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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小结

 

备  注

教学内容安排

第一节买受人

一、买受人含义

回顾竞买人的含义: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拍卖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竞买成功的竞买人)。

买受人的含义:

在拍卖中,以竞买人身份参加竞价,并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买受人特征

1、买受人的前身应该是依法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

买受人就是竞买人,是竞买成功的竞买人,买受人必须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注意买受人并不一定是实际参加竞买,在拍卖会上举牌应价的人,可能是委托代理竞买人。

2、买受人是拍卖中对拍卖标的做出最高应价的竞买人

回顾拍卖的含义: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买受人是竞买成功的竞买人,肯定是出价最高的竞买人。

问:

出价最高的竞买人,是不是竞买成功的竞买人,就是买受人呢?

出价最高的竞买人,不一定是买受人。

因为可能最高价没有达到保留价。

竞买人要变成买受人,必须要①最高应价者≥保留价,②拍卖师确认。

[由A可以推出B,由B不可以推出A,则A是B的充分不必要条件。

(A=>

B,A<

≠B,A⊆B)]

3、买受人是最高应价得到拍卖师以公开买定方式认可的竞买人

三、权利与义务

1、买受人的权利

(1)取得拍卖标的的权利

拍卖活动本质是一种买卖行为,买受人是这一行为的真正买方,作为买方就要享有合同法规定的买方权利——取得所购标的的权利。

(2)请求出具成交证明权利

《拍卖法》第五十五条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可见对于需要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有权要求拍卖人为其出具拍卖成交证明。

(3)约定佣金比例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

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

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拍卖人提供的是一种中介服务,因此成交后,买受人要想拍卖人支付佣金。

拍卖佣金的比例一般是在拍卖前有双方协商确定的,买受人应当按照事先的约定支付佣金。

(4)请求赔偿权

什么情况下买受人会受到损失?

Ⅰ瑕疵

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集体读)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

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这就是买受人享有的瑕疵请求权的法律依据。

但是瑕疵请求权并不是无限行使的,该权利受到很多方面的限制。

(瑕疵请求权的障碍)

①瑕疵请求权因告知而免除

②声明不保证:

声明不保证的前提:

拍卖人就现有的技术水平或认知能力而言,确实无法知道瑕疵。

如果拍卖人已经知道或利用现有技术能够知道瑕疵,故意假装不知道而声明的,不具有免责效力。

③买受人自己的过错:

疏忽、误解、不当行为。

④显而易见的瑕疵

⑤时效问题:

Ⅱ恶意串通

《拍卖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Ⅲ拍卖禁止拍卖的拍品

《拍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下列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禁止拍卖:

(一)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

(二)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有争议,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确权的;

(三)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第四十八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拍卖企业应当给予赔偿;

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企业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Ⅳ拍卖企业违反禁止行为

第三十条 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拍卖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二)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

(三)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

(四)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5)要求返还超额佣金的权利

拍卖人违反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应将超额部分返还给委托人、买受人。

(6)裁定请求权和协助执行书请求权

在法院委托的民事强制执行拍卖中,买受人有权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和签发协助执行书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买受人持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和财政主管部门对股权性质的界定等有关文件,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买受人的义务

(1)确认成交结果的义务

《拍卖法》第五十二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在拍卖成交后,双方签署成交确认书非常重要。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拍卖人和买受人没有签署成交确认书,则拍卖人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往往得不到支持。

(2)签署拍卖笔录的义务

拍卖笔录是拍卖中记录人员所作的记录。

一般应当记明拍卖的日期、时间、场所;

拍卖标的的种类、数量、品质、等级;

买受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及应价;

拍卖方式;

拍卖不成立或停止的原因;

强制拍卖中的债权人与债务人;

制作笔录的时间、地点,拍卖人和记录人的签名或盖章。

按照《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

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

拍卖成交的,还应当有买受人的签名。

拍卖笔录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活动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年。

买受人在笔录上签字表示对其行为及拍卖笔录真实性的认可,在笔录上签字是买受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3)支付成交价款的义务

(4)支付拍卖佣金的义务

复习:

佣金的收取P1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

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

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

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

(5)受领拍卖标的和支付保管费用的义务

《拍卖法》第四十条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由于买受人延迟领取拍卖标的,可能会给拍卖人在保管该拍卖标的方面增加额外的费用,此增加的费用是由于买受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因此保管费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节拍卖成交

一、拍卖成交的含义

拍卖成立=拍卖合同成立及生效

1、合同成立:

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成立标志着合同产生和存在。

2、合同成立需要的一般条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

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法。

如签订买卖毒品的合同就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无效合同。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做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即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要求告诉另一当事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要求,同意成交的意思表示,如果该意思表示有效,双方的合同即成立。

案例:

消费者:

这件衣服多少钱?

--要约邀请

导购:

这件衣服500元。

--要约

消费者:

买了—承诺

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法。

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

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法。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法。

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

3、合同生效:

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合同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因而合同成立和生效时间通常是一致的。

但是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需要的条件是不一样的。

4、生效的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订立合同的能力,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必须处于自身真实的意思在合同上签字,没有重大误解,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况。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要求合同签订的目的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

(4)某些特殊合同,须办理特殊手续,如批准、登记等。

5、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1)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提前,合同不成立就无所谓生效。

反之,一个合同生效了,意味着它已经成立了。

(2)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a.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说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时间;

b.合同成立后永远不生效,即无效合同;

c.合同成立后处理效力待定状态,是否生效要看合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能否得到补正;

d.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时间视所附期限何时到来,即附延缓期限的合同;

e.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应当办理的批准、登记手续后地生效。

未予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但注意,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该合同已生效。

二、拍卖成交的条件

自学

(给学生15min自己看一、二的内容,看完后提问:

拍卖成交的条件是什么?

答:

拍卖成交的条件是——拍卖师落锤成交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教学(P209)

第五十一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三、拍卖成交的方式=拍卖合同订立

1、合同的订立:

指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而于互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

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2、拍卖合同订立的特殊性

拍卖会就是多个竞买人竞相向拍卖人发出要约,有拍卖人对代表最高应价的要约进行承诺的的特殊形式的合同订立过程。

与一般买卖合同订立相比,拍卖中的要约、承诺阶段各具特点。

(1)拍卖中的要约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要约前要经过特殊的登记——竞买登记

第二,要约行为的进行——在特定的时间、地点

第三,拍卖人要提供竞买人进行要约的条件和环境——拍卖会

第四,要约形式——公开明示

第五,要约内容——价格

第六,要约不能撤回;

出现新要约时,就要约失效。

(2)拍卖中的承诺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承诺方式——落锤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

第二,承诺进行——在特定的时间、地点

第三,承诺对象——最高应价的要约

第四,承诺前要提示——三声报价

第五,承诺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第三节拍卖成交确认书

一、拍卖成交确认书含义

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提出最高应价后,拍卖师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与拍卖人签署的对拍卖成交事实予以确认的书面文件。

注:

是买受人与拍卖人签署的,并不是买受人与委托人。

二、拍卖成交确认书与拍卖成交合同的关系

1、拍卖合同组

2、拍卖成交确认书与拍卖成交合同的关系

(1)拍卖成交合同有《竞买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组成。

(2)《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弊端

三、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变更问题

有时,买受人因为种种原因,会要求拍卖人将《拍卖成交确认书》中的买受人变更为第三人,这就是买受人的变更问题。

《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1、拍卖人是否同意变更变收人的要求,理论上要注意(P217):

①变更的买受人要符合竞买人资格;

②合理合法;

③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也要遵循其他规定。

2、是否需要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P217)

情况一:

根据《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买受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变更买受人就变成了委托人和买受人之间的问题。

情况二:

买受人未与委托人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与委托人没有直接关系,不需要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但是标的最终交付可能会涉及到委托人,拍卖人有义务向委托人通报拍卖的情况,所以变更买受人要通知委托人知道。

第四节买受人的法律责任

一、买受人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

1、含义:

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2、法律责任的特征

第一,它是与违法行为相联系的。

没有违法行为,就谈不上法律责任。

由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因而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相同。

第二,它的内容是法律规范明确加以具体规定的。

法律责任是一种强制性法律措施,法律责任必须由有立法权的机关根据职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明文规定,否则就不构成法律责任。

第三,它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责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

所谓国家强制力,主要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强迫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不同于社会责任中的道德责任,只能通过舆论监督等途径保证执行,而不能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第四,它是由国家授权机关依法实施的。

对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由国家司法机关和有关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进行。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进行。

3、分类:

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1)民事责任

①含义: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②民事责任的特点

第一,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

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

当然,民事责任也执行惩罚的功能,具有惩罚的内容。

如违约金本身就含有惩罚的意思。

第二,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第三,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③民事责任的分类

根据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民事责任可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责任。

其他责任就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

比如不当得利,即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②刑事责任的特点

第一,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构成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

它与民事责任由违法者向被害人承担责任有明显区别,刑事责任的大小、有无都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

第三,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

第四,刑事责任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

一般来说,只有实施犯罪行为者本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

第五,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惟一法律依据,罪行法定。

(3)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②行政责任的特点

第一,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第二,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

第三,通常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

在法律规定的一些场合,实行严格责任。

第四,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

(二)买受人法律责任的含义

拍卖活动中,买受人因其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集体读)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

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该法第四十条规定: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买受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中主要承担民事责任中的违约责任。

二、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对于此的理解:

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合同义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是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国家强制其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表现。

因此,违约责任和合同义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

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二)买受人违约责任

1、买受人违约责任的含义

是指在拍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买受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

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是以其在拍卖合同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前提的。

2、买受人违约责任的认定——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的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归责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即当事人一方只要有违约事实就要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论其主观心态如何。

拍卖法中规定的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也是一种严格责任,即只要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只要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就“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而无须考虑其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

3、买受人违约责任的具体形态

根据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有一个条件,即买受人有违约行为。

根据买受人违约行为的具体表现,结合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的规定,可以将买受人的违约形态作如下划分:

(1)买受人预期违约

①拍卖界称为“悔拍”,即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明确表示放弃拍卖标的物或不履行拍卖成交确认书确定的合同义务。

②分类:

预期违约可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

买受人明示毁约是指在拍卖成交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买受人无正当理由而向拍卖人明确肯定地表示放弃竞得标的物或将不履行成交确认书约定的义务。

比如,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拒绝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以种种借口主张拍卖无效,放弃竞得标的物等行为导致的预期违约即属于明示的预期违约。

买受人默示毁约是指在拍卖成交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买受人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在合同期限到来时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拍卖人有足够的证据预见到买受人到期后将不能履行合同,买受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又不能提供充分保证的。

比如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故意以空头支票支付定金,经拍卖人催告仍不改正的,或者拍卖成交后,买受人破产的。

(2)买受人实际违约

①买受人实际违约是指买受人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到来之后不履行付款义务或履行付款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状态。

②买受人实际违约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P221)

4、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

(1)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

定金责任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交付定金一方违约时,定金不能收回;

收取定金一方违约时,要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若交付定金一方违约时,定金不能收回;

“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出现在购房确认书中的“订金”,其业主或赔偿仅仅是单方的,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

在开发商如果违约是否双倍返还的问题上并不明确。

如果开发商违约,只要退还订金即可。

视频:

订金和定金如何区分

违约金是指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向守约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

(2)买受人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①情况一:

拍卖人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

支付拍卖成交价款、佣金;

因逾期给拍卖人造成的成交价款和佣金产生的利息损失;

标的物的保管费。

②情况二:

买受人不履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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