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合同及操作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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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合同及操作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本产品风险评级结果为“较低风险”类理财产品:

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安全,不保证理财收益。

在投资者购买本产品前,应当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确保自己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并自愿承担本产品的投资风险,最终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是否认购本产品。

投资者决定购买认购本产品,并签署本提示书、XX理财人民币“利利共赢”结构性存款产品合同,是投资者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风险提示书、XX理财人民币“利利共赢”结构性存款产品合同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产品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风险提示方:

中国XX银行

投资者确认栏

本单位确认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揭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单位,公章):

日期:

年月日

XX理财人民币“XXXX“结构性存款产品客户权益须知

(****期***款)

一、理财产品购买流程

1.投资者应综合考虑自身对理财产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需求,选择合适的本行在售理财产品;

2.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本产品的宣传材料和销售文件(包括风险提示书、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合同、客户权益须知等),充分认识投资风险,了解产品具体情况,谨慎投资,并愿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投资者与本行签订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后,在本行相关营业网点办理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手续。

二、理财产品评级情况

本产品属于“较低风险”类理财产品:

投资者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三、信息披露渠道

理财产品项下重大事件公告通过以下渠道公布:

1.本行网站:

http:

//www.XXX

2.本行各营业网点大厅营业柜台。

四、投诉方式

北京地区投诉电话:

010-6853XX

上海地区投诉电话:

021-5881XX

成都地区投诉电话:

028-531XX

广州地区投诉电话:

020-8753XX

深圳地区投诉电话:

0755-3233XX

五、联络方式

北京地区:

010—685X333

上海地区:

021—588X151

成都地区:

028—5062X8

广州地区:

020—875X4581

深圳地区:

0755—323XX88

中国银行

日期:

年月日

本单位确认已经阅读上述客户权益须知,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单位、公章):

日期:

XX理财人民币“XXX”结构性存款产品合同

(****期**款,公司客户)

编号:

第一部分专用条款

客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提示:

客户的以上信息如有变更,请及时书面通知银行。

在银行未收到客户有关信息变更的通知前,银行按原信息执行合同义务的,为有效履约;

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客户承担。

银行:

中国银行

邮政编码:

传真号码:

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客户委托银行代为认购XX理财人民币“XXX”产品(以下简称“本产品”)。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特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1、重要风险提示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本产品属于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本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客户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并愿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产品计划

2.1本产品定义:

属于人民币区间累计收益保本浮动型结构性存款产品,产品收益与人民币6个月SHIBOR值挂钩。

产品存续期间,理财收益将随SHIBOR值的变动情况而有所不同,具体详见本合同第2.4条约定。

2.2客户委托银行代为认购本产品的存款币种为人民币,本金总额为(大小写)

,起息日为2015年月日。

全额本金应在起息日前由客户在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账号:

)转入本产品对应的理财账户内,客户授权银行直接划转。

客户本金在起息日前交存银行的,从交存日至本产品起息日期间不按本合同结构性存款产品计算收益。

2.3产品的到期日

2.3.1产品的期限自起息日起计算,产品到期日为20年月日。

2.3.2提前终止选择权约定。

在2.3.1条约定的产品到期日之前,客户及银行可分别按以下约定行使提前终止选择权,行使提前终止选择权的,需提前终止本合同项下全部交易。

选择权仅可行使一次,即一方有效行使了提前终止选择权的,另一方即无权再行使。

客户或银行任何一方有效行使了提前终止选择权的,则以首次所选择的该产品提前终止日为本合同项下产品的提前终止日。

2.3.2.1客户提前终止。

2.3.2.1.1产品存续期间,若人民币6个月SHIBOR值大于7%且小于7.30%,则客户有权选择提前终止本合同全部交易,客户提前支取理财本金日即为本合同项下产品的提前终止日。

2.3.2.1.2除本合同第2.3.2.1.1条约定客户有权选择提前终止本合同全部交易的情形外,客户无权以任何理由于2.3.1条约定的最后到期日之前要求终止本合同交易。

如客户违约要求提前到期,须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银行,其提前支取理财本金日即为所认购产品的提前终止日。

2.3.2.2银行提前终止。

作为本合同交易条件之一,本产品存续期间,银行每个工作日均拥有选择提前终止本合同全部交易的权利。

银行行使提前终止选择权的,做出选择决定时即予生效,产品的到期日为该提前终止日。

银行对产品单方进行提前终止,无须为交易的提前终止承担任何赔偿、补充或其他责任。

客户也可通过柜台查询、电话咨询的方式,以了解产品是否被终止的信息。

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的情形具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2.3.2.2.1产品存续期间,如6个月人民币SHIBOR值大于0%且小于7.30%,则银行有权选择提前终止本合同全部交易。

2.3.2.2.2产品存续期间,如6个月人民币SHIBOR值大于等于7.30%,则银行必须提前终止本合同全部交易。

2.3.3如因司法/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本金及/或收益的全部或部分被冻结或被扣划的,本合同立即到期,本合同交易即刻终止,冻结日或扣划日(二者取其先)即为本合同项下产品的提前终止日。

2.4产品收益计算:

2.4.1本产品按2.3.1条所列到期日持有到期的,理财收益=本金金额×

产品起息日至到期日(提前终止的以提前终止日为准)间人民币6个月SHIBOR值在下表所列区间内的累计天数×

该区间所对应的理财收益率/360。

产品

****期***款

(期限30天)

人民币6个月SHIBOR值所在区间

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7%

大于7%且小于7.30%

对应的理财收益率

4.20%

其中R为每日大于7%且小于7.30%的6个月SHIBOR值

2.4.2出现本合同第2.3.2.1.1条所列任情形,使本合同交易提前终止的,则理财收益=本金金额×

4.20%×

产品起息日至到期日(提前终止的以提前终止日为准)间人民币6个月SHIBOR值处于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7%这一区间的累计天数/360+产品起息日至到期日(提前终止的以提前终止日为准)间人民币6个月SHIBOR值处于大于7%且小于7.30%区间内的累计天数×

下表所列公式计算得出的理财收益率/360,除此之外,客户无权要求银行支付其他任何收益。

其中R值大于7%且小于7.30%,具体R值以本合同第2.3.2.1.1条所列提前终止日当日的人民币6个月SHIBOR值为准。

2.4.3出现本合同第2.3.2.1.2条所列情形,使本合同交易提前终止的,则理财收益=本金金额×

提前终止日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

产品起息日至提前终止日间的累计天数/360,除此之外,客户无权要求银行支付其他任何收益。

2.4.4出现本合同第2.3.2.2.1条所列情形,使本合同交易提前终止的,则理财收益=本金金额×

产品起息日至到期日(提前终止的以提前终止日为准)间的累计天数/360,除此之外,客户无权要求银行支付其他任何收益。

2.4.5出现本合同第2.3.2.2.2条所列情形,使本合同交易提前终止的,则理财收益为零,客户无权要求银行支付任何收益。

2.4.6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均于本产品到期时(提前终止为提前终止时)一次性结算支付。

2.4.7产品到期时(提前终止为提前终止时)客户未支取存款的,银行自动将存款转入客户的活期存款账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3、客户的声明

3.1在签署本合同前,客户已经清楚并全面地意识到,除了专用条款所述的重要风险提示外,购买本产品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和损失,而由于各种风险因素的存在,客户所预期的规避风险、获利等交易目标不一定能够实现。

但客户经过慎重考虑,仍决定委托银行代为投资本产品,并无异议地接受投资结果。

银行对此不提供担保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条所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在委托银行投资前的全部预期收益及客户对以其他方式运用该部分资金而可能产生的收益预测。

3.1.1汇率风险:

3.1.2市场风险:

本产品收益与人民币6个月SHIBOR值走势挂钩,若人民币6个月SHIBOR值突破相应区间时,则客户可能无法获得预期收益。

3.1.3再投资风险:

3.1.4流动性风险:

3.1.5银行提前终止风险:

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客户将无法获得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

3.1.6政策风险:

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合同的继续有效、以及收益的实现等。

3.1.7不可抗力风险:

3.1.8本产品提前终止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将由客户承担。

3.2客户在决定购买本产品前,已对本产品的投资原理、特点、风险及可能的收益区间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了充分的了解。

客户已经清楚地认识到,银行在向客户介绍本产品时所提供的案例、推演及推演结果和其他有助于客户了解本产品的解释和解答,并不是银行给予的承诺和保证。

银行的上述行为对客户的购买决定仅仅起参考作用。

做出投资购买本产品的决定是在结合自身知识和经验并进行独立判断后决定的,客户自我评价认为具备承担进行本次投资的能力,且本产品符合客户的投资需求和目标。

因此,购买本产品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概由客户自行承担,与银行无关。

3.3客户已充分了解本产品所涉及的相关法律、税务及会计特性与后果。

未经银行同意,客户无权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客户同意银行根据法律、法规从客户上述理财本金及相应收益中代扣、代缴相关费、税,并授权银行根据本产品合同文件的约定从客户上述理财本金及相应收益中主动扣收相关手续费(如有)、违约金等(如有)。

并在扣收后再将余款划转客户的其他账户;

不足的,银行可从客户在银行的其他账户中扣收。

银行根椐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可直接予以调整,无需再征得客户的同意。

4、相关定义

4.1本合同所述银行工作日均指银行对外正常营业的工作日。

4.2本合同所述“+”即为加;

“-”即为减;

“×

”即为乘;

“/”即为除;

“=”即为等于。

4.3本合同所述“SHIBOR”,即指XX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产品存续期间,每日人民币6个月SHIBOR值,以http:

//www.sXXbor.org/sXXor/web/html/index.html公布的人民币6个月SHIBOR值为准。

非银行工作日SHIBOR值参照上一工作日的SHIBOR值。

5、账单提供:

本产品到期后,客户可向银行索取其在本产品中相关资产的账单。

6、保密:

除非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或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命令,及/或对方同意,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本交易的任何情况和文件和交易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

7、其他约定

7.1客户授权银行将其活期存款账户中金额相等于认购本金的全部款项直接代为划转至本产品对应的理财账户内,并授权银行在本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后直接将本产品对应理财账户中的款项代为划转至客户活期存款账户。

在上述情况下,银行的划款行为不受客户在银行活期存款账户及理财账户款项划转条件的约束,包括但不限于不需要客户签署印鉴、不需要使用客户已设定密码等。

7.2本合同生效后,本金自动冻结。

客户不得要求支取、使用或在未征得银行同意的情况下对本金的全部或部分设定质押,不得在本产品账户、本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之上设定信托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

8、合同的生效与到期

8.1本合同的签署,应由客户有权签字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银行签署后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至客户与银行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为止。

8.2有关违约责任、保密、争议解决的条款不受合同有效期限制。

9、通知:

本合同项下需以书面形式发送的任何通知、申请,应按合同第一部分所列地址或传真号码送达对方,如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一方将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

客户承认,任何书面通知、申请只要按上述地址发送,即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信函发送的,在挂号或快邮发出后五个工作日;

传真送达的,传真发出之日即为送达日;

专人送达的,在收件人签收之日。

10、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发生争议,由银行所在地法院管辖。

11、条款效力:

11.1本产品项下理财款项不得开具存单/开户证实书。

11.2本合同专用条款如与通用条款约定不符的,以专用条款约定为准。

12、本合同一式贰份,客户与银行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客户):

签章乙方(银行):

签章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贵司在我行购买的理财产品,总金额,期限为至,年化收益率。

依据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该产品保本保证收益。

若贵公司提前支取,则按合同约定的提前支取价格支付理财收益。

该函件仅提供给贵司,严禁外传或做他用。

理财产品提前赎回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业务联系人:

邮编:

电话:

乙方:

负责人:

电话:

鉴于:

甲方于年月日与乙方签订了编号为的《浦发银行同业专项理财产品合同》(以下简称“《理财产品合同》”),向乙方认购金额为(大写:

)的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收益起始日为年月日,产品到期日为年月日,产品预期收益率为%/年。

现甲乙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提前赎回理财产品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提前赎回的前提

出现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全部理财产品的要求:

(一)在《理财产品合同》规定的任一理财产品收益支付日,乙方实际向甲方支付的当期收益低于按照《理财产品合同》相关规定计算的当期预期收益(当期预期收益=理财产品本金×

当期核算天数÷

365),且乙方在该收益支付日后三个工作日内未予以补足。

(二)因国家金融政策或法律政策重大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使理财产品不能继续存续,乙方决定将理财产品提前终止。

(三)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的其他情形。

二、提前赎回收益的支付

(一)若出现本协议第一条第

(一)款所述情形,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书面赎回申请之日的下一工作日但不晚于相应的收益支付日后第四个工作日无条件地向甲方足额支付按照本款公式计算的理财产品赎回价款,理财产品赎回价款=理财产品投资本金+理财产品收益,其中,理财产品投资本金为人民币元整(大写:

人民币元整),理财产品收益=理财产品投资本金×

理财产品收益起算日(含该日)至乙方向甲方支付理财产品赎回价款之日(不含该日)的期间天数÷

365-乙方就该投资本金已向甲方支付的收益(如有)。

(二)若出现本协议第一条第

(二)款所述情形,乙方应于提前终止日当日无条件地向甲方足额支付按照本款公式计算的理财产品赎回价款,理财产品赎回价款=理财产品投资本金+理财产品收益,其中,理财产品投资本金为人民币元整(大写:

理财产品收益起算日(含该日)至理财产品提前终止(不含该日)的期间天数÷

(三)若出现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款所述情形,提前赎回的赎回价款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三、提前赎回程序

除不可抗力之因素外,乙方不得暂停或拒绝接受甲方的赎回申请;

如遇不可抗力,乙方应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甲方,并于不可抗力消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甲方办理赎回手续,向甲方支付理财产品赎回价款。

(一)若出现本协议第一条第

(一)款所述情形,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电报、邮件)向乙方申请提前赎回理财产品,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书面申请之日的下一工作日但不晚于本协议第一条第

(一)款所述收益支付日后第四个工作日,依照《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付款路径将本协议第二条第

(一)款规定的理财产品赎回价款一次性全额支付给甲方。

(二)若出现本协议第一条第

(二)款所述情形,乙方应自动、无条件为甲方办理理财产品赎回手续,且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无需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赎回理财产品的书面申请,乙方应于提前终止日当日,依照《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付款路径将本协议第二条第

(二)款规定的理财产品赎回价款一次性全额支付给甲方。

(三)若出现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所述情形,具体程序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四、赎回费用

(一)若出现本协议第一条第

(一)款所述情形,甲方无需为提前赎回理财产品向乙方支付任何成本或费用。

(二)若出现本协议第一条第

(二)款所述情形,甲方无需为提前赎回理财产品向乙方支付任何成本或费用;

除本协议第二条第

(二)款规定的理财产品赎回价款外,乙方无需为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向甲方支付其他成本或费用。

(三)若出现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款所述情形,赎回费用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五、特别约定

在《理财产品合同》规定的理财产品到期日,无论理财产品项下的投资标的是否全部变现,乙方应无条件地自甲方赎回甲方持有的全部理财产品,赎回对价=理财产品投资本金+理财产品投资本金×

理财产品收益起算日(含该日)至理财产品到期日(不含该日)的期间天数÷

365-乙方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已向甲方支付的收益(如有)。

乙方应自动、无条件为甲方办理理财产品赎回手续,无需甲方发出任何书面通知,乙方应不晚于理财产品到期日,依照《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付款路径将本款规定的理财产品赎回对价一次性全额支付给甲方。

六、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向甲方履行理财产品赎回义务,对于未按时支付的理财产品赎回价款,应按迟延履行的天数及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其他事项

本协议与《理财产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本协议与《理财产品合同》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与适用法律有任何形式的冲突,存在冲突的条款应被视作可分离而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及其有效性。

本协议项下产生的纠纷,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2015年月日201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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