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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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或原农村居民住宅聚集形成的配套有一定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
R41
R42★
R43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44
Rx
其它居住用地
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的、独立占地、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成片单身宿舍区以及有一定配套设施的、供老年人居住的老年公寓等其它有居住功能的用地
Rxa
学生公寓
学生集体居住的宿舍区
Rxb
单身职工宿舍
单身集体居住的宿舍区
Rxc
老年公寓
老年人集体居住的宿舍区
Re
托幼、中小学用地
幼托、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等用地
Rea
幼托用地
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Reb★
小学用地
Rec★
中学用地
各类中学用地,包括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
Red★
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涵盖初中和小学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的用地。
Rc★
基层社区中心
集中设置的为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便利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会所等设施的混合用地
Rb
住宅混合用地
以住宅为主混合商业办公的用地。
(一般指单栋建筑的功能复合用地,不包括用地规模较大的混合,该类混合应按照功能细分,区分用地类别)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社)区及居住(社)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和宗教等公共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商品物资的用地,包括大型综合超市、购物中心、专业商场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商务办公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和差转台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美术馆等展览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园、舞厅、俱乐部、文化宫、老年活动室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居住(社)区级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C51a★
综合医院
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医院的用地
C51b★
社区医院
独立设置的居住社区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的用地
C51c★
专科医院
各类专科医院的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各类休养所用地,该类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特殊学校等各类教育设施以及各类科学研究、勘测及测试机构的用地。
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
用地
属于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盲、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9
其它公共设施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
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C9a
社会福利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如敬老院、养老院等
C9b
宗教设施用地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c★
居住社区中心
集中设置的为居住配套服务建设的居住(社)区级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菜市场等设施的混合用地。
Cb
商办混合用地
以商业办公为主的混合用地,酒店式公寓归入此类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
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归入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业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的储物用地
Wa
货运配载用地
货运及配载市场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其它各类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
含高速公路路面用地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公厕、电话亭、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T22
一、二、三级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级别公路用地及配建的公厕、电话亭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石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地面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所建的各类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中各类航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的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道路、区级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和道路绿地,不包括居住、工业区内部的道路用地
S1a★
快速路用地
城市快速路的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城市主干路的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城市次干路的用地
S13
支路用地
城市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9
其它道路用地
除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城市道路用,包括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
S2
广场用地
进行公共活动的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以交通集散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
以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的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
居住(社)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自来水厂及附属的泵房、调压站等设施的用地
U12★
供电用地
提供电力供应和传输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变电站和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划定的高压走廊下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燃气供应和储存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储配站、天然气门站、天然气调压站及煤气抢险设施等用地。
不含燃气厂用地,该用地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和无轨电车等类公共交通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设施的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所建设施的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和其它货运交通设施的用地
U2a★
轨道交通用地
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独立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道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和车辆段等设施的用地,高架轨道交通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2b★
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
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
除上述交通设施之外的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如教练场、洗车场、交通队、汽车维修站等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3a★
邮政设施用地
独立用地的邮政营业网点及其它邮政设施的用地
U3b★
电信设施用地
各类大型电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
进行雨水、污水及固体废物处理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
进行雨水、污水处理的环境卫生设施的用地,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排渍站、污水处理厂和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
U42★
粪便垃圾处理
进行固体废物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和管理的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进行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
除上述市政公用设施之外的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U9a★
消防设施用地
消防站等设施用地
G
绿地
居住(社)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附属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草皮、花卉和种子生产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用地
G22
防护绿地
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目的的林带及绿地,包括道路防护绿地、铁路防护绿化带、沿江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和安全保卫部门的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公安分局和派出所的办公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K
预留地
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设预留地,该类用地暂不确定具体用地性质,预留使用的多种可能
Kc
公共设施预留地
城市公共设施建设预留地,可安排建设各类公共设施
Ku
市政设施预留地
城市市政设施建设预留地,可安排建设各类市政设施
E
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用地
E21
菜地
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和大棚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浇灌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浇灌、用以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浇灌的水旱轮作地
E29
其它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和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并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E69
村镇其它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和废窑等闲置用地
E8
露天采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Eg
郊野绿地
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包括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
Ega★
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用地
Egb★
郊野公园
植被景观良好兼有旅游休闲功能的山林绿地
Egc★
其它绿地
除以上以外的其它绿地
备注:
1、在国家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基础上,本分类根据南京地方的实际情况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局部调整:
(对国标细化调整的部分其代码以小写的英文字母结尾)
1)增加了部分类别:
——大类增加了K预留地,并细分了Kc公共设施预留地和Ku公共设施预留地,主要在规划编制中控制部分用地,预留将来使用的多种可能,一旦明确了建设内容,应将此类用地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增加了混合用地,在R居住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中分别增加了Rb住宅混合用地、Cb商办混合用地等两个中类
——R居住用地中对独立占地的公寓、各类教育用地、集中设置的基层社区中心等需要特别进行统计分析的用地功能进行了梳理和归纳,并相应增加了Rx其它居住用地(细分为Rxa学生公寓、Rxb单身职工宿舍、Rxc老年公寓)、Re托幼中小学用地(细分为Rea幼托用地、Reb小学用地、Rec中学用地、Red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Rc基层社区中心等三个中类
——C公共设施用地中对集中设置的居住社区中心进行了归纳,相应增加了中类Cc居住社区中心用地
——W仓储用地中对近来出现的配载市场增加了中类Wa货运配载用地
——S道路广场用地的S1道路用地中增加了小类S1a快速路用地
——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U2交通设施用地中增加了小类U2a轨道交通用地、U2b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
——E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中增加了Eg郊野绿地一个中类,并细分为Ega风景名胜区、Egb郊野公园、Egc其它绿地等三个小类
2)细分了部分类别:
——C51医院用地细分为C51a综合医院、C51b社区医院、C51c专科医院等三个小小类
——C9其它公共设施用地细分为C9a社会福利用地、C9b宗教设施用地等两个小类
——U3邮电设施用地细分为U3a邮政设施用地、U3b电信设施用地等两个小类
——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细分了U9a消防设施用地一个小类
2、居住社区、基层社区分别相当于居住区、小区的下限,规模略小。
社区级公共设施参照《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划分居住社区中心和基层社区中心,其中居住社区中心归到公共设施大类,基层社区中心归到居住用地大类。
3、表中标注★的小类和小小类用地应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中,或在地块控制指标中予以容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