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Word下载.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6679348 上传时间:2022-11-25 格式:DOCX 页数:101 大小:82.3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征管法Word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1页
征管法Word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1页
征管法Word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1页
征管法Word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1页
征管法Word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征管法Word下载.docx

《征管法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征管法Word下载.docx(10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征管法Word下载.docx

2009年6月发现该个体户的银行存款不足扣缴税款,B县国税局对其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

在限期内仍未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押了该业户一辆价值5000余元的摩托车,并告知业户不服该措施可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B县国税局的上述执法行为有哪些不当之处?

参考答案:

(1)下发“核定定额通知书”应有送达回证,证明送达企业,并应由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2)该个体户欠税200元,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应扣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摩托车价值与欠缴税款数额相差太大,属于超标准扣押;

(3)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纳税人不服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B县国税局告知其起诉时限为15日,不符合法律规定;

(4)未告知复议权。

1、《核定定额通知书》应当送达才能生效,因此送达回证不可缺少;

2、《税收征管法》第40条第一款第二项、《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一款之规定;

3《行政诉讼法》39条之规定;

4、《征管法》第88条之规定。

法律-征管法-税款征收与法律责任

3.2010年8月,某市开发区国税局(县级局)管理二科接到举报,该市F企业有偷税行为。

遂以管理二科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书,派检查人员李刚到企业检查。

该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开发区局核定其应纳税额3万元,责令其8月15日之前缴纳。

8月7日李刚发现该企业将大量商品装箱运出厂外,李刚担心税款流失,到其开户银行出示税务检查证后要求银行提供企业资金情况,在银行不予配合的情况下,报经局长批准.扣押了F企业价值3万余元的商品,并委托商业机构拍卖,拍卖价款4万元。

8月15日.该企业缴纳税款3万元。

对其扣押措施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开发区国税局的执法行为不当之处在哪里?

应如何做才正确?

2.银行是否应提供该企业的账户资金情况?

为什么?

3.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

4.若法院受理应如何判决?

5.对该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

(1)开发区国税局不应以管理二科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书,没有执法主体资格,应以开发区局的名义下发;

(2)李刚应出示税务检查证;

(3)稽杳人员应至少两个人,不应单人稽查;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之前应先责令企业提供纳税担保;

(5)未到纳税限期之前不应拍卖商品抵税:

且拍卖应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而不应委托商业企业拍卖。

2.银行不应提供资金情况.因为没有经局长批准,没有持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3.法院应受理此案,因为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税收保全措施属于选择复议.可直接诉讼。

4.法院应当以执行扣押措施不当,给纳税人造成损失为由.判决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若能够返还商品.则应返还商品,不能够返还,应将拍卖所得4万元返还企业。

5.对F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应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

(1)管理二科属于内设机构,不能对外。

(2)《征管法》第59条之规定。

(3)《稽查工作规程》第22条的规定。

(4)《征管法》第38条之规定。

(5)扣押只是一种保全措施,拍卖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两者使用条件不同,前者可以再纳税期限内行使,但是后者必须在纳税期满以后方能行使。

(鲜活商品除外);

2、《征管法》第54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7条之规定;

3、《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征管法》第88条第二款也有类似的规定;

4、《征管法》第43条之规定;

5、《征管法》第70条之规定。

法律-征管法-税务检查与法律责任等

4.B县国税局派出本局稽查人员李某和张某于2009年10月8日给本县某服装厂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签收履行检查任务,李某和张某于2009年10月8日至10月12日根据局要求对服装厂2009年1月至9月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查实,该厂以销售不入账的手段偷逃增值税50万元,该县国税局对其作出了补缴增值税50万元并加收滞纳金5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罚款25万元的税务处罚决定。

该局执行人员田某于本月16目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该厂并签收。

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但对罚款过重提出异议却并不要求听证。

该局执行人员田某于本月20日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厂并签收.该厂仍以罚款过重为理由未在规定的15天期限内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该县国税局于2001年11月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服装厂实施了强制执行罚款的措施,书面通知该厂的开户银行直接从其存款中扣缴25万元罚款入库。

请分析:

该县国税局在执法程序上是否正确?

该县国税局在执法程序上有误,其错误有以下几点:

1.李某和张某履行纳税检查时.只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根据新《征管法》第59条规定,还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税务检查证,未做到证、书并用;

2.被检查人对罚款过重有异议,尽管不要求听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及国税发[1996]190号《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本案执法人员未制作相应笔录;

3.该局以被检查人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强制执行罚款错误。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和《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为60日(特殊原因经批准还可延期30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3个月。

新《征管法》第88条第3款指的“逾期”不是规定的罚款缴库期,而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

1、《征管法》第59条之规定;

2、《行政处罚法》第31、32条之规定;

3《征管法》88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9条和《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的全面把握。

法律-征管法-税务检查与法律责任

5.2009年8月8日,某市国税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A厂2009年6月隐瞒应税收人,少计缴增值税22万元。

8月10日,市国税局向该厂下达了补缴税款的处理决定和罚款1倍的处罚决定,责令于8月20日之前缴纳。

该厂认为处罚过重,提出异议。

市国税局重新做出罚款2倍的决定。

到8月20日,该厂只缴纳税款,而拒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市国税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

请分析:

市国税局的执法行为是否妥当。

市国税局不当之处有:

1.税款未加征滞纳金

2.市国税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昕证以及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市国税局在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未履行告知义务,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应为无效处罚。

3.《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该局以被检查人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错误。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为60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3个月,提起复议和诉讼期限未满。

《征管法》指的“逾期”不是规定的罚款缴库期,而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

1、《征管法》第63条或者第32条之规定;

3、《征管法》88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9条和《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的全面把握。

国税使用地税兼用

法律-征管法-法律责任与行政处罚法的综合

6.案情:

某税务所2009年6月12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为民服装厂(系个体)开业近两个月尚未办理税务登记,6月14日,该税务所对为民服装厂进行税务检查。

经查.该服装厂2009年4月24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4月26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6月16日作出责令为民服装厂于6月23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的决定。

问:

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

本处理决定有效。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有关规定:

“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征管法》第60条之规定。

法律-征管法-税务登记与法律责任

7.案情:

某基层税务所2009年8月15日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大众饭店(系私营企业)自2009年5月10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以来,一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没有申报纳税。

根据检查情况,该饭店应纳未纳税款1500元。

税务所于8月18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大众饭店于8月20日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2.补缴税款、加收滞金,并处不缴税款1倍,即1500元的罚款。

本处理决定是否正确?

本处理决定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有关规定:

“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74条的有关规定: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1、《征管法》第60条、64条之规定。

法律-征管法-税务登记与税款征收及其法律责任

8.案情:

某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于2009年4月8日领取营业执照。

2009年6月10目.该事业单位辖区的主管税务所在对其实施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尚未办理税务登记。

据此,税务所在6月11日作出责令该事业单位6月13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的决定。

该决定是否有效?

该决定有效。

”该单位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办理税务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

9.案情:

真真美容厅(系有证个体户).经税务机关核定实行定期定额税收征收方式,核定月均应纳税额580元。

2009年6月6日,因店面装修向税务机关提出自6月8日至6月30日申请停业的报告。

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在6月7目作出同意核准停业的批复,下达了《核准停业通知书》,并在办税服务厅予以公示。

6月20日,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真真美容厅一直处于营业中。

6月21日,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发现该美容厅仍在营业,确属虚假停业,遂于6月22日送达《复业通知书》,并告知需按月均定额纳税。

7月12日,税务机关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申报并缴纳税款,但该美容厅没有改正。

税务机关对真真美容厅该如何处理?

真真美容厅行为属“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所以税务机关对真真美容厅应做出如下决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追缴6月份税款580元及滞纳金,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征管法》第63条之规定。

10.案情:

某基层税务所2009年7月15日接到群众举报。

辖区内飞燕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开业两个月没有纳税。

2009年7月16日,税务所对飞燕服装厂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经查:

该服装厂2009年5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5月10日正式投产。

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共生产销售服装410套,销售额98658元,没有申报纳税。

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7月18日拟作出如下处理建议:

1.责令服装厂7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2.按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未缴税款在《征管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内,处以6000元罚款。

税务所于2009年7月19日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

7月21日税务所按上述处理意见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服装厂于2009年7月28日前缴纳税款和罚款,并于当天将二份文书送达给了服装厂。

服装厂认为本厂刚开业两个月,产品为试销阶段,回款率低,资金十分紧张,请求税务所核减税款和罚款,被税务所拒绝。

7月18日该服装厂缴纳了部分税款,7月29日税务所又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催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在两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经税务所长会议研究决定,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8月2日,税务所扣押了服装厂23套服装.以变卖收入抵缴部分税款和罚款。

在多次找税务所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服装厂于8月15日书面向税务所的上级机关——某县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要求撤销税务所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并要求税务所赔偿因扣押服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1.县税务局是否应予受理?

2.税务所在执法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1.县税务局对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对处罚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

(1)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该服装厂未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县税务局不能受理复议申请。

(2)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该服装厂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县税务局应当受理。

2.税务所在执法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执法主体不合格。

《税收征管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税务所对服装厂因偷税罚款3000元超越了执法权限,是越权行为。

(2)执法程序不合法,主要是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行《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所7月19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而7月21日就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听证告知的时间只有2天.不符合法定程序。

(3)扣押服装厂的服装不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所没有经县税务局长批准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同时,税务机关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合法。

根据《征管法》第88条第3款规定: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既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40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而该服装厂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了行政复议,税务机关就不能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征管法》第74条、第88条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

法律-征管法-法律责任与复议诉讼的综合

11.案情:

2009年6月22日某地方税务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

某私营企业,已中途终止与某公司的《承包协议》,银行账号也已注销,准备于近日转移他县。

该局立即派员列该企业进行了调查,确认了上述事实.于是检查人员对该企业当月已实现的应纳税额3687.48元,作出责令其提前到6月25日前缴纳的决定。

该地方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否合法?

该地方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合法。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本案中,该私营企业已终止了承包协议,注销了银行账号,并准备于近日转移他县,却未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可以认定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该局采取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有法可依的,企业应按该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决定提前缴纳应纳税款。

1、《征管法》第38条之规定。

地税适用

法律-征管法-税款征收

12.案情:

某政府机关按照税法规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该机关认为自己是国家机关,因此,虽经税务机关多次通知.还是未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500元。

对此.该机关负责人非常不理解,认为自己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是替税务机关代扣税款,只要税款没有少扣,晚几天申报不应受到处罚。

问:

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

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税收征管法》第25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登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因此,该机关作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一样.也应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申报。

根据《征管法》第62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是正确的。

1、《征管法》第25条、第62条之规定。

13.案情:

某工业企业.主营机器配件加工业务,由于经营不善,在停止其主营业务时,把所承租的楼房转租给某企业经营,将收取的租金收入挂在往来科目,未结转收入及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该县地税局在日常检查时,发现了其偷税行为并依法作出补税、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的决定。

对此,该企业未提出异议,却始终不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该局在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一方面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其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方面将此案移送公安局进一步立案侦查,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

地税局在与公安局配合调查期间,得知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已办理好出国、出境证件,有出国(境)的迹象。

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是否可以出境?

为什么?

该企业在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之前,王某不可以出境。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44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1、《征管法》第44条之规定。

14.案情:

何某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009年7月,税务人员在检查该私营企业账务时一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同时检查该企业在中国银行的存款账户及何某私人和其妻王某在储蓄所的存款。

查实何某自2009年1月份以来账外经营收入70万元.于是依法作出了补税罚款的处理决定。

何某气急败坏,当即向银行责问为何将该厂存款账户和私人储蓄存款提供给税务机关检查,银行人员称税务机关提供了检查存款账户的许可证明,有权进行检查。

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检查该企业的存款账户和何某本人及其妻子的个人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有权检查该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但对何某妻子王某的储蓄存款检查不合法。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6项规定: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警人员的储蓄存款。

因此.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该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但对何某及其妻子王某的储蓄存款账户的检查必须经过市、自治州税务局局长批准。

何某属私营企业主,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何某在银行的储蓄存款账户,属于银行存款账户的检查范围;

但对何某妻子的储蓄存款的检查,需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

1、《征管法》第54条之规定。

法律-征管法-税务检查

15.案情:

2009年7月12日,某厂张会计在翻阅5月份账簿时,发现多缴税款15000元,于是该厂向税务机关提出给予退还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请求。

税务机关是否应当给予退还,如果可以退还税款,应如何计算利息?

退还税款有几种方式?

税务机关应当退还: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退还的利息按照退还税款当天银行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多缴税款的退还渠道包括:

1.直接退还税款和利息;

2.如果纳税人有欠税,税务机关可以以应退税款和利息抵顶欠税,剩余部分退还纳税人。

1、《征管法》第51条之规定。

知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材料科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