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工程施工合同Word格式.docx
《矿山工程施工合同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矿山工程施工合同Word格式.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指因战争、动乱、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危害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10.协议条款:
结合具体工程,甲、乙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2条 甲方工作。
1.负责提供有关机械设备等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和临时用地、占道的申报批准手续及与当地村民协议,以及有关单位要求的乙方必要岗位上岗资质的培训及上岗证件等等;
4.向施工现场派驻炸药库守卫人员一名,火工器材保管二名,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3条 乙方工作:
1.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和守卫(炸药库守卫除外)等。
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2.按有关部门对爆炸物品的管理方法合理领用、使用和管理。
如因乙方违反管理办法造成被有关部门处罚或由此造成工程停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及工程损失。
3.矿山工程正常施工期间,乙方负责已完工程和矿山矿石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和矿石丢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和补偿。
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4.保证施工现场清洁,施工设备及物品摆放符合甲方规定。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4条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批准后执行。
第5条 暂停施工。
甲方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2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批准后继续施工。
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6条 工期延误。
对以下造成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12小时;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约定或甲方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2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提出报告。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质量与验收。
第7条 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8条 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9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内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协议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因施工中无法预计的地质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4.合同条款中未体现的临时增加工程应在甲乙双方约定确认价格之后再行施工。
如果甲方没有事先约定价格,乙方有权提出异议,如在施工开始48小时内乙方未及时提出异议,将由甲方根据工程量自行定价。
第10条 工程款支付。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比例,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第11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乙方按甲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要求的时间,向甲方告知已完工程量。
甲方接到报告后2天内按设计要求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前通知乙方。
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甲方对乙方超出设计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12条 工程款支付。
甲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
甲方在其代表计量签字后10天内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材料设备供应。
第13条 甲方向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提供材料设备。
甲方所供材料设备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
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七、设计变更
第14条 设计变更。
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同意,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甲方审查批准,取得相应追加投资和材料指标;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双方办理变更、洽商后,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增加工程需要附加工作;
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15条 确定变更价款。
发生第14条规定的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九、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16条 争议。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要求调解、仲裁、起诉的,可向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第17条 违约。
甲方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等),相应顺延工期。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扣留相应工程款,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其它
第18条 安全施工。
甲乙双方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标准的规定安排生产,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发生坍塌、冒顶片帮、放炮、中毒窒息和透水等重特大事故,并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
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19条 工程分包。
乙方可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
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
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20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
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21条 保险。
甲方办理矿山工程甲、乙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当天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每2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22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矿山产品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按甲方要求将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第23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工程正常使用后,条款即告终止。
第24条 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
矿山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甲方:
翁牛特旗华隆萤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公司)
乙方:
梧桐花镇张树(工程队队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四道杖房前矿1号井竖井延伸下掘及开拓工程和平巷以及以后采矿工程
工程地点:
翁牛特旗四道杖房
工程内容:
在公司四道杖房前矿1号井基础上延伸下掘开拓,作平巷工程、探矿掘进、采矿工程。
承包范围及方式:
采用包工不包料(另有约定除外)的承包方式,包括竖井延伸下掘建设(包括支护、梯子间制作等);
提升、通风、空压、排水、电器等设备的安装固定及相关设备的安装。
工程标准:
采用原方井口延伸下掘开拓,竖井内径2米×
2.6米,平巷规格:
2米×
2米。
2.开工日期(竖井延伸下掘):
2010年7月15日;
竣工日期(竖井延伸下掘):
2010年9月30日即2.5个月,平巷掘进及采矿(落矿)的时间待9月30日后另议;
3、质量等级:
按国家矿山工程质量标准;
4、工程量:
(1)在原1号竖井基础上再延伸下掘53米(含2个石门6米);
5、竖井延伸下掘前工程量及价款:
2中段以上支护的人工费(约计65架×
100元计6500元)、扩帮的人工费、梯子间和钢梁的人工费以及管理费(计11500元)合计18000元;
6.合同价款(单价):
(1)竖井延伸下掘每米1450元;
(2)平巷工程价款:
每掘进米600元;
(3)采矿(落矿)每吨26.50元;
二、 甲方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
2010年7月15日前。
2.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安全生产管理、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施工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及指导。
3.及时配送火工材料。
4.提供施工必要的机器设备及生产工具。
负责支护材料、梯子间所需材料。
三、 乙方工作。
1.施工安全工作的要求: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标准的规定,严防事故发生,遵守执行华隆萤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道杖房矿区竖井下掘安全施工方案;
2.施工中所需材料及其它设备物资需提前2天通知甲方。
3.乙方承担的费用:
其内部人员工资;
火工材料费用;
动力机械耗油及维修保养费用;
凿岩用钎头、钎杆;
必要的劳动保护费用;
生活费用;
施工中的灯线、灯泡等照明用品费用等。
四、 合同价款及调整。
1.调整的条件:
乙方正常施工过程中,因出现无法预知的地质条件、地下水文状况、岩性特殊、泥化碎石带变化大等条件而造成工程量超出预计。
2.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或额外工程。
3.调整的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重新确认工程价款或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五、 工程款支付。
1.支付工程款方式:
以借支方式从公司领取工程款(人工费)。
2.支付时间和比例:
每月15日前(定期)领取。
不得超出当月工程量总价款的70%
3.工程款结清时间:
本工程全部结束,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0日内全部结清。
4.甲方不按时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本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执行。
六、 奖惩办法及确定变更价款。
1.乙方在本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前20天完成,甲方给予乙方每米100元的奖励。
2.乙方在本合同约定工程竣工期过后20天未能完工,甲方对乙方处以每米100元的处罚。
七、保险:
甲方为甲乙方员工办理工伤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合同份数:
一式两份。
签字之日起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0年月日
发包方(章):
翁牛特旗华隆萤石矿业有限公司 承包方(签字):
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