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在作业规程作具体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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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第三百一十七条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第三百三十七条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

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14)

《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必须编制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

第二十七条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

第四十一条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容。

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第五十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五十三条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四条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七条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八条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六十条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倾斜井巷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十二条开采近距离煤层,上一煤层采用刀柱法、条带法或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下一煤层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1、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2、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

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

倾角大于15°

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

倾角大于25°

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3、液压支架必须接顶。

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

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4、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八条采用放顶煤开采时:

1、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工作面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第七十二条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

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移动刮板输送机的液压装置,必须完整可靠。

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

第七十四条在使用耙装机时,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

严禁在耙斗运行围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

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

倾斜井巷倾角大于20°

时,在司机前方必须打护身柱或设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

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

第九十条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地区、构造应力区、集中应力区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二条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停止行车;

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

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第九十六条从报废的井巷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九十九条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处理堵塞时应遵守本规程。

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

严禁煤仓、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

煤仓与溜煤(矸)眼有淋水时,必须采取封堵疏干措施;

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

第一百一十二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

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

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一十四条采区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

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第一百二十七条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

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四十条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百五十六条矿井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一百六十二条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二百一十二条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爆破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围等的专门措施。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硐室,爆破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

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小于30min。

第二百一十四条突出的煤必须及时清理,以防自燃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清理突出的煤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以及瓦斯超限、出现火源、再次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一十五条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第二百一十八条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第二百一十九条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

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二十三条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五条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六十四条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二百六十九条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应当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百七十条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用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和改造含水层或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测,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有效防止底板突水。

上述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一)采取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承受的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订安全措施。

(二)承压含水层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时,必须采取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加抗灾强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第二百七十三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具有独立供电系统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

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

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必须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老矿井不具备建筑水闸门的隔离条件,或深部水压大于5MPa,高压水闸门尚无定型设计时,可以不建水闸门,但必须制定防突水措施。

第二百七十六条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第二百八十五条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第二百八十七条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开采期间各项安全防措施。

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在开采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明确安全措施。

第二百九十四条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住的有毒、有害气体突然涌出。

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百二十二条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百二十三条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百二十九条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

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第三百八十条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

在井筒作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百四十八条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第四百九十八条制定需矿山救护队执行的排放瓦斯、启封火区、震动爆破、反风演习等安全技术工作的安全措施时,矿山救护队必须参加。

综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工作面设计工作面设计工作面设计工作面设计

第1条:

工作面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文件规定,设计规、合理。

第2条:

设计巷道宽度、高度时应从综掘机、临时轨道、支护以及绞车、车场等方面予以验算,要求巷道宽度不得小3.4米,巷道高度不得小2.5米,并铺设临时轨道。

第3条:

地质说明书、地质预报、相邻工作面顶板监测资料、设计图纸完整,容齐全规,报审及时,审批手续完备。

二、生产管理

第4条:

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符合现场实际,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施工,生产条件变化时要及时制定补充措施。

第5条:

劳动组织合理,严格按循环图表作业,正规循环率应保持在90%以上。

第6条:

施工工艺建议采用短掘短支方法,即掘一排(架)支一排(架),严禁超规定掘进。

第7条:

支护打眼机具数量必须配齐,每班配备不应少于3台。

第8条:

工作面设备安装完善,使用正常(通风、运输、供电、供排水、照明、通讯等)。

第9条:

各种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工作面现场悬挂巷道布置平面图、断面支护图、通风系统图、运输系统图等。

第10条:

施工严格按质量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消灭不合格品。

三、综掘司机操作

第11条:

司机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严禁非司机人员操作综掘机。

第12条:

每班必须配备两名司机,一名主司机负责开机操作,一名付司机负责监护。

第13条:

综掘司机操作时,必须认真做好开机前的检查准备工作,检查容包括机组工作机构、减速器、行走机构、装载部、刮板运输机、喷雾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系统以及顶板支护状况,确认安全完好后方可开机。

第14条:

开、停机作业按操作规定动作的开、停机顺序进行。

第15条:

遇到可能发生事故的情况时,方可采用紧急停机,紧急停机必须将电气开关箱、控制开关箱的全部操纵手枘置于停止运转位置,事故未处理完之前严禁将急停按钮复位。

第16条:

停止作业、检修、交接班时,必须将截割头落地,所有按钮、截止阀置于“关”的位置上,各操作枘位于中位,并断开所有电源和磁力起动的隔离开关。

第17条:

截割循环方式应遵循作业规程规定的进刀方式和截割循环程序。

一般原则是先掏槽、再水平截割;

先软后硬(先煤后岩),先截割四周再破碎中间;

或沿节理方向移动截割。

第18条:

司机截割过程中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不得有人员停留或作业,各运转部位不得有障碍物存放。

四、支护及顶板管理

第19条:

支护严格按支护操作规程进行,坚持敲帮问顶,规操作。

第20条:

锚杆(锚索)间排距符合规定,锚杆扭矩不得低于设计值,托板(锚梁)接顶严密。

第21条:

架棚棚距、叉角、迎(退)山角、棚梁扭矩、盘帮构顶符合规定,构木(木楔)打紧背牢。

五、综合防尘

第22条:

掘进作业时应使用、外喷雾装置,喷雾装置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装置水压不得小于1.5MPa。

第23条:

无喷雾装置或喷雾水压小于3MPa时,必须使用外喷雾和除尘器(除尘见机)。

第24条:

各点喷雾、洒水装置齐全有效,坚持洒水灭尘。

六、机电检修及设备管理

第25条:

机电设备实行包机制。

第26条:

综掘机及设备必须巡回检查,根据四检(班检、日检、旬检、月检)容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27条:

设备完好率达90%以上。

第28条:

各种设备的运行、检修、注油等记录齐全真实。

七、特殊施工

第29条:

综掘工作面遇断层、无炭柱、淋水加大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作业方式,采用震动炮、炮掘、撤离、增加支护强度等措施,避免强行截割,损坏设备。

第30条:

巷道拐弯开口段原则上采用炮掘,能采用机掘时要制定专门措施,炮掘期间要保护好综掘机和设备,防止炮崩。

第31条:

开口准备段炮掘长度不得少于70米。

第32条:

皮带机头峒室宽度不得小于4.3米,高度不得大于2.5米,长度不得小于10米,且必须加强支护,如加长(粗)锚杆、缩小锚杆间排距、增加锚索数量等。

第33条:

施工回采面运输顺槽的皮带安装按标准进行,掘进到位后不再拆除皮带。

第34条:

综掘搬家倒面工作必须制定专门的措施。

措施容包括综掘机、皮带等的拆安标准及注意事项、运送设备要求等。

八、安全管理

第35条:

各种安全保护设施齐全且灵敏可靠,任何人不得甩掉设备保护装置不用。

第36条:

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完备,防护性能可靠。

采掘面通风、支护等设计规及管理规定

一、采掘面设计分类及其分工

1、采掘两面设计包括工作面设计及其支护设计、通风系统设计、防尘系统设计、排水系统设计、安全检测系统设计等容。

2、工作面设计及其支护设计由生产科负责。

3、通风、防尘及检测系统设计由通风科负责。

4、供电、排水等设计由机电科负责。

5、工作面设计依据批准的采区设计和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地质说明书;

各系统设计依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矿井生产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及工艺,并经分管领导和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二、各系统设计规及要求各

(一)、通风系统设计

1、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设计

(1)、通风方式的选择及通风系统的叙述

(2)、工作面所需风量的确定

a)、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b)、按工作人员数量计算

c)、按工作面气温计算

d)、结合集团公司规定初步确定配风量e)、按风速进行验算

f)、确定所需配风量

(3)、抽出式通风机安装、移动、开停及日常管理等规定

(4)、采煤工作面通风管理有关规定

(5)、通风设施位置的确定及要求

附:

通风系统示意图(1:

2000)

2、开掘工作面通风系统设计及通风系统叙述

(1)、通风方式的确定

(2)、根据工作面送风距离选择局扇及风筒(叙述型号及有关参数)

(3)、开掘工作面配风量的确定

a)、按瓦斯涌出量计算b

)、按工作面人数计算

c)、按炸药量计算

d)、按局扇吸风量计算

e)、初步确定配风量

f)、按风速验算

g)、确定配风量

(4)、局扇的安装、使用以及风筒安设的有关规定

(二)、采掘工作面监测系统设计

1、分站类型、分站、动力开关安设地点及控制围

2、传感器的类型、数量和位置、瓦斯传感器报警、断电浓度及断电围

3、监测系统管理规定

监测装置布置图及断电控制接线图

(三)、采掘工作面排水设计

1、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条件设计

2、根据工作面地质条件确定排水方式及排水系统

3、水泵的选择

4、管路的选择

5、排水系统管理规定

排水系统示意图(1:

(四)、采掘工作面供电系统设计1

、供电电源的确定

2、工作面符合统计

3、变压器的选择

4、电缆选择

5、供电及设备管理规定

供电系统图及电气设备布置图

(五)、支护设计

1、采煤工作面支护设计

(1)、顶板管理方法及采煤方法

(2)、支架设计选型计算

a)、确定支护强度

b)、确定支架工作阻力

c)、确定支架出撑力

d)、确定支架最大结构高度、最小结构高度

e)、支架型号确定并对其参数进行叙述

(3)、端头及超前支护方式确定

(4)、工作面支护质量标准及要求

2、开掘工作面支护设计

(1)、巷道围岩条件叙述

(2)、支护方式的确定

(3)、支护参数的选择

(4)、支护材料的选择

(5)、工作面支护质量标准及要求附:

巷道支护设计图(1:

50)

顶板支护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一)采煤方面

第1条:

采煤工作面要根据相邻工作面的矿压观测数据,严格按规定进行支护设计。

确定的支护方式、支护参数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2条: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应在工作面投产前10天完成编制、审批、贯彻工作,并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室备查。

第3条:

工作面初采、末采、过地质构造、切眼扩刷、安装和回撤都必须制定顶板管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工作面初采必须按规定进行矿压观测工作,工作面结束后10天必须写出生产技术工作总结,并存档备查。

(二)开掘方面

每一开掘工作面设计前地质部门必须提供总工程师审查的地质说明书,生产技术部门依据地质报告、支护技术规、已掌握的支护监测资料进行支护设计,报总工程师批准。

生产设计部门在进行支护设计时,锚杆支护巷道顶部锚杆必须使用树脂锚杆,高应力区必须采用左旋螺纹钢全锚锚杆,帮锚杆回采侧推广使用玻璃钢锚杆,巷道两肩角锚杆推广使用多功能(调心)托板或楔形托板,巷道净断面尺寸必须按支护量最大允许变形后断面计算。

施工队组(区)技术员在开工10天前要编制好符合实际条件的作业规程。

作业规程要依据巷道断面、地质条件、采动影响、服务年限和其它具体情况综合验算支护设计参数,进一步确定支护形式。

支护相关参数如锚杆(喷)支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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