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创意产业协会章程模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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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创意产业协会章程模板Word文件下载.docx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竭诚为会员服务,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在政府、社会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推进创意产业发展中发挥规范管理和协调服务作用,促进常州市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常州市民政局。

第五条协会注册地址是本市博爱路129号1号楼4楼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协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创意产业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创意产业领域的政策、法规、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开展创意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创意产业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创意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过海内外信息发布、组织国内外创意产品交流、展销,为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协助会员提高产品质量,积极地把常州的创意产业推向国内外;

(四)积极开展协会业务领域范围内的咨询、服务工作,建立创意产业发展交流平台;

(五)培养造就一批策划创意领域的优秀人才;

(六)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创意产业书刊、音像资料;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她人知识产权,促进创意产业的规范化建设;

(八)促进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专利申请。

(九)承办政府或其它组织交由协会办理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合作交流、咨询培训、中介服务、会展招商、出版发行、承办政府等

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八条 协会活动原则:

协会应当遵循”民主办会”和”自主办会”原则,实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协会的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按照”诚实守信”、”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协会的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创意产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在创意产业领域有影响的个人;

(二)承认协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协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由本协会邀请或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单位提供法人证照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四)相关材料提交由协会理事会审核同意,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利益;

(二)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四)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向协会递交书面函件,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协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经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协会负责人

第十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大会由所有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内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大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理事会下设专家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和媒体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

由各行业内知名专家组成,主要从事创意产业理论研究、政策研究、产业研究、

产业规划等方面的工作。

指导委员会:

由政府各相关部门领导组成,主要在创意产业总体规划、产业导向、政策法规、

项目立项、活动组织等方面给予指导。

媒体委员会:

主要由媒体业内资深记者组成,在推动与宣传创意产业中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六、九、十、十一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成员,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

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三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对推动协会事业发展、促进创意产业发展有重大作用或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三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经过,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负责督促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的工作人员由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其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及协会内部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内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协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协会注册资金壹拾万元,由常州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投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经过。

第三十八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经过后15日内,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经过。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上级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经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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