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经济法分类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5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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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大华公司必须取得阳光公司的同意才能够完成该航次
B.大华公司有权完成该航次,但必须与阳光公司重新订立租金的协议
C.大华公司有权完成该航次,且在市场的租金低于合同约定的租金时要求以市场租金支付
D.大华公司有权完成该航次,如果市场租金低于合同约定的租金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
(5/5)单项选择题
第5题
依据《海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船舶物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船舶抵押权的设定由抵押权人向登记机关办理
B.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口头约定即可,无需签订书面合同
C.船舶买卖时,船舶所有权自船舶交付给买受人时移转
D.船舶不能成为共同共有的客体
(1/12)多项选择题
第6题
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关于指示提单的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不得转让
B.经过记名背书可以转让
C.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D.经过空白背书可以转让
(2/12)多项选择题
第7题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A.须共有人一致同意
B.须按共有人之间的约定进行
C.应当取得持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
D.应当取得持有3/4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
(3/12)多项选择题
第8题
某装载着甲、乙、丙、丁四人货物的货轮在航行过程中遭遇风暴,货轮受损。
该货轮驶人某港口修理,修理费用6万元,港口费以及修理期间的船员工资共2万元。
货轮修好后继续航行,第二天在海上又遇大风浪,为了保证船货安全,船长下令抛弃了甲的价值30万元的货物后才解除了危险。
货轮到达目的港后,由于船期延误和市场行情变化,丁损失5万元。
那么,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共同海损?
A.货轮在某港口修理期间花费港口费、船员工资2万元
B.甲的货物损失30万元
C.修理费6万元
D.丁公司所受的5万元的损失
(4/12)多项选择题
第9题
船舶优先权可因下列哪些情形之一而消灭?
A.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B.船舶灭失
C.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D.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不行使
(5/12)多项选择题
第10题
以下属于我国《海商法》上的推定全损的是:
A.货物灭失
B.法定的船舶失踪
C.船舶毁损,修理费用超过其价值
D.为避免货物发生实际全损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到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
(6/12)多项选择题
第11题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以下关于船舶适航性的说法正确的有:
A.出租人交付船舶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B.船舶在租期内出现的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出租人有义务采取可能的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
C.出租人交付船舶时不适航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D.非由于承租人造成的船舶不符合适航状态使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的,对此损失的营运期间,承租人有权不支付租金
(7/12)多项选择题
第12题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适用于:
A.对救助款项的请求
B.对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C.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D.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8/12)多项选择题
第13题
下列哪些属于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
A.因灌水灭火造成的货物湿损
B.船舶的滞期损失
C.停留在避难港的船员工资供养和其他费用
D.卸除残损的船上器件所造成的损失
(9/12)多项选择题
第14题
甲公司承租乙公司的“太阳花”号油轮。
甲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租金,则出租人乙公司可以对以下哪些财产行使留置权?
A.船上运载丙公司的货物
B.船上属于甲公司的货物
C.甲公司转租船舶的收入
D.船上运载的丁公司的货物
(10/12)多项选择题
第15题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哪项规定对于航次租船合同来说是强制性的?
A.出租人的适航义务
B.出租人不得绕航的义务
C.承租人不得解除合同
D.出租人的装货义务
(11/12)多项选择题
第16题
以下关于承运人运送托运人托运的危险货物说法正确的是:
A.托运人未告诉承运人危险货物的相关情况的,承运人有权将该货物在任何时间、地点根据情况将其卸下、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
B.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同意装运的,在该货物对船舶构成实际危险时,有权将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
C.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同意装运的,在该货物对船舶构成实际危险时,有权将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但应当承担责任
D.承运人只有在危险货物对船舶上人员而非其他构成实际危险时才有权处分货物使之不能为害而不必承担责任
(12/12)多项选择题
第17题
以下关于船舶碰撞后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有:
A.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B.过失程度相当的,各船平均负赔偿责任
C.过失比例无法判定的,各船按照吨位大小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D.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
(18~22/共25题)分析题
2012年2月,甲公司、乙公司和赵某作为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了专营旅游农场的兴达股份有限公司,兴达公司共有5000万股股份,其中记名股3400万股,无记名股1600万股,记名股中优先股为1000万股,由甲公司持有。
乙公司和赵某各持有1200万股记名股。
无记名股皆为普通股,均向社会募集。
兴达公司的章程规定设9名董事,并且实行累积投票制。
兴达公司的经营效益刚开始不错,前景被看好,为了奖励其总经理谢某,兴达公司收购了本公司1500股股份转让给谢某。
不久,兴达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后来甲、乙两公司为了争在兴达公司的控制权导致兴达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成员9人中4人先后辞职。
董事会于4名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补选董事。
该公司定于2013年3月1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将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通知了各股东并予以公告。
2月16日赵某将1100万股记名股未经任何手续转让给了乙公司。
张某持有兴达公司200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
2013年3月1日,该公司按时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仅有甲、乙公司的代表出席了会议。
赵某未出席,也没有委托他人。
临时股东大会补选了4名董事。
2013年6月,经人举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发现兴达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有虚假记载,是丙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会计师周某和华某收受了兴达公司的好处为其出具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没收了该违法所得,并对丙会计师事务所处以罚款。
同时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兴达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第18题
如果最初赵某打算自己设立一人公司,他一定能享受到有限责任的规定吗?
为什么?
第19题
兴达公司是否有权回购本公司股份?
如认为有权,具体应如何操作?
如认为无权,请给出理由。
第20题
分析兴达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请给出理由。
第21题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
第22题
若丙会计师事务所因周某和华某的行为造成巨额债务,该债务应如何承担?
(23~27/共25题)分析题
2012年5月30日,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绿光商厦、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法国永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五家公司筹划在北京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绿光商厦是中国公司,营业地在北京市通州区;
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泰国公司,主要营业地在曼谷,但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设在广州;
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法国永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都是外国公司。
五个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计划设立一个总资本额为2000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500万元,剩下的1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
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作为出资,北京绿光商厦以一台机器作价50万元作为出资,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直接用现金出资100万元,并且协议书中约定,如果公司因中方两公司的原因而最终不能成立,则中方两公司要向美国公司赔偿50万元。
在此期间,发起人成立了筹备委员会,向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了办公楼,委托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办公家具。
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办公家具时,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以尚未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50万元。
发起人起草了公司章程和招股说明书,又与北京夏信证券公司承销签订代销协议,由其负责向社会承销股份。
待募集相应股份后,召开创立大会。
问题:
第23题
五个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第24题
发起人协议的规定是否合法?
第25题
如果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该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何种法律后果?
发起人承担何种责任?
第26题
如果在北京夏信证券公司承销后,未能募足股份,发生何种法律后果?
第27题
如果公司通过审查获得登记成立,但是发现北京绿光商厦出资的一台机器的实际价值只有20万元,则会发生何种法律后果?
(28~35/共25题)分析题
大地公司与张三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
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蓝天有限责任公司;
大地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张三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已经验资);
张三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
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
蓝天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大地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大地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蓝天公司。
2013年3月,蓝天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大地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
同年4月,大地公司提出退出蓝天公司,张三书面表示同意。
2013年5月,法院判决蓝天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大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时,蓝天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
另查明,张三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大地公司和张三对蓝天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大地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蓝天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大地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蓝天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
另外蓝天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张三占用,张三应退还120万元的一半给大地公司。
张三则认为,蓝天公司成立时大地公司投资不到位,故蓝天公司成立无效,蓝天公司的亏损应由大地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第28题
蓝天公司股东的出资是否有瑕疵?
第29题
大地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
大地、蓝天公司与丙银行的法律关系分别是什么?
第30题
蓝天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
第31题
大地公司认为其已退出蓝天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
第32题
大地公司与张三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大地公司对其未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对蓝天公司和张三承担什么责任?
第33题
大地公司可否要求张三退还其占用的120万元中的60万元给大地公司?
第34题
大地公司应否承担蓝天公司亏损的一半?
第35题
蓝天公司、大地公司和张三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
(36~42/共25题)分析题
永丰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股东有两名,一名为中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华公司),持股55%;
另一名为志诚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诚公司),持股45%。
公司执行董事为李强。
公司章程第27条规定:
“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会议,会议有效。
”
永丰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召开股东会,中华公司出席会议,但是,志诚公司拒绝出席会议。
会议表决,以中华公司55%表决权的赞成票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决议》和《关于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决议》;
2013年11月8日,执行董事李强作出《关于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决定》。
志诚公司对上述决议和决定的效力表示异议。
2013年12月20日,永丰公司再次召开股东会,两名股东均出席会议,但是,在表决时,志诚公司拒绝表决并退场,会议以中华公司55%表决权的赞成票通过《关于承认并确认2013年11月7日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决议)有效的决议》。
第36题
在本案中,志诚公司拒绝出席股东会会议。
股东有无拒绝出席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股东拒绝出席股东会会议是否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第37题
志诚公司对2013年11月7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表示异议,应向法院提起确认决议无效之诉,还是撤销决议之诉?
第38题
在本案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或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中,被告应当是永丰公司、永丰公司股东会还是中华公司?
请简要说明理由。
第39题
如果2013年11月7日股东会《关于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决议》被法院撤销而无效,那么,2013年11月8日执行董事李强作出《关于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决定》的效力如何?
第40题
志诚公司在2013年12月20日永丰公司股东会会议上,拒绝表决并退场,是否影响《关于承认并确认2013年11月7日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决议)有效的决议》的效力?
第41题
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决议应属于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
股东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中住所记载事项的决议属于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
第42题
如果志诚公司拒绝出席所有的股东会会议,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请分析中华公司可能的法律救济途径。
上一题交卷
交卷
答题卡
答案及解析
参考答案:
B您的答案:
未作答
答案解析:
[考点]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根据《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的请求范围是:
(1)船长、船员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该法第23条规定:
同属具有船舶优先权的请求中,受偿顺序按上述第1~5项的顺序排列,如果第4项的海事请求后于第1~3项的海事请求发生的,其也应优于第1~3项受偿。
同一优先项目中,如有两个请求,应不分先后,同时受偿。
受偿不足的,按比例受偿。
但是第4项中的救助款项请求除外。
救助款项中有两个以上优先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因此,本题应选B项。
D您的答案:
[考点]海上旅客运输客票的性质
《海商法》第110条规定,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
因此,选项D正确。
A您的答案:
[考点]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海商法》第108条第3项规定,旅客,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运送的人;
经承运人同意,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随船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因此,A项说法不正确。
该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故意造成的,或者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因此,C、D项说法正确。
该法第116条规定,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旅客与承运人约定将前款规定的物品交由承运人保管的,承运人应当依照本法第117条的规定负赔偿责任,故B项说法正确。
[考点]定期租船合同
《海商法》第143条规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
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
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因此,答案为D项。
C您的答案:
[考点]船舶物权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由抵押权人和抵押权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故A项错误。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故B项错误。
《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C项正确。
BD您的答案:
[考点]指示提单的转让
根据《海商法》第79条的规定,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1)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2)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3)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故本题应选B、D两项。
BC您的答案:
[考点]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的条件
《海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答案为B、C两项。
ABC您的答案:
[考点]共同海损
《海商法》第194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故货轮在某港口修理期间花费港口费、船员工资2万元属于共同海损,A选项当选。
修理费6万元属于共同海损,C选项当选。
第193条第1款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本题中,是为了保证船货安全,船长才下令抛弃了甲价值30万元的货物,故B选项属于共同海损。
第193条第2款规定,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