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附件二大连金州第四服装厂等11个企业投资权益项目简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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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附件二大连金州第四服装厂等11个企业投资权益项目简Word文件下载.docx

2102002001719

法定代表人:

韩圣芝

住所:

大连市金州区二十里堡镇广宁寺村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服装制造、钢材、木材、五交化商品、土特产品(不含粮油)、日用百货,批发兼零售。

注册资本:

5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7-12-12

吊销日期:

2005-11-09

吊销原因:

被吊销营业执照,连续两年(03、04年度)未参加年检

3、律师调查意见:

(1)根据计投资[2000]326号和国投经营[2011]100号等文件,大连金州嘉特制衣有限公司使用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金人民币1,0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370,798.2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370,798.29元。

国投资产管理公司对大连金州嘉特制衣有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资金权益。

大连金州嘉特制衣有限公司对上述资金未办理转国家资本金的相关手续,上述资金仍属债权性质。

(2)大连金州嘉特制衣有限公司已于2005年11月09日被注销。

(3)2012年02月20日,本所律师前往大连金州嘉特制衣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址大连市金州区二十里堡镇广宁寺村,无法找到该公司。

(4)保证人大连市金州区第二轻工业公司的保证责任期间已经届满,无法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根据现有材料,本项目已超过诉讼时效。

律师认为,国投资产管理公司投入大连金州嘉特制衣有限公司“扩建出口服装车间”项目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资金已难以给投资者带来实际收益

4、瑕疵情况披露

(1)律师前往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证:

1997年12月11日,大连市金州区轻工纺织工业局作出《关于注销大连市金州第四服装厂企业法人营业登记的批复》[金轻纺工字(1997)第45号],同意将金州第四服装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一废一立”的原则,要求大连市金州第四服装厂尽快到工商局办理注销企业法人营业登记手续。

1997年12月17日,根据区产改小组(1997)10号文件的规定,大连市金州第四服装厂的资产以承担债权债务的方式转让给大连金州嘉特制衣有限公司。

2005年11月09日,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工商处字(2005)219号],称由于大连金州嘉特制衣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参加2004年度企业年检,吊销其营业执照。

(2)2012年2月20日,律师及项目经理前往大连金州嘉特制衣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址:

大连市金州区二十里堡广宁寺,在该地有两个服装厂,但均不承认与大连金州嘉特制衣有限公司有任何关系,无法找到大连金州嘉特制衣有限公司,并无法联系到本项目单位的相关负责人。

(3)2012年5月,国投资产管理公司向该公司发送催款函,要求还款,邮局无法寄到,退回(查无此单位)。

(4)上述经营性基金,属于国家政策性投资,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资金权益的定性和处理方式不尽一致,有的被认定为债权,也有的认定应转为股权。

另外,项目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可能不认可受让行为。

5、特别提示

受让方基于自身对项目企业的充分了解后,同意并接受下述风险提示:

根据上述瑕疵披露及项目所列内容显示,标的企业本身可能存在权利瑕疵,并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这些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时效灭失、强制执行申请权灭失、因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致使受让方实际接受的资产金额与本合同表述的资产金额以及划转文件、本合同附件所列资产金额不完全一致、实物资产价值贬损、股权产权不清或损失、债权灭失或大幅贬损等,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最终无法实现。

以上仅供参考,有关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中兆报告(2012)第041号及本次挂牌或拍卖相关文件。

项目二:

大连旅顺针织厂(旅顺针织厂)

经营性基金及“拨改贷”资金项目简介

1、投资权益形成过程

(1)1999年03月30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向中国高新轻纺投资公司发出《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中国高新轻纺投资公司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批复》(计投资[1999]374号),同意将208个单位使用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由中国高新轻纺投资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能。

其中包括大连旅顺针织厂使用的“拨改贷”资金本金人民币1,280,000.00元,利息人民币762,620.4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042,620.48元。

2000年03月23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向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发出《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批复》(计投资[2000]326号),同意将478个企业使用的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转为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由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能。

其中包括旅顺针织厂使用的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金人民币220,000.00元,利息人民币80,187.3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00,187.33元。

以上本息共计人民币2,342,807.81元

(2)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原国家计委轻纺出口产品基建项目办公室)与大连旅顺针织厂于1987年9月17日签订了《轻纺出口产品合作建设项目协议书》

(4)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以国投经营(2011)100号文件,将上述投资项目划转国投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帐面余额2,342,807.81元。

(5)本次转让的权益金额为2,342,807.81元。

根据电子版的《内资企业法人吊销内容查询卡》可知:

旅顺针织厂

大连市旅顺口区石板桥314号

韩建国

全民所有制

针织品

162.000000(万元)

1976年03月01日

2004年12月29日

三年未参加企业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

(1)根据计投资[1999]374号、计投资[2000]326号和国投经营[2011]100号等文件,旅顺针织厂使用的“拨改贷”资金本金人民币本息余额总计2,042,620.48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280,000.00元,利息人民币762,620.48元。

使用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金人民币220,000.00元,利息人民币80,187.3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00,187.33元。

“拨改贷”和经营性基金本息共计人民币2,342,807.81元。

国投资产管理公司对旅顺针织厂合法拥有上述资金权益。

旅顺针织厂对上述资金未办理转国家资本金的相关手续,上述资金仍属债权性质。

(2)旅顺针织厂区内生产性资产及部分配套服务设施已整体租赁给恒美时装(大连)有限公司。

根据相关协议,旅顺针织厂原有债权债务,与恒美时装(大连)有限公司无关。

(3)本项目担保人旅顺化工厂的担保责任期间已经届满,无法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4)根据现有材料,本项目已超过诉讼时效。

综合上述调查结果和分析意见,律师认为,“拨改贷”和“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资金投入的旅顺针织厂“扩建针织染整线”项目已难以给投资者带来实际收益

4、瑕疵情况披露

(1)律师前往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旅顺针织厂的工商档案资料,但该工商局并无该企业的详细档案资料。

(2)根据2001年3月1日的《资产租赁协议书》的约定,大连市旅顺口区工贸资产运营公司将其所属企业旅顺针织厂院内地上物(包括建筑物及设备)租赁给恒美时装(大连)有限公司。

该协议书中同时约定,承租方只租赁合同中规定的标的物,不承担原企业的债权债务。

律师无法联系到旅顺针织厂的相关负责人。

(3)2012年5月,国投资产管理公司向该厂发送催款函,要求还款,对方未回应。

(4)上述经营性基金及“拨改贷”资金,属于国家政策性投资,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资金权益的定性和处理方式不尽一致,有的被认定为债权,也有的认定应转为股权。

5、特别提示

以上仅供参考,有关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中兆报告(2012)第040号及本次挂牌或拍卖相关文件。

项目三:

辽宁沈阳第三织布厂

其中包括辽宁沈阳第三织布厂使用的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金人民币2,840,000.00元,利息人民币1,074,870.5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914,870.53元。

(2)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原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轻纺出口产品投资公司)与沈阳市第三织布厂于1989年3月签订了《轻纺出口产品合作建设项目合同》[合同编号:

轻出合(纺)40号]及《轻纺出口产品合作建设项目补充合同》[合同编号:

轻出合(纺)40号附件之一]。

(4)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以国投经营(2011)100号文件,将上述投资项目划转国投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帐面余额3,914,870.53元。

(5)本次转让的权益金额为3,914,870.53元。

根据2011年08月25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210104000014621(1-1)]以及《企业法人年检年度情况》可知:

企业名称:

沈阳市第三织布厂

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2号1108室

陈景宽

注册资金:

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

经济性质:

集体

主营:

一般项目:

房屋出租

最后年检年度:

2010年

3、律师调查意见:

(1)根据计投资[2000]326号和国投经营[2011]100号等文件,沈阳市第三织布厂使用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金人民币2,840,000.00元,利息人民币1,074,870.5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914,870.53元。

国投资产管理公司对沈阳市第三织布厂合法拥有上述资金权益。

沈阳市第三织布厂对上述资金未办理转国家资本金的相关手续,上述资金仍属债权性质。

(2)沈阳市第三织布厂最后年检年度为2010年。

(3)在沈阳市第三织布厂工商注册地址,无法找到该厂,无法联系到企业负责人。

(4)保证人沈阳第一印染厂的保证责任期间已经届满,无法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认为,国投资产管理公司投入沈阳市第三织布厂“改建出口平绒布车间”项目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资金已难以给投资者带来实际收益

4、瑕疵情况披露

(2)律师及项目经理前往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无法获得沈阳市第三织布厂财务状况的相关资料。

(2)2012年02月29日,律师共同前往沈阳市第三织布厂工商注册地址:

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2号1108室,该地址为写字楼一间办公室,现为一通讯公司租赁,与沈阳市第三织布厂无任何关系。

律师无法联系到本项目单位的相关负责人。

(3)2012年5月,国投资产管理公司向该企业发送催款函,要求还款,邮局无法寄到,被退回(邮局注:

长期无人无电话联系)。

5、特别提示

以上仅供参考,有关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中兆报告(2012)第044号及本次挂牌或拍卖相关文件。

项目四:

辽宁营口光达漂染厂(辽宁腾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性基金项目简介

其中包括营口市光达漂染厂使用的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金人民币670,000.00元,利息人民币153,910.0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823,910.00元。

(2)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原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轻纺出口产品投资公司)与营口市光达漂染厂于1992年02月26日签订了《轻纺出口产品合作建设项目合同》[合同编号:

轻出合(纺)641号]及《轻纺出口产品合作建设项目补充合同》[合同编号:

轻出合(纺)641号附件之一]。

(4)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以国投经营(2011)100号文件,将上述投资项目划转国投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帐面余额823,910.00元。

(5)本次转让的权益金额为823,910.00元。

根据《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

辽宁腾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10000004940111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鼎元

经营范围: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出口业务;

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

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针纺织业、服装生产、销售,针纺织印染;

化工产品(化学危险品除外)、矿产品(国家专项规定的除外)、百货销售,榉木加工及制品销售;

纺织机械及配件的生产、销售,塑料制品、纸制品、玩具、日用品生产、销售,承揽污水处理工程;

热泵的生产与销售;

热泵安装工程。

成立日期:

1996年04月18日

企业目前状态:

登记成立

(1)根据计投资[2000]326号和国投经营[2011]100号等文件,辽宁腾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金人民币670,000.00元,利息人民币153,910.00元,共计人民币823,910.00元。

国投资产管理公司对辽宁腾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资金权益。

辽宁腾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资金未办理转国家资本金的相关手续,上述资金仍属债权性质。

(2)辽宁腾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仍在经营中,但最后年检年度为2005年。

(3)保证人营口市化工设备厂的保证责任期间已经届满,无法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认为,国投资产管理公司投入辽宁腾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扩建麻面色纱生产线”项目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资金已难以给投资者带来实际收益。

4、瑕疵情况披露

(1)2012年02月24日,律师前往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获得营口市光达漂染厂改制为辽宁腾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辽宁腾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的工商档案材料。

律师未获得辽宁腾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状况的相关材料。

(2)2012年2月24日,律师前往辽宁腾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企业仍在经营中,企业负责人接待了律师,但是该负责人称并不知晓相关合同问题,同时该负责人认为律师所持合同非原件,无法确认合同的真伪。

(3)2012年5月,国投资产管理公司向该公司发送催款函,要求还款,对方未回应。

以上仅供参考,有关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中兆报告(2012)第042号及本次挂牌或拍卖相关文件。

项目五:

辽宁营口市衬衫厂

1、投资权益形成过程

其中包括辽宁营口市衬衫厂使用的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金人民币1,5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298,200.0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798,200.00元。

(2)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原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轻纺出口产品投资公司)与营口市衬衫厂于1992年02月20日签订了《轻纺出口产品合作建设项目合同》[合同编号:

轻出合(纺)644号]及《轻纺出口产品合作建设项目补充合同》[合同编号:

轻出合(纺)644号附件之一]。

(4)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以国投经营(2011)100号文件,将上述投资项目划转国投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帐面余额1,798,200.00元。

(5)本次转让的权益金额为1,798,200.00元。

2012年02月24日,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工商档案基本资料页显示:

营口市衬衫厂

沙岗镇

于淑华

59.60(万元)人民币

1985-01-26

企业目前状态:

已注销

(1)根据计投资[2000]326号和国投经营[2011]100号等文件,营口市衬衫厂使用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金人民币1,5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298,200.0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798,200.00元。

国投资产管理公司对营口市衬衫厂合法拥有上述资金权益,营口市衬衫厂对上述资金未办理转国家资本金的相关手续,上述资金仍属债权性质。

(2)2002年05月28日,营口市衬衫厂已被注销。

(3)本项目担保人营口市衬衫厂的担保责任期间已经届满,无法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4)根据现有材料,本项目已超过诉讼时效。

律师认为,国投资产管理公司对辽宁营口市衬衫厂“扩建出口服装生产车间”项目投入的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以及其他债权投资均难以再给投资者带来实际收益

(3)律师前往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获得有关营口市衬衫厂财务状况的相关材料。

(2)由于营口市衬衫厂已经注销,企业住所已不存在。

律师无法联系到营口市衬衫厂的相关负责人。

(3)2012年5月,国投资产管理公司向该企业发送催款函,要求还款,邮局无法寄到,被退回(邮局注:

查无此单位)。

5、特别提示

受让方基于自身对项目企业的充分了解后,同意并接受下述风险提示:

以上仅供参考,有关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中兆报告(2012)第016号及本次挂牌或拍卖相关文件。

项目六:

辽宁丹东市孤山服装厂

经营性基金项目简介

1、投资权益形成过程

(1)2000年03月23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向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做出《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批复》(计投资[2000]326号),同意将478个企业使用的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转为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由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能。

其中包括丹东市孤山服装厂使用的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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