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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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稳定
保护竞争中的弱者,体现公平
稳定机制-社会保障
动力机制-市场机制
2、调节
(1)政治领域
(2)经济领域
1)调节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2)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
3)调节国民经济的发展
4)调节市场体系
(3)社会发展领域
3、促进发展
4、互助
5、其他:
如防控风险、资本积累、补偿
2.社会保障体系与模式
2.1社会保障体系
2.1.1社会保障体系的含义
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保障各个有机组成部分所构成的整体,包括各个社会保障项目的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等。
2.1.2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成
1.基本社会保障制度
(1).社会救助——国家与社会面向贫困人口与不幸者组成的社会脆弱群体提供款物接济和扶助的一种生活保障政策。
(2).社会保险——国家依法建立的面向劳动者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它由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筹资,目标是保证劳动者在因年老、疾病、工伤、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从而失去收入来源时,能够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此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项目: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死亡抚恤、残障保险、护理保险
(3).社会福利——国家和社会通过社会化的福利津贴、实物供给和社会服务,满足社会成员的生活需要并促使其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改善的一种制度安排。
我国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比较
社会救助
社会保险
社会福利
保障对象
以灾民、生活在贫困线下的公民、特殊困难者为主
以劳动者为主,有的险种将逐步覆盖城乡普通居民
全体社会成员
资金来源
以政府财政拨款及社会捐款等,个人不缴费为主
以个人及用人单位缴费为主,政府资助为辅
以财政拨款、企业利润分成、社会自筹、社会募捐、个人不缴费为主
保障水平
最低生活水平
基本生活水平
提高生活质量
特征
救灾济贫扶贫等
补偿收入损失
增进福利,以平均分配为主
经办主体
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
政府专门机构
政府、社会组织、基层单位、各行业主管机构
保障手段
资金、物资并重
提供社会保险待遇为主,相关服务为辅
以提供服务和服务设施为主,货币为辅
(4).军人保障(社会优抚)——政府和社会动员各方面力量,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安置对象进行物质照顾,予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以及精神抚慰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补充社会保障措施
(1).慈善事业
(2).社区服务——在政府指导下,以社区组织为依托,在城乡一定层次的社区内以全体社区居民为对象,以特殊群体为重点,运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向他们提供福利性服务的一种社会化保障机制。
(3).企业年金——由企业建立的面向本企业职工的一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000年,国务院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
(4).商业保险
(5).家庭保障——在家庭内部,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提供包括经济保障、服务保障和精神慰藉等在内的生活保障机制。
2.1.3典型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成
美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由六个部分构成:
社会保险、社会救助、退伍军人补助、老人医疗服务、教育、住房。
英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由五个部分构成:
社会保险、社会补助(住房、儿童、食品、高龄老人)、社会救助(低收入户、贫穷老人、失业者)、保健服务、社会服务。
日本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由四个部分组成:
社会保险、国家救济、社会福利、义务教育。
瑞典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由五个部分构成:
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义务教育、家庭福利、职业培训。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保障六个部分组成。
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救助——自然灾害救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户”制度、扶贫等。
社会福利——全民保健、残疾人福利、老年人福利、妇女儿童福利、教育福利、住房福利。
优抚安置——军人社会保险、军人抚恤、退伍军人安置、军人福利、军属优待。
社会互助:
指民间组织对部分劳动者在政策规定的解决范围之外,并没有能够完全解决实际困难的情况下所提供的帮助
个人储蓄积累保障:
指个人或家庭参加各类保险或把日常开支的节余部分存入银行以备不测之用的一种保障形式。
2.2社会保障的主要模式
2.2.1社会保险型模式特征:
1.以劳动者为核心;
2.责任分担;
个人与雇主投保+国家资助。
个人和企业缴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3.权利与义务相结合:
给付以缴费为基础。
待遇给付标准与劳动者个人收入和缴费相联系,强调公平与效率兼顾,既要保证每一个公民都能享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待遇,又不能影响市场竞争力
4.互助共济;
保险基金在成员间统筹使用,体现保险的互济性质。
5.基金筹集以现收现付为主。
2.2.2福利国家模式特征:
1.累进税制与高税收;
保险费用由国家以税收形式收取,按统一标准缴费,实行“均一制”
2.普遍覆盖与全民共享;
覆盖面宽,实行全民保障;
3.政府负责与保障全面;
国家为直接责任主体,全面保障,待遇水平高,保障项目齐全,国家实行广泛而优厚的公共津贴制度,津贴与个人收入及缴费之间缺乏联系
4.法制健全
5.充分就业
2.2.3强制储蓄型模式特征:
1.强调自我负责,缺乏互济性;
会员所享受的待遇,由其帐户额度进行支付。
2.建立个人帐户,实行完全积累;
雇主和雇员的缴费全部计入雇员的个人帐户。
3.与资本市场有机结合;
个人帐户资金投入资本市场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
4.保障内容上主要是养老保障;
5.政府承担责任的方式特殊。
2.2.4国家保险型模式特征:
1.国家立法规范。
2.社会保障支出由政府和企业承担,个人不缴费。
社会保障待遇偏高,保险待遇不与缴费多少相关联,与工资挂钩。
3.保障对象是全体公民。
4.工会参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决策与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代表国家政权机构管理社会保障事宜
主要的社会保障模式
模式类型
代表国
费用来源
责任归属
社会保险型
德、美、日、法等
个人、单位、政府
三方
福利国家型
英国
瑞典
加拿大等
国家一般性税收
政府
强制储蓄型
集中管理和运营基金
新加坡
雇主、雇员
个人
私营公司竞争运营基金
智利
雇员
国家保险型
前苏联、东欧等
企业、国家
2.3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2.3.1西方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困境
表现:
1.社会保障成本太高,使政府不堪重负
2.日益增多的福利服务造成“养懒汉”现象
3.过高的福利待遇使企业人工成本上升,影响了经济效益,企业竞争力下降
4.税收增加引发不满
5.受益不公和受益受损
2.3.2席卷全球的社会保障改革
1.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改革
(1).削减福利支出
(2).调整福利结构
(3).扩大社会保障资金来源
(4).引入私营机制
2.经济转轨国家的社会保障改革
(1).建立了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
(2).改进社会保障制度的缴费及给付标准
(3).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与监管水平
(4).创建积极的失业保险制度
(5).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3.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保障改革
更侧重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和社会救助制度,更注重社会保障制度的消除贫困的作用。
发展中国家医疗保障体系改革的措施:
(1).建立覆盖全民的基本健康医疗服务网络
(2).建立廉价的合作医疗保险
2.4新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2.4.1新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与发展的历程
1.国家—单位保障制的创建(1949-1956)
2.国家—单位保障制的调整(1957-1968)
3.国家—单位保障制责任重心的转移(1969-1985):
责任重心由国家向单位转移
4.国家—单位保障制向国家—社会保障制迈进(1986年以来)
2.4.2计划经济时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与存在的问题
1.基本框架
国家-单位保障制
国家保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公费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障、国家救济、国家福利事业、军人保障、物价补贴、住房福利、教育福利等。
城镇单位保障——职工劳动保险(含退休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与生育保险等)、职工福利、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
农村集体保障——农民合作医疗、“五保户”制度、军属优待、集体救济等。
2.存在的问题
(1).社会保障覆盖面狭窄,制度条块分割情况严重
(2).给付水平差别过大与平均主义并存
(3).总体经济发展低水平下的局部高福利
(4).社会化程度低
2.4.3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1.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成就
(1).国民的社会保障观点发生变化
(2).制度转型任务基本完成
(3).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框架得到确立,管理体制基本理顺
2.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失误
(1).价值取向上过分强调效率
(2).改革观念上过分强调为国企改革配套
(3).改革方式上存在统放不分
(4).制度安排中长期忽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2.4.4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未来发展
1.总体目标—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管理体制集中统一、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
建立起适应多种经济形式的劳动者,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2.主要措施
(1).改革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新模式。
(2).改革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新的医疗保险体系。
(3).完善就业保障制度。
(4).建立和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5).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与监督水平。
(6).建立和完善居民住房保障制度。
(7).社会保障的法制化建设。
3.社会保障法
3.1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及历史演进
3.1.1社会保障法的概念
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在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生活水平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1.2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进
1.济贫法阶段(1601-19世纪80年代)
2.现代社会保障法产生阶段(19世纪80年代-二战结束)
3.现代社会保障法成熟阶段(二战结束-20世纪70年代)
4.现代社会保障法的完善与发展阶段(20世纪70年代以来)
3.2社会保障法的特征与原则
3.2.1.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1)安全性;
(2)强制性;
(3)普遍性和平等性;
(4)协调性
案例:
没有档案就可不为职工交社会保险吗?
2000年5月,张女士被某光学仪器公司录用,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为了方便起见,张女士把档案一直存放在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很快三年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双方终止了劳动合同。
张女士在办理调离手续时,发现公司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
张女士急了,找到公司询问为什么不给缴纳社会保险费。
公司的答复是,公司这几年的效益不好,只给有档案关系的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因为张女士的档案关系不在本单位,所以没有为其缴纳。
双方协商未果,张女士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光学仪器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为她补缴在2000年5月至2003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3.2.2社会保障法的原则
1.人权保障
2.公平
3.权利与义务相结合
4.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5.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
3.2.3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1.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含义
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一个国家全部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分类组合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性、功能性联系的有机整体。
2.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结构
纵向结构,即由宪法、社会保障基本法、社会保障法律及其以下各层次社会保障法规的组合,按照各自法律效力层次由高到低组成,呈“金字塔”状。
横向结构,是由同一层次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排列而成。
3.社会保障法的地位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社会保障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社会保障法隶属于社会法,是社会法的核心法
社会法与经济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并列,是同属于宪法之下的第二层次的部门法
3.3中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3.3.1新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
1.新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历程:
(1).初建阶段(1950-1965);
(2).破坏、停滞阶段(1966-1977);
(3).修补阶段(1978-1989);
(4).重建阶段(1990-至今)
2.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
(1).立法理念不清晰
(2).立法缺乏统筹规划,体系结构残缺
(3).立法层次低
(4).立法主体混乱,立法层级无序
(5).欠缺与国际组织的社会保障规则相适应的法律规范
3.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趋势
(1).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发展
(2).由分散立法向相对集中立法发展
(3).由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发展
(4).强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
(5).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与国际社会保障制度接轨
(6).辩证考虑城乡二元结构与社会保障立法一体化问题
3.3.2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形式
1.宪法
2.法律:
基本法律、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6.法律解释
7.条约与协定
4.社会保障管理
4.1社会保障管理概述
4.1.1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1.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含义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国家为实施社会保障事业而规定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种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管理原则和运行机制的总和。
2.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分类
(1).政府直接管理
负责制定社会保障政策法规
确定实施保障的对象和范围
确定享受保障的基本条件
确定资金来源
确定支付待遇标准与方式
检查和监督相关法规的实施
(2).政府和社会公共组织共同管理
政府负责社会保障的立法和监督。
社会公共组织负责社会保障的业务管理。
(3).以私营公司为主的管理
政府负责立法和制定基本政策
私营公司负责日常管理。
4.1.2社会保障管理的内容
1.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对社会保障事务的管理与监督权力
2.社会保障财务管理
社会保障财务管理,能够准确、迅速地反映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情况,反映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保管、投资运行以及支付情况1.层次;
2.环节
3.社会保障的其他管理。
如:
社会保障服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4.2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4.2.1我国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以隶属于国务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主管机构,下设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障基金经营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地方各级政府具有指导职责。
地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地方各级主管机构,下设各级地方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地方社会保障基金经营机构
基层政府下设基层社会保障办事处
各级政府同时设立社会保障监督机构
2.民政部
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4.其他部门:
卫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家发改委、半官方性质的组织与社会团体
4.2.2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改革
1.我国当前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会保障管理仍缺乏有效的法制管理和监督机制
(2).社会保障统筹层次偏低,集中管理优势未能充分发挥
(3).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规范化程度不够,基金运作缺乏长期预备机制
2.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基本思路
(1).政策管理与法制管理相结合,以法制管理为主
(2).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确保国民的基本社会保障权利
(3).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预算,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天津市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①天津市的社会保险改革是从1987年4月养老保险改革开始的,劳动部门成立了一个事业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经办事宜。
1992年9月,为深化社会保险改革,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了天津市社会保险公司,作为全市社会保险专门的经办机构,主要经办着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业务。
该公司内部体制为下设区、县分公司,其中多数区县实行党政和业务工作垂直领导和管理。
②在职工失业保险方面,天津市1987年根据国务院1986年颁布的四项劳动制度改革的规定,结合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实际情况,建立了市、区(县)和街三级失业保险机构。
由各级劳动部门统一管理。
1992年随着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深入,全市性的劳务市场正式开业,由市劳动部门下设的劳务市场管理处负责管理。
③在职工工伤保险和女职工生育保险方面,长期以来,由于两方面的保险国家规定较强,且保险的对象相对较少,同时又具有不定性和阶段性的明显特点,所以,天津市基本上是由劳动部门、总工会及妇联等部门从各自不同的角度按照国务院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管理和经办。
④在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互助、优抚安置等方面,一直按照国家的行政管理格局由民政部门管理和经办,在管理体制上,按照上述不同的社会保障内容,在民政部门内部设置不同的处室负责管理,各区县设置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地区有关工作的管理和经办事宜。
5.社会救助与管理
5.1概述
5.1.1社会救助的含义和特征
1.社会救助的含义
社会救助——国家与社会面向贫困人口与不幸者组成的社会脆弱群体提供款物接济和扶助的一种生活保障政策。
2.社会救助的特征
(1).最低保障性——保障陷入生存困境的社会成员维持最低生活
(2).按需分配——只有陷入困境的社会成员才能得到救助
(3).权利义务单向性——受益者享受单向的权利
(4).全民性——强调公平,面向全体社会成员
5.1.2社会救助体系
社会救助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于低收入群体及不幸者所提供各种救助项目所形成的一整套制度体系。
1.生活救助
2.灾害救助
3.失业救助
4.住房救助
2003年,民政部、建设部发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200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我国廉租房制度的实施方式:
(1).实物配租
(2).租金补贴
(3).对租住在现有公房内的“双困”家庭实行租金减免
(4).房屋置换
5.医疗救助。
2003年,民政部发布《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6.教育救助。
2004年,民政部、教育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
7.法律援助。
1996年,司法部设立“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国法律援助中心”
8.扶贫开发。
我国扶贫开发的方式方法:
劳务输出;
小额信贷;
以工代赈;
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
案例
16位忠县籍农民工从2007年4月起在重庆忠县江霞超市上班一年多。
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他们一直没能和超市签定劳动合同,没有得到任何加班工资,也没有办理养老保险,面临着“无钱过年”的困境。
接到投诉后,忠县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指派3名律师承办此案,并认真收集了相关材料,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维护农民工们的合法权益。
面对法院庭审,江霞超市仍然拒绝支付16位民工应得的工资,还私下组织工作人员转移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
对此,援助律师和法官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协议,由江霞超市一次性补偿16位农民工养老保险金、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和被拖欠的工资共计68930元,并在忠县人民法院当庭兑现。
一位刚拿到4500元加班工资的农民工高兴地说:
“多亏了法律援助,让我们终于拿到过年的钱了!
5.2社会救助的基本内容
5.2.1社会救助的对象与救助标准
1.社会救助对象的确定
自我保障有困难而且确实需要国家与社会给予救助才能摆脱生存危机或困境的社会成员。
由于各国情况不同,在救济对象上各有不同的划分和偏重。
但是一般都对救助对象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给予救助。
我国社会救助的对象:
2.社会救助标准的确定方法
(1).市场菜篮子法
——通过包括衣食住行的一整套生活指标来划定贫困。
(2).恩格尔系数法
——通过家庭食品支出的比例,食品支出高则生活差。
(3).国际贫困标准法
——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的平均收入水平来确定最低标准。
(4).生活形态法
——被调查者认为生活无法达到社会文化可接受的状态
5.2.2最低生活保障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我国城市低保建立的背景
(2).我国城市低保的发展历程:
试点阶段(1993.6-1995.5);
推广阶段(1995.5-1997.8);
普及阶段(1997.8-1999年底);
扩面阶段(1999年底-2003年底);
完善阶段(2003年底-至今)
(3).我国城市低保的基本框架
1)保障对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2)保障标准的确定与调整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3)资金来源
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4)运行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具体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政策,负责行政管理。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994年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