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等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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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基金项目通过省基金依托单位申请,公开申请受理时间不少于30个自然日。

  第七条 

省基金一般设立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重点项目、杰出青年项目、研究团队项目等项目类型。

项目类型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一)面上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主要支持从事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在自然科学领域内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青年基金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主要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承担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激发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创新思维,培育基础研究后继人才队伍。

  (三)重点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4年,主要支持科学技术人员围绕产业与区域创新发展共性、关键需求,针对已有较好基础的研究方向或学科,尤其聚焦于信息科学、生命科学、材料科学、海洋科学、能源科学等重点学科的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促进学科发展,突破地方和产业创新发展的重点科学问题,推动前沿核心技术发展,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国际影响力。

  (四)杰出青年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4年,主要支持在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一定成绩的优秀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快速成长,培育一批有望进入国家和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骨干。

  (五)研究团队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4年,主要通过研究团队的支持方式,围绕产业和区域创新发展需求,整合省内外创新资源,在科技前沿领域支持省内外科学技术人员联合组建研究团队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培育高水平、国际化研究团队,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第八条 

申请面上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粤、港、澳三地省基金依托单位的全职在岗人员;

  

(二)具备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和独立研究能力,能保障项目研究时间;

  (三)具有承担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课题或其他从事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经历;

  (四)无主持且在研的省基金研究团队项目、杰出青年项目、重大基础研究培育项目、重点项目及省级重点类、重大类科技计划项目;

  (五)项目申报指南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青年基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广东省内省基金依托单位的在职人员或双聘人员;

  

(二)未作为项目负责人或协调人主持过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基金项目);

  (三)男性年龄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38周岁;

  (四)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五)申报指南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重点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持过国家、省部级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基金项目);

  (四)项目指南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杰出青年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广东省内省基金依托单位的全职在岗人员;

  

(二)年龄未满40周岁;

  (三)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具有从事省部级(含)以上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经历;

  (五)项目指南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杰出青年项目不予受理:

  

(一)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项目获得者;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人才类计划项目获得者(不包括实施期已结束的省级青年类科技人才计划项目获得者);

  (三)省基金研究团队项目协调人(第一负责人);

  (四)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研究团队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研究团队应具有良好合作基础,勇于创新、优势互补;

  

(二)研究团队协调人(第一负责人)应具有主持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基金项目的经历;

  (三)团队核心成员不多于5人(含协调人),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省基金项目:

  

(一)申请人在研主持的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数达到3项(含)以上,或逾期一年未验收的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达到1项(含)以上的(平台类、普惠性政策类、后补助类项目除外);

  

(二)申请人在研主持的省基金项目(含自然科学基金、省联合基金项目)累计达到2项(含)以上的;

  (三)申请人当年已将相同或相近的研究内容申请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

  (四)因科研失信行为被取消承担和参与省级科技计划任务资格的。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省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

  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不包括牵头申请单位)的数量一般不得超过2家,研究团队项目可放宽至4家。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所在依托单位申请省基金项目。

  申请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建立完善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审查机制,防范科研伦理和安全风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审查和过程监管。

  依托单位应在推荐项目时签订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承诺书。

  第十七条 

省基金委应在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个自然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

  

(一)符合本细则和指南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本细则和指南规定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托单位或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7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审申请。

省基金委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完成审查,审查认为原不予受理决定符合相关规定的,维持原决定;

审查认为原不予受理决定有误的,撤销原决定。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八条 

按照“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制定项目评审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实现评价科学性。

强化同行评议,规范评审程序,严格评审纪律,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客观性。

  第十九条省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

  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的评审方式原则上为通讯评审。

  杰出青年项目、重点项目、研究团队项目的评审方式原则上应包括通讯评审、会议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量以下几个方面:

  

(一)面上项目着重在科学问题、研究方案、研究条件与基础等方面;

  

(二)青年基金项目着重在科学问题、研究方案、人才发展潜力等方面;

  (三)杰出青年项目着重在科学问题、研究方案,以及个人研究能力、学术视野、创新思维、创新潜力等方面;

  (四)重点项目着重在研究基础、人员构成、研究条件、经济社会效益及申请人研究经历等方面;

  (五)研究团队项目着重在研究方向的重要性、共同研究的意义、预期成果的创新性和科学价值、申请人的学术影响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研究团队成员结构及合作基础等方面;

  (六)不得提出与项目无关的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根据申请材料的学科领域和有关评审要求将项目进行分组,遵循随机、回避、轮换、学科匹配等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进行通讯评审。

每个项目的有效评审意见为5份。

  根据通讯评审结果和统一排序规则,对项目进行排序,按照竞争择优原则形成通讯评审结论:

  

(一)对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提出拟资助的项目建议。

  

(二)对杰出青年项目、重点项目、研究团队项目等,形成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名单。

  拟资助或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应当获得不少于3份专家同意资助意见。

  专家评审意见依申请可向申请人反馈。

  第二十二条 

根据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数量及学科领域等将项目进行分组,遵循随机、回避、轮换等原则,从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7名相同或相近学科领域的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必要时可邀请省基金专家委员会的战略专家参加会议评审。

  对于需要会议答辩的,省基金委应当提前10个自然日通知项目依托单位及申请人。

申请人原则上应亲自答辩;

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到会答辩的,经批准可以视频答辩或委托项目组成员代为答辩;

无故不参加答辩的,视为放弃申请。

  会议评审专家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建议资助的项目名单。

建议资助的项目应当获得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半数以上同意资助意见。

  根据会议评审排序结果,形成拟资助项目建议。

  第二十三条 

以定向委托方式支持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重大创新平台开展的项目,或因项目性质特殊等原因采用定向委托(或组织申请)的项目,应当公开说明,做好方案论证工作,并将论证结果和经费安排情况对外公开。

  第二十四条 

拟资助项目建议经省科技厅审批后,依照程序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依托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及资助金额。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联合基金拟资助项目建议在省科技厅审批前,须经联合基金联席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在拟资助项目公示期间,依托单位或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实名提出书面申诉,省基金委依据有关规定复查后书面反馈申诉处理结果。

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得作为申诉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后,省基金委按规定程序下达项目计划通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省基金委向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发送任务书签订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在收到任务书签订通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组织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

  相关责任主体签字盖章后的任务书将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依据。

  任务书签订过程中,不得调整项目申请时约定的内容。

  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任务书签订且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该项目资助决定予以撤销。

第四章 

执行与变更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任务书要求开展研究,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依托单位应监督项目负责人建立科研管理日志制度,据实记录科研活动,规范过程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于每个自然年度第一季度提交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委。

  省基金委应当及时审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通知依托单位督促项目负责人在10个自然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内提出变更申请。

  

(一)延期变更。

项目负责人在任务书约定时间内无法完成项目的,应当在到期前提出延期申请,由省基金委审批。

申请延期每次不超过1年,总计不超过2次。

  

(二)经费预算调整。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各项费用调剂由依托单位审批,间接费用不得调增。

依托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管理制度。

涉及项目总经费调整的,由省基金委审批。

  (三)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变更。

项目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变更须经原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及变更后的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协商同意后提出申请,报省基金委审批、省财政部门备案。

备案后,项目经费可由原承担单位直接拨付至变更后的承担单位。

  项目参与单位的变更申请须征得项目承担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同意,由省基金委审批。

  (四)合作协议变更。

合作单位对任务分工、经费分配等提出变更的,经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由省基金委审批。

  (五)负责人变更。

项目负责人由于工作调动、出国(境)、死亡伤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的,可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由省基金委审批。

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基本条件应具备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与原负责人在同一承担单位任职,且符合限项申请规定。

  青年基金项目、杰出青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

项目负责人如果无法继续执行项目,应当提出项目终止申请。

  (六)参与人员变更。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更换、增加或减少项目参与人员的,由依托单位审批。

  (七)研究内容变更。

变更项目研究任务、目标及考核指标等,由省基金委审批。

调整变化较大的,由省基金委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咨询论证。

  (八)其他类型的项目变更,须根据实际情况,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由省基金委审批。

  第三十一条 

因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出国(境)、死亡伤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工作职责且无法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或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可由依托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经省基金委审批后,退回项目结余资金,不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如项目发现以下重大风险和问题的,启动项目终止程序,由省基金委提出终止结题建议,报省科技厅审议后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追缴项目结余和违规使用的省财政和省基金委资金。

  

(一)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拒不配合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验收的;

  

(二)经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且无替代方案,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的;

  (三)出现严重知识产权纠纷的;

  (四)完成项目研究任务所需的条件无法落实的;

  (五)组织管理不力或发生重大问题导致无法进行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已被撤销、注销或无法取得联系的;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科研不端、有违科研伦理行为,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八)其他严重影响项目任务书履约的。

  对发生上述

(一)(三)(五)(六)(七)(八)类行为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科研诚信管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省基金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包括经过科学研究取得的论文、专著、软件、标准、重要报告、专利、数据库、标本库及科研仪器设备等有价值的科学技术产出,在公开发表时,应当注明获得“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或“GuangdongBasicandAppliedBasicResearchFoundation”资助并标注项目编号,或作有关说明。

  论文、专著、重要报告等标注的成果主要完成人应包括项目组成员;

其他成果应标注项目主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且成果完成人包含项目组成员。

  第三十三条 

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验收与结题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省基金委统一组织:

  

(一)省财政或省基金委拨款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一般组织材料验收。

  

(二)省财政或省基金委拨款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组织会议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不晚于项目到期后3个月内须提出验收申请。

任务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及经费投入等提前完成的,可在到期前一年内提出验收申请。

  验收申请应当提交项目研究总结报告、科技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或审计报告、项目研究成果(论文、专利等)、项目变更审批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拒不配合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验收的,启动项目终止程序,并暂停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前应进行项目经费支出决算。

  

(一)省财政或省基金委拨款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决算表,无须单独开展经费审计。

  

(二)省财政或省基金委拨款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可由项目承担单位内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无内审机构的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三)省财政或省基金委拨款1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省基金委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向项目承担单位反馈审查意见,并在同意申请后的6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申请审核通过后,省基金委分别组织材料验收和会议验收。

验收形式为材料验收的,验收专家为不少于3名的单数专家;

验收形式为会议验收的,验收专家为不少于5名的单数专家。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不通过三类:

  

(一)能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合规,无科研诚信问题的,验收结论为通过。

结余经费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合规,无科研诚信问题的,验收结论为结题,收回项目结余经费。

  (三)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通过:

  1.存在违规使用资助经费;

  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弄虚作假及其他科研诚信问题;

  3.项目基本未开展研究工作;

  4.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

  验收不通过的,追回项目结余经费及违规使用的资助经费,并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信用记录,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除有保密要求外,已完成验收的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承担单位、验收结论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下达。

市县财政部门、单位主管部门收到省级资金后,应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对项目承担单位为省级预算单位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拨付至单位账户。

对项目承担单位为市县单位的,省财政厅根据资金下达文件将预算指标分配至有关市县,市县财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账户。

  省联合基金项目资金由省基金委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账户。

  第四十一条 

省基金项目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对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等项目试行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

各依托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确保试行“包干制”的项目经费合法、合规使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加强省基金项目全流程管理监督,在通讯评审、会议评审、专家抽取等关键环节建立多方监督机制。

  第四十四条 

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咨询专家等相关人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项目评审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省基金委和依托单位应当依据相关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建立项目档案。

  第四十六条 

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对项目管理机构、项目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单位和人员在省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省基金项目及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省财政、审计或科技等部门可按规定组织检查、监督与绩效评价,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的项目,原则上不开展中期检查。

  第四十八条 

依托单位应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整体绩效目标和阶段性绩效目标,并选择可衡量的绩效指标,对项目实施绩效开展定期跟踪。

  第四十九条 

省基金委可组织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依据任务书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第五十条 

项目执行情况、结题验收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依托单位及科研人员申报项目、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合理区分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项目目标和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项目失败,鼓励大胆创新,严惩弄虚作假。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科研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在开展财务审计、项目申报咨询等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省科技厅、省基金委或其他主管部门反映。

第八章 

附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省有关政策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试行三年,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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