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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议院可弹劾总统。

国会和最高法院:

总统任命的司法官员必须经参议院确认;

最高法院可宣布法律不合宪法。

最高法院与总统:

最高法院可宣布总统法令违宪;

总统任命联邦法官。

参议院与众议院:

可各自反对对方所提法令,参议院侧重于外交权,众议院侧重于内政权。

六、关于资产阶级政体的几组比较

欧美各国由于资本主义发展程度、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的力量对比、建立资产阶级政体的方法、甚至于各国的传统等国情的不同,决定了各国采取不同的政体。

如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美国创立了共和制,法国也实行了共和制,德国也实行了君主立宪制。

虽然,它们都是资本主义政体,都是代议制民主,但在实际上,它们都存在着许多的不同。

在本单元的复习中,资本主义各种政体既是重点,又是难点。

因此,要全面把握四国的代议制,必须对其进行比较分析,找出其异同点,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准确掌握国家元首、政府、议会之间的关系,认识其民主化的程度。

(一)君主立宪制与共和制

君主立宪政体就是资本主义国家以君主(国王、皇帝)为世袭国家元首,君主拥有某些最高权力,但其权力受到了宪法和议会不同程度的限制。

它是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分享权力、互相妥协的产物。

资产阶级按君主地位和权力的大小,君主立宪政体可分为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和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是指以议会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的政体。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是指国家虽然也制定了宪法、设立了议会,但君主仍然保持封建专制时代的权威,集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大权于一身,是权力中心和最高的实际统治者的政体。

民主共和政体是一种民主的国家管理形式。

现代绝大多数的资本主义国家都采用这种政体。

它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限制的国家管理形式。

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共和政体依据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关系不同,又分为议会制、总统制、半总统制和委员会制。

(二)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与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

1.相同点:

(1)形式上,都有君主、首相、议会、宪法,司法权都由议会行使。

(2)国家元首都是君主,实行世袭制,并任期终身。

(3)都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都是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君主立宪制的政体。

2.不同点:

(1)国家元首的地位不同:

英国的元首国王,只是国家的象征,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并不掌握实权。

而德意志帝国的元首是皇帝,集行政、立法、司法、军事等大权于一身,拥有实权。

(2)政府首脑的产生方式和地位不同:

英国政府的首脑是首相,由议会中取得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担任,其权力很大,握有行政权和立法权,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首相组织内阁,内阁对首相负责。

而德意志帝国政府的首脑虽是首相,但由皇帝任命,对皇帝负责,听命于皇帝。

(3)议会的地位不同:

英国议会的权力高于国王,是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掌握国家主权,限制王权,首相和内阁对议会负责。

而德意志帝国的议会置于皇帝的权力之下,仅有立法权,但任何法案必须经皇帝批准才能生效,对政府及皇帝没有监督权,首相只对皇帝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

总之,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代议制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

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实质上是一种君主专制,是一种不彻底的和不完善的代议制。

(三)美国的共和制与法国的共和制

(1)国家元首都是总统,都由选举产生,都有一定任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还是军队最高统帅,掌握国家实权。

(2)政府首脑都是总统,政府都由总统任命。

(3)都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都是以法律形式确立的民主共和制的政体,都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

(1)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和权力不同:

美国的国家元首总统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

总统有权提名并经议会同意后任命政府高级官员,直接领导政府,是国家权力的中心,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还是军队的总司令,在战时可以行使独裁大权。

而法国的国家元首总统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国民议会多数票选出。

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军队最高统帅。

他有权任命部长和一切军政要员,缔结并批准条约,有特赦权,在参议院的赞同下有权解散众议院。

众议院可以提出并通过法案,但受到总统和参议院的控制。

(2)国家权力的中心不同;

美国在总统。

而法国在议会。

(3)政府与议会的关系不同:

美国政府与议会是分权制约关系。

总统不对议会负责任而是对全体国民负责。

议会只有在总统违反宪法时,才能对总统提出弹劾。

议会不能因政策问题,投不信任票,使总统和政府辞职,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但总统可以对议会通过的法案实行否决权。

政府只对总统负责。

而法国政府首脑总统则要向议会负责。

当议会通过对政府不信任案时,政府就得辞职或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可见,美国总统有实权,总揽行政权力,而法国总统权力有限。

总之,美国总统的行政权要明显大于法国总统。

七、政体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也就是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关系的体制

民主政体一般有5种:

(1)内阁制,又称议会制、责任内阁制等。

在议会中有多数席位的党领袖,经国家元首提名并经议会同意,才能成为首相或总理。

首相或总理是国家最高行政首长,但不是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发布的命令和法律必须由首相或总理及有关阁员的副署才发生效力。

首相或总理是国家实际权力中心。

他总揽一切行政权力,领导和管理全国政府机关;

同时,他也有军事指挥权和宣布国家处于紧急状态的权力。

内阁是国家的决策中心。

内阁成员由首相或总理在执政党内挑选,并任命他们担任政府各个部门的重要职务,授予他们相应的权力。

内阁决策是以内阁首相或总理的决定为准,不进行投票表决,也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如果有不同意见的阁员固执己见,或他主动辞职,或首相或总理将他罢免。

内阁不向国家元首负责,但必须向议会负责,接受议员的质询,解释政府的政策和决定。

议会有罢免首相或总理的权力。

如果议会通过了对内阁的不信任案或否决了对内阁的信任案,或内阁辞职,或由首相或总理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提前举行大选,由新议会决定内阁的去留。

(2)总统制是以总统既为国家元首,又为政府首脑的中央政府组织形式。

总统由全国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不需要议会批准。

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政府首脑。

总统对全国选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

政府由总统组阁,不需要得到议会大多数的支持。

议会中的政党对总统没有直接的决定性影响,总统所在的政党并不一定是议会中的多数党。

总统总揽行政权,有任免政府部长和其它高级官员的权力,有代表国家同其它国家缔结条约和签订协定的权力。

同时,总统也是国家最高军事统帅,有指挥军队的权力。

总统也有部分立法权。

由总统组织和领导内阁,各部部长是内阁成员。

内阁成员不能兼任议会议员。

总统不定期召开内阁会议,内阁会议是总统的集体顾问和办事机构。

总统独自进行决策,不需要争取内阁成员的同意。

固执己见的内阁成员或辞职,或被总统免职。

总统没有向议会提出法案的权力,但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有签署权,并且有否决权。

但是,议会也可以以三分之二的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该法案就可以立即成为法律生效。

议会没有对总统投不信任票或迫使总统辞职的权力,但可以对总统违法违宪的行为进行弹劾。

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

总统制的缺点。

在总统制下,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相互独立,即各自有独立的选举基础,故造成民主合法性基础的二元化。

具体来说,当总统和国会多数发生分歧时,“没有一个民主原则可以决定谁更代表民意”。

这常常是引发军人干政从而解决相持不下局面的原困。

拉丁美洲的军人干政就是这样缘起的,所以,巴西等国近年来试图举行公民投票,从总统制转到议会制。

议会制具有合法性一元化的特点,即最高行政长官是由议会产生,而不是独立选举之给果,从而保证了民主制度的稳定性。

总统制的第二弊病,是容易造成总统的事实上的专权。

马克思指出,法兰西第二共和国议会的750名成员是不同政党、地区的选举产生的代表,而路易.波拿巴是全体选民选举产生的总统,这就给后者提供了声称更有普遍代表性的口实(尽管事实上的得票数可能远远不足半数)。

1993年俄国总统叶利钦和议会的冲突,最终以血洗议会而告终,也是叶利钦声称比议员更有代表性的恶果之一。

总统制的第三个弊病,是总统任期的刚性:

一选四年或六年不变。

相反,在议会制下,总理可以随时被议会多数党所换,如撒切尔夫人未到议会大选期就下了台。

这就给议会制提供了灵活性。

这一灵活性有两方面:

一是容易更换不称职的行政首脑,二是容易长期留任有经验有能力的行政首脑,而不必受固定任期的约束。

只要议会多数党支持某一行政首脑,他或她可以长期干下去。

总统制第四大弊病是总统选举具有零和博弈的特点。

所谓“零和博弈”,即一方全胜意味着另一方全败。

总统固定任期的刚性,更加剧了总统选举败方的心理压力。

在民主刚建立不久的时候,总统选举的“零和博弈”特性,更容易导致败方在民主之外寻出路。

议会制选举具有“非零和博弈”的特点,一方胜不意味着其他方全败。

议会选举也可能产生一个绝对多数的党,但更多情况是多个党都不占绝对多数。

这就使得败方不至于走到民主体制之外去。

在议会制下,小政党是体制中的成员,他们能争到部长席位。

若结盟的各方都不希望此届政府倒台,在立法机构中的多党制议会可运转得相当好。

但在总统制下,政党合作的动机大大减少了。

总统的办公室是不可分割的。

尽管总统也可能选非本党成员进入内阁,但非本党成员不是作为联盟政党的代表而作为个人加入内阁的。

在议会制下,最高行政首脑必须得到立法机构中多数的信任才能生存,故他必须寻求多数支持和给盟,这就造成了行政首脑未能得到议会多数的支持,他可以通过“宪法手段”解散议会、重新大选来解决争端;

而不必像总统制下的“合法性二元化”局面:

总统与国会的矛盾死结无法通过民主程序解决,因双方都有独立的合法性来源。

美国是世界上历时最长最稳定的总统制民主国家,因为美国社会意识形态居中,多数人不左不右,故“合法性二元化”等总统制的一般弊病在美国并未造成大问题。

新兴民主国家中社会经济矛盾激烈,总统制的“二元合法性”、“固定任期”和“零和选举”很易导致新生民主政体死于摇篮之中。

袁大总统就刺杀了议会制的主张者宋教仁。

批评美国总统制的“合法性二元化”有失于非历史性。

因为当时英国的内阁对国王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没有可供美国学习的“议会制”。

那时美国各州已有宪法。

这些宪法都规定州行政首长由州议会选举产生。

很自然的想法是:

在联邦政府上重演州政府的安排,由国会选举产生总统。

但麦迪逊等人反对这一主张,麦迪逊怕国会选举总统会造成总统权力大弱,无法形成有力的行政机构,回到1776年“大陆会议”的无联邦行政机构的状况。

对于有人提出的直接全民选举总统的办法,许多人又担心总统受“多数的盲目情绪所左右”。

权衡下来,1787年的制宪会议确定了由“选举团”选举总统的安排。

所谓“选举团”,是由各州指派与该州众、参议员人数相等的人所构成。

制宪会议虽然规定“选举团”成员由各州立法机构指派,但自1830年后,“选举团”成员往往只是“照本宣科”本州岛选举结果,故总统实际上是由全民直接选举的。

这就是总统制在美国形成和发展的过程。

总统制的批评者强调“合法性二元化”造成行政与立法两家扯皮常成僵局的死胡同。

但总统制的支持者指出,若有一个允许“全民公决”的制度安排,就会增加总统制的弹性;

正是“合法性二元化”使得立法机构能够独立地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构的干预。

在总统所属的政党拥有立法机构的多数席位时,“合法性二元化”不会造成扯皮,而是促进立法与行政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

相反,议会制下的多数党往往不能制约的本党组成的行政机构,因为多数党议员不愿使本党政府倒台,从而常常被行政机构牵着走。

主张总统制优越的学者认为,民主的重要指标是选民对行政首脑的“可追究性”,总统制政体比在议会制政体更有对行政首脑的“可追究性”。

这是因为总统制下的立法机构议员独立于行政首脑,比在议会制下议员胆子更大,没有解散议会的后顾之忧,更敢于弹劾总统。

选民在总统制下对于行政首脑有较大的“事前可辨识性”。

有些学者对于“事前可辨识性”进行了定量指标研究,将“可辨识性”定于0和1之间。

“1”意味着行政首脑职位100%可在选民投票时被事前辨识。

显然,总统制的“事前可辨识性”接近于“1”,而议会制的“事前可辨识性”只有0.39,这意味着超过半数的情形下选民不知自己在选什么行政首脑。

支持总统制的另一个论点,是强调它具有比议会制更大的民主性。

其原因是,在总统制下基层群众有可能越过局部地域性的代表,直接选择行政首长。

如果像在议会制下那样,民众只能通过其代表间接选择行政长官,则很难避免“代表”的保守性,从而基层民众的意愿往往不能够上达到行政机构。

由于总统有固定任期,支持总统制者就认为总统可以充当不同政党冲突的仲裁人角色,持这种意见的人推论,既然总统任期固定:

他往往到时不得不让步妥协,否则什么也干不成。

(3)半总统制是介于总统制和内阁制之间的一种中央政府体制,集总统制与议会制精华之大成,有三个特点:

第一,半总统制政府体制在形式上设有两个行政首脑,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总统和总理。

经全民投票当选的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掌握行政大权。

第二,总理领导政府,政府不对总统负责而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或否决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总政策声明时,总理必须向总统提出总辞职。

第三,总统是实际的权力中心,他不对任何国家机关负责,但是他有很多权力。

他有召集议会特别会议、签署法令、发布命令、公布法律等权力,负责制定外交政策。

他有权任命总理和各部部长,主持内阁会议,发布总统咨文。

总统有解散议会的权力,也有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将重要法案提交全民公决的权力。

同时,总统又是军队的统帅,有指挥军队的权力。

可见,法国式的半总统制的总统的权力比一般总统的权力还大,而议会的权力相对较弱。

“半总统制”涉及两个“二元合法性”:

一方面是总统制下的立法与行政首脑的“二元合法性”,另一方面是总统与总理的二元合法性。

在“半总统制”下,当总统所属的党在议会中占据多数席位时,该体制实与总统制无别;

但当总统所属的党及其联盟不占议会中多数时,总统则必须任命一个反对党的总理,正如法国总统密特朗1986年不得不任命希拉克组成反对党政府一样。

这样,半总统制实际上缓和了总统制的“选举零和性”、“任期固定刚性”的缺点。

中国民主政体或许以“半总统制”为佳,它一方面具有全民参与的高度民主的特点,另一方又使内阁受议会信任票制约,从而实现了民主的制度化。

反对半总统制、支持议会制的人,认为总统与总理之间的“二元合法性”将造成所谓“同居的危机”。

他们认为,密特朗与希拉克之间相互拆台:

结果什么也干不成。

支持半总统制的人反驳道,这种行政机构内的“合法性二元化”,可以通过给总统诉诸“全民公决”的权力来解决。

例如,法国戴高乐总统于1961年不顾议会反对,诉诸“全民公决”,通过了在阿尔及利亚建立临时政府的决定。

此后,在1961年至1969年间,戴高乐6次诉诸全民公决,直至第6次公决结果反对戴高乐的决定:

他才被迫辞职。

(4)委员会制又称合议制,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权不是集中掌握在总统或总理的手中,而是由议会产生的委员会集体行使的政府体制。

它兼具总统制和内阁制的特点。

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是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的联邦委员会,联邦委员会是联邦议会的执行机关。

它必须服从并执行联邦议会所做的决定和政策,无权否决联邦议会所通过的法律和决议,也无权解散联邦议会。

联邦议会也无权迫使联邦委员会辞职,当联邦议会否决联邦委员会的提案时,并不表示对委员会不信任,委员会不必辞职。

瑞士联邦委员会由联邦议会两院联席会议选出7名委员组成,从中再选出正、副主席各1人。

主席任期1年,期满由副主席升任,同时另选出新的副主席,主席、副主席均不得在次年连选连任。

主席和各委员之间地位平等,对内负责主持会议,对外行使国家元首的职责,职权极其有限,无任何特权。

委员不对其所属政党负责,而只对委员会集体负责。

委员会委员不一定是议员,如果是议员,则必须放弃议员资格。

委员任期4年,委员间权力平等,互不从属,每个委员各主管一个部。

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至少须有4名委员出席才能开会议事。

政府的一切决策都由委员会集体讨论,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予以通过。

(5)部长会议体制是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的政体,是委员会制的变种。

部长会议由人大选举产生,是人大的执行机关。

它对人大负责,要服从它的决定,无权与它抗衡,也无权将它解散。

部长会议主席团是其常设机构,由部长会议主席、第一副主席和副主席组成,人数较少。

部长会议主席团集体掌握国家行政权力,集体决策,不实行政府首脑负责制。

八、历史与现实链接

政治体制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政府是国家的行政办事机构,国家意志和职能是通过政府来体现的,历史上,政府有种种不同的体制。

政府体制与社会的根本制度既有一定的联系,又有相对的独立性。

政府体制属于国家政体,从外表看,是国家形式。

国体是指国家类型问题,各阶级在国家的地位及其影响。

(一)世界各国政治体制的多样性

“世界是丰富多彩的。

各国文明的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动力。

”人类文明自然包括政治文明,在这个意义上,世界政治文明应该是多样的。

就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美国实行总统制,英国实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法国实行半议会半总统制,德国实行议会制,既有共性,又各有特点。

中国则实行“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美国政治体制的特点

美国政治体制最突出的特点是三权鼎立、互相制衡。

美国宪法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鼎立,相互制衡”的原则。

具体来说,就是国会(众议院和参议院)行使立法权,总统行使行政权,联邦法院行使司法权,这三个部门彼此独立,各自拥有宪法赋予的权力,各自对宪法负责,并且依据宪法抵制另外两个部门对其权力的侵犯,以防止任何一个部门专权。

三者关系是各自独立,但又都受到其他两方的制约,有人将其比喻为“棒子打鸡,鸡吃虫子,虫蛀棒子”的循环。

这种“三权鼎立、互相制衡”的体制适应了美国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的需要。

2.英国政治体制的特点

英国国家机关主要分为三部分:

议会(上、下议院)、政府内阁、法院。

英国政治体制最突出的特点是君主立宪制下的三权混合,这与美国的“三权鼎立,相互制衡”有很大不同。

一是立法权与行政权的混合。

从制度上来看──英国是议会至上,由议会多数党组织政府,政府产生于议会,因而受议会监督,并对议会负责。

为了对议会负责,内阁大臣必须是议会议员。

从实际运作来看──一方面议会牵制着首相行政权的行使;

但另一方面首相却操纵着议会的立法活动,因为首相是下议院多数党领袖。

可见,英国立法权与行政权是混合的。

二是立法权与司法权的混合。

在英国,大法官兼任上议院议长,并由上议院行使最高司法权。

上议院相当于美国的最高法院。

可见,立法权与司法权出现一定程度的混合。

三是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影响。

这主要体现在法官的任命上。

法官需要有10年以上的律师经历,由有关行政官员或者法官推荐(首相推荐高级法官),女王任命,其中推荐是最重要的。

所以法官任命是一种政治任命、行政任命,因为推荐者都会推荐自己党派的人选。

所以行政权对司法权是有影响的。

3.法国政治体制的特点

法国政治体制最突出的特点是半议会半总统制。

在一般情况下,法国总统处于国家权力的中心地位。

总统由选民选举,任期7年,有权任免总理(一般由国民议会多数党领袖出任),由总统签署法令、颁布法律,解散国民议会,要求举行公民投票,兼任最高司法委员会主席。

从比较的角度来看,法国半议会半总统制下的“半总统”并不简单。

法国总统与美国总统比较,法国总统的地位高于美国总统,他凌驾于立法、行政、司法分立的三权之上。

法国总统与英国首相相比,法国总统具有英国首相的实权,却独立于议会,不向议会负责,不像英国首相要向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

可见,法国的“半总统”比别国的“全总统”、国王、总理都要来得更实在一些。

当然,法国总统也受到来自多方面的监督,比如各种连续不断的选举、无孔不入的舆论监督等。

法国虽然设有以总理为首的中央政府,但最高行政权实际掌握在总统手中。

这表明法国政体具有总统制的特征(与美国相同)。

但与总统制不同的是,法国政府(以总理为代表的行政机构)需要对议会负责。

议会除拥有对政府的质询权和财政监督权外,还拥有对政府的弹劾权等。

这表明,法国政体又具有议会制的特征(与英国相同)。

因此,法国的政体同一般的总统制和一般的议会制既有相似的地方,但又有明显的区别。

它是一种独特的政体,用戴高乐的话说,“既是议会制的,又是总统制的;

既符合我们均衡的需要,又具有我国的特色”,故称“半议会半总统制”。

4.中国政治体制的特点中国政治体制最突出的特点是“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议行合一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与“一府两院”(即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合一。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是国家一切权力的所有者,人民为了有效地行使国家权力,通过普选将权力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让他们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

在这个意义上,人民代表大会集中代表人民的意志,统一掌管全部国家权力。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产生于人民代表大会,都要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这就是人民代表大会与“一府两院”的合一。

综上所述,世界各国政治体制具有多样性的特点。

过去一讲到西方政治体制,只笼统地讲“三权鼎立”,造成很大的误解。

实际上,西方发达国家的政治体制各有特点。

既然世界各国政治体制是多种多样的,我们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坚持并不断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中西各国政治体制都是一定时期历史发展的产物

综观世界各国政治体制产生发展的过程,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

历史与现实的交汇,政治与经济的互动,国内与国际的政治风云激荡,产生并洗礼了各具特色的各国政治体制。

中西各国政治体制都是一种“历史生成”,都具有历史合理性。

美国、英国、法国、中国政治体制都是历史形成的,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得到完善。

1.美国的政治体制是由美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情况决定的

关于美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情况,直接或间接影响美国政治体制的,至少有下面几点:

(1)美国社会没有权威,奉行人人平等;

(2)盛行个人主义、竞争主义、多元主义和地方主义;

(3)拥有自由民主的传统;

(4)美国是个大国、强国,其发展过程是一个对外扩张、干涉他国内政、影响世界局势的过程。

2、英国的政治体制是由英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情况所决定的

英国实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保留了君主,这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原因。

从历史原因来看,众所周知,君主立宪制是英国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相妥协的产物。

从现实原因来看,目前英国国王仍然为英国所需要,仍然发挥着其他政府机构不能发挥的作用。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1)英王是民族团结的象征。

(2)英王是英联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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