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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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藏行政区域内各类城镇企业(含西藏驻格尔木单位,下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全部从业人员(简称企业和职工,下同);
(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
(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
上述各类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参保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三、统筹项目实施范围内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含个体参保人员,下同)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丧葬补助金。
四、基金筹集
(一)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单位和职工必须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企业依法破产或停业注销的,企业和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月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之月止。
(二)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统筹范围内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之和为缴费工资总额基数,比例为%。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比例为%。
单位和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组成的项目确定。
职工上月工资,超过西藏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低于西藏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四)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上一年度西藏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比例为%。
其中%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五)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达到自治区规定退休年龄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之月止。
五、个人账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为每一位参保人员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从年月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现行缴费工资的%调整为%,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职工个人按缴费工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年月日后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实行实帐积累和运行。
从年月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统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管理;
其中:
从年月日起,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分别管理。
做实的个人账户,统一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基金纳入自治区财政专户。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记录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比例、金额和年月日以前从单位缴费中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划转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金额;
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储存额。
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组成。
(四)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同期储蓄利率或投资运营收益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
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的记账利率,每年计息一次。
利率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储蓄利率,每年月份确定公布。
银行利率年度内有调整的,个人账户记帐利率同时调整。
(五)职工、个体参保人员由于自动离职、失业以及被判刑、劳教等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封存。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流动或中断缴费前后的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算利息。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再转移。
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随同转移。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调入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暂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六)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退休后支付基本养老金,不能提前支取。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年月份以前,将上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金额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等情况,通过单位向职工公布。
同时,依托网络管理系统向单位和职工提供高效便捷的核对和查询服务。
对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提供高效、便捷的查询服务方式(包括网络、电话等),个体参保人员亦可通过以上方式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八)参保人员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未领取或有余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储存额领取完毕时,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按规定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
(九)参保人员只能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
对已建立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清理规范,保留储存数额较大的一个个人账户;
其他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并入保留后的个人账户。
六、计发办法参保人员达到自治区规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从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年月日以后参加工作,累计缴费满年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高原补贴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西藏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
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
其中: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西藏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从年月日以后至退休当年,历年实际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西藏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
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见附表)。
.高原补贴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
高原补贴养老金根据在藏工作时间,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比例计发。
在藏工作时间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计发;
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计发;
二十年以上的,按%计发(下同)。
(二)年月日以前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满年(含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及其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高原补贴养老金。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年月日以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年月日以后至退休当年,历年实际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当年西藏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计算。
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西藏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年月日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工作年限×
.%。
(三)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年,达到自治区规定的退休年龄人员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年再发给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标准参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丧葬补助费标准调整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为使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平稳衔接,对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实行年过渡期,基本养老金按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确定。
.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时,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工资一律以年度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事后补缴的方式,追补以前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出部分从年至年逐年按%、%、%、%、%的比例发给;
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齐发给。
(六)年月日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不再按本方案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仍按国家和自治区原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七、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时,自治区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西藏实际,制定具体调整方案,报经审批后实施。
八、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统一征缴、统一核算、统一拨付、统一调剂、统一结算”的办法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并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机管理系统,以适应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基本养老金计发、个人账户基金的统一管理和运营。
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地(市)为结算单位,依据统筹单位上一年度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保障统计年报以及有关资料,核定下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支付计划,实行“全额上缴、全额下拨”的结算方式。
各地(市)未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征缴计划的,其缺口部分由各地(市)自行解决。
对于超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征缴计划的,根据超额完成金额的一定比例由自治区财政予以奖励。
奖励资金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公条件的改善和弥补业务经费的不足。
各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自治区核定下达的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拨付计划,以及劳动保障统计年报等有关资料,核定下达本地(市)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拨付计划。
建立健全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计划和稽核审计制度。
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编报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部署的各种社会保险报表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报表。
本方案实施后,统筹范围内职工退休审批权限统一收归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各地(市)不得再行审批。
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西藏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核定、征缴、核算、待遇审核、支付;
负责西藏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稽核和内部审计;
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分配等方案;
编制西藏养老保险基金的预决算;
负责西藏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和做实个人账户后资金的管理工作;
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
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核定、征缴、核算、待遇审核、支付;
编报本地(市)养老保险基金的预决算;
负责本地(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和向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数据信息;
推进本地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各地(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各单位应当保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独立正常开展工作,并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及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方案实施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明确的追缴计划,限期征缴到位。
对逾期不缴纳或恶意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弄虚作假、少缴、冒领基本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缴和处罚。
十、积极推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
企业应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号)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的管理要严格按“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四个法定程序进行,并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企业年金在职工工资总额%——%以内的部分,以及职工个人缴费在%——%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未按法定管理程序提取和建立企业年金的,其提取的年金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一、努力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仔细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方案〉的通知》(藏党办发〔〕号)精神,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逐步与原单位分离,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逐步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要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及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二、本方案自年月日起执行
十三、本方案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