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联系方式是填写法人的吗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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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
机关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
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
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填写;
基金会按《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单位所在地及区划(04):
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区划代码等。
请在网上访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1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网址如下:
第一部分:
区划代码,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表单位免填。
区划代码:
指单位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
按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
第二部分:
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三部分:
单位归属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
所有位于城市的单位均填写本项。
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名称;
位于农村的单位免填本项。
5.单位注册地址及区划(15):
指单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地址及区划代码。
本栏分为两部分填写:
指单位注册地的区划代码,按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
单位注册的详细地址,所有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单位均填写本项,地址相同的单位免填本项。
要求写明单位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6.联系方式(05):
包括长途区号、固定电话、电话分机号、移动电话、传真号码、传真分机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和网址。
在填写电话号码时,将号码以左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
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
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固定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7.行业类别(06):
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
本项分两部分填写: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
行业代码,填表单位免填。
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8.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07):
指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机关(或批准成立的机关)名称、级别和登记注册号码。
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为复选指标,登记注册机关(或批准机关)为前五项中一个以上时,可复选多项,在选中的代码上划圈;
若已选前五项中的任何一项,就不能再选“9其他”。
不属于前五项的选填“9其他”,并在登记注册号栏中最下行横线上,用文字注明具体的批准机关名称;
如果确实未经任何部门批准,请注明“无”。
机关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一律选填“9其他”,不需文字注明批准机关。
机关级别,填表单位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相对应的机关级别栏中,填入所选机关级别代码。
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级别划分为:
1.国家;
2.省(自治区、直辖市);
3.地(区、市、州、盟);
4.县(区、市、旗)。
登记注册号码,填表单位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相对应的登记注册号栏中,填写所选的在工商、编制、民政部门、国家税务部门或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注册的号码。
企业填写营业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
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登记证上的登记号;
社会团体填写社会团体登记证上的登记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号;
基金会填写基金会登记证上的登记号;
所有纳税单位均填写税务部门登记号。
9.登记注册类型(08):
指企业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
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
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
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
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
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
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
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
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8)其他内资企业:
指上述第
(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6)外资企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8)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在具体填报时应注意:
(1)各级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军队武警、政协组织),各级直属事业单位、各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群众团体,应选填“国有”;
(2)各种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若经费来源清楚,则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
若经费来源不清楚的,应选填“190其他”;
(3)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190其他”;
(4)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
(5)对营业执照上的登记注册类型只填写“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统计人员要认真查询。
首先,对那些2007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可查看其《营业执照》上的编码,如果登记注册号未由13位更换为15位,则可根据注册号区分是私营企业还是非私营企业。
其识别方法为看营业执照上的编码左数第七位,为1的是非私营企业,为2的是私营企业;
然后,再根据其是否为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来确定其登记注册类型是“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并填写相应的代码。
10.企业控股情况(09):
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
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
本项限企业法人填写。
(1)国有控股:
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
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
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
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
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
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
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
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
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
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
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
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
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
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6)其他:
除上述五类以外的企业控股情况。
11.隶属关系(10):
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
中央、省、地、县、街道、镇、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各级政府(中央、省、地、县、乡、镇)、党委、人大、政协等机关的隶属关系填写本级。
如:
省政府的隶属关系填“省”。
居委会、村委会的隶属关系分别填“居委会”和“村委会”。
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
省属以下的企业(单位)办的企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与企业(单位)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填“其他”。
12.开业(成立)时间(11):
除筹建单位外,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
(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
①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
②恢复设立的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以前设立的时间。
③机构改革中,有些单位虽然名称有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要填写最早成立时间;
(4)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如管辖区域基本未改变,其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否则,按新成立时间填写;
(5)改制企业的开业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6)企业分立、合并分二种情况:
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开业时间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的开业时间填写;
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开业时间;
(7)与外方或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13.营业状态(12):
指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状态。
本项限企业法人和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填写。
(1)营业:
指全年正常开业的企业和季节性生产开工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
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企业视为营业。
(2)停业(歇业):
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产状态,待条件改变后将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
(3)筹建:
一般指企业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开业,正在进行生产经营前的筹建工作。
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投产或经营方案,办理征地拆迁,订购设备材料,进行基建等。
有些三资企业虽经工商部门登记,但未正常投产开业,仍属于筹建。
有些行业的企业,由于行业管理或其他政策性管理的需要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营业才能正式开业,这些处于试营业状态的单位也属于筹建。
(4)当年关闭:
指当年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的企业,包括关闭、注销、吊销的企业,但不包括破产企业。
(5)当年破产:
指当年依照《破产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的企业。
指上述以外的其他企业。
14.执行会计标准类别(13):
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其他五种情况。
(1)企业会计制度:
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制度、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农业企业会计制度、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制度、国有农牧渔良种场会计制度、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等的企业(单位)选填此项。
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选填此项。
包括执行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会计制度等)以及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但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
包括各类行政机关、政党机关及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
包括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5)其他:
不执行以上四类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选填此项。
15.是否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28):
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写本项。
16.机构类型(14):
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机构。
⑴企业:
包括①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
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③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④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⑤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产业活动单位或经营单位;
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法人的本部及分支机构。
⑵事业单位:
包括①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
②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
③事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⑶机关: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其他机关;
还包括机关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
①国家权力机关:
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②国家行政机关:
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③国家司法机关:
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④政党机关:
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办事机构。
⑤政协组织:
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别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⑷社会团体:
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包括①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
②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③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
④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
⑤社团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⑸民办非企业单位:
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包括①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②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法人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⑹基金会:
包括①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
②基金会的本部及分支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⑺居民委员会:
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社区(居委会)。
⑻村民委员会:
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村民委员会。
⑼其他组织机构:
指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