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医药学院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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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实施审计前,纪检监察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项目计划或学院有关决定进行审计立项,报学院院长或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审计立项被批准后,纪检监察审计处应向学院财务处或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被审计部门名称(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名称)。
(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要求被审计部门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及其他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八条审计组长应当在了解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背景和基本情况、熟悉有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组织制订审计计划并报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人批准。
同时,审计组长应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
第九条对学院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审计的方式
(一)事前审计,在编制预算期间、预算下达之前,审计人员主动了解财务管理部门的预算编制工作,参加学院有关预、决算工作会议,对预算编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检查。
(二)事中审计,在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执行过程中,通过跟踪或调查方式检查预算收支进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事后审计,每年初对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评价预算执行情况、年度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经费使用效益。
(四)实施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审计,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五)通过审查有关会计帐薄记录、会计凭证和报表,查阅有关会议记录、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资料,确认各项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十条预算编制与调整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单位年度事业发展计划要求。
(二)预算编制原则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学院内部规定。
主要检查:
1、预算编制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2、收入预算是否符合积极稳妥的方针和“合法、完整、准确”的要求,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项目内容测算依据是否正确,有无漏报的预算收入。
3、支出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包括:
(1)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是否贯彻综合预算、优先保障、定员定额管理等原则,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是否齐全,计算基数和定额标准是否准确,日常公用经费指标分配与各部门的业务工作量是否配比合理,有无内部统一的指标分配办法和定额标准,人员经费的支出预算与上报预算是否一致。
(2)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项目确立是否按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无虚列项目。
专项经费的项目、金额与上报预算项目支出是否一致。
(3)当年支出预算安排大于当年收入预算的部分,上年末结存的事业基金是否能够弥补。
(三)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部门预算要求,内容是否完整,口径是否正确。
(四)对主管部门已批复的年度预算是否存在不经法定程序随意调整的现象,学院各部门预算调整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批准。
(五)学院和各部门是否建立有关预算管理的内控制度,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有效。
第十一条预算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应当纳入学院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院一级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学院各部门(单位)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学院组织的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
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
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收费票据,有无收费不开票据的问题;
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有无直接“坐支”应缴财政专户资金的问题。
(四)有无利用“应付款”、“预收款”、“其他应付款”等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五)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是否正确。
其中经营收入是否与经营支出进行配比核算。
第十二条预算支出审计主要内容为: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等)是否严格按照支出预算进行开支或拨付经费,有无超预算或无预算开支等问题。
(二)基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等)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
有关报账手续是否合规、齐全。
(三)项目支出是否严格按预算执行,做到专款专用,有无随意挤占挪用、损失浪费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
其中修缮工程和设备采购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批和招标,工程预、决算和设备价格是否合理。
(四)有无在“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会计科目长期挂账的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五)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界限划分是否正确。
其中经营支出是否与经营收入进行配比核算。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结果审计主要内容为:
(一)收入预算的完成情况,各项目实际收入与收入预算的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各项目实际支出与支出预算的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
(三)全年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是否平衡。
(四)预算执行与事业计划完成之间的协调保障情况,学院及所属部门是否完成了事业计划和部门工作任务(如:
教学与科研计划、招生与就业指导计划、行政与后勤保障任务等)。
重点检查基本支出进度是否与有关事业计划完成的进度相协调;
项目支出的效益或效果如何,是否达到了《项目申报书》确立的预期效果。
(五)学院及各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有无重大违规违纪问题,还存在哪些管理薄弱环节和内部控制漏洞。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审计处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财务处和相关部门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学院及相关部门财务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年度预算及其编制与调整说明和批准文件,包括: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通知和预算追加调整通知;
学院内部部门经费预算指标分配计划及其调整方案与批准文件;
专项支出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具体实施计划等。
(三)预算执行相关的主要资料,包括:
学院及所属部门有关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和执行(大额资金使用)的会议记录;
修缮工程与设备采购的招投标文件、有关合同协议和工程预、决算书;
联合办学、技术合作、房屋场地出租及其他经济合同协议;
有关设备物资采购验收记录、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等书面记录或影视录音资料。
(四)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的相关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包括学院内部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表及有关财务分析文字材料)。
(五)其他有关资料,如收费依据等。
第十五条财务决算审计主要内容为:
(一)财务决算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财务决算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与账簿记录是否一致,有无隐瞒、遗漏和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财务决算所反映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与预算对比有哪些差异,主要原因何在。
(四)财务决算所反映的各项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表外资产、负债及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五)各项财务指标,包括:
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事业支出增减率等。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审计处对财务决算进行审计时,财务部门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年度预算及其编制与调整说明和批准文件,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通知和预算追加调整通知。
(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其编制说明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年度决算编报的通知。
(三)年度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有关的重要经济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等资料。
(四)学院国有资产处置(转作投资、租赁、无偿调拨、捐赠、报废、毁损、丢失处理等)的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终了后10日内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由审计组长或指定专人起草,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后由审计组长定稿,审计组长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审计报告在正式提交前应当征求学院财务处和被审计部门意见。
财务处和被审计部门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对财务处和被审计部门有异议的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
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连同被审计部门的反馈意见及时送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人复核。
第十九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正式提交时,应当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人与审计组长签名,并加盖纪检监察审计处公章,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学院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的档案应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范要求归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九月八日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院及所属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本办法所称“收入预算”是指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中的收入计划数;
“预算收入”是指实际完成的财务收入数。
本办法所称“支出预算”是指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中的支出计划数;
“预算支出”是指实际发生的财务支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