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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4、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部门的基本情况;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2、4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2、5负责公司员工职业健康档案的建立及归档工作。

  4、2、6会同行政人事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2、7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以及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并负责对其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告知本人。

  4、2、8开展职业病防治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

  并按规定发给劳动者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督促、指导其正确使用。

  4、2、9负责对在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告知员工,员工岗位变动时,及时向员工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4、2、10对有害作业场所应采取隔离等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4、2、11发生职业性中毒事故时,作业部门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病防治监测。

  4、2、12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积极与行政人事部协调,按规定安排治疗或调换工作岗位。

  职业病患者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3各职能部室职责

  4、3、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卫生标准,并认真执行。

  4、3、2监督有害作业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部门目标管理。

  4、3、3参与本公司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4、3、4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按规定进行监测。

  4、3、5组织员工对职业病防治情况实施监督。

  4、3、6教育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3、7对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督,并向公司提出职业病防治建议。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二

  自196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制度以来,我国目前比较成熟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安全生产责任制、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三同时制度、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等。

  现对上述各项管理制度分述如下。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用人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用人单位行政岗位责任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用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就是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其内容大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纵向方面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类人员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是横向方面各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职能部门如安技、设备、技术、生产、财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之一。

  这种制度对企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都起着积极作用。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1单位或工作场所;

2措施名称;

3措施内容和目的;

4经费预算及其来源;

5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

6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

7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的范围应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内容,具体有以下几种

  1、安全技术措施,即预防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各项措施,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防爆炸设施等措施。

  2、职业健康措施,即预防职业病和改善职业健康环境的必要措施,包括防尘、防毒、防噪音、通风、照明、取暖、降温等措施。

  3、辅助用室及设施,即为保证生产过程安全卫生为目的所必须的用室及一切措施,包括更衣室、休浴室、消毒室、妇女卫生室、厕所等。

  4、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措施,即为宣传普及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所需要的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教材、图书、资料,职业安全健康展览和训练班等。

  编制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主要依据以下几方面1国家发布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政策、法规和标准;

2在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中发现而尚未解决的问题;

3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和所应采取的措施;

4生产发展需要所应采取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

5安全技术革新项目和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编制计划时,用人单位领导应根据本企业的情况,分别向车间提出具体要求,进行布置。

  车间领导要会同有关单位和人员制定出本车间的具体措施计划,经群众讨论,送安技部门审查汇总,技术部门编制,计划部门综合后,由用人单位领导召开各管理、生产部门等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确定措施项目,明确设计、施工负责人,规定完成日期,经领导批准后,报请上级部门核定。

  根据上级核定的结果,与生产计划同时下达各车间贯彻执行。

  三、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用人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是贯彻用人单位方针,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

  其重要性首先在于提高用人单位管理者及员工做好职业安全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帮助其正确认识和学习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其次,是能够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1995年11月8日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405号对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和组织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安全教育的形式一般包括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经常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1、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主要应进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工伤保险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

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教育。

  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四十学时。

  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教育内容应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健康标准;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文件;

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

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一百二十学时。

  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技术干部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本职安全生产责任制;

典型事故案例剖析;

系统安全工程知识;

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

  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班组长和安全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因素、安全注意事项;

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2、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根据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3号令的规定,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登高架设作业;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压力容器操作;

制冷作业;

爆破作业;

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增强其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训而引起伤亡事故。

  因此,国家经贸委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推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考核教材、统一证件的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国家统一印制,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1负责签发,全国通用。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3、用人单位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用人单位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主要有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教育、四新教育和变换岗位教育、经常性教育三种形式。

  1995年劳动部《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提出了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

  三级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内容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车间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车间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协助,内容包括本车间的概况,职业安全健康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班组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内容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职业安全健康事项,典型事故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企业新职工须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明确指出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

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

  因此,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投产前,也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参加操作的岗位工人和有关人员,使其了解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安全性能及安全技术,以适应新的岗位作业的安全要求;

当用人单位内部职工从一个岗位调到另一个岗位、或从某工种改变为另一工种、或因放长假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用人单位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以使其掌握现岗位安全生产特点和要求。

  4、经常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无论何种教育,都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同样如此,必须坚持不懈、经常不断地进行,这就是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

  在经常性安全教育中,安全思想、安全态度教育最重要。

  进行安全思想、安全态度教育,要通过采取多种多样形式和安全活动,激发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热情,促使员工重视和真正实现安全生产。

  经常性安全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的斑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

安全活动日;

安全生产会议;

事故现场会;

张贴安全生产招贴画、宣传标语及标志等。

  四、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是清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是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通过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可以发现企业及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和查事故处理。

  查思想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领导和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

查管理是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正常工作;

查隐思是检查生产作业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要求;

查整改是检查用人单位对过去提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

查事故处理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对伤亡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安全生产检查时要深入车间、班组,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健康设施和工人的操作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为保证检查的效果,必须成立一个适应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需要的检查组,配备适当的力量。

  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形式,可根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来确定。

  五、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七条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

  这项制度的内容包括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统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一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我国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工作,经过40多年的不断总结,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1、伤亡事故分类

  伤亡事故的分类,分别从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点。

  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和标准,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伤亡事故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伤害程度分类

  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死亡,有职工死亡或重伤损失工作日超过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之和计算出来的。

  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按事故类别分类

  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事故类别划分为20类,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2、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组织在进行伤亡事故报告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有1989年国务院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20**年4月国务院颁布第302号令――《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伤亡事故统计

  关于伤亡事故的统计我国目前有如下规定1992年劳动部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和1993年发出的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

  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1、职业病报告办法

  职业病报告必须是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举的病种,卫生部曾于1988年修订颁发了《职业病报告办法》,规定了职业病报告的具体办法。

  根据此规定,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

  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

  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都应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由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2、职业病处理

  有关职业病的处理,是政策性很强的一项工作,涉及职业病防治及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患者的劳保福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及职业康复等工作,目前可按卫生部、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1987年月11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根据此规定,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

  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自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调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

  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

  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倩况报告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生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

  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

  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

如原单位已撤销,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三职业病的防治

  20**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本法共7章79条。

  主要内容包括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管理原则的规定、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的诊断管理、对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与保障等。

  此外,该法根据所设定的制度、措施,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危害后果,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突出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停建、停产直至关闭的处罚;

对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本法还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做了规范,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监察,以政府的名义,运用国家权力对生产单位在履行职业安全健康和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举和惩诫制度。

  我国的职业安全健康监察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1983年,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执行机构设在行政部门,设置原则、管理体制、职责、权限、监察人员任免均由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

  职业安全健康机构与被监察对象没有上下级关系,只有行政执法机构和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职业安全健康机构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可以采取包括强制手段在内的多种监督检查形式和方法来执行监察任务。

  职业安全健康机构的监察活动是以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依据法律、法规对政府和法律负责,既不受行业部门或其他部门的限制,也不受用人单位的约束。

  职业安全健康具有专属性。

  而执法主体是县级和县级以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而不是其他的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职业安全健康还具有强制性。

  职业安全健康机构对违反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标准的行为,有权采取行政措施,并具有一定的强制特点。

  这是因为它是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后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以保证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

  七、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做了明确的规定。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主要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职业健康的设施、生产辅助性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原劳动部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对三同时制度做了具体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初步设计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竣工验收,方可投产和使用。

  三同时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安全健康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4、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验收规定进行。

  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5、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职业安全健康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和职业安全健康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八、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

  1996年原劳动部发布了第3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8年原劳动部发布了第10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和第11号令《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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