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和街道政府集体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6612409 上传时间:2022-11-24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6.6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元和街道政府集体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元和街道政府集体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元和街道政府集体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元和街道政府集体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元和街道政府集体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元和街道政府集体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元和街道政府集体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元和街道政府集体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元和街道政府集体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各项制度,最大程度地预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和职务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四条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负统筹协调责任,负责对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相关事项进行综合协调。

第二章立项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向财政分局报送下一年度建设项目预算时,同步将项目建设计划报建管所。

对于零星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预算时应当整合归并,不得单独报送。

财政分局、建管所共同对项目预算及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审核,报街道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街道班子会审议,通过后由街道办事处在每年12月31日前以文件形式印发下一年度街道政府(集体)投资建设项目目录。

未纳入当年政府(集体)投资建设项目目录但必须实施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经街道分管领导(街道项目)或社区蹲点领导(社区项目)、建设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并落实资金来源,通过后报建管所同步增补进政府(集体)投资建设项目目录,报财政分局办理预算追加手续。

第六条 启动项目建设前,由建设单位填写《元和街道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表》(附表1),并附图纸、明细等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建管所就是否纳入政府(集体)投资建设项目目录、是否报区发改局立项进行审核,并确定代建方式及代建单位。

建管所完成项目审核后,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由街道分管领导(街道项目)或蹲点领导(社区项目)审批;

投资额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及元竣建设施工项目,由街道分管领导(街道项目)或蹲点领导(社区项目)、建设分管领导共同审批;

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由街道分管领导(街道项目)或蹲点领导(社区项目)、建设分管领导、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

第七条完成街道立项审批后,须报区发改局立项的项目,填报区发改局《苏州市相城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表》,按规定向区发改局申报立项,取得立项批复。

经建管所审核不须向区发改局立项的项目,以《元和街道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1)作为实施依据。

建设单位完成立项审批后,将《元和街道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表》、区发改局立项批复等材料报街道建管所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代建

第八条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上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

其中,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实行街道代建;

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实行区级代建。

实施政府采购的,以及建管所审核、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特殊情况,可以不实行代建。

符合区级代建条件,但区级代建单位不受理的项目,经建设单位向建设管理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书面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建设分管领导同意后,实行街道代建。

第九条应纳入区级代建的项目,由建管所联系区级代建单位承接,代建方式由建管所和区级代建单位协商确定。

街道代建项目,由建管所指定街道代建单位承接,实行全过程代建。

第十条代建单位确定后,以建设单位作为甲方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

凡建设单位为街道办事处的,须备注执行部门。

代建费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文件规定,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协商计取。

代建合同签订后须至建管所备案,其中涉及区级代建的还须至区代建办备案。

代建合同完成备案后,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承接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区级代建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的,由建设单位安排专人配合代建单位完成各项手续的办理;

实行建设过程代建的,由建管所指导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组织好各项前期手续的办理工作,待代建单位介入后,由代建单位接手跟进项目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代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涉及协调相关工程建设事项的,由代建单位负责;

涉及协调街道相关社区或部门配合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建管所负责重大建设事项的协调工作。

第4章招投标

第十三条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对街道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街道建管所。

第十四条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任何单位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肢解拆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限额标准。

限额以下建设项目是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业务。

其中零星建设项目是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业务。

限额以上建设项目是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业务。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完成立项审批备案后,分别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填写《元和街道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审批表》(附表2),报建管所就招标形式进行审批。

招标方式一般分为直接发包、邀请招标、参照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四种。

建设单位应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得将项目拆分规避。

鼓励零星项目通过批量招标方式确定实施单位。

项目招标前,建管所应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管控。

(一)直接发包。

适用于零星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抢险、救灾、安全等应急工程,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市政类项目。

采用直接发包的项目,在完成立项手续后,由建设单位直接将项目发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市政类项目,应直接发包给元竣建设公司实施。

建设单位在发包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代理公司编制预算,控制工程造价;

对于无法编制标底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采用市场询价、比选、谈判等方式控制工程造价。

(2)邀请招标。

适用于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业务。

建设单位完成招标方式审批后,由建管所指导建设单位,3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公司编制标底,7个工作日完成标底编制,经建管所审核后,向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资信良好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完成招标并确定中标单位。

1.招标。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单位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应当组织投标人踏看项目现场,解答投标人提出的各种疑问。

2.投标。

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招标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3.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代理公司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前,应当向投标人说明招投标的规则和中标方法以及招标项目合同中的具体内容。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填报《开标记录报告》,内容包括建设单位(盖章)、项目名称、规模(面积)、开标日期、拟定承包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招标、监督小组签名等,并存档备查。

4.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重新招标。

5.中标。

对设标底的招标,以合理最低报价单位中标。

有效报价最高值为:

建筑、安装工程为标底价的92%;

装饰、市政等其他类工程为标底价的90%。

有效报价最低值为:

有效报价最高值的90%。

工程合同中应约定工程最终结算价参照中标人投标时的下浮率(中标价与标底价比),合同外部分同比例下浮作为结算的依据。

对无法设定标底的招标,以最低报价单位中标的,工程合同中可约定适当的下浮率,并根据审定价与合同价孰低的原则作为最后工程款确认和给付依据。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逾期未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三)参照公开招标。

适用于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业务。

建设单位完成招标方式审批后,由建设单位委托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标底编制(设计、监理、地质勘探等业务无需编制标底)。

标底编制完成后,由监察审计室在区级审计公司库中抽取一家审计公司作为标底评审单位,并由建设单位委托该单位进行标底评审。

标底经评审修正后,由建设单位、建管所、监察审计室负责人在《元和街道建设项目标底复评告知书》(附件3)上签字后,作为最终标底。

标底评审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在项目费用中安排。

完成标底评审后,由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公司,经建管所备案登记后,进入区限额以下招投标平台或街道确认的其他公开平台进行公开招标,流程参照公开招标,投标单位应在《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且不在建筑领域失信黑名单内。

(四)公开招标。

适用于限额以上建设项目。

标底编制、标底评审按照参照公开招标方式办理。

完成标底评审后,由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公司,经区招标办备案登记后,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流程与邀请招标流程基本一致,主要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

投标邀请书面向所有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资信良好的单位发出。

2.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人员组成。

评标办法按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办法实施。

3.中标。

除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上公示中标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十七条区财政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标底编制后,按照区财政局相关规定,报区财政局进行概算评审和标底评审。

经区财政局概算评审和标底评审的项目,不再进行街道标底评审。

第十八条建管所要加强对招标、编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建立街道工程项目代理、编标库。

对于因违法、违规或重大过错行为,被市、区相关部门处罚,或对街道项目建设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由建管所及时清理出街道工程项目代理、编标库。

第十九条涉及抢险、救灾、安全等应急工程,限额以下,且不属于零星建设项目及单项合同结算价100万以下市政工程类的,由建设单位向街道办事处提交应急工程申请,经街道分管领导(街道项目)或蹲点领导(社区项目)、招投标分管领导、建设分管领导、纪检监察分管领导、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同意,至建管所备案后,可直接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限额以上的,在履行上述审批手续并报经街道班子会或办事处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相政发〔2017〕40号)文件精神,由建管所指导建设单位,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向区政府提交应急工程申请,经区政府常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建设单位凭区政府会议纪要,至区招标站及街道建管所备案后,直接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五章合同签订

第二十条 零星建设项目在完成招标或发包手续确定中标人后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签署完成的合同报至建管所备案。

第二十一条 限额以下非零星建设项目,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实施代建的项目)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将签署完成的合同报至建管所备案。

第二十二条 限额以上建设项目,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报区招标站备案。

完成备案手续后,建设单位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报至建管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相一致,同时要在竣工结算条款中写明:

以审计机关的复审或核查结果为工程结算依据,审计经费列入工程成本,具体结算方式按《关于印发<

的通知》(相政办〔2018〕54号)执行。

若审计核减金额为总价的15%至30%(含)的项目,超过15%部分的核减造价按10%再次计算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审计核减金额超过总价的30%的,在以上计费基础上,将超过30%部分的核减造价按20%再次计算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上述费用作为施工单位的让利,由建设单位认可后,审计部门在审定工程总造价中直接扣除后作为工程最终结算价。

对于主合同遗漏或未明确的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作为主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现场监管,加强进度、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投资额1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现场监管,从严把控项目进度、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按月填写《元和街道建设项目现场监督表》(附件5)报建管所,并对检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建管所进行抽查。

对于现场监管不到位的,由建管所在街道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如实行代建的,由代建单位负责现场监管,代建单位要明确每个工程建设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全面把控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参与项目的日常监管,协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的工作。

如不实行代建的,由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现场监管,从严把控项目进度、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建管所每月组织外聘专家对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当场填写《元和街道建设项目现场监督表》(附件4),并对检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七条 施工合同签订后,对达到办理施工许可证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区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并纳入区级在建项目监管平台管理,建管所配合区住建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对达到办理施工许可条件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由建管所督促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对于达不到办理施工许可条件或无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项目,由建管所建立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档案,详细记录工程项目的监督情况。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程资料收集留档工作,对于隐蔽工程要留下相应的影像、纸质资料等。

第七章变更备案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类变更,对确需变更的情况,必须严格执行《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苏住建规〔2018〕1号)的规定,严把设计变更关,强化设计变更和施工方案变更的事前报批,做好重大变更、一般变更和小额变更的报批备案工作,特别要加强对重大变更项目的监督,及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严禁出现边设计边施工、先干后算、先变更后签字的项目。

凡符合《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苏住建规〔2018〕1号)文件中重大变更、一般变更、小额变更条件的区级以上(含)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按规定程序至区招标办办理工程变更备案手续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三十条 变更备案前,必须取得设计院设计变更等相关图纸或资料。

所有涉及工程变更签证的资料,必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现场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三十二条 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估算金额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10%(含)的,由建设单位向街道办事处书面提交变更事项的详细说明,填写《元和街道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附件5),由设计、施工、监理、代建单位、建管所、财政分局、监察审计室会签后,经街道分管领导(街道项目)或蹲点领导(社区项目)、招投标分管领导、建设分管领导、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原则上累计变更估算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凡超过10%的,在确定完成上述手续后,报街道班子会或办事处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后,凭会议纪要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章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验收并填写《元和街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单》(附件7),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投资额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由建设单位向区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竣工验收,街道验收小组成员共同参与验收;

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10日内,填写《元和街道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6),并附相关资料送至建管所。

建管所在接到建设单位验收申请后,会同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人员,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外聘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施工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当场填写《元和街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单》(附件7),签署验收意见,参与验收人员在验收表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由建设单位向区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竣工验收,街道验收小组成员共同参与验收。

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30日内,填写《元和街道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6),并附相关资料送至建管所。

建管所在接到建设单位验收申请后,会同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人员,与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负责人、外聘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参加,对项目施工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当场填写《元和街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单》(附件7),签署验收意见,参与验收人员在验收表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 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工程结算报告,完善整理相关资料,督促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日志和工程总结。

建设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尤其要注重对资料原件的收集整理及归档。

第九章工程审计

第三十七条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项目验收完成后5日内,建设单位填报《元和街道1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结算登记表》(附件8),并将工程相关资料报监察审计室审计,审计报告将作为财务部门支付工程款的凭据。

投资额1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按照《相城区审计局印发关于<

乡镇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等内审指导文件的通知》(相审〔2016〕21号),将相关材料提交监察审计室,由监察审计室委托区审计局指定的审计单位审计,审计报告将作为财务部门支付工程款的凭据。

第十章工程付款

第三十八条 属于财政资金安排的政府工程,其工程款及前期、施工、监理、审计等工程费用由街道财政预算安排支付;

其他工程,其工程款及前期、施工、监理、审计等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在本单位账户中支出,列入工程成本,不得多头支付。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

建设单位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相关规定,办理工程款支付的相关手续,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工程款支付前,由预算单位填报财政部门制定的《元和街道财政项目资金指标申请单》或《元和街道财政追加资金指标申请单》,并经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财政分局将预算指标下达至预算单位财政专户。

工程款支付时,提供发票、合同、监理资料、审计报告、资金指标申请单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作为附件,由预算单位填报《元和街道工程类资金结报单》,经街道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支付。

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严格按照合同进度进行支付,不得超付。

项目审计结束前,支付的工程款应按照就低原则,不得超过合同金额或送审金额的60%。

第四十条 立项、代建、合同、验收等资料不齐全的,财务部门在支付工程款时应不予受理。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纪检监察室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履职尽责的监督。

监察审计室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验收送审和资金拨付的审计监督。

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程序、承发包管理、合同管理、标后管理、资金管理、投资控制、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的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预警和纠正,促进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制度,提高建设管理水平。

积极开展对政府实事工程、重点工程等投资总额较大的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强化项目事前和事中监督,保障资金管理和项目建设的规范有序。

第四十二条 纪检监察室应加强工程建设违纪行为的监督查处。

对各项制度执行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明显有失职、渎职行为的,造成工程建设资金浪费损失,造价虚增的,将依据《相城区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开展行政问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审计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的问题,监察审计室及时呈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纪工委主要领导,并移交有权部门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建管所要加强对编标代理机构、代建单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化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