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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讲 改善民生 幸福中国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近年来,民生改革成为贯穿各项改革始终的热词,多项民生领域的改革成效显著。

一、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内涵及意义

加强以民生为基础的社会建设,是中国共产党人在不同历史时期制定发展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根本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全面转型的关键阶段,持续不断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更加突出的现实意义。

(一)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内涵

民生即人民生活,它关乎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层次性、发展性和全面性的特点。

民生问题既涉及到“衣食住行”等维持人民基本生活的底线需求,也包括政治、文化、民主与法制等重大社会问题;

人民既要有尊严的生活,也要尽可能地享有发展机会和发展平台;

既关乎自身需求,也要考虑子孙后代。

所以,民生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全面,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

从狭义上来讲,民生主要包括就业、分配、教育、社会保障、住房、人身安全等民众的基本生存和生活状态,是人与自然、社会、家庭和环境关系的体现。

从广义上来说,民生问题则涵盖了整个人类的休养生息问题,有关生理、生活、生产方面的一切正常需求与反映都是民生的范畴,它可以延伸到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任一领域,包括民众的基本发展机会、基本发展能力、基本权益保障等。

可以说,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一切经济活动的根本目的,人们奋斗拼搏所付出的一切努力都是为了实现更好的生活。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意义

1.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十八大报告中提到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在十六大、十七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努力实现新的要求。

这其中特别强调了要使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主要包括教育现代化基本实现、就业更加充分、收入分配差距缩小、社会保障全民覆盖、住房保障体系等基本形成,社会和谐稳定。

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任务十分艰巨,只有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过上更加美满幸福的生活,才是广大人民群众所期待的真正意义上的小康社会。

2.保障和改善民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本质要求

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和最终目的。

我国目前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社会主义新胜利,就必须要立足国情,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持社会公平正义,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

通过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解决收入分配差距等手段,保障和改善民生,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3.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局面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人民安居乐业。

而这一目标的实现恰恰需要通过保障和改善民生来推进。

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只有协调好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妥善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现实的问题,真正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才能让群众对党和政府产生极大的信任,对未来抱有热切的期待,才能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有序运行,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

民生和谐才能社会和谐,切实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不仅是治国理政之本,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二、2014年我国民生建设亮点扫描

2014年,我国民生改革步伐稳健,效果明显,从“单独二胎”政策的启动,到改革考试招生制度,再到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的公布,各项措施密集出台,掷地有声。

(一)2014年我国生育政策的调整和完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

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2013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议案,这是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是国家人口发展的重要战略决策,同时也顺应了群众期盼,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1.生育政策调整的原因

我国几十年来实施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了过低的生育水平,使社会日益濒临人口老龄化危机,让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考验。

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能有效应对和积极缓解人口结构性矛盾的长期影响,保持合理的劳动力数量和结构,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培育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新优势准备更为有利的人口条件。

第一,人口生育率较低。

目前,我国人口状况并不容乐观。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总人口为135404万人,全年出生1635万人,死亡966万人;

人口出生率由1970年的33.4%下降到2012年的12.1%;

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70年的25.8%下降到2012年的4.95%;

妇女总和生育率由1970年的5.8%下降到2012年的1.5%~1.6%,比2000年下降0.1%~0.2%。

第二,劳动力资源危机凸显。

2011年,我国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达到9.41亿人峰值,2012年下降为9.37亿人,劳动年龄人口首次出现绝对数下降。

按此趋势,2030年前我国劳动年龄人口保持在8亿人以上,劳动年龄人口在总人口中比重逐渐缩小,人力资源危机凸显。

第三,老龄化趋势严重。

2012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已达到14.3%,2013年底老年人口总数达到2亿,而2025年、2030年将分别达到3亿和4亿,老年人口数激增,社会负担加剧。

如果维持现行生育政策不调整,几十年后劳动年龄人口将会锐减,老年人口比重过大,势必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和国际竞争力。

2.生育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简称“单独二胎”政策,并对2014年及以后更长时间内扎实有序推进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作出部署,以实现总体生育水平稳定,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目标。

“单独二胎”政策是指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一般地讲,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只育有一个孩子,且没有再生育打算的视为“独生子女”。

若独生子女父母离婚,未再婚前,原先办理的《独生子女证》有效。

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再婚又离婚但未生育子女的,与原配偶复婚后,原来办理的《独生子女证》依然有效,之前所生子女还是“独生”。

启动实施“单独二胎”政策,全国不设统一的时间表,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时间。

2014年年初,浙江率先实施“单独二胎”政策后,江西、安徽、天津、北京等相继跟进。

截至2014年7月初,“单独二胎”新政已在全国29个省份落地。

这次启动“单独二胎”政策,由各地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条例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

3.生育政策的调整对社会的影响

“单独二胎”政策全面落实后,在全国范围内,将影响1500万至2000万人,他们都是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已育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妻。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前期开展的生育意愿调研,符合生育新政的夫妇,大约50%~60%愿意生育第二个孩子。

而且由于我国此前实施城乡有别的计划生育政策,农村的独生子女远少于城市。

此番“单独二胎”新政,影响的主要是城镇育龄夫妻。

对于不同地区不同城市,“单独”夫妇的生育意愿也并不相同。

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二孩”生育意愿较低,但在中小城市,符合条件的夫妇生育意愿较高。

放开“单独二胎”没有带来人口暴涨。

我国城乡一致放开“单独二胎”政策后,总和生育率会有所提高。

特别是新政启动后四五年里,会出现生育堆积的释放,并在之后两三年,引发一个小的生育高峰,但总和生育率之后就会开始回落。

现实环境的制约,育儿成本的提高,使低生育思维定式在处于生育期的新生代家庭中悄然形成,很多年轻人不会盲目跟风生育。

 

4.生育政策调整的重大意义

第一,有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人口低生育水平稳中有降,劳动年龄人口总量逐步减少,高龄化趋势明显。

人口发展周期较长,在劳动力数量较丰富、人口抚养负担较轻的时期,及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保持合理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增强经济发展活力。

第二,有利于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近年来,我国家庭呈现规模小型化、结构多样化趋势,独生子女家庭和独居老人比例有所升高,家庭的生育、养老等基本功能有所弱化。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逐步实现国家意志和群众意愿的统一,通过缩小城乡、地区、民族之间生育政策的差别,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出生人口性别平衡,改善家庭人口结构,显著增强家庭抵御风险能力和养老照料功能,能更好地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第三,有利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进入低生育水平国家行列。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水平提高和群众生育观念转变,妇女总和生育率呈现稳中有降的趋势。

生育水平过高或过低,都不利于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符合人口发展规律,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减缓人口总量在达到峰值后过快下降的势头,有利于中华民族长远发展。

人口问题始终是影响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

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没有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将长期存在。

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常抓不懈,稳妥扎实有序推进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我国生育政策在实践中逐渐完善

从1971年的“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到2014年“单独二胎”启动实施,我国现行生育政策是在长期实践中逐渐完善形成的。

1971年,我国制定“四五”计划,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

1973年12月,第一次全国计划生育汇报会提出“晚、稀、少”的政策。

“晚”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女24周岁以后生育;

“稀”指生育间隔为3年以上;

“少”指一对夫妇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

这一政策的实施取得明显成效,妇女总和生育率从20世纪70年代初的5.8下降到1979年的2.7。

改革开放以后,由于三年自然灾害时期之后补偿性生育的人口陆续进入婚育年龄,人口出生有所反弹。

为完成在20世纪末把人口总量控制在12亿以内的目标,1978年中央下发《关于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

1980年9月25日,党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提出照顾农村独女户生育二胎。

1984年,中央批转国家计生委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对农村继续有控制地把口子开得稍大一些,按照规定的条件,经过批准,可以生二胎;

坚决制止大口子,严禁生育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即“开小口、堵大口”。

实施“单独二胎”政策之前,我国生育政策大致可分四类:

一孩政策,包括绝大多数城镇居民;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四川、重庆6省(市)的农村居民。

一孩半政策,指农村夫妇生育第一个孩子为女孩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包括河北等19个省(区)的农村居民。

二孩政策,一是各省(区、市)都规定,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二是部分地区的农村居民普遍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包括海南、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5省(区)的农村居民;

三是天津、辽宁、吉林、上海、江苏、福建、安徽等7省(市)规定,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农民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三孩政策,指部分地区少数民族农牧民可以生育三个孩子。

包括青海、宁夏、新疆、四川、甘肃等省区的少数民族农牧民,海南、内蒙古等地前两个孩子均为女孩的少数民族农牧民,云南边境村和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黑龙江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居民。

西藏自治区实行特殊的生育政策,藏族城镇居民可以生育两个孩子,藏族及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农牧民不限制生育数量。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抽样数据汇总推算,实行一孩政策、一孩半政策、二孩政策、三孩及以上政策的人口分别占全国总人口的37.5%、52.8%、5.8%和3.8%。

摘自新华网,2013年12月28日

(二)2014年我国户籍制度的深化改革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是国家对公民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户籍人口管理政策。

国家通过各级权力机构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户口进行调查、登记、申报,并按一定的原则进行立户、分类、划等和编制。

新中国成立以来,户籍制度的最大特点是根据地域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将户籍属性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这种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在城市和农村之间人为地竖起了一座高墙,是对公民身份的一种不公平的等级界定,带有一定的歧视性。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生活民主化程度的提高,传统户籍制度的弊端凸显,已成为阻碍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主要因素,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2014年7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各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1.户籍制度改革的突破点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涉及全局的基础性改革,事关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亿万人民福祉,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伟大进程。

《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户籍制度改革这一基础性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1)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2014年户籍改革,国家进一步调整了户口迁移政策,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对不同发展程度城市的落户条件进行明确的规定:

对于建制镇和小城市实行全面开放的政策,对于城区人口在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实行有序开放的政策。

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的标准,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结合当地实际,对落户条件作具体规定;

对于大城市制定合理的落户条件,根据不同城区人口数量划分为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和300万至500万两个区间,落户的规模和节奏也有所不同;

对于特大城市通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实行人口严格控制,以便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及经济发展相适应。

通过实施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到2020年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这对合理布局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引导人口分布将产生十分重要的作用。

(2)创新人口管理制度。

第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打破城乡二元体系分割的户籍壁垒以及造成的城乡居民身份的差别,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待遇,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使户籍制度真正体现其人口登记管理的功能。

第二,全面建立和实施居住证制度。

针对常住城镇但无法落户的农村转移人口,通过建立居民制实现市民化。

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使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同等地享有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性住房等多项权利。

第三,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

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建设完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使人口流动到哪里,服务和管理就跟进到哪里。

(3)改革统筹配套、协同推进。

这次户籍制度改革是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进行的综合配套改革,与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土地等方面的改革统筹配套、协同推进。

在推进户籍改革的过程中,尤其重视对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的保障,着力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等措施的落实。

2.户籍制度改革遵循的原则

户籍制度改革长期而又复杂,其艰巨性要求改革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遵循规律,综合施策。

(1)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户籍改革涉及面广,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立足基本国情,量力而行,循序渐进。

充分考虑国家和政府的能力,优先解决符合条件的常住人口的落户问题,再逐步引导不稳定流动人口融入城市。

务必做到规范有序,合理引导,切忌不切实际、一哄而上,急躁冒进。

(2)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

户籍改革要以人为本,顺应民意,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的意愿,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特别是对于进城落户的农民,让他们自主选择自己的人生道路和职业发展方向,不能采取强迫的做法,群众要不要进城、何时进城、进哪个城,都要让群众自己选择,杜绝农民“被拉进城”、“被落户”、“被城市化”。

切实保护好农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体收益分配等权利。

(3)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户籍改革要遵循规律,从实际出发。

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城镇分布不合理的现状使得农业转移人口在落户城镇时要兼顾到不同城镇的发展规模,符合城镇承载能力。

因地制宜,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才能促进城镇体系的合理构建,实现大中小城市合理布局,功能互补,以达到均衡区域资源配置。

我国人口众多、农业转移人口类型多样的现状也使得农业人口落户城镇时需区别对待,可优先落户文化程度高、发展能力强、职业经验丰富的人口。

(4)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有效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还要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3.户籍制度改革面临的挑战

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面临的情况复杂、需要兼顾的因素多、统筹推进的难度大,真正推行下去会面临诸多挑战。

(1)户籍附着的利益较多,需要逐步剥离。

革除户籍附着的利益分配功能,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改革的难点和着力点。

在城乡二元结构下,社会资源并不是由市场来配置的,而是政府根据城乡分割的原则进行配置,许多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政策长期与户籍直接挂钩,这使得城乡居民拥有不同的社会身份,城镇居民享受的社会资源远远优于农村居民,正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资源配置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城乡收入分配的不均,导致城乡差异的日益加剧。

户籍改革的最终目的不仅是实现人口自由的流动,更重要的是给予城乡居民平等的权利,实现利益均衡分配,如此才能淡化户籍观念,使其回归到仅仅作为对人口进行登记管理的必要手段上来。

推进户籍改革,就是要打破现有的利益格局,剥离附着在户籍上的诸多社会福利,以市场而不是以身份来配置资源,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协调统一起来,衔接好户籍制度改革与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农村产权、财力保障等相关领域的改革。

当然,改革的过程应循序渐进,逐步调整利益格局,以免造成新的社会冲突与群体对立,这样才能彻底瓦解改革中的制度性障碍,使户籍制度及其带来的社会问题得到最终解决。

(2)城乡、地区间差异较大,改革需合理引导。

我国现阶段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城镇空间分布和规模结构不合理,人口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匹配,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实现市民化所需的成本对地方政府承受能力是巨大的挑战。

因此,根据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东中西部地区的不同实际,改革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以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不分配指标,不层层加码,给地方留有空间。

通过加强政策引导、产业引导和观念引导,充分发掘中西部及中小城市的城镇化潜力,增强集聚人口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确保与新型城镇化发展相适应,吸引农业转移人口落户。

同时要有效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缓解城市承载能力,逐步实现人口的合理均衡分布。

(3)各类群体的诉求不同,需要统筹兼顾。

我国人口众多,而改革又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城乡各类群体发展愿望和利益诉求多元多样、难以协调,这使得改革任重而道远。

改革要顺利推进,中央和地方必须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支付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做好改革的基础工作。

在充分尊重并统筹兼顾好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下,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在制度安排上为各类社会群体提供更多选择,分类分步有序推进,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2014年我国考试招生制度的全面改革

考试招生制度是国家基本教育制度,是人才培养的枢纽环节,既关系到国家发展又涉及到亿万青年学子的前途命运。

近年来,虽然我国考试招生制度不断改进完善,初步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考试招生体系,但唯分数论、一考定终身、城乡教育资源不平衡等社会现实问题客观存在且矛盾日益凸显,急需解决。

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面部署下,在万众期盼中,2014年9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我国现行的考试招生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刻而全面的改革。

1.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三大着力点

2014年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全面启动,主要围绕着招生计划分配、招生录取、考试形式内容等关键环节着力展开,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中国特色现代教育考试招生制度,以达到教育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目标。

(1)招生计划分配方式的改进。

入学机会公平是教育公平的首要前提。

2014年我国教育改革从源头上入手,无论是高等教育或是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计划都有了明显的改进。

一是继续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提高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高考录取率。

根据各省生源数量、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国家进一步完善招生计划编制办法并督促高校严格执行。

通过面向中西部地区设专门招生名额、合理确定分省招生计划等措施,力求缩小区域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差距。

二是继续实施国家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增加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

针对边远、贫困、民族地区优秀的农村学生,重点高校实施定向招生并确定一定比例的名额,形成保障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的长效机制,不再让“寒门难出贵子”。

三是继续完善中小学招生办法,破解择校难题。

推进九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资源合理分布;

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具体办法,形成公平合理、稳定有序的入学秩序;

试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制对口招生,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改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方式,实行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

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落实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和升学考试的政策措施。

(2)考试形式和内容的变革。

长期以来,传统的文理分科、唯分数论、一考定终身的考试形式极大地影响了学生全面成长成才,被人们所诟病。

2014年我国将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重心放在考试形式和内容的变革上。

一是完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避免学生严重偏科。

强化学业水平考试主要是检验学生日常学习程度,使学生的毕业和升学不仅仅只依据统一考试成绩,以此来促使学生认真学习每门科目。

考试范围覆盖国家规定的所有学习科目,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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