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协议001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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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为加强双方业务合作,为借款人提供优质的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所用术语含义及合作内容
第一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所用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借款人:
是指向甲方申请办理授信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金:
是指乙方按照对甲方担保责任余额的一定比例向甲方缴存的担保资金,作为保证金质押保障乙方的代偿能力。
第二条合作内容
借款人向甲方申请办理授信业务,乙方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和保证金质押担保。
担保的主债权具体情况,根据双方在具体办理业务时签订的担保合同确定。
第三条乙方在甲方的担保总额度为壹亿元,借款人单户单笔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壹仟万元。
第二章保证金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应当按照不低于担保责任余额的20%缴存保证金。
第五条乙方应在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户名:
;
账号:
),专项用于存放保证金。
第六条保证金的性质为金钱质押,专项用于为借款人向甲方申请的授信业务提供质押担保。
自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时起视为交付给甲方,质权设立,并将账户交由甲方托管从而转移占有。
第七条本协议视为上述金钱质押的质押合同,双方也可另行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为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框架下签订的相关担保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全部债权。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
借款人与甲方签署的债务合同项下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甲方享有的质权与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不受甲乙双方合作期限的影响。
第八条乙方保证对甲方的所有担保都经过乙方有权机关的授权和同意,也符合乙方公司章程对担保事项的规定,并主动提供或者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授权文件及其他证明。
第九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动用保证金。
保证金余额不足时,乙方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和甲方的要求及时补足,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发放贷款。
由此引起的纠纷,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第三章担保责任
第十条借款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时,甲方自借款人债务到期之日起,或者甲方根据授信协议,或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情况及要求乙方代为清偿的清单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甲方要求清偿的全部款项足额转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用以履行担保责任。
如乙方逾期不足额履行代偿义务的,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可以不通知乙方,直接从保证金账户或乙方在甲方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款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章担保费
第十二条担保费由借款人承担,并直接支付给乙方。
具体担保费率由乙方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在办理具体授信业务时,有权独立决定是否对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是否接受乙方提供的担保;
(二)有权调查了解乙方的经营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三)有权根据本协议和相关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履行担保责任;
(四)借款人出现贷款逾期、欠息等违约信息及其他重大风险信息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对担保业务进行独立调查,并自行决定是否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二)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经营信息和有关资料,包括财务报表、对外担保情况等,配合甲方的调查和贷后检查;
(三)根据本协议和相关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四)对与甲方及甲方员工存在的关联关系(关联关系是指:
乙方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股东是甲方在职员工的近亲属,或者是甲方离职员工,或者与甲方、甲方员工存在其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密切关系)应做出充分的书面披露;
(五)自身或者借款人出现可能对甲方债权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六)保证金账户若发生查封、冻结等事项,应在甲方指定的新账户中及时存入足额保证金;
(七)及时审查甲方推荐的借款人,对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六章违约救济
第十五条乙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尽快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甲方在风险因素消除前有权暂停接受乙方提供新的担保。
(一)保证金不足;
(二)对外担保责任余额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被保证人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0%,或者对单个被保证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5%;
(三)股票等高风险投资超过净资产的20%;
(四)没有按照规定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
(五)保证金账户发生查封、冻结等事项;
(六)甲方认为的其他可能对乙方审慎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六条乙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甲方有权终止合作,但是乙方已有的担保责任并不免除。
(一)股东、管理层出现重大纠纷,严重影响正常经营;
(二)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违法、犯罪行为;
(三)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经济纠纷、大额代偿等,严重影响正常经营;
(四)不履行代偿责任或者其他到期债务;
(五)连续两年亏损,或者发生重大经营性亏损、投资亏损,或者其他重大损失;
(六)进入停业、整顿、清算、破产等非正常状态;
(七)连续两年担保代偿率(当年代偿金额/当年到期担保责任金额)超过10%,并且担保代偿回收率(当年累计收回代偿金额/年初代偿余额+当年代偿发生额)低于60%;
(八)合作意愿差,沟通困难,不按要求提供经营信息;
(九)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挪用资本金等行为;
(十)出现本协议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拒绝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没有纠正;
(十一)其他严重扩大乙方经营风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和相关保证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如因违反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损失金额、诉讼费、律师费)。
第七章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八条本协议有效期壹年,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担保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担保合同为准。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框架下订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本协议及其他任何协议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终止的影响。
在前述情形下,乙方仍应按担保合同严格履行担保义务。
对于乙方已提供担保的贷款,甲方仍有权以本协议项下的保证金实现质权,即甲方有权直接扣划保证金以偿还借款人所欠甲方债务,并要求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对于乙方担保的债权,无论是否存在其他的担保,甲方都有权要求乙方优先履行担保责任,乙方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或者债务提出抗辩。
第二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补充条款
第二十三条附则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盖章)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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