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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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
5、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高速公路线路班车的
20000元
2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1、5吨以下小型货车、县内班车
30000元
国家道条67条
2、5-10吨货车、市际班车
50000元
3、10吨以上普通货车、省际班车、旅游车、包车客运
60000元
4、集装箱运输车辆
80000元
5、危险品运输车辆、高速公路线路班车、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10万
3
客运、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人险的
拒不投保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国家道条68条
4
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客运经营者
200元
国家道条69条
货运经营者
5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线路、班次行驶的
班车客运未按核定的线路营运、停靠站点以及班次;
包车客运未按照约定的起始地和线路运输;
旅游客运在旅游区域未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擅自暂停班线运输
2000元
国家道条70条
6
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7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客运经营者以不符合营运要求的不合格车替换达到营运要求的合格车辆;
客运经营者以达到营运要求的低标准车辆替换原运输合同的高标准车辆从事营运;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3000元
8
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9
货物脱落、扬撒等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10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
一、5吨以下小型货车、县内班车
国家道条71条
二、5-10吨货车、市际营运班车
三、10吨以上普通货车、省级营运班车、旅游车、包车客运
四、集装箱运输车辆
五、危险品运输车辆、公路线路班车
11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认定标准: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机动车辆,导致车辆原有技术性能发生变化,造成车证不符的
一、5吨以上小型货车、县内班车
二、5-10吨货车、市际班车
三、10吨以上普通货车、省际班车、旅游班车、包车客运
12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2万元
国家道条72条
13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
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
14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国家道条66条
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2.5万元
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3万元
15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
1、按规定进行理论培训;
2、允许学员未经理论培训直接上车学习实际操作;
3、减少课时和驾驶时间;
4、聘用有合格人员充任教师;
5、使用不合格、无教练车牌车进行培训;
6、不执行交通部颁布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吊销经营许可
国家道条75条
省道条设立的处罚事项
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者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的
从事客运
轿车标准型以上:
2万
轿车标准型以下:
1万
客车(大客):
2万
客车(中巴):
1.5万
客车(微面):
被处罚后再次实施(12个月人)2万
省道条47条
从事货运
货车(2吨以下):
货车(2.1-5吨):
货车(5.1吨以上):
1万元
危险货物车辆:
维修业
一、二类1万元
专项5000元
货车从事客运
客运班车擅自停班,旅游客车不按照批准的线路形式或者不在指定的发车点、旅游点停靠,货运车辆不进入货运站场停车待货的
1000元
省道条48-1项
直达班车途中乘降旅客,包车客运运送零散旅客或者异地经营,旅客客车沿途揽客以及出租汽车客运固定线路经营、空车待租拒载或者强行并客的
省道条48-2项
取得道路运输证件不按照规定携带的
500元
省道条49条
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
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下
300元
超过额定乘员20%以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客运班车不按核定线路、班次、站点、时间和营运方式营运,擅自终止客运线路以及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的
省道条50-1项
中途无故更换车辆、甩客、绕行揽客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
省道条50-2项
情节严重的
省道条50条
违反客、货场站及维修场点
客、货运站场、营业性停车场接纳无道路运输证或者持无效道路运输证车辆进站场经营的
省道条50-3项
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车辆,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
省道条50-4项
不按照核定的班次和营运方式售票的
省道条50-5项
不按照规定签发维修合格证,责令改正
省道条50-6项
承修报废车辆,利用假劣配件维修车辆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省道条50-7项
道路运输经营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停业、歇业手续的
部5号令8-11项
客运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
部5号令9-7项
出租汽车不安装或不使用计程、计价器的
部5号令9-9项
出租客、旅游客运经营者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运点不在规定场所、不按规定秩序排除承运乘客的
部5号令9-12项
搬运装卸经营者强装强卸,欺行霸市,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他人从事合法搬运装卸活动的
部5号令10条
单位和个人强行代理道路运输业务、强行指定道路运输经营者的
部5号令11-8项
维修经营者采取给予回扣或者变相结合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故意虚报修理科目的(三次以上罚款5000元)
部5号令12-3项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实际检测项目计收检测费的
部5号令14-9项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责令其限期补报,并予以警告;
警告仍不报送的
部5号令16条
经营者不如实填报的
出租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的
部5号令9-10项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抬价、压价的
部5号令14-2项
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据的
部5号令14-3项
仅适用于外省经营者的条款
出租车、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招揽乘客
营业性客、货运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装置运输标志的
部5号令9-24项
偷漏运输管理费时间达30天以上的,除责令补交按日收取滞纳金外
部5号令15-2项
偷漏运输管理费超过60天的,除责令补交按日收取滞纳金外
二、各级执法人员的权限和职责:
1、关于稽查人员职责:
外业稽查工作应做到认定违法事实确凿准确,取证程序合法,对现场取证确有困难的应在离开现场后继续完成取证工作。
所出具待理证、暂扣证应于24小时内将存根及扣留的证件、车辆等移交内业。
2、关于处罚办职责:
审核确认外业稽查移交的证据是否真实、客观、合法,据此制作违法事实调查报告,完成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呈报主管所长决定,据此制作出处罚通知书。
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处罚规定》。
3、关于案件审理委员会职责:
对拟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5000元以上罚款的重大行政区处罚决定须经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确定罚款处罚的,罚款应在法定幅度内实施,决不允许低于下限处罚。
4、关于处罚备案审查:
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按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执行。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严格按备案审查制度和交通局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5、关于处罚结果公开:
对所有行政处罚结果均应设立公示板公开处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