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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Word文件下载.docx

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提出处理疫情时用于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扑杀补贴等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组织防疫人员参与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负责监督落实接外省、外县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进出动物及其产品监督检查工作。

2.县发改局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专报及安排。

3.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4.县卫计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负责酒店、宾馆肉类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5.县公安局:

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动物疫情防控中的违法行为,保障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等应急工作的工常开展。

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

6.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动物防疫监督和按指挥部的要求关闭疫区交易市场;

查处取缔非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

负责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对动物源性食品重大事故查处。

7.县林业局、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提供有关野生动物信息;

协助农业部门组织开展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

发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8.县交通局:

组织做好进站和道路运输动物及产品的消毒;

优先运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防止疫病扩散。

9.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在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二)县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县农业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负责日常应急管理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协调工作;

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报告疫情;

负责向指挥部提出疫情处置和应急物资储备方案和建议;

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

提出启动、停止(解除)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处置措施建议;

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三)县应急专家组。

县农业局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专家组。

应急专家组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的咨询和建议;

协助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诊断与防治;

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承担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乡镇级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监测预警

第五条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级,分级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监测预警

(一)风险监测。

县农业局要建立完善县、乡镇、村三级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对重大动物疫病监测进行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做好疫情风险信息采集、汇总、分析研判、报告工作。

(二)风险预警。

应急办公室根据动物疫情监测结果以及其它动物疫情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通过危害确认、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信息交流,分析其传入和发生的风险、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对照疫情分级标准,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严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三)预警响应。

疫情预警发布后,有关部门和乡镇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突发疫情防范处置工作,准备工作。

第四章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第七条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县人民政府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一)报告形式。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报告疫情;

个人可以电话报告,责任单位电话报告后,应补充形成书面形式报告。

(二)报告程序和疫情确认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本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报告,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迅速确认后,立即向本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局报告。

县农业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2名以上兽医技术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派专家协助进行现场诊断,认定为临床疑似疫情的,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同时应当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州、省级动物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经州初检、省复检阳性的可确认为疑似疫情(或确认疫情)。

省级动物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不同病种的疫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三)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临床症状、免疫情况、死亡数量,是否有人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的,还需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病理变化和诊断等情况,必须具备书面材料。

(四)自疫情确认到解除封锁,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第八条先期处置。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

乡镇在报告疫情的同时要将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在县级确认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确认为重大动物疫情后,按照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县应急指挥部可以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第五章应对处置

第九条疫情确认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

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

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一)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1)突发Ι级、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突发Ι级、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经确认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本方案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应急响应,并在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落实各项处置工作。

(2)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经确认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本方案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县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县应急指挥部派出技术专家组、工作组组织落实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处置工作。

(3)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经确认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本方案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县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派出技术专家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2.基本程序。

应急响应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成员单位和参与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县应急指挥部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2)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封锁疫区涉及跨县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封锁疫区导致中断省道等干线交通的,报请省政府决定。

(4)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

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扑杀令,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

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

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组织县公安、交通、农业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6)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7)组织乡镇、村(社区)开展群防群控。

(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9)如疫情无法得到控制,由本级应急指挥部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请求扩大应急。

应急响应启动后,县农业局应分别向县政府、州农委报告疫情调查及处置情况,并请求上级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技术支持,主要应开展好以下工作。

①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②组织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③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⑤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⑦组织专家对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现场应对基本处置措施。

疫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领导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各工作组职责任务,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其工作职责是:

(1)综合协调组:

协调相关工作,负责疫情信息收集、整理、报告报送。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县农业局、乡镇人员等人员组成。

(2)设卡堵疫组:

对出入疫区的车辆、人员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疫区,县公安、农业等部门人员组成。

(3)应急处置组:

疫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设宣传动员组、疫源排查组、强制扑杀组、消毒灭源组、紧急预防组。

(4)市场监管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场监管、工信和商务、市政等部门人员组成,关闭疫区活禽市场,加强活禽及产品市场质量监管。

(5)安全保卫组:

由县公安局负责,负责疫情处置过程的安全保卫工作。

(6)后勤保障组:

由县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疫情处置过程物资调配工作。

(7)医疗教助组;

负责疫区内人畜共患病排查、处置现场医疗保障工作。

(8)善后处理组:

由县财政、农业、民政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处置涉及的扑杀补助等工作。

(9)现场专家技术组:

由县级专家组和省、州兽医专家组成,指导疫情现场处置工作。

4.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应根据发生疫情区域的疫情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当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渡船等交通的动物检疫监督工作。

(二)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三)应急响应现场终止和解除封锁:

1.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由现场指挥部向县应急指挥部申请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对该疫病的监测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完成相关场所和物品终末消毒;

受威胁区按规定完成紧急免疫。

(1)突发Ι级、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评估,提出解除封锁的建议,报上一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审验合格,由发布解除封锁的县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

(2)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评估,报县农业局向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

(四)新闻报道。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疫情相关信息;

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局负责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报道疫情。

第六章善后处理

第十条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业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的内容应包括:

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

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

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

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州农委。

第十一条奖励。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第十二条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补偿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十五条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交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

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第十六条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第七章应急保障

第十七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农业、卫计、财政、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包括:

(一)应急队伍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二)物资保障。

县农业局要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数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

主要包括:

诊断试剂;

兽用生物制品;

消毒设备;

防护用品;

运输工具;

通信工具;

其他用品。

(三)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通讯保障等所需经费,财政予以保障,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四)其他保障

1.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人员及物资的运送。

2.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计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县农业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县卫计局开展工作。

3.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五)培训和演习。

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状态下,县应急指挥部要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处置能力。

县农业局要定期举办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法律知识培训。

(六)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农业局、各乡镇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县农业局根据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标准

2.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基本应急流程图

3.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专家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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