们是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中介,在证券发行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

  (三)证券发行分类

  按发行对象不同和有无中介机构介入是证券发行最基本的、共有的分类方法,也是发行主体选择证券发行方式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1.按发行对象分类。

  

(1)公募发行,又称公开发行,是发行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证券的发行。

在公募发行方式下,任何合法的投资者都可以认购拟发行的证券。

采用公募发行的有利之处在于以众多投资者为发行对象,证券发行的数量多,筹集资金的潜力大;

投资者范围大,可避免发行的证券过于集中或被少数人操纵;

公募发行可增强证券的流动性,有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社会信誉。

但公募发行的发行条件比较严格,发行程序比较复杂,登记核准的时间较长,发行费用较高。

  

(2)私募发行,又称不公开发行或私下发行、内部发行,是指以特定少数投资者为对象的发行。

私募发行的对象有两类,一类是公司的老股东或发行人的员工,另一类是投资基金、社会保险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与发行人有密切往来关系的企业等机构投资者。

私募发行有确定的投资者,发行手续简单,可以节省发行时间和发行费用,但投资者数量有限,证券流通性较差,不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社会信誉。

  公募发行是证券发行中最常见、最基本的发行方式,适合于证券发行数量多、筹资额大、准备申请证券上市的发行人。

根据我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公开发行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行为,但此处的非公开发行并非上述的私募发行。

  2.按有无发行中介分类。

  

(1)直接发行,即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推销、出售证券的发行。

这种发行方式可以节省向发行中介机构缴纳的手续费,降低发行成本。

但如果发行额较大,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发行网点,发行者自身要担负较大的发行风险。

这种方式只适用于有既定发行对象或发行人知名度高、发行数量少、风险低的证券。

  

(2)间接发行,是由发行公司委托证券公司等证券中介机构代理出售证券的发行。

对发行人来说,采用间接发行可在较短时期内筹集到所需资金,发行风险较小;

但需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发行成本较高。

  一般情况下,间接发行是基本的、常见的方式,特别是公募发行,大多采用间接发行;

而私募发行则以直接发行为主。

我国《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四)证券发行制度

  证券发行制度主要有两种:

一是注册制,以美国为代表;

二是核准制,以欧洲各国为代表。

  1.注册制。

证券发行注册制实行公开管理原则,实质上是一种发行公司的财务公开制度。

它要求发行人提供关于证券发行本身以及和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

发行人不仅要完全公开有关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并且要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

发行人只要充分披露了有关信息,在注册申报后的规定时间内未被证券监管机构拒绝注册,就可以进行证券发行,无须再经过批准。

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要求发行人向投资者提供证券发行的有关资料,但监管机构并不保证发行的证券资质优良,价格适当。

  2.核准制。

核准制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所规定的条件,而且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机构决定的审核制度。

证券发行核准制实行实质管理原则,即证券发行人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监管机构制定的若干适合于发行的实质条件。

只有符合条件的发行人经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方可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

实行核准制的目的在于证券监管机构能尽法律赋予的职能,使发行的证券符合公众利益和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需要。

  3.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权证等。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必须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1)证券发行核准制。

在我国,证券发行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人提出发行申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进行合规性初审后,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最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

核准制不仅强调公司信息披露,同时还要求必须符合一定的实质性条件,如企业盈利能力、公司治理水平等。

核准制的核心是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加大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约束,减少新股发行中的行政干预。

  

(2)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指由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和辅导,经尽职调查核实公司发行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只接受由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或上市申请文件。

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尽职调查,对发行人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连带责任。

③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其所推荐的公司上市后的一段期间负有持续督导义务,并对公司在督导期问的不规范行为承担责任。

④保荐机构要建立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

⑤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实行持续监管。

  (3)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

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是证券发行核准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

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

发审委的主要职责是: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审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

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

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独立表决,依法对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审委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不断提高发行审核专业化程度和透明度、增加社会监督和提高发行效率的重要举措。

  (五)证券承销制度

  证券发行的最终目的是将证券推销给投资者。

发行人推销证券的方法有两种:

一是自行销售,称为自销;

二是委托他人代为销售,称为承销。

一般情况下,公开发行以承销为主。

承销是将证券销售业务委托给专门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商)销售。

按照发行风险的承担、所筹资金的划拨以及手续费的高低等因素划分,承销方式有包销和代销两种。

  1.包销。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承销商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包销可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两种。

  

(1)全额包销,是指由承销商先全额购买发行人该次发行的证券,再向投资者发售,由承销商承担全部风险的承销方式。

  

(2)余额包销,是指承销商按照规定的发行额和发行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投资者发售证券,到销售截止日,如投资者实际认购总额低于预定发行总额,未售出的证券由承销商负责认购,并按约定时间向发行人支付全部证券款项的承销方式。

  2.代销。

代销是指承销商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我国《证券法》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我国《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二、股票发行市场

  

(一)股票发行类型

  1.首次公开发行。

首次公开发行是拟上市公司首次在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并上市的行为。

通常,首次公开发行是发行人在满足必须具备的条件,并经证券监管机构审核、核准或注册后,通过证券承销机构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过程。

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发行人不仅募集到所需资金,而且完成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或转制,成为上市公众公司。

  2.上市公司增资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增加公司资本和股份总数的行为。

增资发行是指股份公司上市后为达到增加资本的目的而发行股票的行为。

我国《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增资的方式有: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股票。

  

(1)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是公司按股东的持股比例向原股东分配公司的新股认购权,准其优先认购股份的方式。

即按老股一股配售若干新股,以保护原股东的权益及其对公司的控制权。

  

(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是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增资方式。

增发的目的是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扩大股东人数,分散股权,增强股票的流通性,并可避免股份过分集中。

公募增资的股票价格大都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是常用的增资方式。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证券,通常是转化为普通股票。

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主要动因是为了增强证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能以较低的成本筹集到所需要的资金。

可转换债券一旦转换成普通股票,能使公司将原来筹集的期限有限的资金转化成长期稳定的股本,扩大了股本规模。

  (4)非公开发行股票,也称定向增发,是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增资方式。

特定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企业、往来银行;

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公司董事、员工等。

公司可以对认购者的持股期限有所限制。

这种增资方式会直接影响公司原股东利益,需经股东大会特别批准。

  

(二)股票发行条件

  在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的情况下,一国的法律法规对股票发行规定若干实质性的条件,这些条件因股票发行的不同类型而有所区别。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相关的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非公开发行股票,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分别作出规定。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制定并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指标作出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生产经营合法;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没有重大变化;

股权清晰。

发行人应具备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的独立性。

发行人应规范运行。

  发行人的财务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最近1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1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按照2009年3月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主要应符合如下条件:

  

(1)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

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要,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了两项定量业绩指标,以便发行申请人选择:

第一项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第二项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2)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存续时间。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关于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3000万元的规定,《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最近1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

规定发行人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股本规模,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

  《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具体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

创业企业规模小,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业务范围分散,缺乏核心业务,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

因此,《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

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4)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

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责任。

  发行人应当保持业务、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的持续稳定,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人应当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3.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为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制定并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一般性条件及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条件的一般规定。

包括上市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

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

上市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规行为。

  

(2)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配股)的条件。

除一般规定的条件以外,还有以下条件:

①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②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③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3)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增发)的条件。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为计算依据;

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1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可转换债券按附认股权和债券本身能否分开交易可分为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非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前者是指认股权可以与债券分开且可以单独转让,但事先要确定认股比例、认股期限和股票购买价格等条件;

后者是指认股权不能与债券分离,且不能单独交易。

  除一般规定的条件以外,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②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1期末净资产额的40%;

③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公司最近1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③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④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l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5)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②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③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④本次发行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三)我国的股票发行方式

  我国的股票发行主要采取公开发行并上市方式,同时也允许上市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我国现行的有关法规规定,我国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公募增发)采取对公众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机构投资者配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战略投资者是与发行人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机构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股票配售对象)可以参与网下配售。

询价对象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

询价对象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股票发行的初步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但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虽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

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所有参与该只股票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股票配售对象均不再参与网上申购。

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数量时,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询价对象应承诺获得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在网下配售的同时对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上网公开发行。

上网公开发行方式是指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主承销商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发行专户并作为唯一的卖方,投资者在指定时间内,按现行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进行申购的发行方式。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现行的做法是采用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方式。

公众投资者可以使用其所持有的沪、深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在申购时问内通过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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