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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生物体打击事故后,医疗急救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医疗处理。
物体打击事故发生在能正常进行救治的地方,医疗急救组应马上投入治疗;
如果物体打击事故发生在无法进行急救的地方,应先指导救援人员按正确的方法尽快把伤者转移到安全平台上进行急救。
120赶到后,现场急救组要尽量配合120医生进行急救,由医疗急救负责人把伤情、已经采取了的措施向医生做简短而明了的介绍,以便120医生能尽快了解情况,快速而有效的做出急救决策;
⑹物体打击事故的现场紧急救治时,首先观察伤者的受伤情况、部位、伤害性质,如伤员发生休克,应先处理休克;
遇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挤压。
另外也应对颅脑损伤、骨折和出血等情况进行处理:
①如受伤者处于休克状态,要让其平卧、少搬动,并将下肢抬高约20度左右,要采取相应的办法让其醒;
同时尽快送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②如物体打击造成颅脑损伤,受伤处于昏迷状态则必须保持呼吸道通畅。
让昏迷者平卧,面部转向一侧,以防舌根下坠或分泌物、呕吐物吸入,发生喉阻塞。
③如物体打击造成骨折,应初步固定后再搬运,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后,及时送医院治疗。
④如出现血流严重时,应想办法进行止血,避免流血过多引起生命危险。
2.2.3应急过程中避免二次伤害的措施
⑴如果物体打击造成钢筋、钢管等插入身体部;
现场不能擅自将异物拔掉,只能做清洗伤口或止血等简单处理,应等120到来后,由医院医生进行救治,避免现场处置不当造成二次伤害;
⑵事故现场要有专人维持秩序,特别是在高处发生的物体打击事故,禁止施工人员围观,防止人多杂乱,引起围观人员或救援人员高处坠落或物体打击等二次伤害;
⑶如果物体打击出现在高处位置,救援人员首先要把伤者按正确的方法搬到安全的地方再进行下步救治,防止伤者或救援人员在不安全的平台上救治时引起高处坠落或物体打击等二次伤害;
⑷如果处在不宜施救的场所时必须将患者搬运到能够安全施救的地方,搬运时应由身体强壮的救援人员进行搬运,如果是脊柱骨折,不要弯曲、扭动患者的颈部和身体,不要接触患者的伤口,要使患者身体放松,尽量将患者放到担架或平板上进行搬运。
避免搬运不当引起伤者的二次伤害和救援者的伤害;
⑸事故发生后,要防止受伤者的亲属或朋友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对伤者进行搂抱、翻转或晃动等动作,避免动作不当引起骨折、窒息等二次伤害。
现场急救措施参见二十、应急救治。
二、车辆伤害
1、伤害及情形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泛指企业机动车辆(含有轨运输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2、应急避险知识
2.1预防措施
⑴未取得驾驶证的人员或不熟悉车辆性能者不得驾驶车辆。
⑵严禁翻斗车、自卸车车厢载人;
⑶严禁货物混装,车辆载货严禁超载、超高、超宽,捆扎应牢固可靠,应防止车物体失稳跌落伤人;
⑷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在场掉头、倒车、在狭窄场地行驶时应有专人指挥。
⑸现场行车进出场要减速,并做到四慢:
道路情况不明要慢;
线路不良要慢;
起步、会车、停车要慢;
在狭路、基坑边沿、坡路、叉道、行人拥挤地点及出入大门时要慢。
⑹装卸车作业时,若车辆停在坡道上,应在车轮两侧用楔形木块加以固定。
⑺乘坐车辆应坐在安全处,头、手、身不得露出车厢外,要防止车辆起动和刹车时跌倒。
⑻在临近机动车道的作业区和脚手架等设施,以及在道路中的路障应加设安全色标、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
⑼机动车辆不得牵引无制动装置的车辆,牵引物体时物体上不得有人,人员不得进入车与牵引物体之间,坡道上牵引时,车和牵引物体下方不得有人作业和停留。
牵引前要检查确保牵引用的钢丝绳满足安全要求,并有专人指挥。
⑽行人看到车辆通过时,要及时注意避让。
⑾经常性对车辆制动、转向、轮胎进行检查,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安全性能。
⑿有轨运输应经常对轨道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轨道符合运输要求。
⑴事故车辆必须立即停车,驾驶员或事故现场人员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交管人员未到场前和未得到其允许前不得挪动车辆。
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其所在位置,必要时应有旁证人。
同时向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报告并同时向当地交通事故报警中心(122)和医疗急救中心(120)。
如有火警,要向消防部门报警(119)。
报告容:
事故具体部位、车辆牌号、人员伤亡情况、车况情况及事发时间等。
⑵现场人员同时要在救援人员未到前采取合适方法积极进行自救。
自救原则:
先救人,后救财物(设备);
先救重伤者,后救轻伤;
先救重要财物,后救其它;
有火警时,先救人后灭火。
⑶救援人员接到险情信号后,了解相关报告情况后进行相应的对应安排,并组织安排救援所需的车辆、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救援。
⑷如当地医疗急救人员未到时,项目部救援人员应积极进行自救,自救原则同第2条。
⑸现场人员或救援人员应积极配合交管部门做好现场勘察和人员、交通疏散。
如有设备救援,采取的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如起吊设备时应遵守《起重作业安全规程》,灭火时应遵守《消防法》。
现场急救措施参见二十、应急救治。
三、机械伤害
1、伤害及情形是指机械操作引起的伤害泛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形式的伤害。
如材料加工生产时绞、辗;
切屑伤人;
手或身体被卷入;
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
被转动的机械缠压住等。
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
⑴砂轮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砂轮应无裂纹及其它不良情况,砂轮机必须装有钢板制成的防护罩,禁止使用无防护罩的砂轮机;
⑵使用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被加工物体应缓慢靠近锯片;
⑶对人员可能接触的机械的运动部件如旋转件等必须设置防护网,无法用罩网防护的部位应设置隔离措施,防止人体触及;
⑷对手提式电动工具的安全性能应进行测试,符合质量标准方可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严禁使用;
⑸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定期检查、按需修理,做好维护保养,及时修复存在隐患的部位,杜绝机械带病作业;
⑹机械维修期间要切断电源,悬挂不准合闸、严禁操作等警示牌,必要时设专人监护;
⑴当施工人员发生机械伤害事故时,立即断电停机。
⑵报告现场管理人员,说明机械设备的位置,人员伤亡等情况。
⑶观察伤者的受伤情况、部位、伤害性质,不得盲目施救。
四、起重伤害
1、伤害及情形起重伤害是指在进行各种起重作业(包括吊运、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重物(包括吊具、吊重或吊臂)坠落、夹挤、物体打击、起重机倾翻、触电等事故。
泛指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搭式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汽车吊、电动葫芦、千斤顶等作业。
如:
起重作业时,脱钩砸人,钢丝绳断裂抽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刮人,滑车碰人等伤害;
包括起重设备在使用和安装过程中的倾翻事故及提升设备过卷、蹲罐等事故。
2.1.1起重机作业
⑴现场施工应为起重吊装作业提供足够的工作场地,清除或避开起重臂起落及回转半径的障碍物。
起重吊装的操作人员及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
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⑵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对起吊设备、现场工作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临边防护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了解,防止发生机械伤人、破坏设施、挂断高低压线路以及发生倾覆等严重安全事故。
⑶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应有交通指示标志,在公路上或交通频繁的路口实施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设专人指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危险地区,设置警戒等,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⑷起重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
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
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员上方通过。
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
⑸起重机(含电葫芦)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
起吊重物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0~500mm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易晃动的重物应拴牵引绳。
⑹起吊重物时严禁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
突然停电时,应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⑺起重吊装作业工作结束或下班停机以及操作人员临时离开操作室,都必须取下启动钥匙,锁好车门,防止他人乱动出现意外。
⑻起重机、自卸车及砼输送泵车等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
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应停电,不能停电时必须有隔离防护措施。
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边线的最近距离应不小于下表的规定:
电压(KV)
安全距离(m)
<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7.0
8.5
沿水平方向
2.0
3.5
⑼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
使用编结的钢丝绳,其编结部分在运行中不得通过卷筒和滑轮。
⑽钢丝绳采用编结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m,其编结部分应捆扎细钢丝。
当采用绳夹固接时,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绳夹的规格、数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最后一个绳夹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
绳夹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
绳夹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宜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3。
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紧固。
钢丝绳公称直径(mm)
≤19
19~32
32~38
38~44
44~60
最少绳夹数(个)
3
4
5
6
7
注:
钢丝绳夹夹座应在受力绳头一边;
每两个钢丝绳夹的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⑾起重使用钢丝绳应根据用途保证足够的安全系数,凡表面磨损、腐蚀、断丝超过标准的,或打死弯、断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
向转动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拉或脚踩来引导钢丝绳。
钢丝绳涂抹润滑脂,必须在停止运转后进行。
⑿现场使用吊索具必须满足规要求,确保安全可靠,并保证正确使用。
卡环在使用时,应保证销轴和环底受力,吊运机具设备、大模板等大件时,必须使用卡环。
⒀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及焊接等热加工。
当出现下列的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①表面有裂纹、破口②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③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④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⑤心轴(销子)磨损超过直径3%~5%。
⒁起重机械装拆必须有方案并需审批,装拆单位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并按规定作好全过程监控和管理。
起重机械必须在安装验收合格并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⒂施工现场的起重吊装必须由专业队伍进行,超重工信号工必须持证上岗,挂钩工保持相对固定,并熟悉遵守各自的安全操作规程。
起重吊装作业前确定施工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专职的监护人员。
2.1.2电动葫芦作业
⑴电动葫芦使用前应仔细检查设备的机械和电气部分,钢丝绳、吊钩、限位器等应完好。
电葫芦断火限位器是有效防止吊钩上升或下降超过规定位置而设置的安全装置,只能应急使用,不能当着行程开关经常使用。
⑵为防止电葫芦起吊时因限位失灵而发生冲撞事故,操作及维修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和试验限位器的可靠程度,发现限位失灵或限位器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必须确保断火限位器动作灵敏可靠。
⑶电葫芦严禁超载起吊,严禁斜拉斜吊,严格遵守起重作业“十不吊”的规定。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操作及指挥人员持证上岗,严禁无证和违章作业,严禁违章指挥。
⑷电葫芦起吊过程中,重物下面严禁站人和在下面工作。
起吊中不允许骤然反车,无论升降、运行都不允许骤然反按按钮,以防发生危险。
起吊重物不允许过久空悬,不工作时及时卸货,以防电葫芦结构及轨行梁发生意外变形。
电葫芦悬吊重物时,操作和指挥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⑸电葫芦运转过程中应经常检查起升电机制动的可靠程度,发现重载时其制动距离超过80mm,必须及时调整或更换制动环。
⑹电葫芦起吊时必须保证合理挂钩及摘钩,吊运前应检查吊钩防脱钩保险片(销)是否完好,防止重物受到碰撞意外脱落。
捆缚吊运带有锋利棱角的重物时,应当加防护垫防止撞击。
起吊过程中,由于故障造成重物失控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下放重物。
⑺电葫芦运行中应注意观察,一旦发现异味、高温或异常噪声等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和上报,严禁带病作业。
操作人员不得随意脱岗,工作期间要精力集中,不准吃东西、吸烟、看书、看报和闲谈,严禁酒后操作。
⑻电葫芦钢丝绳定期应作全长外观检查,若发现在一个捻距(一般钢丝绳环绕一周的轴向距离)钢丝折断数超过总数的10%以及当钢丝绳表面磨损或腐蚀使原钢丝绳的名义直径减少7%时,应立即更换新绳。
⑼电葫芦提升空间狭小时,吊运长大构件,容易引起碰撞、挤伤等事故,应谨慎操作,加强联络指挥,同时采取设置缆风绳等措施引导起吊物体顺利起升和下降。
⑽电葫芦地面操作室与井下必须设置专用联络信号,以便及时准确传达工作信息,防止误操作,确保地面与井下良好的联络和指挥,保证应急通信。
⑾电葫芦操作或维修人员需要上到提升架轨行梁上保养或检修电葫芦时,必须停机断电,专人指挥。
2.1.3卷扬机作业
⑴卷扬机安装在平整坚实的位置上,应设置防雨、防砸操作棚,操作人员要有良好的操作视线和联系方法。
因条件限制影响视线,必须设置专职的信号指挥人员或安装通讯装置。
⑵卷扬机钢丝绳不得拖地使用,凡经通道处的钢丝绳应予以遮护。
提升钢丝绳不得接长使用,端头与卷筒用压紧装置卡牢。
钢丝绳固定绳卡与绳径匹配。
2.1.4悬空作业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2.2.1突发险情时处理
⑴暴雨、台风前后,项目部应及时组织各作业队详细检查提升设备稳固情况,发现结构松动、倾斜、变形、下沉、噪声、漏雨、漏电等现象,及时加固和修理,消除隐患。
⑵重物提升途中如遇突然停电,操作人员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向井下发出信号,提醒注意,禁止设备、人员从重物下方通过。
同时,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等待电源恢复,不允许擅自离岗。
⑶重物下降制动时如发现严重自溜(刹不住车)时,不必惊慌失措,此时不能断电停车,应一直按着“下降”按钮,按正常下降速度使重物降至地面无人处,然后再进行检修工作。
2.2.2突发险情后处理
⑴对现场进行警戒,禁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出。
应准确判断事故影响围,专人对影响区域进行检查,确定抢救方案,救援人员开展抢救。
抢险救援队员在经过充分评估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现场组织抢险救援。
如事故的影响还在继续或加重,抢险救援人员不得进入事故现场;
被重物压住或被围困的人员保持冷静并积极展开自救。
⑵抢救时对压住受伤人员的重量和体积较大的铁件、附件,由吊车平稳吊离;
重量和体积较小的物体,至少由两人轻轻抬离,防止对受伤人员的二次伤害。
起重吊装事故的发生后,往往会伴随着其他事故的发生或造成隐患,通常用挖掘机或钢纤等工具清理悬浮不稳的机具和材料,起重吊装事故通常也会影响到装置设备、管道、电缆电线等,必须对发生的事故进行综合性的处理。
⑶抢险救援中应保持现场秩序和应急状态下设施和物资的安全。
五、触电
1、伤害情形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泛指直接或间接接触带电体。
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裸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
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
触电坠落等事故。
2.1.1防止电气设备工具漏电触电
⑴防止设备金属外壳漏电;
⑵防止设备电源线破损漏电;
⑶防止电气设备受潮漏电;
⑷防止使用不规用电装置漏电。
2.1.2防止长件金属物触及高压线触电
⑴防止抬运钢筋触及高压线;
⑵防止拆除钢管架触及高压线。
2.1.3严禁带电线路下违章作业禁止在无安全防护的带电线路下作业;
2.1.4防止架设临时电源线不规触电
⑴不可乱拉临时照明电线;
⑵现场临时电缆设施应向工人交底;
⑶架设临时电源线要防作业损坏;
2.1.5防止其他违章行为触电
⑴禁止使用报废的电气设备;
⑵电工不可违章操作;
⑶非电工不得进行电工作业。
2.2.1迅速急救
⑴对于低压触电事故,可采用下列方法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⑵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有电源开关,立即切断电源开关。
⑶可用有绝缘手柄的电工钳、干燥木柄的斧头、干燥木把的铁锹等切断电源线。
也可采用干燥木板等绝缘物插入触电者身下,以隔离电源。
⑷当电线搭在触电者身上或被压在身下时,也可用干燥的衣服、手套、绳索、木板、木棒等绝缘物为工具,拉开提高或挑开电线,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切不可直接去拉触电者。
2.2.2高压触电
⑴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停电。
⑵带上绝缘手套,穿上绝缘鞋,用相应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按顺序拉开开关。
⑶用高压绝缘杆挑开触电者身上的电线。
⑷触电者如果在高空作业时触电,断开电源时,要防止触电者摔下来造成二次伤害:
①如果触电者伤势不重,神志清醒,但有些心慌,四肢麻木,全身无力或者触电者曾一度昏迷,但已清醒过来,应使触电者安静休息,不要走动,严密观察并送医院。
②如果触电者伤势较重,已失去知觉,但心脏跳动和呼吸还存在,应将触电者抬至空气畅通处,解开衣服,让触电者平直仰卧,并用软衣服垫在身下,使其头部比肩稍低,以免妨碍呼吸,如天气寒冷要注意保温,并迅速送往医院。
如果发现触电者呼吸困难,发生痉挛,应立即准备对心脏停止跳动或者呼吸停止后的抢救。
③如果触电者伤势较重,呼吸停止或心脏跳动停止或二者都已停止,应立即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法及胸外心脏挤压法进行抢救,并送往医院。
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不应停止抢救许多触电者就是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④人触电后会出现神经麻痹、呼吸中断、心脏停止跳动、呈现昏迷不醒状态,通常都是假死,不应停止抢救。
⑤对于触电者,特别高空坠落的触电者,要特别注意搬运问题,很多触电者,除电伤外还有摔伤,搬运不当,如折断的肋骨扎入心脏等,可造成死亡。
⑥对于假死的触电者,要迅速持久的进行抢救,有不少的触电者,是经过四个小时甚至更长时间的抢救而抢救过来的。
有经过六个小时的口对口人工呼吸及胸外挤压法抢救而活过来的实例。
只有经过医生诊断确定死亡,停止抢救。
六、淹溺
1、伤害及情形指因大量水经口、鼻进入肺,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
泛指人员进入或误入有水区域等2、应急避险知识
⑴施工临水面设置围栏,挂设安全网。
⑵定期检查安全围栏和爬梯。
⑶风浪较大时,避免水上作业。
⑷开展胸部压迫和口对口人工呼吸的救护方式(心肺复)演习。
⑸严禁喝酒上班。
⑹作业安全防护①高作业前应检查所用梯子的结构强度是否符合要求。
②设置安全网时,生根牢固,拼接严密,搭设规。
必要时作好个人安全防护。
(7)水上作业安全防护①进入水上作业区域,必须按规定穿好救生衣,戴好安全帽。
②夜间水上作业,除配有足够的照明外,还须悬挂红灯警示。
并备有救生圈以及明显的水上安全标志。
⑴发生溺水事故后,发现人员首先高声呼喊,通知现场负责人同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溺水人员进行救护,并向附近医疗机构求助救援。
现场负责人立即向项目相关人员报告,并参与救护;
⑵救援人员携带抢救器具赶到现场后,确保安全情况下迅速对溺水人员开展抢救。
⑶溺水人员抢救离水后,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等有效救治措施。
七、灼烫
1、伤害及情形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
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
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
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
泛指烧伤、烫伤、化学灼伤、放射性皮肤损伤等伤害。
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如现场接触浓硫酸等灼伤,电、气焊接切割,其他各类热加工、开水、高温蒸汽等热源产生的烫伤等。
⑴作业前检查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