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国道畅安舒美示范公路创建实施标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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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技术进步]以畅安舒美路创建为契机,大力推广应用经济、环保、实用的公路养护成套技术,加强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绿色养护技术的应用,以此带动和引领公路养护技术进步。

第七条[规范管理]以精、准、细、严为管理目标,强调目标管理、精细化管理和过程控制,建立健全各类养护工程的管理办法,提高公路养护管理规范化水平。

第八条[城区路段]应在公路部门和非公路部门管养交界处设置清晰的分界标志。

以绕城路线替代穿城路段的,应在绕城路线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依法防止公路街道化。

第九条[安全作业]公路养护作业应严格按《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JH30)和《关于加强公路养护作业组织管理的通知》(交函公路[2010]207号)相关规定,制定详细规范的施工组织设计,完善审批审核手续和信息发布制度,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并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路线

第十条[基本要求]公路路线应保证技术等级和线形指标合理,车道宽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划定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并设置标桩、界桩,保障公路权益。

第十一条[技术等级]根据交通实际需求,合理选用技术标准,平原微丘区宜采用二级及以上技术标准,山岭重丘区宜采用三级及以上技术标准。

一级公路主要作为集散公路,在城市出入口、绕城路线和城市群连接线使用时,平面交叉间距不应小于1公里;

当一级公路作为干线公路使用时,平面交叉间距不应小于5公里,并应按相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提高其安全性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升级改造]对实际年平均日交通量与设计年平均日交通量的比值(V/C)大于1.0的拥堵路段和局部瓶颈路段应进行升级改造,消除四级公路和等外公路。

第十三条[合理降低标准]在条件受限路段,经论证可采用设计技术等级标准的最小值或降低一个技术等级,但应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并采取增设警示标志、限速标志,增加路侧宽度,提高停车视距等技术措施,提高其畅通和安全水平。

降低技术等级的局部路段连续里程不应超过10公里,且累计里程不应超过创建路线总里程的20%。

第十四条[独立贯通]普通国道应保持全线独立贯通,与高速公路并线的路段宜恢复至原线位,原线等级较低且不能满足要求的可进行改建,在不影响主要控制点前提下,也可与位置相近、等级较高的普通省道置换。

第十五条[省际通道]省际交界处的公路技术等级和标准(设计速度和路基路面宽度)应与相邻省份一致,并向本辖区内延伸至与其他国道或省道交叉处。

第十六条[横断面过渡]公路路面宽度发生变化的路段,应设置过渡段;

当公路横断面形式发生变化时,应完善交通安全诱导设施,见附录A。

第十七条[爬坡车道]鼓励有条件的长大纵坡路段设置爬坡车道,并完善相关的标志设置;

长纵坡路段的爬坡车道设置可采用“短距多处”的方式,最小设置长度每处不小于300米,其宽度一般为3.5米,见附录B。

第十八条[避险车道]对于连续下坡长度≥3公里,且平均坡度≥4%的事故易发路段,应按《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要求设置避险车道,并在入口处和前方合适位置分别设置警告标志和预告标志,见附录C。

第三章路基

第十九条[基本要求]路基应稳定坚实,无缺口、冲沟,边缘整齐平顺,排水系统完善,排水设施齐全、完好。

路基防护应采用工程措施与植物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利用绿化植物覆盖防护工程的人工痕迹,使路基防护与自然环境协调一致,并保证防护工程完好、有效。

第二十条[路肩]按照“路肩不漏土”的要求,应对路肩进行硬化或植草绿化,路肩植草应及时修剪至与路面齐平,并清理路肩积土,避免影响路面排水。

当路侧需要设置护栏时,应根据需要对土路肩适当加宽。

第二十一条[边沟改造]边沟改造须因地制宜,体现宽容理念,兼顾排水、安全与生态三大功能,穿城区与村镇路段边沟宜改造为暗埋式或盖板式边沟,并加强养护检查,及时疏通排水;

对一般路段过大、过深边沟可改造为浅碟式、暗埋式、组合式边沟或设置安全护栏,见附录D。

第二十二条[填方路堤]公路全线路堤稳定、无侧滑、无沉陷和不均匀沉降,与桥涵连接处无明显“跳车”。

对高边坡应进行有效防护,并保障排水顺畅,存在滑塌隐患的应及时进行加固。

第二十三条[路堑边坡]路堑边坡的坡面平整、无冲沟,无落石、崩塌,边坡整体稳定,无滑坡,防护工程完善。

第二十四条[支挡结构物]支挡结构物整体无沉陷、位移,伸缩缝、沉降缝完好,排水孔无堵塞,圬工体表面平整、无脱空。

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第二十五条[涵洞]涵洞应与路基同宽,涵洞的铺砌、翼墙、护坡等应完整,涵体侧墙及拱顶无开裂、变形,涵洞上下游排水顺畅,洞口清洁,无杂物堆积,洞内无淤塞。

对已出现变形、沉陷等严重病害的,应及时进行维修加固或改造。

第四章路面

第二十六条[基本要求]公路应常年保持路面整洁、无积水,加强路况巡查,及时发现并处治路面裂缝、坑槽、沉陷、错台等病害,及时清理路面障碍,并作好巡查日志、路面病害处治和障碍清理记录。

第二十七条[技术状况]路面技术状况应达到良等以上水平(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I≥85且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85);

优良路率应达到90%以上,无次差等路。

第二十八条[小修]路面局部病害修复应平整、美观,与原路面接合的界面应顺直、耐久,其中沥青路面裂缝宜按灌缝、贴缝与全断面填补缝三阶段处治,坑槽宜采用热界面、热接缝与热再生三热法修补。

第二十九条[预防性养护]对于PQI≥85且PCI≥85、实施大修或改建后3~5年的路段应实施预防性养护,积极采用经济、适用的预防性养护技术,推进预防性养护的技术进步,符合上述条件的路段实施预防性养护的比例应不少于60%。

第三十条[大中修]对于PQI<

70、PCI<

70或PSSI<

70的路段应实施大修,对于70≤PQI<

85的路段可实施大修或中修,对于单位评定路段内路面车辙深度(RD)>

15毫米、行驶质量指数(RQI)<

80或抗滑性能指数(SRI)<

80的路段应实施中修。

第三十一条[绿色养护]积极采用路面材料循环利用技术,其中路面旧料回收率(含回收和就地利用)应达到95%以上,循环利用率(含回收后再利用和就地利用)应达到70%以上。

第五章桥隧构造物

第三十二条[基本要求]桥梁外观整洁,桥面铺装平整、排水顺畅,伸缩缝完好、清洁。

桥梁基础无冲刷、淘空,支座无断裂、错位,墩台无滑动、倾斜或下沉,台背填土无沉降、隆起,锥坡、翼墙应保持良好,无开裂、沉陷。

隧道洞口边坡无落石、积水、积雪等,洞门结构无开裂、倾斜、沉陷、错台等病害,衬砌完整无明显开裂和剥落。

隧道路面平整,排水系统良好,标志标线清晰。

第三十三条[技术状况]全线一、二类桥梁比例不少于95%,无四、五类桥梁和A类隧道。

当年新发现的四、五类桥梁和A类隧道处治率应达到100%。

第三十四条[桥梁限载]在桥梁两端应按设计荷载等级设置立柱式或悬臂式的限制质量和限制轴重标志,见附录E。

对技术状况评定为三类及以下且暂未改造的桥梁应进行降级限载,并设置临时限载标志。

第三十五条[加固改造]对技术状况评定为三类及以下桥梁和A类隧道应及时进行加固或改造。

加固改造后桥梁的荷载等级应与公路沿线桥梁荷载等级一致。

改造后的桥梁应保持桥梁行车道宽度与相邻路面行车道宽度一致,并设置桥梁防撞栏杆。

第三十六条[桥隧保护]应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划定禁止桥梁跨越河道采砂范围和隧道穿越山脉采石爆破范围,依法疏浚作业应符合桥梁安全要求,并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第三十七条[隧道设施]按照现行规范要求,隧道内应完善通风、照明、监控等机电设施,并保证机电设施功能良好、运转正常。

第三十八条[桥隧管理]建立桥梁(隧道)数据库及养护管理系统,贯彻落实《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制度、检查评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信息明示制度,设置“桥梁(隧道)信息明示牌”并镶嵌在桥梁护栏或隧道洞门等醒目处,见附录F。

第三十九条[长大桥隧]针对重要的长大桥隧,应制定《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积极应用视频监控、自动化数据采集等各项技术,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运营。

第六章交通安全设施

第四十条[基本要求]公路交通安全设施齐全,完好率应达到100%,沿线标志、标线、里程碑、百米桩、护栏、轮廓标等应按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和行业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D82)设置。

第四十一条[信息连续]指路标志应提供路线编号、目的地、行驶方向和距离等信息,见附录G。

沿线指路信息应层次分明、互相呼应,并保持连续性,避免突然中断。

指路标志的信息分为A、B和C层,应按《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D82)规定选取,其中A层信息的控制性地点应根据公路路线及路网特征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第四十二条[标志设置]国、省干线公路之间相互交叉时,应在距交叉口适当位置设置公路编号标志和地点距离标志,见附录I.3。

当两个平面交叉间距大于10公里时,可适当增设公路编号标志。

穿城路段的公路可结合城市道路标志增加公路编号信息,公路重合路段应同时设置重合路线的公路编号标志。

地点距离标志宜采用三行排列,由上往下第一行的地点为近程目的地;

第三行的地点为远程控制性目的地,在一定距离内保持相对固定;

第二行的地点为上述两个地点之间的中间远程目的地。

第四十三条[里程碑(牌)]公路里程碑(牌)的桩号应连续,当出现长短链时,应按“关于下发全国国道桩号传递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2]340号)”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标志位置]公路标志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路侧柱式、附着式标志安装高度应在150~250厘米之间;

悬臂式、门架式、高架附着式标志安装高度应符合公路建筑限界的净高要求,并预留20~50厘米的余量;

柱式标志板的内边缘、悬臂标志和门架标志的立柱内边缘距土路肩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25厘米。

第四十五条[标志可视性]清理公路标志前后200米范围内的非公路标志,超车视距内路肩上种植的高大乔木应更换为灌木、花草等,对其他遮挡视线的树木应及时进行修剪。

标志、标线、轮廓标等应采用反光材料,保证标志的夜间可视性。

第四十六条[标线设置]二、三级公路及双车道四级公路应设置对向车行道分界线。

当两个方向超车视距均不能满足时,应设置单黄实线;

当一个方向允许超车或左转弯,而另一个方向不允许时,应设置黄色虚实线。

对于非标准断面的路段,应根据交通量、交通组成等施画标线,对于路面宽度不大于14米的路段,原则上按双向双车道(车道宽度应不大于3.75米)施画标线,机动车道边缘线应为白色实线。

第四十七条[特殊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和潜在危险路段的车行道边缘线和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可采用震荡标线。

穿越学校、村庄、集镇路段应设置限速标志和警告标志,必要时设置减速丘等强制减速设施。

第四十八条[防撞护栏]护栏设置应贯彻主动预防、综合处置的理念,对于沿溪线的路侧陡崖、深沟路段,高挡墙、高填土路段(挡墙、1:

1.5的边坡填土高度h≥4米),以及路侧距离土路肩边缘3.0米或1:

1.5的边坡坡角3.0米范围内有江河、湖泊、海洋、沼泽、干线公路、铁路等的路段应设置防撞护栏,并合理确定防撞等级,护栏端部应采用外展式或消能式处理,填挖交界处应采用外展式进入挖方段。

第四十九条[警示设施]不符合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但存在一定危险因素的路段,可根据需要设置示警墩、示警桩等警示设施,见附录H。

第五十条[护栏过渡]已设置护栏的桥梁两侧如未设置路基护栏,桥梁护栏应适度外展,或在路基段增设一段护栏与桥梁护栏进行过渡。

不具备条件时,桥梁两侧应设置视线诱导设施。

隧道两侧设置路基护栏时,出入口处护栏的端头应进行安全处理。

第五十一条[轮廓标]一级公路应全线设置轮廓标,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视距不良路段、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60公里/小时的路段、车道数或车道宽度有变化的路段和连续急弯陡坡路段应设置轮廓标,轮廓标的标准设置高度为60厘米。

设置护栏的路段采用附着式轮廓标,未设置护栏的路段采用柱式轮廓标。

隧道内设有高出路面的检修道时,在检修道顶部靠近行车道方向的端部宜增设轮廓标,见附录J。

第五十二条[道口标注]公路沿线较小平面交叉两侧应设置道口桩,并埋设在距路缘石外缘20厘米,没有路缘石的,应埋设在距土路肩内边缘20厘米,不应埋设在路基边坡上。

道口标柱的设置数量及样式见附录K。

第五十三条[防眩设施]一级公路在夜间交通量较大、圆曲线半径不大于一般值、凹形竖曲线半径不大于一般值、与相邻或交叉公路有严重眩光影响的路段,应设置防眩设施。

中央分隔带开口处设置的防眩设施,应避免遮挡视距。

第五十四条[平面交叉]对平面交叉应遵循分级处置原则,平交道口的处置要做到标志齐全、渠化合理、设施完善。

平面交叉口的分级标准、处置对策及各级平面交叉处置示例见附录I。

第五十五条[被交道处理]与主线平面相接的生产、生活道路,距主线连接处应铺装长度不少于30米的简易路面,纵坡一般不大于3%,并设置减速、停让标志等安全设施,在距路口10~20米处施划震荡标线,或利用块石、碎石等铺筑3~5米的颠簸型路面进行提示性减速。

第七章管理和服务设施

第五十六条[基本要求]公路沿线管理设施应保持设施完好、环境整洁、布置有序,管理制度齐全;

服务设施应加强运营管理与维护,建立统一协调管理机制,遵循“谁设置、谁管理”的原则,保持沿线服务站点干净整洁、建筑完好整齐、设备运转正常。

第五十七条[管理设施]公路沿线管理设施包括基层管养单位(大道班、养护中心、养护工区、公路站等)、物资储备站、收费站和超限检测站等,应遵循布局合理、设施适用、环境整洁、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设置,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卫生、加水、维修等力所能及的服务。

第五十八条[监控设施]加强公路沿线监控设施建设,合理设置公路运行监测与信息发布设施,形成完善的公路网运行监测网络,实现对公路沿线重要路段、长大桥隧、大型互通式立交桥以及区域交通状态等的实时监控和信息发布。

第五十九条[基层养管单位]公路沿线道班建设应以专业化、机械化养护大道班(或工区)形式为主,综合具备公路巡查、日常养护、路政管理、应急处置等职能。

基层管养单位设施面向公路的正面院墙,一律涂以浅黄标志色,房院门两侧分别按黄底红字书写“养好公路、保障畅道”八个大字,办公和生产用房正面或大门正上方应设置公路路徽标记,其直径规定为60~100厘米,并与房屋或大门相协调。

第六十条[收费站]各收费站(点)必须悬挂“收费站”标牌,并应设置宣传牌板,做到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监督电话六公开。

收费人员要做到着装整齐、挂牌上岗、文明执勤、礼貌服务、依法收费,提高工作质量,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一条[超限检测站]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全国统一标识,按照统一格式在检测区雨棚顶部标注公路超限检测站名,并按现行规范要求统一外观形象和颜色。

超限检测站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站区内不得随意摆设摊点,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和与检查执法无关的宣传牌。

第六十二条[服务设施]公路沿线服务设施包括停车区、观景台、加水站、维修站、卫生间等,应遵循布局合理、环境整洁的原则进行设置,并充分利用沿线管理设施和社会资源(加油站、餐馆、沿线单位等),其中卫生间应按不大于设计车速乘以2个小时的间距设置,公路沿线服务设施入口处应悬挂统一标识。

山区公路服务设施应设置在视距良好、线形平缓的路段并留有一定的停车位。

第六十三条[信息服务设施]充分利用交通广播、网络媒体、可变情报板等服务设施,搭建公路出行信息服务平台,在上述有条件的沿线服务站点可设置查询系统。

加强与气象部门合作,开展公路气象信息预报服务。

第六十四条[服务设施提示]一般路段应在距服务设施500米和入口处设置提示标志,山区路段应在距服务设施1000米、500米和入口处设置提示标志。

第八章路域环境

第六十五条[基本要求]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应达到“八个无”要求,即:

公路标志前后500米无广告,无违法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无违法搭接道口和占用挖掘公路,无违法跨越和穿越公路的物体,无违法非公路标志,无路基路肩边坡非法种植物,无摆摊设点和打谷晒场,无公路用地范围内堆积物。

第六十六条[穿村镇路段]穿村镇路段实现路宅分离,路面宽度至少与前后路段保持一致,排水设施完善、畅通,技术状况良好,交通安全设施齐全,消除脏、乱、差现象。

有条件的路段可加强绿化,修筑辅道,或设置隔离设施,实现机非分离。

第六十七条[公路绿化]公路绿化要坚持人工造景与自然景观相结合,合理布局公路两侧行道树,显露公路沿线的自然景观,展示多样化的自然风光。

公路绿化要坚持“栽、管、护”相结合的原则,采用乔、灌、花、草等多种植物绿化和防护,沿线可绿化路段绿化率应达到100%,植被恢复率应达到100%,种植保存率和成活率应达到90%以上。

土路肩和内边坡上不宜种植高大乔木,及时对公路两侧树木进行修剪、防虫、除虫等。

第六十八条[文化建设]结合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公路沿线管理及服务站点等,弘扬公路行业文化,宣传现代公路养护管理理念,普及公路基本知识、法律法规,展示区域的历史人文、风景特色与现代文化,提升公路行业文化水平和地域文化水平。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用语说明]本标准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城区路段”是指穿越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路段;

“瓶颈路段”是指两个高等级路段之间的长度为3~5公里的低等级路段,以及城市出入口等易发生交通拥堵的路段;

“特殊路段”是指穿越人口密集地区、事故多发或存在潜在危险的路段。

“穿村镇路段”是指穿越村庄和镇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路段;

第七十条[相关标准]畅安舒美路创建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国家和部颁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七十一条[解释权]本标准最终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第七十二条[时间机构]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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