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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国家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

部门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1

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一)公安

计价格〔2001〕523号

每人每天50元人民币,半天30元人民币

2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每辆次70元

3

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行驶证工本费、登记证书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闽价费〔2012〕202号

 

(1)汽车号牌

 

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80元;挂车号牌:

反光号牌每副50元,不反光号牌35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

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25元;摩托车号牌:

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50元。

(2)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每本15元

(3)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每本10元

(4)临时行驶证工本费

 

每本10元

(5)临时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每张5元

4

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国土资源

国务院第150号令

详见文件

5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价费字[1992]251号,财综[2012]97号

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1)国家级地勘项目登记

 

100元

(2)其它地勘项目登记

 

50元

(3)变更登记

 

50元

6

采矿登记费

价费字[1992]251号,财综[2012]97号

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1)大型矿山登记

 

500元

(2)中型矿山登记

 

300元

(3)小型矿山登记

 

200元

(4)变更登记

 

100元

7

土地复垦费

《土地管理法》

详见《土地管理法》

8

土地闲置费

《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

详见文件

9

土地登记费

国土(籍)字[1990]93号,财预[2000]127号,闽价费〔2012〕51号,闽价费[2013]135号,财综[2011]104号,闽价[2002]房415号,闽价房[2008]343号,闽价房[2009]445号

2014年12月31日前向小微型企业免收。

(1)住宅用地登记

 

100元/件

(2)非住宅用地登记

 

700元/件

(3)土地证书工本费

 

 

①普通证书(个人)

 

5元/证

②普通证书(单位)

 

10元/证

③特制证书

 

20元/证

(4)土地权属调查费

 

办理非住宅用土登记时方可收取。

具体为:

非住宅用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下的不收费,超过部分按每平方米0.2元收取。

10

征(土)地管理费

价费字[1992]597号,闽价[2002]房237号,计价格[2001]585号,闽价房[2008]343号

(1)党政机关、国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的各类建设用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2)除国家全额拨款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

(3)经济适用住房、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4)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1)在各设区市规划区范围内征用土地的

 

按征地费总额的1.4%收取

(2)在各设区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及其他县(市)范围内征用土地的

 

按征地费总额的2.1%收取

11

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闽政〔2000〕文98号,财预[2002]584号

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暂按《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执行;属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的线性工程、直接为农业服务的水利工程、用于防洪的海堤河堤、教育事业的校园用地、军事设施用地以及经省科委认定的高科技企业需要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可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

(1)水田、菜地、鱼塘

 

9--15元/平方米

(2)其他类别农田

 

6--12元/平方米

12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三)住房城乡建设

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闽价房〔2008〕180号,闽价房〔2009〕423号,闽价房[2008]343号,闽财综[2011]10号

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房屋登记费,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房屋权属证书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房屋登记费,只收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规定标准减关收取。

(1)住房登记

 

每件80元

(2)非住房房屋登记

 

每件550元

(3)车库或车位的登记

 

每件80元

13

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

财综字[1997]111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

由事业单位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按照市、县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14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建城[1993]410号,闽价[1994]房字199号,财预[2003]470号、闽价房[2008]343号

详见文件,附表中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各设区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城市道路占用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在此限额内制定本地(市)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15

白蚁防治费

价费字[1992]179号,闽价〔2002〕房572号,财预[2002]584号、闽价房[2008]343号、闽价费[2014]153号

白蚁防治机构由财政核拨经费的,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开展白蚁防治工作,不得收费;白蚁防治机构没有财政核拨经费的,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廉租房仍按规定收取。

(1)新建房屋防治

 

第一层(含地基基础和地下室),采取累进计费方式计费,即:

500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7元,5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6元,10000平方米—15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5元,15000平方米—20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4元,20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3元。

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每平方米1元。

(2)装修装饰预防(木材预防)

 

每平方米4元

(3)白蚁灭治

 

每平方米2元,每灭治单位至少按70平方米计算,超过7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计算。

特殊情况的收费标准由双方酌定。

16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四)交通

闽政[2003]23号、闽政办[2003]155号、闽政文[2008]174号

按文件规定执行

17

船舶港务费

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9]79号、交财发[1997]93号

国际航线每净吨0.47元;国内航线:

海船每净吨0.15元、内河船每净吨0.35元

18

船舶登记费

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财预[2009]79号,闽政办[2011]224号

按价费字[1992]191号文件规定执行。

在全省范围内免征地方级收入部分。

19

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价费字[1993]17号、计价费[1998]800号、财预[2009]79号

按计价费[1998]800号文件规定执行

20

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

价费字[1992]191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

国际航线0.25/马力小时、国内航线0.10元/马力小时。

外轮节假日加收100%,夜间加收50%。

21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五)工业和信息化

计价费〔1998〕218号、财建〔2002〕640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

具体按发改价格〔2003〕2300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闽价〔1998〕费字18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2

水资源费

(六)水利

价费字[1992]181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11]19号,闽政[2007]27号。

具体按闽政[2007]27号文规定执行。

23

河道采砂管理费

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1991]闽价费325号

具体按[1991]闽价费325号文规定执行。

开采砂、石、土料收费标准,按当地市场售价的10-20%计收。

淘金和其他金属及非金属,按收购价的1%计收。

各地市在省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由水利、物价、财政部门共同核定。

24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财预[2002]584号,闽价[1996]费字393号,闽政文[2009]25号

 

(1)地形地貌植被改变的

 

按面积收取每平方米1-2元的补偿。

自2009年1月14日起按最低限收取。

(2)弃土弃渣堆倒物

 

按体积收取每立方米1-2元的补偿费。

自2009年1月14日起按最低限收取。

25

国内植物检疫费

(七)农业

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2]584号,闽价[1993]费字第33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

详见文件

(1)调运检疫费

 

自2013年10月1日起,粮谷类由按货值的0.6%降为按货值的0.45%收取;经济作物类由按货值的0.7%降为按货值的0.5%收取;水(瓜)果类由按货值的0.8%降为按货值的0.6%收取。

(2)产地检疫费

 

自2013年10月1日起,粮谷类由按货值的0.4%降为按货值的0.3%收取;经济作物类由按货值的0.45%降为按货值的0.35%收取;水(瓜)果类由按货值的0.6%降为按货值的0.45%收取。

(3)其他

 

自2013年10月1日起,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检疫费,粮谷类按降低后的标准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降低后标准的30%计收。

26

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8]78号,闽价费[2011]471号

具体按闽价费[2011]471号规定执行

27

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94)财预字第37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闽价费[2012]202号,财综[2011]104号

发改价格[2003]235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闽价费[2012]202号。

2014年12月31日前向小微型企业免收。

(1)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封装置)

 

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2)拖拉机行驶证(含临时)

 

行驶证每证15元,临时行驶证10元

(3)登记证

 

每证10元

(4)驾驶证

 

每证10元

(5)安全技术检验

 

大中型拖拉机60元/台、年;小型拖拉机20元/台、年

(6)驾驶许可考试

 

科目一35元;科目二20元;科目三15元;科目四25元。

28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财预[2000]127号,闽政[1989]184号

具体按计价格[1994]400号,闽政[1989]184号规定执行。

29

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计价格[2000]559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财预[2009]79号

具体按计价格[1994]400号,计价格[2000]559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规定执行。

30

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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