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专项施工专业技术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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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工程起终点处均有路况良好的等级路通达,较为便利。
隧道线型与长城走向承45°
斜交,隧道顶部距长城基础约18到25M。
工程包含主干路两条,辅路两条,共四条。
隧道桩号里程均为K131+586—K131+776,全长190M,两端明洞各5M,暗挖段180M。
K131+586—采用0.9%、2.73%的坡度。
2编制目的及依据:
2.1编制目的
本工程主要涉及对长城文物的保护。
为加强工程部施工人员的长城文物保护责任感,树立长城文物保护观念,提高全员文物保护意识,积极地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加强施工中的文物保护,现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文物保护专项施工方案。
2.2文物保护依据
①根据国家及有关地方的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②《关于省道203线高仁至横城公路(省道103至红二矿段)穿越明长城文物保护方案的批复》(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函〔2014〕75号)的规定。
《关于省道203线高仁至横城公路穿越明长城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局宁文物发〔2014〕5号)的规定。
3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3.1施工现场发现的所有文物都是国家的财产,为此,工程部成立以工程经理组长,工程副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工程技术部、安全质量环保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文物保护领导小组。
施工前应和当地文物保护部门联系,取得现场施工工地的文物分布情况。
在施工中将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及当地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如出现违规行为,将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罚。
3.2在有文物的地段中施工时,要取得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同意并要求文物部门派专人来施工现场指导对文物进行保护。
对于长城保护区范围的地区要防震、防毁和避让,不污染和破坏文物,不危及长城安全。
3.3在施工中发现文物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及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施工人员哄抢文物,并尽快报告业主和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积极协助配合好文物部门的工作。
对施工队伍进行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活动,禁止施工队伍私自盗挖古墓、文物。
3.4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分工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工班设文物保护员。
认真组织工区全体施工人员深入学习国家《文物保护法》及当地政府对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增强文物保护意识,提高自觉保护文物意识。
3.5安全质量环保部为工程经理部文物保护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办公室),负责文物保护日常工作,对工程经理部所属工程的文物负有监督、检查、管理和上报的责任。
3.6成立文物管理小组,并对小组内人员进行明确责任分工,使责任落实到人。
文物保护人员组织结构图
文物保护领导小组
↓
工程经理:
工程副经理:
总工程师
生产经理:
工程技术部
安全质量环保部
材料保障部
后勤保障部
财务部
综合办公室
4文物保护措施
4.1施工队伍进入现场前,首先组织全体施工人员深入学习《文物保护法》和当地文物保护部门对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增强文物保护意识,自觉树立保护文物、爱护历史遗产的意识。
4.2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制度,把文物保护措施落实到各个班组及文物保护责任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状,实行奖罚制度。
4.3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各项规定,杜绝任何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行径。
4.4到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及当地政府了解施工范围内文物分布情况,及时制定保护方案。
4.5对施工区内的文物要确保它的安全稳定。
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现场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服从管理使用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在施工中不损坏文物、确保不发生文物损坏和被盗事件。
4.6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切实加强人员管理。
对所承担的工程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解决、处理;
工地管理应符合《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工地管理制度,并在工地醒目的位置悬挂警示牌。
加强人员管理,采取措施确保不发生违法、违规等事件。
4.7本着既对工程建设负责又对文物保护负责的原则,在施工中发掘和发现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它遗物时,立即停止施工,并迅速向监理业主及当地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所发现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绝不允许人员移动及损坏任何这类物品。
还要在施工现场设置专职的安全保卫人员,值班人数不少于两人,24小时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严禁空岗、漏岗、赌博、酗酒滋事现象的发生;
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并通报。
5应急预案
5.1适用范围
工程工地所有开挖过程。
5.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5.2.1组织机构
①工程部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指挥长:
工程经理
副指挥长:
副经理
成 员:
各部门负责人及安全员和现场施工员等
②成立工程部事故应急救援队。
5.2.2职责
①指挥部职责:
负责突发事件发生时现场指挥,安排、组织人员处理事故,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负责对事故的调查和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相关工作,批准所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
②综合安全科职责:
负责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保护和隔离工作,防止无管人员入内,组织进行事故演习,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并向最高管理者
汇报。
③办公室职责:
负责对内对外的协商和沟通。
联系文物管理部门,请他们马上派人接管。
④现场施工员及安全员职责:
当接到事故发生消息后,即刻报告公司领导,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⑤公司救援队员职责:
当发生事故造人员伤员时,手提担架等器材迅速赶到事故地点,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如无人员伤亡则协助维持现场秩序。
⑥现场工作人员职责:
现场的每一个员工,当挖到文物时,应立即报告安全科,不得随意处理。
5.3重点部位
边坡、明洞、洞身开挖等挖方地段
5.4应急措施
5.4.1事故一旦发生,现场工作人员应当迅速报综合安全科。
并根据施工现场有无人员受伤及受伤情况报120。
5.4.2向安全科准确地报告发生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有人员受伤及其状况。
5.4.3综合安全科立即报告最高管理者。
5.4.4综合安全科应派出人员进行警戒:
维护秩序,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
5.4.5若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现场人应向120报警,请求援助。
5.5预防措施
5.5.1为防止发生事故发生,工程部采取以下措施,列表如下;
①对讲机等通讯设备:
4台套,由救援队员使用。
②交通工具:
小车2台,由办公室组织使用。
③加强和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的联系。
了解施工现场内的是否有古墓及分布情况。
5.5.2综合安全负责人对作业人员应急预案演习,以增强作业人员的文物保护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6国家级文物保护主要有几条:
6.1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应当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6.2考古发掘: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挖掘,为了保证文物安全、进行科学研究和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文物。
6.3馆藏文物:
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地方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
6.4私人收藏文物:
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
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6.5文物出境:
文物出境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许可出口凭证。
文物出境必须从指定口岸运出,经鉴定不能出境的文物,国家可以征购。
6.6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被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
7文物保护奖罚制度。
7.1为了使各项文物保护制度责任落实到实处,使人人心有文物,坚持保护文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第七章中的奖励与惩罚,条例如下: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①认真执行文物政策法令,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②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③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的;
④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⑤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⑥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的时候,抢救文物有功的;
⑦长期从事文物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行政外罚:
①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追缴其非法所得的文物;
②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私自经营文物购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可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经营的文物。
③将私人收藏的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并可没收其文物和非法所得。
有下列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贪污或者盗窃国家文物的;
②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或者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
③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
④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情节严重的。
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
将私人收藏的珍贵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以盗运珍贵文物出口论处。
文物工作人员对所管理的文物监守自盗的,依法从重处罚。
7.2实行文物保护奖罚制度,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
7.3文物保护人处理原则:
根据各工区保护文物的当事人或部门在文物遗失或损坏的轻重大小给与相应的处分和处罚。
7.4各班组。
①企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情节严重的。
②走私禁止出口的文物或者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
③故意破坏珍贵文物。
④私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⑤各班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私自将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领导滥用职权,非法占有文物的,以贪污论处;
造成珍贵文物摧毁的,文物工作人员对所管理的文物监守自盗的,依法从重处罚。
7.5奖励办法。
通过对本工程有关文物保护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文物保护执行情况,结合上级安全质量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对能够严肃认真执行各项保护制度﹑措施,事迹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工程部根据情况报请领导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以通报形式公布,加以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