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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第12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13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4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有关规定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15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16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证明的以及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18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19条 

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20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1条 

企业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第22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3条 

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4条 

企业执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执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执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每日连续工作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25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特殊任务时,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不得违背国家规定。

第26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及企业劳动合同执行。

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27条 

职工每月平均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岗位工资报酬。

第28条 

企业实行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协议书为准。

第29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职工工资内部核算各班、组可指派专人负责监管,执行有偿服务。

第30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本月工资于次月结算后15日前支付。

第31条 

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

各班、组的自行罚款,可报上级批准后作班、组费用支付。

第3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33条 

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

第五节 

社会保险

第34条 

企业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 

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职工守则

第35条 

遵守法制

学习理解并摸范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学习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争当一名好员工。

第36条 

热爱集体

和企业荣辱与共,关心企业的管理和效益,多提合理化建议,树立“团队、协作、责任”的企业精神。

第37条 

听从指挥

服从领导听指挥,按时优质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决支持,热情帮助领导开展工作。

工作中不玩忽职守,认真负责。

不造成渎职事故。

第38条 

严守纪律

不迟到,不早退,出满勤,干满点。

上班有任务时,不饮酒,不打牌,不打架斗殴,不在禁烟区吸烟,不私拿或损坏公物,不做有损团结的事。

第39条 

讲礼貌,重仪表,讲卫生

与人相近,主动问好,不讲脏话,不流言蜚语,不论人长短,严禁用不客气的言行待人。

保持衣冠整洁,注意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第40条 

尊敬客户

对待客商语气温和、文雅、客商询问,有问必答,有礼有节,不收受礼品,敲诈客商。

第41条 

保持廉洁

不拉关系图私利,不偷窃,不循私舞弊,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打击歪风,树立正气。

第42条 

严守机密

不与外部人员评论本公司的一切事物,不议论外单位人员的是非,保持优良作风,坚持组织原则。

第43条 

讲诚信

对人以诚相待,不欺诈,对组织不撒谎,不隐瞒,不做对集体工作和人群有损害的事和行为,不口是心非,发扬事实求是的优良作风。

考勤及请假制度

第44条 

为加强员工的考勤工作,切实有所遵循起见,特依据职工守则及有关规定,订立本制度。

第45条 

公司各部门及班组的考勤管理统一接受办公室的领导,并指派专职(兼职)的考勤人员监督、检查。

第46条 

设立考勤记录及请假记录,由经办管理人员于月底或次月1—2日报企业领导审查。

第47条 

工作时间

1、逾规定时间到工时:

(1)超过3分钟至15分钟为迟到。

(2)超过15分钟至1小时以内,按旷工一小时论。

(3)超过一小时按旷工半日论。

(4)月累计迟到4次者,按旷工一日论。

2、未按规定时间提前下工时:

(1)提前15分钟以内下班者为早退。

(2)超过15分钟提前下班者按旷工半日论。

(3)月累计早退四次者,按旷工一日论。

第48条 

请假

1、凡请假者,必须先填写请假单,请假单是管理人员登记考勤的主要依据。

2、员工因事请假应于前一日下午6时前申请,经主管查实认可批准后方为有效。

3、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班、组长审批,超过3天者由班组长审批后报主管领导审批为准。

班、组长(副组长)请假1天以上由主管领导审批。

4、因天灾、人祸或其他不可抗拒的情形,不能先行批准的,须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

虽经请假但期满不上班且未续假者,亦以旷工论。

5、请假事由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后,按旷工论。

6、员工出勤日月平均不得少于21天。

7、旷工:

(1)凡未按上述4、5条款规定而未上班者,均以旷工论。

(2)旷工半日者扣除当月工资30元。

(3)旷工一天扣除当月工资50元。

(4)月旷工二天,给予警告处分,并给予罚款。

(5)月旷工三天,给予记过处理,并给予罚款,连续旷工三天作自动解除合同。

(6)年累计旷工七日者,给予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49条 

轮休假

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统一由各班、组安排轮休,且报办公室批准备案,不按班、组安排者以旷工论。

第50条 

员工年出勤必须保证251天,月平均21天。

劳动纪律管理准则

为保证员工有序高效安全地完成各项任务,故制定此准则。

第51条 

认真学习和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服从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

第52条 

工作期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第53条 

上岗时,精神振作,衣冠整洁,过度疲劳不上班。

第54条 

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不偷懒、不怠工,不有意延误任务完成,不抢干轻便活。

第55条 

工作期间,不打牌、赌博,不打闹嬉戏,不打瞌睡。

第56条 

工作期间,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不喝酒、不吸烟,保持良好卫生习惯。

第57条 

爱护公物,不牟私利,不损坏,不盗窃。

第58条 

搞好内、外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勾心斗角,不拉帮结派,造谣滋事。

第59条 

端正工作作风,不得对同事,领导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

第60条 

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不做不议有损企业形象的言行。

第61条 

不强行要价,抵制管理,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第62条 

尊重客商,不得敲诈钱物。

第63条 

加强组织观念,不得无理违抗顶撞领导工作安排和调遣。

第64条 

端正劳动态度,不讲怪话,不搞小动作,引响他人工作情绪和煽动他人停工、怠工。

第65条 

增强民主集中制原则意识,对领导管理有不同意见,应提建议或婉转说明,不得任意谩骂和违抗指挥。

第66条 

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对附营业务外收入的资金,要纳入财务统一核算分配,不得搞帐外分配,不得徇私舞弊,未经有关领导同意,不得任意查帐看帐。

第67条 

热爱集体,不得向外泄漏公司业务机密(含不可公示的文件)或论长论短,不得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第68条 

增强工作责任心,不玩忽职守,不得有失职行为而造成事故。

第69条 

增强文明道德观念,不在工作中打架斗殴,相互谩骂。

第70条 

爱护培养新员工,不得刁难、欺诈,也不得私自请人代班顶班。

第71条 

严格遵守用工单位工艺规范、工作规范和各项操作规程。

安全卫生操作准则

第72条 

提高安全生产的思想意识,把安全工作和职工生命安全摆在我们工作的首位。

负责人要为职工负责,职工要为个人和集体负责。

第73条 

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中一切行动听从领导安排、调度。

第74条 

进入现场作业,精力要集中,情绪要稳定,穿戴要整齐,装束要有序,严禁穿拖鞋、打光脚。

第75条 

互相监督,过度疲劳者,应告知领导,劝其脱岗,不得强行作业。

第76条 

装卸、搬运时一般不得少于2人,如高处作业,容器内作业等,管理人员或用工单位应派人现场监督指导。

第77条 

高处作业,不得任意抛接物品,不得攀坐不安全位置(如车厢边缘等)。

第78条 

对超高、超重作业,不违章,不冒险蛮干,应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对无视安全,强令指挥的应拒绝执行,并即时向现场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汇报。

第79条 

加强员工之间团结合作,不可施展小动作,造成他人伤害。

第80条 

班前作业,应对装卸用具、机械、场地及环境进行安全检查;

禁止夜间无照明作业。

第81条 

操作机械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维护人身安全及设备安全,未经培训者,不得自行、单独作业。

第82条 

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防火规章,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的物品进入场所。

严禁在工作区内非吸烟处吸烟。

第83条 

严禁饮酒后上班或上班中饮酒。

第84条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上下班期间严禁乘坐无牌照车辆和人货混装车辆及疲劳、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

第85条 

在装卸搬运作业中,应注意车辆起动,货物倒塌、掉落造成伤害,不得自行操作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动力机械设备。

第86条 

根据物资的性能、形状、作业环境选用适当的工具和采用正确的装卸工艺,不能勉强操作。

第87条 

严格遵守“装卸搬运安全化学危险物品操作规程”对易碎、易爆、易燃等用品,作业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掷、撞击、甩摔,造成人身伤害和物品损失。

第88条 

对有毒、易腐蚀、有辐射等危险品的装卸,必须有现场管理人员指挥和有相关的防范措施,不得自行蛮干。

第89条 

职工在装卸搬运过程中,有身体不适,如头昏、头晕、眼花等,应即时向领导汇报,即时应诊。

第90条 

作业区域内发生事故,员工有及时抢救,保护现场的责任,并即时向领导汇报。

员工奖惩制度

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激励职工工作责任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91条 

本单位员工之奖励,分表彰、记功、奖金、晋升四种,其处理如下: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给予表彰。

(1)品德良好,且有具体事迹者。

(2)有利本公司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者。

(3)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且有具体行为表现者。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给予记功。

(1)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楷模者。

(2)努力工作,身先士卒,群众公认且有事证者。

(3)维护集体,团结同志,帮助员工且有行为者。

(4)及时制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有表现者。

(5)爱岗敬业,争当一流,作出贡献且有事证者。

3、有下列情况之一,可选拔晋升。

(1)记功在两次以上者。

(2)品德端正,办事公正,业务表现有卓越的,才能且有表现者。

(3)敢于抵制歪风邪气,举报有损企业利益行为且有具体事迹为证者。

(4)组织观念强,能团结员工且有事迹表明者。

(5)爱岗敬业,工作有特殊贡献,使公司增加效益或减少损失有重大表现者。

(6)团结员工有组织能力者。

4、上述奖励,均可发放奖金,奖金之数额视实践贡献之价值决定,所谓晋升,一是奖金幅度增大;

二是可选拔到领导岗位上。

第92条 

员工之惩戒分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合同四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

(1)工作中经常迟到、早退者。

(2)安全意识不强,上班穿拖鞋、打赤脚,行为不检。

(3)劳动态度不端正,工作消极,精神萎靡,效率低下(如工作中拖延等)。

(4)工作场所打牌赌博并影响工作的。

(5)随心所欲,自行讨价还价,影响企业声誉和工作开展的。

(6)流言蜚语,讲怪话,影响他人工作和企业形象的。

(7)自由散漫,串岗影响企业和他人工作者。

(8)对客商不恭,乱收其费用者。

(9)违反安全操作准则者。

(10)违反用工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记过。

(1)警告处分两次以上者。

(2)有旷工行为者。

(3)因工作渎职而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4)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拉帮结派、破坏团结,影响企业生产和工作秩序者。

(5)违抗、顶撞现场管理人员及用工单位管理人员,不听从工作安排和调遣者。

(6)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侵吞或瓜分集体和企业利益者。

(7)在非吸烟区吸烟者。

(8)酒后上班或上班时饮酒。

(9)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谣撞骗者。

(10)对同事有胁迫、恫吓、欺骗行为或发生口角者。

(11)散播有损本公司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2)严重违反安全操作准则而造成损失者。

(13)故意对外泄漏公司不宜公开的信息和经济秘密。

(14)未遵守用工单位工艺规范、工作规范和各项操作规程者。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1)违反劳动合同条款,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

(2)不听劝告,旷工行为严重的。

(3)酗酒滋事,妨害工作秩序的。

(4)恶意行凶、打架,任意谩骂上级主管人员的。

(5)胁迫上级主管,蓄意违抗合理指挥,不听从工作安排和调动的。

(6)有煸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

(7)触犯刑律者。

(8)有二次记过处分者(含二次)。

(9)散播有损公司的谣言,而严重妨害工作秩序者。

(10)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不听劝告者。

(11)本单位员工亲属参与闹事未听从劝告者。

(12)非法占有公司、同事、顾客及用工单位财物者,除解除劳动合同外,情节严重者报有关单位处理。

4、上述惩戒均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10—50元(其他制度中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给单位造成财产损失(含无形财产)应予赔偿。

第93条 

对员工的奖惩,由职工所在班、组根据本制度的有关条款提出书面意见,提交办公室,报送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94条 

其他未经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戒的事项,经调查了解后,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

第95条 

班组内在坚持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中,对员工的罚款上交 

财务后可返回该班组作集体事业费用支付,企业领导人在检查各班组工作时,对员工的违纪罚款,各班、组长应负连带责任(含罚款)。

第96条 

班、组在工作中有管理不力的,班、组长可引咎辞职。

第四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97条 

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企业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98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99条 

严格遵守企业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100条 

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

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101条 

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企业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102条 

未经企业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营业。

第五章 

附则

第103条 

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104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105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106条 

本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参加(或全体职工)讨论,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107条 

本制度自2014年10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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