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商法》复习题集第4818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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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张某和李某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D、如果合伙企业只有张某和李某二人,李某对合伙企业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责任

第2章>

第8节>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C

考查有限合伙的特殊性。

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68条的规定。

根据题意,张某在合伙企业中担任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汇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召开董事会会议。

10名董事中有6人出席了董事会议。

下列关于该公司董事会表决的说法,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可以章程约定董事按照所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B、董事会决议须经至少3名董事同意才能通过

C、因故不能出席的董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

D、如出席会议的6名董事中有1人在决议前中途退出,则其他董事无法通过决议

第11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D

①根据《公司法》第111条第2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章程不可以自由约定。

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公司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注意:

股份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即6人)。

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公司法》第112条第1款,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因此,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而

4.证券公司的以下行为中,不是必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是:

A、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

B、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

C、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

D、变更公司章程

第7章>

第6节>

证券公司

考查证券公司的行为规则。

法律依据为《证券法》第129条规定: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D选项中,如变更一般条款则无须批准,故D选项当选。

5.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依据是:

A、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授权任命书

B、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的职权

C、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D、个人独资企业与受托人、被聘用人签订的委托或聘用合同

第3章>

第3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法律依据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的规定。

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者聘任他人管理企业,受托人或受聘人管理企业的依据是投资人与受托人或受聘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或聘任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合同或聘任合同的一方主体是投资人而非独资企业。

6.张某拟为其妻王某投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险,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投保应征得王某的书面同意

B、保险金额应征得王某认可

C、受益人应由王某指定

D、转让或质押保险单,须经王某书面同意

第8章>

人身保险合同

考查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规则。

根据《保险法》第34条、第39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投保人指定的,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7.2018年1月10日,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周某受张某委托为其代为办理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保单载明:

投保人为东海县鼎山建筑工程公司,投保人数20人,联系人张某,建筑项目名称为“东海县洪桥镇黄山小区”。

2012年2月25日,张某承建的东海县洪桥镇黄山小区建筑工地发生事故敛人死亡。

张某对死者家属一次性赔偿了54万元后即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给付20万元保险金。

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东海县鼎山建筑工程公司而不是张某,且张某也不是受益人,不享有保险金的赔付请求权等为由拒绝赔付。

下列相关说法

A、该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当依约履行

B、该保险合同无效,因其违背了保险利益原则

C、保险合同可撤销,得到东海县鼎山建筑公司的认即可

D、保险合同效力待定,须得到东海县鼎山建筑公司的同意即可有效

第1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与原则

B

本案中,张某是自然人,不符合投保条件,保险公司业务员为拉保险业务的需要,套用“祁东县鼎山建筑工程公司”单位作为投保人,但祁东县鼎山建筑工程公司与张某及被保险人均不存在保险利益关系。

保险公司与实际投保人张某以祁东县鼎山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签订保险合同,违反了《保险法》第10条和第12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系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

B选项正确,其他三个选项均为干扰项

8.2017年12月,甲公司职工刘某因工负伤,因甲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刘某住院后,由甲公司先行垫付医药费,并支付了相应的误工护理费。

2018年2月12日,甲公司被受理破产申请,但甲公司尚未向刘某支付伤残赔偿金和住院期间的工资待遇。

关于管理人的撤销权和刘某的债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8年仿真模拟题)

A、管理人可撤销垫付医药费

B、管理人可撤销赔偿误工费

C、劳动者有权在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D、如刘某未申报债权,则不能参加破产清偿

第5章>

第7节>

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

A、B项:

《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企业破产法解释

(二)》第16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甲公司支付给刘某的医药费、误工费等都属于人身损害赔偿金,不能撤销,A、B错误。

《企业破产法》第82条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

9.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三26题,单选)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公司股东的概念

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的取得。

《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据此,登记仅仅是股东资格的对抗要件而不是取得要件,没有登记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和股东权的行使,故C项正确,A、B、D三项错误。

10.王某投资设立了甲个人独资企业。

由于经营困难,2009年6月1日王某解散了该公司并发出公告。

乙公司是甲企业的债权人,由于没有看到公告所以未申报债权。

2009年9月1日清算结束,2009年9月5日王某到企业登记机关注销了企业登记。

关于乙公司的债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企业清算结束,王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

B、乙公司如在2014年6月1日前不对王某提出偿债请求,王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

C、乙公司如在2014年9月1日前不对王某提出偿债请求,王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

D、乙公司如在2014年9月5日前不对王某提出偿债请求,王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

第4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考查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消灭制度。

法律依据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11.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关于此规定在合伙法原理上的称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33题,单选)

A、事实合伙

B、表见普通合伙

C、特殊普通合伙

D、隐名合伙

表见普通合伙

本题考查有限合伙中的表见普通合伙制度。

A项:

《民通意见》第50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本条规定的是事实合伙。

而本题中描述的是有限合伙,即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是存在合伙协议基础的,A项错误。

B项:

《合伙企业法》第76条第1款规定: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原本无权代表

12.甲国有企业和乙公司拟出资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提供的以下法律意见中不正确的是:

A、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B、公司的名称中必须有“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C、公司成立后可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D、公司的总经理可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考查公司的人格。

A选项不正确,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不属于国家;

B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8条的规定:

C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9条的规定;

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

13.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

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

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

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

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

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

关于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5年卷三92题,不定项)

A、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

C、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D、就委托投资失败,该受托的投资机构须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

本题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2款规定: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第37条规定: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甲、乙作为合伙人,同时甲又是财务负责人,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他们以合伙企业名义所为的行为不是无权处分,而是无权代理,故A项错误。

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只是暂时性的行为,并不是合伙企业的日常性的经营行为,不属于改

14.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汇票向丙银行贴现,丙银行工作人员不慎将汇票遗失,王某拾得后,伪造了丙银行的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下列关于票据权利的取得的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是继受取得

B、丙银行是原始取得

C、王某是继受取得

D、丁公司是原始取得

第6章>

票据权利

考查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任何前手权利人,最初取得票据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

发行取得指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

善意取得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继受取得是指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本题中乙公司依甲公司的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属于原始取得。

丙银行通过贴现行为从权利人乙公司处取得票据权利属于继受取得。

王某拾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丁公司从无权利人王

15.某合伙企业有甲、乙、丙3个合伙人,甲的出资为电脑3台。

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甲急于使用资金遂将电脑以较低价格出售给了丁,丁并不知情。

则该买卖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丁将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B、由于该电脑所有权已经属于合伙企业,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

C、只有该合伙企业事后予以追认,丁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D、该买卖行为有效,因为电脑虽然是甲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电脑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甲,甲有权处分

第5节>

合伙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考查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的效力。

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21条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主要原理在于任一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合伙企业对外从事交易,只要相对人是善意的,交易对其来说就有效。

16.下列船舶适用《海商法》的是:

A、缉私船

B、军舰

C、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

D、10总吨的渔船

第9章>

船舶的概念

考查海商法上的船舶的界定。

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3条的规定。

C选项中的海上钻井平台是海上移动式装置,所以正确。

17.黑土地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分立为红高粱公司和黄玉米公司。

双方约定平均分担黑土地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黑土地公司的债权人白云天公司于2015年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立后的两家公司对其债务进行清偿。

对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白云天公司只能要求红高粱公司和黄玉米公司各自清偿其债务的一半

B、白云天公司既可以要求红高粱公司清偿其全部债务,也可以要求黄玉米公司清偿其全部债务

C、黑土地公司的分立决议应由董事会作出

D、黑土地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的分立

①《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分立后的公司对于债务清偿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公司分立前的债务仍然应该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②《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并且黑土地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白天公司并没有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

故B选项正确,当选。

③黑土地

18.合伙协议不可以排除下列法律规定的是:

A、修改合伙协议须合伙人一致同意

B、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在合伙企业的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C、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在合伙企业的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D、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考查合伙协议的内容限制。

A选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2款规定: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修改合伙协议的程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排除适用法律。

B选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C选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19.2016年8月1日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指定李某担任破产管理人。

甲公司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存在多个债权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受害人欲申报债权

B、如果破产债务人的机器设备设立了抵押担保,则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C、如果甲公司在2016年10月1将丙的机器设备转让给他人,则丙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D、如果该公司在2016年1月10日,提前清偿在2016年6月1日到期的某债务,管理人有权申请撤销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①《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5项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因此,A选项中甲公司对受害人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而《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款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随时清偿意味着无须申报。

②《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

(二)》第1条规定,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故B选项

20.甲、乙、丙成立一家科贸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

甲、乙缴足了出资,丙仅实缴30万元。

公司章程对于红利分配没有特别约定。

当年年底公司进行分红。

(2012年卷三25题,单选)

A、丙只能按30%的比例分红

B、应按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由甲、乙、丙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

C、由于丙违反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通过决议取消其当年分红资格

D、丙有权按50%的比例分红,但应当承担未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

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

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红比例。

《公司法》第34条规定: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本题中,因为公司章程对红利分配没有特别约定,所以适用《公司法》第34条的补充规定,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即20万:

30万:

30万进行分红,实缴基数为80万,丙可以按照37.5%的比例分红,故A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公司分红的基本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

21.假设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受理某企业法人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

在破产企业清算时,下列选项中管理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有:

A、该企业于2006年3月1日对应于同年10月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

B、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于2006年4月1日从该企业无偿调出价值10万元的机器设备一套

C、该企业于2007年5月8日与其债务人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

D、该企业于2006年9月1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他人

撤销权和追回权

本题考查管理人的撤销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特定情况的,管理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选项C属于放弃债权,且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之内,因此是可以由管理人撤销的。

22.唐宁是沃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董事之一,持有公司15%的股份。

因公司未能上市,唐宁对沃运公司的发展前景担忧,欲将所持股份转让。

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三29题,单选)

A、唐宁可要求沃运公司收购其股权

B、唐宁可以不经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其股份

C、若章程禁止发起人转让股份,则唐宁的股份不得转让

D、若唐宁出让其股份,其他发起人可依法主张优先购买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情形为“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显然本题中并不存在此种情形,A选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第137条、第138条、第139条第1款、第14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无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

对于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

23.甲普通合伙企业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同意继续经营。

合伙企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进行了公告并声明公告后6个月内为申报债权期限,如不申报甲企业不再清偿债务。

乙企业是甲企业的债权人,债权尚未到期。

乙企业南于与甲企业不在同一地区,不知道甲企业解散并清算的事实。

甲企业注销6年后乙企业的债权到期,乙企业主张债权时发现甲企业已注销,遂找到甲企业的合伙人张某和王某,要求二人承担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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