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自考题分类模拟5.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27256035 上传时间:2023-06-28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1.3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票据法自考题分类模拟5.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票据法自考题分类模拟5.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票据法自考题分类模拟5.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票据法自考题分类模拟5.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票据法自考题分类模拟5.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票据法自考题分类模拟5.docx

《票据法自考题分类模拟5.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票据法自考题分类模拟5.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票据法自考题分类模拟5.docx

票据法自考题分类模拟5

票据法自考题分类模拟5

一、多项选择题

1.票据权利按照不同标准可分为______

A.主权利和从权利

B.先序权利和后序权利

C.提示承兑权和提示付款权

D.原本权利和辅助权利

E.形式上的票据权利和实质上的票据权利

答案:

ABDE

[解答]本题属于对识记性内容的直接考查。

票据权利按照不同标准可分为:

(1)主权利和从权利。

(2)先序权利和后序权利。

(3)原本权利和辅助权利。

(4)形式上的票据权利和实质上的票据权利。

对于上述分类考生应熟练掌握。

答案为ABDE。

2.下列关于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与实质上的票据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有______

A.持票人所持票据只要形式合法,就具有形式上的票据权利,真正享有票据权利的,是实质上的票据权利

B.持票人所持票据只要形式合法,不一定具有形式上的票据权利,真正享有票据权利的,是实质上的票据权利

C.一般而言,形式上的票据权利和实质上的票据权利是一致的

D.当形式上的权利与实质上的权利不一致时,应以实质权利为准,但实质权利的行使应止于交易安全

E.当形式上的权利与实质上的权利不一致时,一律以实质权利为准

答案:

ACD

[解答]票据是一种完全证券,票据权利附载于票据之上,只要形式合法,票据又为收款人或持票人所占有,就具有形式上的票据权利,真正享有票据权利的,是实质上的票据权利,选项A正确,选项B错;同时选项C、D表述正确,选项E错。

答案为ACD。

3.下列对票据权利的内容表述正确的有______

A.提示承兑权

B.提示付款权

C.给付受领权

D.债权请求权

E.追索权

答案:

ABCE

[解答]票据权利包括:

(1)提示承兑权或者提示付款权;

(2)追索权;(3)给付受领权。

答案为ABCE。

4.以下不是以票据法上方法取得票据的有______

A.甲为支付劳务费签发现金支票一份给张某

B.甲将一张自己为收款人的支票赠与乙,甲作单纯交付,未作背书

C.甲作为本票的出票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后收回本票

D.甲公司将乙公司兼并,在乙公司被注销前乙公司将其名下的票据背书给甲公司

E.甲为一张未到期票据的持票人,甲死亡,其妻作为继承人取得票据

答案:

BDE

[解答]本题考查票据权利的取得事由。

选项A中票据权利因签发而取得,选项C中票据权利因清偿而取得。

我国现行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应以背书方式转让,不允许票据权利仅仅通过单纯交付方式而转让,对于以企业合并、继承等非经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的,须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因此,选项B、D、E均不属于以票据法上方法取得票据。

答案为BDE。

5.票据权利的转让方式有______

A.背书转让

B.不背书转让

C.以单纯的交付方式

D.票据清偿

E.当事人转让

答案:

AC

[解答]票据权利的转让方式有两种:

背书转让票据权利和以单纯的交付方式转让票据权利。

答案为AC。

6.下列属于因票据行为而取得票据的是______

A.因票据的签发

B.因票据背书转让

C.因善意取得

D.因清偿而取得

E.因法人合并而取得

答案:

AB

[解答]因票据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的情形包括:

因票据的签发、票据权利的背书转让、票据保证而取得票据权利;因汇票承兑或参加承兑而取得票据权利;因支票保付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

选项C、D、E属于因法律事实而取得票据权利。

答案为AB。

7.下列哪种取得方式不属于我国《票据法》上所规定的善意取得?

______

A.明知抗辩事由的存在仍支付对价取得票据的

B.明知其是无处分权人仍支付对价取得票据的

C.拾遗取得票据的

D.由无处分权人赠与的

E.善意并支付对价取得无效票据

答案:

ABCDE

[解答]构成善意取得必须符合:

持票人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受让票据权利,受让人无恶意或过失;须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须给付对价。

A、B选项均有恶意,所以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

C选项未支付对价。

D选项属于法律规定的无偿取得。

E选项,票据无效。

答案为ABCDE。

8.票据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有______

A.须从有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B.须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C.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受让票据权利

D.须给付对价

E.须为善意

答案:

BCDE

[解答]本题考查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属识记内容。

完全符合以下条件的,构成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1)持票人须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受让票据权利。

(2)当事人依据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3)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权利时无恶意或过失。

(4)须给付对价。

答案为BCDE。

9.下列属于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的方式的是______

A.因签发票据而获得票据权利

B.因背书而取得票据权利

C.善意取得

D.拾得票据

E.因承兑而取得票据权利

答案:

AC

[解答]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票据权利的取得不以原权利的存在或者不以原权利人的意志为依据的情形,包括因签发票据而取得票据权利和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两种情形。

答案为AC。

10.我国《票据法》规定,有关本票的______,除适用本票的特别规则外,适用票据法有关汇票的规定。

A.背书行为

B.保证行为

C.付款行为

D.追索权行使行为

E.承兑行为

答案:

ABCD

[解答]根据《票据法》第80条规定,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适用本票的特别规则外,适用票据法有关汇票的规定。

我国本票无承兑制度。

答案为ABCD。

11.导致票据权利绝对消灭的情形包括______

A.票据被背书人丧失其追索权

B.某支票被付款人正确付款

C.票据上的最终债务人清偿追索

D.某本票被小偷偷走后抛弃

E.票据合法背书转让

答案:

BC

[解答]票据权利的消灭可分相对消灭和绝对消灭两种。

引起票据权利绝对消灭的事由主要有:

(1)付款人或承兑人为票据付款;

(2)时效期间的届满;(3)票据别除权;(4)不得变动之记载事项的更改、变造;(5)涂销。

答案为BC。

12.引起票据权利相对消灭的事由主要有______

A.清偿

B.抵销

C.免除

D.追索权的丧失

E.票据别除权

答案:

ABCD

[解答]票据权利的消灭可分相对消灭和绝对消灭两种。

引起票据权利相对消灭的事由主要有:

清偿、抵销、免除、追索权的丧失等。

答案为ABCD。

1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下列对于票据权利行使时间的说法正确的有______

A.提示承兑的权利,应当至迟在到期日后15天内行使

B.定日付款的汇票,提示承兑的时间为到期日前

C.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承兑的时间为到期日前

D.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承兑的时间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

E.我国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2个月

答案:

BCD

[解答]根据《票据法》规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选项B、C正确;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选项D正确,选项A错;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选项E错。

答案为BCD。

14.对于票据权利的行使地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有______

A.一般债权的行使地点,有约定的按约定

B.一般债权的行使,若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在票据债务人的所在地履行债务

C.一般债权的行使,若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给付货币的,在票据债权人的所在地履行债务

D.票据上无票据债务履行地点的,在商事主体付款人或承兑人的营业场所或其代理人的营业场所

E.在D项所述情况中,若债务人是商事主体以外其他主体的,在付款人或承兑人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进行

答案:

ACDE

[解答]一般债权的行使,若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而不是一律在票据债务人的所在地履行债务,选项B错;其他选项表述均正确。

答案为ACDE。

15.票据权利的保全措施包括______

A.承兑

B.保证

C.遵期提示

D.提供拒绝证明

E.追索

答案:

CD

[解答]票据权利的保全措施包括:

遵期提示,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以及提供拒绝证明。

答案为CD。

二、简答题

1.简述票据权利的特征。

答案:

(1)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

(2)票据权利与票据密不可分。

票据权利以票据为其载体,票据以票据权利为内涵。

(3)票据权利具有承兑或付款提示权及追索权的双重性。

2.简述票据权利的分类。

答案:

(1)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票据权利的主从关系为依据,可以将票据权利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2)先序权利与后序权利。

这是以权利行使顺序先后为标准的分类。

(3)原本权利与辅助权利。

这是以权利是否具有辅助性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4)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与实质上的票据权利。

这是以权利的形式与内容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3.简述票据权利包括的内容。

答案:

(1)承兑或付款提示权。

①提示承兑权。

提示承兑权,是指请求汇票付款人为汇票承兑的权利。

②提示付款权。

提示付款权,是指请求付款人为票据付款的权利。

(2)给付受领权。

受领权,是指票据权利人接受票据付款人或票据债务人所为给付的权利,又称“给付受领权”。

(3)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收款人或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金额、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权利。

4.简述票据债权与其他债权的不同。

答案:

基于债的相对性,其他债的关系中,义务人就权利主体是明确的,故而一到履行期就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不问债权人是否提出履行义务的请求,只要债务人未依法或依约履行债务,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票据债务则不然,基于票据的流通性,票据签发后,就存在潜在的转让。

并且票据的转让无须通知票据债务人。

因此,票据债务人于票据到期日并不知谁是票据权利人,这就要求票据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提示票据,让票据债务人明白票据金钱给付的对象。

票据债权人未提示付款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

据此,受领权的行使,首先应当提示付款。

5.简述票据权利的取得事由。

答案:

票据权利的取得,即票据权利的发生。

引起票据权利发生的事由有票据行为和其他法律事实。

(1)因票据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

①因票据的签发而取得票据权利。

②因票据权利的转让而取得票据权利。

③因汇票承兑或参加承兑而取得票据权利。

④因票据保证而取得票据权利。

⑤因支票保付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

(2)因其他法律事实而取得票据权利。

①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②票据权利因清偿而取得。

③票据权利因非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发生事由而取得。

6.简述票据转让与一般民事权利转让的区别。

答案:

一般民事权利的转让方式只要不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都应认许。

以充分体现民法意思自治、私法自治原则。

票据权利的转让则应完全纳入法律预先为其设定的轨道,按法律规定的转让模式进行。

法律未规定的,当事人不得另行确立转让方式。

具体地说,票据的运作必须按照票据法设定的运作规程进行,否则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7.简述票据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答案:

(1)持票人须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受让票据权利。

(2)当事人依据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3)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权利时无恶意或过失。

(4)须给付对价。

8.简述票据权利取得的分类。

答案:

票据权利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

票据权利原始取得是指票据权利的取得不以原权利的存在或者不以原权利人的意志为依据的情形。

原始取得的情形有两种。

一是票据以及票据权利在取得前该票据以及该权利不存在,属于新作成的票据以及新发生的权利。

因票据的签发而取得的票据权利属于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二是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票据的善意取得人其所得之票据权利并非依据原权利人的意志,故为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票据权利基于原权利人的意志而取得的方式。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在票据权利获得之前,该权利已经存在;其二,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以原权利人的意志为依据,经原权利人同意。

票据权利的背书转让就是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9.简述票据权利的行使方式及提示票据的主要作用。

答案:

(1)票据权利的行使应当以如下方式进行:

①提示票据。

②追索权的行使除应当以上述方式进行外,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2)提示票据的主要作用有三个:

①使债务人知道票据债权人为何人。

②便于债务人收回票据或在票据上作出记载。

③通过意思通知催告票据债务人为给付。

10.简述票据权利行使时间的内容。

答案:

票据权利不同于一般债权,票据权利的行使受短期时效的限制,权利人更应当关注权利行使的时间。

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因票据权利的内容而有所区别。

提示承兑的权利,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出票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提示付款的权利应当在到期日前行使;见票即付的票据,应当在出票后法定时间内行使。

到期日届至后权利人应及时行使权利,否则权利将因时效期限的届满而消灭。

追索权应当在可行使追索权时起,时效期间内行使。

三、论述题

1.试述票据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在转让上的差异。

答案:

票据的转让有别于一般民事权利的转让。

一般民事权利的转让只要不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都应该认许,以充分体现民法意思自治,私法自治原则。

票据权利的转让则应完全纳入法律预先为其设定的轨道,按法律规定的转让模式进行。

法律未规定的,当事人不得另行确立转让方式。

具体地说,票据的运作必须按照票据法设定的运作规程进行,否则不发生票据法上的转让。

2.票据权利消灭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答案:

(1)票据权利的相对消灭。

引起票据权利相对消灭的事由主要有:

清偿、抵销、免除、追索权的丧失等。

(2)票据权利的绝对消灭。

全部票据关系均不复存在的,为票据权利的绝对消灭。

引起票据权利绝对消灭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付款人或承兑人为票据付款。

②时效期间的届满。

③票据别除权。

④不得变动之记载事项的更改、变造。

⑤涂销。

3.试述票据权利的保全及我国《票据法》对其的相关规定。

答案: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因时效等原因而丧失所进行的维护票据权利的行为。

由于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会产生保全票据权利的效果。

因此,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又是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

然而,票据权利的保全未必都是通过行使票据权利来实现的。

英国票据法将拒绝证书的作成、将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情形通知前手都规定为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

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这些行为,持票人将丧失追索权。

我国《票据法》规定: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同样收款人或持票人保全票据权利的时间也为法律所规定,属于法定期间。

收款人或持票人保全票据权利的处所就是行使票据权利的处所,应当是票据记载的付款地,票据未记载付款地的,应在付款人或被追索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进行。

收款人或持票人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

以通过行使票据权利而中断票据时效的,以对票据债务人请求履行票据义务的方式(催告方式)进行。

以通过行使权利避免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之票据权利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提供拒绝证明。

不同的国家关于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具体要求不同。

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涉外票据,关于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关于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

四、案例分析题

甲拾得一张出票人为红林公司、收款人为宏宇公司的汇票后,以宏宇公司的名义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乙,乙支付了对价。

乙要求付款时被拒绝。

此时,宏宇公司认为自己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要求乙返还票据。

乙辩称其对甲非处分权人并不知情,其已经善意取得了票据权利。

[问]1.何谓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答案:

持票人善意地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受让票据的,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2.乙是否构成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为什么?

答案:

本案中乙构成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因为其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①持票人须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受让票据权利。

②当事人依据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③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权利时无恶意或过失。

④须给付对价。

受让人取得票据未给付对价的,其地位不优于前手。

本案中乙均符合上述要件,故构成对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3.宏宇公司认为自己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它能否要求乙返还票据?

为什么?

答案:

宏宇公司不能要求乙返还票据。

无论原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的原因如何,均不得向善意取得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原票据权利人因他人善意取得票据而丧失票据权利。

刘某拾得票据金额为5万元的现金支票一张。

该支票的出票人为某保险公司,收款人为投保人(受益人)邱某。

刘某于是冒充邱某签名,将自己记载为被背书人,并对朋友方某称该支票是自己劳务所得,因担心去自己的开户银行兑现时被银行扣抵自己先前所欠贷款,从而无法利用该支票的票款来周转,所以愿意以4万元背书转让该支票给方某。

方某半信半疑受让了该支票,随后,方某到某商店购物5万元,并将先前所得5万元支票背书转让给该商店,商店随即持票到某开户银行结算,发现该支票已经于该商店得到它的当日被挂失,但至今没有进行公示催告。

[问]4.本案中各环节的持票人的性质和地位如何?

为什么?

答案:

本案中邱某、刘某、方某和某商店先后成为持票人。

刘某恶意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属无权利持票人。

方某取得票据虽然不是出于恶意,但以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须接受抗辩,属于瑕疵权利持票人。

某商店善意取得票据,属于完整权利持票人。

5.本案中谁该承担票据责任?

为什么?

答案:

出票人保险公司,背书人邱某、刘某和方某都是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之人,都应当对最终持票人某商店承担票据责任。

保险公司或者邱某的挂失止付不能有效防止被第三人善意取得。

但是,邱某没有在票据上签章,所以不承担票据责任。

1996年1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双方约定:

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空调100台,价款为25万元,交货期为1996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

1月2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25万元,到期日为1996年4月24日。

2月10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23.6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

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甲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S银行遂直接向该公司交涉票款。

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不予付款。

1996年11月2日,S银行又向其前手乙公司追索货款,亦未果。

为此,S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汇票的承兑人甲公司偿付票款25万元及利息;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甲公司辩称,争议的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其签发并经承兑,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据之嫌,故拒绝支付票款。

乙公司辩称,甲公司约定的履行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可以延期交货,但汇票追索时效已过了6个月,S银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问]6.甲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为什么?

答案:

甲公司应当履行付款责任。

因为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承兑人(其同时也是出票人)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付票款,该抗辩事由只是对乙公司的抗辩事由,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

S银行通过贴现,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经原持票人背书后成为新的善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S银行在承兑期间提示承兑,甲公司不能与持票人的前手即乙公司的抗辩事由来对抗S银行,甲公司应履行其付款责任。

7.乙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答案:

乙公司不负担连带责任。

因为S银行的追索权时效已届满。

虽然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依法被追索和现追索的金额和费用。

但行使本规定票据权利的一个根本性前提是法定时效期未过,所以,在本案中,讼争的商业承兑汇票在1996年4月24日被拒付后,S银行有权在法定期间内向前手即背书人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但S银行并未及时行使这一权利,直到1996年11月2日才对前手进行追索,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追索时效。

因此乙公司不需承担连带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