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反违章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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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调解决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分公司安全监督部检查光伏电站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五)分公司安全监督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反违章工作的检查和复查。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五条深入开展反违章工作是电力安全“预防为主”方针的客观要求和重要内容,光伏电站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检查,实行分层负责,分层考核。
第六条反违章人人有责。
每一个职工不仅自己有不违章的责任,还负有劝阻和举报他人违章、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抵制领导违章指挥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违章作业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教育有关责任人,并制定和落实整改与防范措施。
第八条每年的“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求各级人员针对本岗位情况,从思想上、行动上检查反违章工作开展的情况。
对查出的违章现象和处理情况进行全公司通报。
第九条光伏电站站长是本光伏电站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反违章工作应予以充分重视,应严格要求各级人员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十条反违章活动是安全活动的重点,光伏电站应积极开展反违章活动,活动情况应有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外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到光伏电站施工,光伏电站应配备安全人员,并应经常到施工现场检查,对施工中检查到的违章行为必须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反违章工作是安全监督工作人员的重点工作,各有关人员应严格把关,光伏电站对发现的习惯性违章作业,不论是否造成后果,一律予以批评和处罚。
第十三条对发现并及时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的人员,光伏电站应书面报上级公司主管领导,经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章作业造成后果者,光伏电站应立即书面报告本上级公司主管领导,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对违章作业发现后不纠正、不制止者,与违章者同等对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同一光伏电站,同一运行值中,在一个月内重复发生违章作业,应加重处罚。
第十七条未列入违章行为事例范围的其它违章情况,光伏电站依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认定和处罚。
第四章违章行为
第十八条违章是指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章程,违反安全技术措施及交底要求所从事的活动。
违章分三种类型:
管理违章、行为违章、装置违章。
第十九条违章行为的具体表现。
一、管理违章:
是指从事电力设计、施工、物资、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规定要求制定规程、管理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管理违章行为的归类:
1.未及时落实国家、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2.未按要求制定有关运行、检修、维护规程制度;
3.制定的“反措”、“安措”计划不符合现场实际、不可操作或没能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反措”要求;
4.制定的标准低于国家电力行业标准;
5.设备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做及时更改;
6.没有更改设计而自行更改施工标准;
更改设计、施工后未更改竣工图纸;
7.对违章不制止,不按照制度采取管理措施;
8.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9.未认真落实上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
10.安全生产各种措施、计划资金不落实;
11.违章使用临时工;
12.不能及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13.其他经上级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部门认定的管理违章行为。
二、行为违章:
是指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设计、施工负责人、作业人员违反保证安全的规定、制度及措施,违反国家及行业技术规程、条例以及保证人身安全的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等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工程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的规定而进行的设计,也属于一种违章行为,归为此类)。
行为违章主要表现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一)违章指挥行为归类
1.不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进行指挥;
2.现场指挥不符合有关规定;
3.组织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参加电力生产工作;
4.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拍板、不指挥,等上级人员拿出工作意见;
5.对各种违章现场不制止、不考核;
6.插手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
7.越权管理,代行下属人员的指挥;
8.其他经上级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部门认定的违章指挥行为。
(二)违章作业行为归类
1.组织措施与两票的填写、执行
(1)作业前未按规定提前勘查现场;
(2)设备图纸资料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
(3)无票工作或无票操作者,《安规》规定除外;
(4)冒用他人名字签发工作票、批准操作票或许可工作票,未造成事故;
(5)工作票签发和许可漏项,安全措施不全,错画示意图;
(6)未经明文公布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
(7)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不随身携带工作票;
(8)签发、受理不合格的工作票、操作票、命令票;
(9)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未交代现场安全措施就许可工作或未现场检查验收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10)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不交待清楚工作地点和保留的带电部位及安全注意事项即履行许可工作手续;
(11)工作票未终结或安全措施未全部拆除即对设备送电;
(12)不按规定召开班前、班后会;
(13)不执行作业安全措施票。
操作、施工无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及未进行危险点分析者;
(14)不执行安全规程或对现场情况不了解,盲目指挥;
(15)在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做与监护无关的工作或擅自离去,使工作或施工现场失去监护及监护不到位;
(16)工作准备不充分延误了工作时间;
(17)其他经上级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部门认定的组织措施与两票填写、执行方面的违章行为。
2.违规倒闸操作
(1)倒闸操作前未核对倒闸编号和名称;
(2)电气倒闸操作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
(3)雷雨天气进行倒闸操作;
(4)倒闸操作不执行“唱票复诵制”,不认真执行操作步骤;
(5)未准备好安全工器具就进行操作者、倒闸操作不正确使用绝缘手套;
(6)单人进行操作;
(7)停电操作时不验电就装设接地线或合上接地闸刀;
(8)其他经上级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部门认定的倒闸操作违章行为。
3.现场安全措施
(1)正常运行、检修作业前未按规定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合格、漏项,任意拆除或变更安全措施;
(2)工作人员到达工作现场后,工作负责人不宣读工作票,不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现场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就开工;
(3)电气作业不停电或停电后不验电、不挂地线就进行作业但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等后果;
(4)使用未经试验或试验合格期已过、无合格证标签的安全工器具;
(5)作业现场的孔、洞、沟未设安全围栏;
(6)作业现场工作临近带电设备未设围栏和悬挂警示牌等;
(7)高空作业、起重作业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8)高处作业时,检修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而未采取防坠落措施;
(9)部分停电工作(临近带电设备),无可靠安全措施且无监护人;
(10)电气设备检修工作人员与带电设备不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11)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或未短接;
(12)作业人员未全部撤离现场即拆除地线;
(13)临时工作及事故抢修未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就许可工作;
(14)高空作业区域地面不设围栏、发生高空落物、冬季高空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15)擅自变动安全措施或扩大工作范围;
(16)作业现场未按完工后规定清理场地;
(17)其他经上级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部门认定的现场安全措施违章行为。
4.工作现场个人违章行为
(1)在检修维护作业时,未得到许可即开始工作;
(2)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和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绳)或安全带(安全绳)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
(3)工作中出现厂家人员、外协人员、民工在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现象的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
(4)在没有装设遮栏的平台或脚手架上工作不系安全带;
(5)高空作业中无保护移位;
倚坐在高空平台栏杆上;
在高空无栏杆的构架上直立行走;
(6)高空作业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或使用不合格的起重工具进行起重作业;
(7)梯子登高无专人扶守,未采取防滑、限高措施;
(8)使用不合格的梯子或未按规定使用梯子以及人在梯子上移动梯子;
(9)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10)利用管道、栏杆和脚手架等悬吊重物;
(11)工作人员误登电气设备、误动运行设备未造成后果;
(12)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进行测量工作;
(13)工作人员在未办理工作许可前跨越安全遮栏工作;
(14)擅自拆除挪动安全警戒装置者、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15)其他经上级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部门认定的工作现场个人违章行为。
(三)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归类
1.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等除外)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使用不当,从事检修工作不穿工作服;
2.进入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裤、拖鞋、露趾凉鞋,女同志穿裙子、高跟鞋;
3.从事检修、维护、运行工作时不按规定着装,将衣服袖子卷起或将衣服敞开;
4.工作现场发生打、骂架或嬉闹;
5.酒后上班或酒后作业者、冒险作业;
6.其他经上级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部门认定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三、装置性违章:
是指工作现场的装置、设施、环境、安全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装置性违章的归类:
1.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2.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规定;
3.作业现场不能保证满足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4.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5.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备不全、数量不足、质量不良;
6.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防火设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
7.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点、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
8.设备在非安全状态下运行;
9.运行设备设计、安装不符合相关规程要求;
10.其他经上级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部门认定的装置性违章。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由上级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部门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考核依据本制度和上级公司奖惩规定进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光伏电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2014.01.15)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