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及对中国的启示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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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墨尔本大学Parker教授认为,理想的CSR定义不仅应包括遵守商业法律责任,而且应进一步包括经济、道德、甚至于非强制性的社会预期。
[6]佐治亚大学的Carroll教授和Buchholtz教授也主张CSR应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包括在一定时期内社会对于企业在经济、法律、道德、慈善方面的期盼。
[7]Parker教授使用了“变位规管”(Meta—regulation)的概念来描述通过不仅是法律规范手段,而且用商业良心的方式进行规制以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过程。
他指出,如果只是以自愿和自由选择的方式发展CSR,则法律责任强制就没有什么意义。
[8]
另一位CSR法律专家RamonMullerat却认为CSR只是企业在社会中以负责任方式发挥作用,通过与利益相关者合作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自愿行动。
[9]欧盟委员会把CSR定义为在商业运作中公司自愿与利益相关者联系社会和环境关注的理念。
另一种意见提出,为了避免对CSR是否应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争议,可用另一个概念“公司责任”(Corporateaccountability)来反映公司应保证其产品和运作符合社会利益所承担的法律义务。
[10]这一简短不完全的检视不仅说明了在CSR定义中存在的重大争议,也反映了CSR内在的问题。
有人已警告说对CSR缺乏一致的定义和目标已成为CSR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11]
对CSR还涉及公司作为一个商业主体的基本理念。
虽然在亚当斯密时代就曾有过商业组织对社会责任的论述,但CSR成为商业运作和法学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是从20世纪开始的。
[12]例如,哈佛大学MerrickDodd教授和哥伦比亚大学AdolfBerle教授在二十世纪30年代的争论就关注到公司管理层除了盈利责任外,应否负有社会责任的问题。
[13]这一争论为当代CSR的发展做出了奠基性的贡献,至今仍然可以感受到这一争论的深远影响。
[14]
30年代以来,美国前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EarlWarren曾指出,在文明社会,法律之舟是飘浮在道德海洋上的。
不仅法律以道义责任为先决条件,而且法律认为在很多领域人们的活动只受制于道德,而完全不受制于法律。
[15]这一名言对于理解某些商业活动可能超越法律约束,而管理人士应做出合乎道义的决策以达致社会目标是至为重要的。
[16]另一方面,著名的经济学家MiltonFriedman曾写道,“社会责任的理念实质上是一种本末倒置,……只有一种而且是唯一的一种商业社会责任,即在其活动中善用资源和能源以增加盈利……”[17]这一论断其实和20世纪早期一些法院判决中的观点是相似的。
这些判决认为商业公司就是以股东盈利为首要目的而组织和运作的。
[18]
在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基础上,社会经济发展更进一步推动了CSR讨论,其中包括公司并购浪潮、消费者保护运动、冷战结束、人权运动兴起、安然等一系列重大公司丑闻,即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冲击等。
在这一背景下前英国首相布莱尔曾指出,“21世纪是与前不同的世纪。
很多世界著名公司已对他们传统的公司理念进行了重新定位。
他们认识到每一个消费者都是社区的一员,他们的社会责任并不应只是自愿选择的行为。
”[19]
尽管对于CSR的认识存在很大分歧,人们注意到Dodd和Berle在其论战中都认为大型公司已积聚了巨大的权力,如果不根据社会利益来加以管理,他们可能将公司利益置于社会之上。
[20]据此以公司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膨胀的权力和相应责任为基础发展出一种理论。
这种理论认为公司已具有对世界事务前所未有的影响力和权力,而同时公众因丑闻对公司的信任程度却在下降。
正是基于这种情况提出了21世纪公司目的的根本性问题。
[21]现代公司可以成为为一定社会政策服务的具有巨大潜能的强有力的社会机制。
[22]
因此CSR的发展已不仅是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挑战,而且引发了对社会管制的激烈争论。
一般的共识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CSR的发展将对社会治理模式和参与者作用产生重要影响。
更为具体地说,资源制约、商业活动日益复杂,政府监控的低效益将不可避免地使政府改变其治理模式,引入私有资源来实现规管的目的。
[23]但是,专家们对商业领域和公众利益关系的变化和应对新现实应采取的策略持有不同意见。
根据所谓“新治理学派”(Thenewgovernanceschool)CSR运动已经向新的治理模式发展:
资源分配可以从私人商业领域向公共领域流动,从而取代传统的政府通过税收立法和监管来管理的模式。
因此,奉行自由理念的政府可以同时利用税收和其对CSR政策的影响来实现一些困难的更有需求进行二次分配的目标。
[24]在发达国家中,政府正在改变其传统的从上而下的监管方式,而采用在政府、商业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分散权力和责任的模式。
[25]在这一模式下,权力被分散并分享。
政府机构已充分意识到公司自我规制体制的出现并视公司是政府取得监管目标的合作者,而不只是被动的监管对象,因为这种治理模式可有效降低政府提供“公共商品”中监控和执法的成本。
[26]
一些学者相信,尽管商业组织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和道德责任的制约,但根本上讲他们仍是享有自主权和有限责任法律保护的私人企业。
因此作为直接建立法律义务的替代方式,自我规制是一种更好的方式:
让公司在持续发展基础上创造利润,同时遵守负责任商业行为的承诺。
他们认为,“通过强制性规则改变传统股东权益至上的原则将是一个严重的错误。
”[27]
西方从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了从管制到放松管制再到重新管制的现象。
对此另一些学者认为,社会监管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责任,而CSR本身缺乏强制执行力。
完全依照自愿将不会取得什么效果;
自愿的国际性的CSR规则甚至可能有碍于一些国家自己优先治理领域的发展。
一个更为强势的监管体制可以与超越新自由主义国家模式的努力形成互补,是国家处于引导国家经济发展的主动位置。
[28]因此,政府机构的强制监管对于私有公司自愿实行的履行责任仍是必不可少的。
再有,自我规制的体制可信性在一系列公司丑闻之后已受到质疑。
安然事件提醒我们在公司治理鼓励创新和进取和顾及监管执行经济成本时已包含了潜在的风险。
[29]这样从监管和发展政策角度看,依赖自愿的CSR是一个错误。
[30]
在两派争论之间亦有其他居间的观点建议强制性法规只起间接的、为维护利益相关者广泛权益构建框架的作用。
特别是在美国,人们认为用强制性法规通过法律责任来实现好的公司治理是行不通的,而通过间接的如信息披露或上市规则等则能有更好的效果。
[31]另外,西方放松监管后重新监管是一个更为复杂的进程,政府回来并不是要重新掌控市场,而是强化法规以保护某些领域中的利益,如财产权、对外贸易和投资、环保等。
因此,重新监管代表了一种正在变化体制的特点和所谓“社会自我约束与合作监管”的多方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模式的兴起。
[32]
尽管在全球引起广泛关注并得到强劲发展,CSR运动也受到了很多批评。
除了对缺乏定义和范围的共识及其他争议的问题外,有些专家甚至认为CSR是一种虚伪的东西,因为公司不可能自己约束自己。
[33]亦有些学者认为CSR运动搞得太过分了。
目前的CSR运动正在改变社会对公司行为的期待,但作为为创造私人财富提供基本动力的公司不可能被改造成公众利益的创造者,除非对公司进行基因改造和新的设计。
[34]一些专家甚至警告说,缺乏共同定义、目标和地区差异已使CSR变为一个成问题的理念,到2015年可能已不复存在了。
[35]
二、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中的CSR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CSR不仅在发达国家,而且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中都已成为瞩目的现象,这可以从联合国契约会议有来自近100多个国家的代表参加得到证明。
[36]除了这一会议外,一些国际标准不断在发展中国家被采用。
很多国家地区已经发展了其自己的CSR项目以及立法和规范。
CSR在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也得到了更多的体制上的支持。
比如印度最高法院曾以其鲜明的立场对CSR表示了支持:
宁愿损失1000个工作机会也要通过清洁空气和更好的环境保障上百万人的健康。
[37]
可以肯定的是全球经济化的浪潮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传统国家和市场的疆界,来自不同文化社会背景的公司不得不在同一个市场上竞争。
国内企业可能要经过外国金融机构从资本市场上融资,国内产品可能要符合外国质量安全标准才能打入外国市场,国内生产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人权、劳工保护、反腐败、环保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的影响和约束。
因此,CSR运动在全球范围内确实有共同的关注和主题。
但另一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有自己的CSR发展优先关注。
例如,教育和培训普及、工作安全、女工保护、解除贫困、健康和艾滋病防范,反贪腐和逃税以及社区发展可能不是发达国家的重点议题,但却是发展中国家的主要问题。
[38]
即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某一CSR问题都有关注,也不见得在同一优先位置。
比如最近一项对墨西哥CSR的研究表明,国家层面主要的CSR关注的是由外国跨国公司倡导和外国消费者期望的工作安全和环境保护,而这与墨西哥社区首要关注的劳资关系、工资、地区经济联系和商业道德等优先问题并不相同。
这些地区优先问题对在墨西哥实行CSR有重大影响。
一项对公司行为守则广泛应用的研究表明,发达国家中使用的公司行为守则并没有对发展中国家的劳工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
[39]另一个对联合国科技、商业和社会研究项目在印尼开展CSR运动的研究发现,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法治和劳工保护及环保问题,西方标准与发展中国家标准存有较大差距。
正如一些专家所指,“……在发达国家热情高涨地要派发蛋糕时,发展中国家真正需要的却是面包。
”[40]
跨国公司一直是发展中国家对履行CSR中的主要关注。
到二十世纪90年代中期,世界大约有37000个跨国公司及超过20万个关联企业和子公司。
最大的一些跨国公司拥有世界约1/4的生产资料。
[41]今天跨国公司的交易量占到全球交易量的70%。
[42]在这一背景下,少数大型跨国公司不仅应对经济繁荣负责,而且对社会发展负有责任。
在国际NGO,消费者和东道国的压力下,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采取更鲜明有力的立场主动推动CSR,这转而对其他企业产生重要影响。
[43]同时,跨国公司越来越多地在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都不成熟,缺乏经验和资源及存在更多贪污现象的发展中国家进行活动。
因此,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活动可能因利用这些国家的体制缺陷,规避本国严格监管而引发更多的道德风险。
[44]
迄今为止,在国际层面对跨国公司的行为监管一直是靠自愿约束,发展对跨国公司有广泛约束力的监管体制进展得极其有限。
这样,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二十世纪90年代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的亚洲国家,对跨国公司运作已变得越来越不信任。
因此,跨国公司除对CSR加深理解和作出承担外别无其他选择。
[45]
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推进CSR前进更重要的动力应是其自身的发展需要及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压力,包括对发达国家市场的进入。
[46]在这方面,新兴国家中的大型企业作为本国经济的主导力量一直积极致力于达致发达国家CSR标准,提升自己的CSR水平,从而在国际市场上更具竞争力。
最近一份CSR研究报告对21个新兴市场中的127家带头企业和发达国家中1700个主要公司进行了比较,而结果是多少令人惊讶的:
这些公司的CSR水平基本相同;
新兴市场带头企业CSR实践超过了人们的一般预期,甚至超过了一些发达国家的标准。
[47]在这份报告中,有趣的是在与拉美和非洲国家带头企业相比时,亚洲和中欧新兴市场中的带头公司在社会责任投资和发展道德行为准则方面反而显得逊色。
[48]
在中小企业方面,一些情况是令人鼓舞的。
例如,最近参加联合国全球契约会议的巴西中小企业人数超过了从英国、意大利和德国中小企业与会者的总和。
[49]但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在发展CSR中面临着更多的困难,CSR标准可能对其有负面作用,不仅因为他们缺乏现代科技、环保材料、必要的信息和培训,而且CSR标准可能成为保护主义的工具并且只反映发达国家消费者的优先关注。
有鉴于此,保证CSR支持,但不损害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改善其社会责任是至为关键的。
[50]发展差异、缺乏对CSR的认识、机制支持不足、不能有效监管和执法一直使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中小企业无力发展自己的CSR目标和策略。
[51]在这些国家由于治理模式,民主政治环境和教育程度的问题,不能有效地使中小企业和利益相关者参与,而使CSR发展极具难度并提出了一系列与发达国家企业不同的问题。
三、CSR在中国提出的挑战
在中国经济以惊人的速度发展和市场扩张的进程中,CSR已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关注。
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在其关于CSR著作的结尾曾预期,中国作为世界上唯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至少不应在发展CSR理论、立法和实践中落后于资本主义国家。
[52]近年来,一些学者还令人信服地指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某些核心理念,如儒学中的“仁”的理念及相关格训其中就包含了诚实、信义、关怀、仁爱、和谐、尊严等一系列核心成分。
这与以西方基督教价值为基础的CSR理念是相容的。
因此中国传统文化应可成为中国商界履行其社会责任的重要基础。
[53]
目前CSR在中国已取得了一些令人鼓舞的发展,包括政府和企业更为积极地参加各类CSR论坛和活动,推广国际CSR标准、认证、报告等方法,与国际机构组织合作开展联合研究,并把国内CSR活动体制化。
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企业社会责任被明确作为公司运作中的一般原则加以规定。
[54]
尽管取得了一定进展,中国的CSR发展仍然面临着一些严峻的挑战。
大量的工伤矿难惨剧,对劳工权益的侵害,食品安全、消费产品质量、环境污染、商业腐败和市场欺诈等在国内外都引起强烈关注。
为有效的评估这些问题的严重程度,应对不同层面的企业作更具体的分析。
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由于其优越的条件和实力,人们期望他们不仅引入先进的科技、产品和管理技能,而且应在树立更高CSR标准,作出承担和表率。
一份内容广泛的报告指出,在华的美国多数公司都引入了美国的商业道德和管理标准,对提升中国的CSR做出了贡献,包括以这些标准适用于其在中国的工厂、劳资关系、及中国的所在社区。
根据这一报告,这些公司为发展CSR做出了榜样,很多做法不断被中国企业借鉴吸取。
[55]欧盟商会也开始每年发表“欧盟企业在中国立场报告”检视欧盟在华企业运作的整体情况,并有对不同方面问题的建议。
这一报告每年被送交中国政府和欧盟主管部门以期不断改善欧盟企业在华投资的环境。
[56]
然而这些报告可能并没有反映跨国公司在中国CSR情况的全貌,一些负面的报道也经常见诸报端。
如绝大多数外国投资者的CSR只局限于某些捐助和教育,而对中国长期发展战略中的经济、社会和环境问题则需进一步关心和投入。
根据最近中国商务部跨国公司研究院2006年发布的《2006年跨国公司中国报告》,一些跨国公司在中国逃避企业社会责任并涉嫌行贿逃税,违反劳动及生产安全法规。
[57]另如,国家税务总局曾公布,跨国公司在中国避税超过了300亿元;
[58]还有一些研究发现有些跨国公司使用在其他发展中国家所用的手段,利用法制不够完善等情况,仅仅履行最低限度的法律要求,而没有更高的CSR承诺。
有些跨国企业甚至从国内企业学到了不好的做法。
[59]
对国内企业来说,必须承认与国际标准和实践的差距是非常明显的。
在一个对21个新兴市场127家大型公司的调查中,中国的大型带头企业在应对商业道德、环保和劳动安全等问题方面落后于巴西、印度和南非的同类公司。
[60]CSR在中国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与发达国家的CSR理念和要求相比,中国企业还没有发展出慈善公益理念和文化。
有报告指出,中国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
[61]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的课题组甚至发现,国有企业财力最强,但在社会捐赠中却居于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之后。
[62]
国内的一些企业把CSR作为一种短期的策略,如二十世纪中期以来,数以千计的沿海地区企业已参加了国际供销采购体系,从而使其必须接受相关国家CSR的审计。
[63]但仍有不少人单纯认为SA8000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壁垒”,只是不得不需要在中国发展一个可行的应对策略。
[64]另外,也有报道称有不少企业在其CSR报告中并没有如实反映实际情况。
[65]
这种心态还反映在相当数量的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对CSR表现的被动消极的态度。
最近一项研究发现,中国的一些大型公司对准备CSR报告耗费资源颇有怨言,跟随这一实践只是因为这类报告是“进入海外市场的必要护照”。
[66]这种不情愿的履行似乎和国际上盛行的自愿提交CSR报告的趋势形成鲜明的对比。
根据一个调查,在1993年到2002年间,全球财富250强中自愿提交CSR报告的比例从35%上升到45%并发展到附有独立审计。
在日本,100强企业中发表CSR报告的已达到72%;
这一比例在英国和美国分别达到了49%和36%。
[67]
CSR在中国的现状反映了目前的市场发展状况。
中国产品价格仍是极端敏感的竞争要素,几乎全部企业都受到价格竞争的压力,这样提高利润率就成了企业的唯一目标和评价市场表现的唯一标准,而对其行为在社会和道德上的影响关注不足。
在这种环境中,企业管理层不得不把追求市场表现的短期效应作为其首要任务;
[68]而几乎所有中小企业都没有能力承受发达国家推行CSR产生的额外成本。
[69]
在中国发展CSR还会涉及如人权和NGO等政治敏感问题。
有些人士在中国甚至认为某些西方CSR标准不仅是贸易壁垒,更是“殖民主义的阴谋”。
[70]这样的论断如与西方一些人士曾经认为CSR运动是社会主义的发展的言论放在一起会显得非常有趣和有讽刺意味。
温斯顿·
邱吉尔曾说过,“认为追求盈利不道德是社会主义的理念,而真正的不道德是亏损。
”[71]Friedman亦说正是基于这一原因,他认为承认企业社会责任就等于接受了社会主义的观点,既是政治机制而不是市场机制来决定稀缺资源的支配使用。
[72]即使在最近有的CSR专家还提出CSR正是从资本主义后门推介社会主义的工具。
[73]相反,最近澳大利亚金融评论的一篇社论指出,现代资本主义有很多强项,但却有一个重大缺陷:
一些主管迫于压力只追求更多的利润和更高的股东价值。
因此危险在于管理层没有从社会整体利益关注根本的公平问题。
[74]
在这一世界进程中,中国某些企业和政府单纯追求GDP增长已经证明不仅在实践中是没有效益的,也是不能持续的和不道德的。
因为这种发展导致贫富悬殊、环境恶化、工伤矿难频仍,贪污成风及产品质量下降。
事实上,最近世界银行研究机构的一份报告发现,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多的政府把CSR作为其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竞争力战略的一部分。
[75]因此,中国政府和企业应该以更加务实认真的态度接受CSR的挑战,而不是简单地把问题政治化;
当然由于发展阶段不同,CSR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应用平行的不同标准来评价。
中国CSR发展现实也反映了市场经济和体制发展中的一些特别的中国特色。
因此,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民权社会主导CSR发展不同,中国政府的强势地位使CSR进程以一种“自上而下”的方式推动,严重依赖于政府在劳动环境、消费者保护、科技创新及和谐社会的政策和行政措施。
[76]这种做法可能会引致一些自相矛盾的效果。
一方面政府立法和执法仍是最多使用和最被依赖的方法来规范企业市场行为。
鉴于国内对CSR的有限认知和市场机制正在发育,CSR发展还不太可能完全依靠公司企业的自愿。
事实上,在评论CSR在中国发展时,所有人都一致提到改善有效监管和执法的法治环境是推动CSR发展的迫切需要。
但另一方面,有限的资源和强制推行道德标准的困难都要求政府为自己重新定位,并重新设计自己在CSR中的作用。
除法律措施外,政府应更加关注有效地以政策指引,优先议题和激励机制使企业作为合作者一起参与CSR的发展。
与政府在市场上作用密切联系的问题是众多大型国企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
在中国加入世贸进程中,一些巨型国有公司在国家航母政策下被以行政方式建立,并以其垄断暴力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
但这些公司的运作却在全社会引起消费者对其垄断价格的广泛怨愤。
[77]目前的法规似乎更侧重于要求国有企业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却没有强有力的CSR要求。
[78]在这种不平衡的框架内,盈利和CSR不太可能同时得到进展。
另外,CSR发展需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
尽管中央政府已经调整了国家发展战略,推动和谐社会,创新产业和环境保护,但如何有效地在地方层面实施这些政策一直是个严重的问题。
例如,为吸引更多的投资,一些地方政府甚至不惜漠视法规,牺牲劳工及工会利益和环保要求。
[79]最近因为地方政府抵制而被宣布无限期推迟发布绿色GDP指标报告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80]这些问题充分显示CSR在中国的发展对中国政府及其管治模式的挑战远重于对企业的挑战。
NGO和媒体或进一步的“民权社会”都是在全世界得到广泛承认的推动CSR发展的关键动力。
但在中国现行的法律和政治框架内,结社和信息传播都受到一定限制,不少民间团体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政府的管理和影响。
NGO在中国的发展是不够充分的,独立性有限。
因此,在中国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推动CSR发展的空间是有限的。
[81]政府与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的密切关系和缺乏NGO和媒体的参与和监督使企业不能受到足够的社会压力。
这种环境对企业发展CSR不仅是不健康的,而且对发展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平台也是不利的。
这一问题事实上已被国内一些学者所指出。
如复旦大学董保华教授就提出,尽管解决中国CSR最好的机制应是有劳动者、消费者或非政府组织监督贯彻CSR的实施,但在现阶段这种情况还未能出现,所以只能考虑接受次好的选择。
[82]吉林大学冯彦君教授进一步提出,国外CSR标准对中国企业造成压力迫使他们履行某些责任以拿到订单。
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这种状况不是理想的,但必须要容忍因其有正面意义。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