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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有营运物品,包括工具、器皿、布件、瓷器、玻璃器皿及类似物品;

(4)所有制服及其他酒店营运所必须的物品。

本合同第一、第二条所列内容,以酒店正式开业日前双方交接所附明细清册为准。

第三条双方

是指本合同的缔约双方:

即委托方与管理公司。

第四条标准

在本合同中是指:

由管理公司确认的所有标准、规格、规范、流程、制度、手册、计划、图表、设计或其他文件形式,用以规范加盟酒店装修改造和经营管理,在合同期限内所应使用的设备、材料、质量、外观、体积、设计、服务、程序、人事、管理等方面适用的标准。

第五条手册

管理公司关于酒店筹备、经营管理的规范性书面文件,如:

酒店《硬件标准》、《运营手册》等。

第六条手册商标及服务标志

这是酒店在经营、提供服务及市场推广中所使用的属于管理公司专有的标记、图案或文字。

第七条酒店开业验收

“酒店开业验收”一词是指管理公司,为确保加盟酒店工程改造质量和开业准备,及各项服务质量达到管理公司运营标准,而进行的酒店现场检查和验收;

酒店开业验收分为“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和“运营验收”三个方面;

开业验收合格后,加盟酒店方可对外试营业。

(在加盟酒店未领取营业执照和正规发票之前,不得对外正式营业)。

第七条营业总收入

在本合同中是指加盟酒店在经营活动中的营业总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加盟酒店由经营客房、餐饮、商品、商务、保险赔偿(赔偿营业收入的部分)及加盟酒店在任何形式下获得之经营性收入,包括以现金、支票、信用卡及其它支付方式(包括已支付或尚未支付、已收取或尚未收取),但不包括中介销售佣金、中央预订销售佣金、电话费、电话服务费、物品赔偿、废品收入、洗衣收入、免房券收入、销售家宾会员卡所得之收入。

第七条经营毛利(GOP)

本合同中的“经营毛利/GOP”是指酒店营业总收入减去营业税、经营成本和经营费用后的所余部分。

一、加盟酒店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经营性费用)

a)出售与消费掉的食品原材料成本、客用品以及全部在使用中的经营用具和经营用品的成本;

b)特许酒店全体雇员的工资、福利及奖金,包括支付和缴纳的各项社保基金、资遣费和按国家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等;

c)能源及公共事业费用;

d)办公室及行政费用;

e)设备的一般保养及维护费用;

f)各种与经营有关的保险费(固定资产及装修保险费除外);

g)市场推广费及广告宣传费;

h)与加盟酒店专业有关的律师费用及审计师费;

i)技术顾问和经营专家服务费用;

j)中介佣金;

k)营业税等。

二、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酒店经营成本和经营费用不包括以下内容:

(非经营性费用)

(1)房屋租赁费;

(2)资本性及投资性费用的摊销(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和筹建及装修费用摊销);

(3)贷款利息(流动资金贷款利息除外);

(4)所得税、房产税及其他附加税;

(5)土地使用费;

(6)董事会费和保险费;

(7)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

(8)国家汇率调整造成的汇兑损失;

(9)委托方董事会特别要求所进行的、非酒店日常经营管理所需的会计、审计、律师及开业时之验资费用;

(10)投资方成员在酒店的挂账及投资方的内部会议等挂账;

(11)经投资方同意购置的固定资产和零星工程完善项目;

(12)投资方单方面要求的接待、广告、赞助性开支以及未得到管理方同意而实际由投资方获益和开支的各项费用。

(13)其他非酒店经营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经营指标

“经营指标”一词在本合同中是指每个财政年度末由管理公司提出的下一年度加盟酒店经营指标。

“经营指标”是管理公司为了加盟酒店经营管理需要,对加盟酒店和加盟酒店总经理下达的管理公司内部经营管理考核指标,在加盟酒店开业满三个月,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管理公司会合理地调整当年的经营指标。

如果调整的经营指标与向委托方交底的“经营预算”相差较大,管理方将事先与委托方进行沟通。

第十一条经营预算

1、“经营预算”是加盟酒店根据管理公司下达的年度经营指标,结合酒店上一年度经营实际和本年度经营变化因素,按月编制的酒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经营费用、经营利润预算;

此经营预算由管理公司城区总经理报送委托方。

“经营预算”是加盟酒店年度经营的目标,是加盟酒店总经理成本和费用开支的控制依据。

2、“经营指标和经营预测”是指加盟酒店正常经营情况下的指标和预算,如果酒店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例如:

重大维修、较为严重和一定数量的坏房、停业或局部停业、重大股东变动、法律诉讼或政府行为影响、市场意外变化、不可抗力等情况),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实际与委托方协商调整经营预算。

第十二条项目测算

加盟项目审核前,管理公司根据加盟项目所在城市和酒店位置,对加盟项目所做的经营测算和投资回报测算,该项目测算结果经委托方和管理公司共同确认,作为加盟项目审核依据,并作为加盟酒店委托管理的经营考核目标依据。

第十三条重大维修

“重大维修”一词是指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或是指金额虽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下,但使加盟酒店的设施及经营条件发生重要变更的项目。

“重大维修”项目由管理方提出,报委托方审批后实施。

第三章酒店管理

第十四条管理权

委托方授权管理公司在接受管理期间,对加盟酒店经营管理有充分的决定权和指挥权,管理公司及其代表可代表酒店对外签署与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有关的文件、合同。

第十五条酒店总经理

1、酒店总经理、副总经理或驻店经理人选经管理公司与委托方协商后由管理公司任免。

2、酒店总经理是管理公司在酒店的总代表。

总经理对酒店经营管理事务有指挥权和决定权,对酒店经营管理全面负责并对管理公司负责。

3、管理公司有权委派、调动、任免加盟酒店总经理,总经理根据管理公司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标准对加盟酒店进行经营管理,根据加盟酒店审批权限履行职务。

4、在管理公司提供的年度经营预算之内,加盟酒店总经理根据连锁酒店总经理的审批权限,行使各项经营费用开支的权力;

如正常开支所需的经营费用(包括员工奖励费用等),超出经营预算之外的经营费用、重大维修、固定资产添置,须经委托方审批同意才能开支;

超过合理的审批期限(双方约定5天为限),为保证酒店正常运营不受影响,总经理有权先付款再等待上级或委托方审批(即:

逾期审批视为同意)。

5、由于委托方原因,加盟酒店总经理无法正常行使管理职能、或行使各项经营费用开支的权力,管理公司有权追究委托方的违约责任,并酌情扣罚特许保证金,加盟酒店因此而受到的经营管理影响和损失,由委托方承担。

6、总经理如有营私舞弊行为,需经证实后,委托方有权要求管理公司进行撤换。

7、副总经理、驻店经理如因工作需要独立管理加盟酒店,行使与总经理同等的职权。

第十六条酒店财务

1、加盟酒店会计和出纳由管理公司委派,按连锁酒店财务制度开展工作,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加盟酒店财务人员业务指导、工作考核和最终任免;

加盟酒店总经理负责财务人员日常管理。

2、加盟酒店财务须根据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设置帐户、会计科目、进行帐务处理,按时准确输入管理平台经营数据,完成财务报表和报告(加盟店财务只负责酒店经营帐务,并不负责属于委托方的帐务处理和财务工作,管理公司明确要求加盟店财务人员不得兼任属于委托方的财务工作);

管理公司区域财务经理和运营部门负责对加盟酒店的财务工作和经营,实施双重管理和业务指导;

3、为确保财务系统的统一性和管理平台的通用性,加盟酒店必须使用管理公司指定的正版财务软件;

如委托方未配备,则加盟酒店总经理有权根据管理公司财务标准购买、安装使用,费用由加盟酒店承担。

4、加盟酒店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后15天内应在当地银行开设独立经营帐户(如该帐户为一般户,则委托方同意加盟店现金可通过委托方基本帐户提取),该帐户应保持充足的流动现金(经营活动开始时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运营平稳后不低于3万元),此帐户由管理公司委派的加盟酒店总经理在权限范围内审批使用(帐户的财务印章、签字权,全权由加盟酒店总经理和财务人员按照管理公司制度管理及使用),管理公司对该帐户提供担保,委托方可根据需要查阅帐册或审计。

5、加盟酒店的任何营业收入包括一切现金及酒店经营之任何支付与费用,均应存入该独立经营帐户或自该帐户中支出。

该帐户只用于支付日常经营费用(见名词定义);

该帐户余额超出双方约定限额,则由加盟店财务负责划入委托方指定帐户。

6、每一个会计年度终结时,管理公司财务部有权对加盟酒店财务进行审计(根据需要,财务部可随时安排专项检查和对财务工作进行审计);

委托方对管理公司审计结果如有疑问,可由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加盟酒店进行审计,并向双方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审计发生的费用由加盟酒店承担。

第十七条酒店人事安排

1、酒店总经理将根据加盟酒店的实际情况和管理公司人员定编标准提出人事、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上报管理公司人事部审批。

2、管理公司人事部根据连锁酒店人员配备标准,结合加盟酒店经营规模和服务项目配备情况,审核下达加盟酒店的人员定编。

3、加盟酒店如因酒店实际与标准定编有差异,可提出调整意见,但须知会委托方,然后经管理公司人事部核准后进行调整;

“酒店人员定编”是加盟酒店人员聘用和工资总额计提的依据。

4、“岗位工资标准”是管理公司根据不同城市酒店员工的薪酬水平,制定的酒店各岗位员工基本工资标准,工资标准不包括酒店按国家规定所应交纳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和各项补贴等。

根据不同城市不同的薪酬水平,管理公司把工资标准分为三类不同的标准。

根据国家政策、物价及工资上涨幅度等因素,管理公司有权每年进行工资标准审核和调整。

5、“工资总额”是管理公司人事部根据加盟酒店人员定编,按照所在城市岗位工资标准+奖励标准,计算的酒店员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结余可累积跨月使用。

6、“工资提取比例”是管理公司人事部下达的,工资总额所占酒店营业收入指标的比例,是加盟酒店根据每月实际营业收入,计算提取员工工资总额的核定比例。

为了保障加盟酒店经营预算和经营毛利/GOP的实现,委托方可以要求管理公司参照连锁酒店员工最高工资总额加一个月年终奖的标准,确定工资提取限额封顶,以防止过高的工资费用开支。

7、根据加盟酒店实际经营情况及员工工作表现,委托方可参照管理公司下属连锁酒店员工工资和奖金发放水平,在工资提取限额封顶的基础上,给予员工额外的奖励,以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但加盟酒店总经理和财务人员的奖励须通过管理公司统筹发放)

8、酒店总经理全权负责招聘及录用酒店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助理、值班经理、客房主管、前台员工、客房员工、保安员、维修工等,财务人员除外),并以加盟酒店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社保。

9、管理公司派往酒店工作的员工均受加盟酒店雇佣(酒店总经理和会计除外),其住宿、交通(包括市内交通)均由酒店负责;

工资、奖金、休假、医疗等享受酒店员工同等待遇;

加盟酒店人事制度执行管理公司连锁酒店统一的人事制度。

第十八条酒店管理工作

管理公司及其代表在管理酒店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管理公司各项制度、规定,委托管理期分为两个阶段------筹备期和正式营业期。

一、管理公司在酒店筹备期和试营业期内,除了酒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外,其主要工作有:

1、管理公司派出总经理和相关管理人员筹备酒店开业,做好开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人员、物品、销售、运营等准备;

2、管理公司负责招聘具备酒店从业素质的员工,开展员工上岗前的业务知识、技能的培训;

3、加盟酒店装修期间提出专业的指导和整改意见;

4、尽快使酒店达到连锁酒店运营标准并配合各项验收;

5、逐步建立健全酒店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机构设置;

6、对酒店硬件设施进行维护和完善,使之符合连锁酒店运营标准;

7、组织进行市场开发和全员销售;

8、有计划地推行管理公司“连锁酒店管理模式”;

9、为酒店正式全面营业进行积极准备。

二、从酒店正式开业日起,酒店进入了全面营业期,管理公司的主要工作有:

(1)负责为加盟酒店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按照管理公司连锁酒店的标准实施全面管理。

(2)建立实施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制定相应与业绩挂钩的绩效管理机制。

(3)负责为加盟酒店的经营拓展客源市场,建立酒店自身客源体系,并利用管理公司现有的客源网络,使用CRS预定系统,有计划地组织酒店各项销售工作,努力提高酒店经营业绩。

(4)管理公司将负责整合本地资源,设计酒店的整体CIS形象识别系统,以统一、整体的品牌形象崛起于本地区。

(5)管理公司及其代表将努力完善、维护好酒店的硬件设施,使之能良性循环,确保酒店常新、环境完美、不断完善和配套。

(6)深化员工业务技能培训工作。

(7)管理公司负责监督和考核总经理的工作业绩。

(8)管理公司在每年初向委托方提交酒店的年度财务预算。

(9)酒店总经理在次月15日内向委托方提交反映上月酒店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

(10)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____1___个月内,向委托方提交酒店财务报告,说明本年度决算情况和经营成果。

(11)为委托方培训一支符合加盟酒店经营、管理需要,具有良好职业素质和操守的管理队伍,最终在《委托管理合同》结束后使委托方能独立经营和管理好酒店。

第四章管理费的计算与支付

第十九条总经理费

1、“总经理费”是指:

委托方支付由管理公司所派出的酒店总经理的费用,包括工资、国家规定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各项补贴(包括但不限于异地外派津贴等)、总经理按照管理公司考核办法所应得的奖励等。

但管理公司委派的总经理因经营酒店过程中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费、交通费、餐费、住宿费、差旅费、工作餐费等)则在加盟酒店根据审批权限按实列支。

2、自管理公司派出酒店总经理实际到岗之日起,按照如下标准在次月15日前由委托方或加盟酒店直接支付管理公司。

城市类别

城市名称

收费标准

一类城市

上海;

北京;

深圳;

广州

按16000元/月(如兼管按11000元/月)计算,15日以内按半月8000元计算,超过15日的按全月16000元计算(驻店经理按14000元/月标准)

二类城市

杭州;

宁波;

温州;

南京;

苏州;

昆山;

无锡;

东莞;

天津;

江阴;

厦门;

珠海;

天津

按15000元/月(如兼管按10000元/月)计算,15日以内的按半月7500元计算,超过15日的按全月15000元计算(驻店经理按13000元/月标准)

三类城市

石家庄;

南通;

常熟;

常州;

连云港;

济南;

太原;

长沙;

武汉;

南宁;

桂林;

沈阳;

成都;

重庆;

长春;

南昌;

昆明;

西安;

海口;

福州;

徐州;

青岛;

萧山;

绍兴;

合肥;

大连;

哈尔滨;

郑州(包括未列出的城市)。

按13000元/月(如兼管,按8000元/月)计算,15日以内的按半月6500元计算,超过15日的按全月13000元计算(驻店经理按11000元/月标准)

四类城市

呼和浩特;

乌鲁木齐;

拉萨;

兰州;

西宁;

银川

以上总经理工资标准和城市分类将根据实际情况由管理公司每年进行复审及调整。

第二十条开业筹备期管理费

试营业前期因工作量巨大,而又无营业收入,故开业前期自管理公司总经理到位后,按10,000元人民币支付筹备期管理费。

(总经理费、项目经理费、财务人员工资按标准另计)

第二十一条管理费分为基本管理费和效益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从酒店发生营业收入之日起,管理公司收取的基本管理费按总收入的1.5%收取。

第二十三条基本管理费每月支付一次,其计算方法是按当月营业总收入乘以上比率,于次月15日前汇入管理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四条管理公司同意在酒店经营宽容期不收效益管理费(酒店宣布试营业后三个月为经营宽容期)。

酒店宽容期结束后开始收取效益管理费。

效益管理费年终结算,于结算通知发出后15日前汇入管理公司指定的帐户

第二十五条效益管理费自酒店宽容期结束后开始计算,第一年效益管理理费以实际经营毛利(GOP)超出项目测算经营毛利部分提取3%;

第二年起,效益管理费以实际经营毛利(GOP)超出前一年实际经营毛利的90%部分提取5%。

(如加盟酒店财务没有执行管理公司统一的财务制度、或因财务核算口径发生争议,效益管理费可按照当年经营预算设定的经营毛利率进行计算;

第一年实际经营不足一年的,可按考核月份的平均毛利推算)

第二十六条若正式营业期实际经营毛利(GOP)未达到项目测算(指第一年)或前一年实际经营毛利的90%(第二年起),则同比例扣减当年管理公司管理费(如当月应收管理费不够扣除,则在下月的应收管理费中继续扣除)。

第五章双方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委托方的责任:

1、及时办妥酒店经营所必须的全部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提供酒店经营所必须的周转金和定额流动资金。

周转金须在酒店总经理到任之日起提供,流动资金须在独立帐户开设之日起提供,流动资金定额由双方在试营业前核定(一般酒店帐户余额不少于5万元);

3、按时审批酒店年度经营方案、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

4、审查批准酒店大修理计划;

5、协调好工程与经营存在的各种事宜,安排落实加盟酒店经营必需的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保证消防安全设施的齐备,因设施未齐全、设备未完备以及因证照不齐等原因而引发的行政罚款费用不进入酒店费用。

6、委托方须协调好当地政府的相应关系,当地政府超出标准之外的收费由委托方承担。

7、其他必须由委托方决定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管理公司责任

1、通过各种途径,努力提高酒店客房出租率,增加经济效益;

2、选派合格人选到酒店任职;

3、按时提交酒店年度经营方案和财务预算与决算;

4、不断引进先进适用的经营方法和管理经验,使酒店的管理不低于国内同类酒店的管理水平,并尽快培养当地干部和员工,进入酒店管理各级领导层;

5、负责编制和健全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

6、利用连锁酒店优势,在管理公司所属酒店内安排酒店员工的培训和实践;

7、其他必须由管理公司办理的一切有关事宜。

第六章酒店维护与保养

第二十九条酒店从正式开业日起每月提取一定数额的维修费用,用作酒店设施设备的更新、修理和维护等。

每年维修费用的额度计算标准为:

第一年,不少于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其中日常维护费1.5%)。

第二年起,不少于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其中日常维护费1.5%)。

酒店维修费用可以每月提用,也可按规定比例,根据实际需要控制使用。

修理和维护所需资金在经营成本列支。

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费用由委托方负责审批。

酒店日常维修费用开支由总经理根据审批权限管理使用,超出1.5%日常维修部分由委托方负责审批。

第三十条管理公司认为需要时,经委托方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更换、添置酒店的设备、陈设和家具等。

第三十一条每年度维修费用如未用完留有余额,可冲转当年经营利润。

第七章酒店产权及其处置

第三十二条酒店的一切债权、债务属委托方。

第三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酒店的全部产权属委托方所有,管理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或抵押,除本合同第七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的酒店财产。

第三十四条管理公司有权处理更换下来的酒店不再适用的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等。

处理这些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所获款项,纳入酒店或委托方相应的会计科目内管理(根据财产的管理权属),留作添置这些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

第三十五条若委托方处置酒店财产,应以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为原则。

否则,应征得管理公司同意。

第八章税务、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加盟酒店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税收条例的规定缴纳各项营业税金。

第三十七条酒店员工按照管理公司人事制度和当地税收政策,由加盟酒店代理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三十八条酒店的会计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账簿用中文书写(并根据管理公司财务制度部分采用电子文档)。

酒店的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支票、有价证券,分别由委托方、酒店总经理、会计和出纳保管(根据连锁酒店财务制度管理)。

第三十九条除本合同已有规定以外,酒店会计的处理原则均按《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办理。

第四十条酒店的财务审计根据需要由管理公司负责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委托方。

如委托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审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对酒店财务进行复检时,管理公司应予同意,其所需一切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九章保险

第四十一条酒店保险及员工保险

一、酒店保险---委托方必须为加盟酒店购买经营所需的保险,其中:

公众责任险必须统一委托管理公司保险顾问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其他险种:

财产一切险、机损险、现金险可由加盟酒店自行投保,也可统一委托管理公司保险顾问公司投保。

考虑到保障的完整性和规模效应获得的优惠价格,建议统一委托保险顾问公司投保,保险顾问将协助加盟酒店处理各类索赔提高索赔效率。

投保金额按照管理公司所属酒店投保标准,管理公司有权根据需要随时调整投保险种和投保金额等。

二、员工保险–加盟酒店必须与员工签订符合当地劳动部门要求的正式用工合同及缴纳当地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

第四十二条委托方投保的酒店财产险和公众责任险,其投保总额应不低于管理公司连锁酒店标准。

第四十三条各项保险费及办理保险费的其他费用,均由加盟酒店支付。

但不作为酒店管理费用开支,列入委托方开支科目。

以遵循收益与权责挂钩之原则。

第十章监管、奖罚机制

第四十四条委托方须指定专人代表委托方听取酒店重大管理制度、用工薪酬分配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其它重大事项的决策。

审议酒店年度经营计划,酒店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等事项。

但委托方指定代表人不得干预酒店经营管理的日常事务,不得干预总经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建立完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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