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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当前料理农村红白喜事宴席的厨师和服务人员,大多为当地村民,有时办宴者的亲朋好友也帮忙刷锅、洗碗和端菜,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但大部分人没有经过健康体检,有无传染病不得而知。

特别是大多数厨师自学成材,没有经过正规训练,也没有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或取得食品安全知识合格证,甚至有的身体状况明显不符合从事厨师工作的条件。

  ㈢原料采购把关不严。

农村群体性聚餐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采购一般有三种途径:

一种是办宴事主亲自去采购;

第二是由办宴事主提供菜单,由“民间厨师”去采购;

第三是由“民间厨师”自定菜单然后采购。

基本上第三种途径采购原料居多。

大多数办宴事主为了求简单,把办宴席的钱打包给“民间厨师”,有些厨师受利益所趋,可能会低价采购一些来历不明、死因不明的畜禽或水产品和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甚者会将一些已经变质腐烂的食品采购回来,以次充好,滥竽充数。

  ㈣加工场所比较简陋。

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原料的存放、加工、制作、就餐都是在临时搭建的棚户或露天,周围不远就是牲畜圈舍或旱厕,没有任何防蝇、防尘、防鼠的设施,卫生条件很差。

餐具洗涤消毒由于水源所限达不到“一冲、二洗、三消毒、四涮”的要求,蔬菜、生鲜及其他食品原料洗涤也因条件所限达不到卫生要求,有的甚至使用河水、井水洗食物,餐具乱堆乱放且混用,存在着严重的食源性感染隐患。

  二、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

  自2012年6月开展食药监体制改革以来,经过近两年的努力,我县虽然在农村厨师职业素质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组建、人员配备及监管方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监管仍然比较薄弱,有历史上积累下来的深层次问题,也有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

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五个方面:

  ㈠准入门槛设置过低。

农村群体性聚餐根本没有一个准入标准,无论是再差的场所,再脏的加工制作条件,由于天高皇帝远,过事人说办就办,无人禁止。

当知道消息时,已席终人散,虽然食药监管部门对农村“民间厨师”加大了培训力度和督促健康体检的力度,但是,由于我县地域太广,面积太大,“民间厨师”流动性较大,仍有许多无证和身体不适合的厨师参与了农村群体性聚餐的制作。

  ㈡监管对象难以定位。

我县农村人口较多,村民居住分散,客观上加大了政府食品安全有效监管的难度;

同时,因农村群体性聚餐的举办时间、地点、参与对象等都具有不确定性,更给农村食品广覆盖、全天候、无缝隙监管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在平时的监管执法中,就是一个固定的餐饮店或食品企业,随时都可能发现问题,若多次监管,更会发现存在的不同问题和有待改进的地方。

可见,要想所有的村民都有安全意识,积极支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事实上非常困难。

尤其是之前提到的,有的办宴事主经常邀请自家的亲朋好友来当主厨和帮厨,这些流动性强的人员是否符合食品卫生的健康标准更加难以监管。

  ㈢监管力量严重不足。

在镇(区)设置食药监管所之前,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基本靠镇(区)政府(管委会)、村(社区)配备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但大多是兼职,人员变动频繁,且没有经过正规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根本不知道也很难倾注大量精力去管理农村群体性聚餐。

村(社区)的食品安全信息员实际上是有其名无实,导致农村群体性聚餐大多处于真空地带,无人、无力、更无法管。

目前各镇(区)虽设立了食药监管所,但监管人员一般只有4—5人,部分山区镇甚至只有2—3人,面对食药监管点多、线长、面广的实际,监管工作就更显得捉襟见肘,尤其是农村的传统宴席往往延续一两天甚至更长时间,就餐次数多,要对长时间的宴席准备、制作、保存、食用过程进行监管,需要投入很多的人力物力,监管难以实施到位,同时也容易加重农民负担。

  ㈣政策规定执行不易。

由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涉及到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的管理,省、市、县也没有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因此缺乏有明确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在监管执法时没有强制性,即使村民不按规定办理,食药监执法部门也无权处罚,很容易使监管流于形式。

同时,农村居民传统观念浓厚、安全意识淡薄,他们也不愿意在喜庆或悲伤时再为宴席去备案和被检查,造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难以开展。

  ㈤应急机制不太完善。

由于当前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监管没有明确镇(区)政府(管委会)的主体责任,也没有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目标考核体系,我县虽然制定了一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但是由于各镇(区)、村(社区)通信、交通、医疗等条件各不相同,也没有制定一村一策的应急处置办法,许多农村群体性聚餐根本不愿申报备案,更没有签订安全协议,一旦发生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将造成难以预计的不良后果。

  三、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与对策

  xxxx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

“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当前,农村群体性聚餐逐渐成为引起农村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主要场所,加上农民自我防范意识较差,农村交通不便、缺少专业救治,一旦发生食物中毒,轻则耽误外出劳动,重则危及生命,而且涉及面较广,社会负面影响大。

因此,做好农村群体性聚餐的食品安全监管,关键是要构筑覆盖“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的长效预防控制机制,才能防患于未然。

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农村群体性聚餐的饮食安全。

  ㈠建立政府引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一是逐步规范农村群体性聚餐的市场准入。

继续实行农村“民间厨师”登记备案和持证上岗制度,对凡从事农村宴席操办的流动厨师,由镇(区)负责统一登记造册进行动态化管理,并按照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组织督促他们参加每年由政府出资的“三免一规范”(即免费体检、免费培训、免费发放工衣工帽,规范管理制度)活动。

对合格人员统一发放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和工衣工帽,并在社会公开公示名单;

对未取得“两证”的,严禁从事餐饮服务行业,从而引导农村群体性聚餐向集中定点方向发展。

二是创新食品安全宣传方式。

以镇(区)为单位,由政府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发放宣传资料、召开村民大会等多种形式来引导村民树立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提高饮食安全意识,并增强农户群体聚餐报告的自觉性,主动接受管理,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同时,广泛开展移风易俗教育,革除红白喜事宴请“奢侈风”,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三是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组织。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可分片成立“民间厨师”行业协会并组建专门举办农村群体性聚餐的厨师队伍,准备统一的加工工具和餐具,对厨师采取适当补贴的方式,由其对宴席整个过程的食品安全负责,让厨师既是制作人员又是监督人员,切实发挥自律作用。

  ㈡健全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

利用当前食品监管体制改革的有利时机,完善县、镇(区)、村(社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设,尽快打通监管体制的“最后一公里”。

一是健全农村集体性聚餐的监管组织体系。

设立镇(区)食品安全办公室,与本地食药监管所合署办公,配齐食品安全“一专四员”:

即由镇(区)政府(管委会)明确一名中层干部担任食品安全监管专干,驻村干部担任所在村的食品安全联络员,村(社区)主任担任协管员,治调主任担任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并聘请以村卫生室医生为主体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员,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县、镇(区)、村三级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确保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后能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控制剩余食品、原料及相关物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二是严格落实农村群体性聚餐申报备案制度。

以村(社区)为单位,严格落实群体性聚餐申报管理制度,对在辖区内举办的单餐50人以上的农村聚餐,均要求进行申报、登记并派人现场监管。

申报时,办宴户须提供地点、时间、人数、厨师等从业人员名单和健康证明、就餐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等材料,在报经镇(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方可举办。

同时,由村安全信息员、村安全检查员与当事人签订三方安全承诺协议书,逐步推行群体性聚餐当事者的责任首负制和先行赔付制,提升当事人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

三是逐步规范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的监管规则和方法。

重点强化农村食品安全镇(区)政府(管委会)负总责的责任体系,将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纳入对镇(区)的年度目标考核,落实食品安全“一岗双责”,严格奖惩,并结合我县实际出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健全监管执法的政策基础和依据,确保监管常态化、实效化。

加强宴席动态管理,从菜单审核、原料采购与储存、加工过程中的卫生和凉菜制作卫生、留样等给予全面的指导,通过早期介入、风险防控、全程跟踪等方式,把好关口,规范采购渠道及操作流程,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并推行农村“民间厨师”黑名单制度,从而让当事者和宴席厨师不敢、不能、不想违规操作,从源头上预防风险隐患。

四是加强对市场内熟食制品备案管理。

为了图方便和摆阔气,农村群体性聚餐大多会使用从市场内买回的现成熟食制品,而这些食品多为附近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加工制作。

由于这些小作坊布局不合理,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缺乏,再加上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欠缺,在加工制作食品时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所售食品存在巨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因此对其进行备案管理,严格督促其建立进货、销售台账,规范操作,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

  ㈢合理配置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所必需的监管资源。

一是整合食品检测检验资源。

整合县食药监、农业、质检、卫计等部门现有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储备与基础数据,由县食安委牵头组织制定食品检测年度计划,制定统一数据标准,统一发布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构建信息、技术和人才共享平台,提升县级快速检验检测能力,并引导和联合民间院所、企业检验检测机构组成网络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使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的市场机制得以完善,确保对群体性聚餐的技术检测能力满足监管需要。

二是合理配备执法监管设备。

由于监管范围面广量大,在按计划搞好日常监管、积极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同时,进一步增强监管队伍的执法和应急能力,提高工作效率,配备必要的执法设备(如食品快检箱、相机等),以利于取证,为监督、监管执法提供必要的证据依据。

三是适当给予镇村监管人员经费支持。

为了提升农村食品安全“一专四员”工作的积极性,建议各级政府对农村食品安全(重点是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与专业厨师队伍)工作列入财政预算(包括健康体检、培训和通讯等费用),工作经费划入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年终根据各镇(区)具体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适当予以经费支持,确保专款专用。

  ㈣严格聚餐食品卫生监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一是加强农村聚餐行为的动态监管。

对申报举办群体性聚餐的村民,以镇(区)政府(管委会)为主导,食药监、卫计等部门联合执法,在加强宴席动态监管的同时,选派专人负责督促事主搞好聚餐场所卫生和餐具清洁消毒工作,做到生熟分开,原料与成品、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对农村群体性聚餐举办频率高、人口集中、经济基础好的镇(区),可探索开展“移动厨房”定点建设试点。

所谓“移动厨房”是指运用轻质材料建造成可拆装的食品加工房间,避免露天加工经营或在不卫生场所如柴棚等处加工经营,同时设置专用保洁消毒柜、整理箱对所有厨具进行分类存放使用,防止交叉污染,最大限度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二是严格执行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督促镇(区)政府(管委会)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对于农村发现的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县政府、卫计、食药监等部门报告。

镇(区)政府(管委会)、卫生院、村(社区)和事主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救治工作,主动提供菜肴留样,剩余食品、原料及相关物品,确保应急和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是严肃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追究。

对当事人举办监管规模内宴席拒不申报、厨师拒不进行健康检查或未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操办宴席的,由县食药监等部门依规严肃处理;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对所在村(社区)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杜绝农村群体性聚餐中的关系监管、人情监管,对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从严从重问责;

对造成较大以上食物中毒事件的,或对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隐报、瞒报导致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篇二: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农村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民的身心健康,同样也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我们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

本文试图以**市为例,浅析当前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现状和存在问题,探讨食品安全监管对策措施。

  一、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现状

  食品从“田头”到“餐桌”环节很多,监管的部门也很多。

20xx年7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精神,在原**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成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与此同时,**市政府成立了由食品药品监管局、农林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商贸局等18个部门组成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管局。

遵循“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要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管理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开展对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

农林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

卫生部门负责餐饮环节的日常卫生监督;

其它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

在此基础上,在全市各镇建立健全了食品安全工作机构,镇食品安全办公室达到有专兼职人员、专室、电脑、工作制度、投诉举报电话、台帐、活动记录等“七有”标准;

在各村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站,工作站也具备专兼职人员、电话、制度、台帐、活动记录。

由此,建立了“各级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监管责任体系。

  建立上述工作机制后,在地方党委、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重点抓了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食品安全各项制度。

如成员单位职责、信息发布制度以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二是推进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

即“监管责任网”、“群众监督网”、“现代流通网”,把食品安全工作向农村推进;

三是积极组织创建活动。

先后开展了“食品安全示范市、示范镇、放心店”创建,以此提升保障水平,增强安全放心度;

四是集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先后组织开展了城市室外烧烤、夜市排档、熟食摊点、豆制品加工、儿童食品、小酒坊、纯净水、农村食品、肉制品、奶制品和保健食品等10多项专项整治。

通过整治,食品安全形势有所改善,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得到加强。

  二、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食品安全点多、线长、面广,涉及到从农田到餐桌的诸多环节,一些深层次问题没能根本解决,主要表现在:

  1、源头污染问题没有完全控制。

工业化大生产引起环境污染加剧,农业灌溉用水安全得不到有效保证。

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特别是农村种植、养殖大户,为减少虫害、降低成本,使用违禁农药的现象时有发生。

另外,农药的滥用,还导致害虫的抗药性增加,农产品施药频次越来越多,用药量越来越大。

  2、食品生产加工业整体水平不高。

据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食品生产企业为10人以下小作坊。

一是产业比重小。

全市食品企业工业20xx年总产值56951万元,年产值100万元以下企业633家,占总数的93.8%;

二是规模小。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的规模企业数仅占全部工业规模企业总数的5%左右;

三是作坊式企业多。

667家企业中,约61%的企业均为小作坊,其中豆腐作坊达204家,占企业总数的30.1%,另有糕点类(面包、蛋糕为主)加工企业达251家,占企业总数的37.1%;

四是质量管理状况不容乐观。

食品加工企业普遍存在质量意识差、卫生状况差等问题,特别是一些小作坊从业人员素质低、工艺落后、加工设备简陋,不具备检验能力。

同时这些单位的周边环境和生产场所的卫生条件都较差,生产场所和居民区混住在一起,对食品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3、农村食品市场不够规范。

大多数农村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小超市、小食品店等经营秩序还不太规范,甚至不同程度存在无证无照经营现象。

经营业主的索票索证意识不强,销售台帐等基本制度执行不力。

食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信息体系建设有待加强。

  4、餐饮业安全管理亟待加强。

一是卫生管理与制度十分欠缺。

据调查,91.2%的乡村餐饮单位未建立卫生管理组织与管理制度;

二是单位管理较为混乱。

大多数小型餐饮户,管理十分松懈,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大,为了节约成本,店主仅让一部分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人员变动后也不主动申领健康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持证率仅达85%。

在办理健康证过程中,接受卫生知识培训也流于形式,从业人员未能真正接受教育,卫生知识匮乏,个人卫生大多不符要求;

三是原料采购随意性很大。

除学校食堂逐步建立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外,乡镇餐饮单位几乎从不索证索票,存在怕麻烦、怕费时思想;

四是卫生设施不健全。

大多餐饮单位卫生设施不健全或不配套,尤其是面食、小吃加工经营户,生产经营面积普遍不足,操作间面积与加工量不相适应,功能间不齐全,甚至缺乏基本的卫生设施,如无专用的餐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无防蝇防尘设施,无食品专用仓库等等。

仅有一半左右的单位对餐具进行消毒;

五是卫生、法律意识淡薄。

存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或未获批准擅自改建、扩建。

  5、食品安全检测有待规范。

农贸市场蔬菜农药检测形同虚设;

流通环节质量检测结果尚无法律效力,仅能作为参照;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不作检验现象还很突出;

消费环节食品抽样覆盖面亦不够全面。

有检测能力的监管单位普遍存在仪器匮乏、设备陈旧落后的现状,亟待添置必要检测设备,以满足当前食品安全监测工作的需求。

  上述问题的存在,主要原因在于:

  1、广大农民食品安全意识不高。

目前,农村地区群众的生活水平还不是很高,加之农民的文化水平不高,农村留守人员多为老人和小孩,价格仍然是选择商品的主要因素。

另外,群众食品安全意识不强,依法维权意识缺失,造成伪劣食品有其生存空间。

  2、食品安全法制有待完善。

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顺畅,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交叉重叠执法、重复检验或相互推诿、监管不力现象。

  3、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缺乏保障。

这项工作面广量大、涉及到方方面面,条块上尚无专项经费,地方政府投入机制还不完善,经费的不足制约了综合监管机制的形成和发展,很多措施也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三、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基于对上述情况的调查和分析,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入手,全面加强和改善食品安全监管。

  1、营造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宏观环境

  首先,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目前,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需要。

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因其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等原因,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

建议全国人大,在全面调查、广泛征询的基础上,加快《食品安全法》的立法。

相信此法的出台,必将促进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加大处罚力度,改善食品安全执法不规范的情况。

  其次,要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当前,应重点解决食品监管职责过于分散的状况,将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相对集中,权责进一步明晰,并通过建立一种有效率和权威的协调机制提高监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

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

  再次,要完善统一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开始组织实施食品标准的制订及修订,这一重要的基础工作的开展将对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将会大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

同时,设置系统的食品检测机构并使之逐步社会化,建立科学的检测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加强检测技术储备和人员储备是从总体上提高我国食品检测能力的重要举措。

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的统一完整,将为我国大力开展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和对食品安全一系列的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最后,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

必须建立一套评价和降低食源性疾病暴发的新方法,同时加强对与食品有关的化学、微生物及新的食品相关技术等危险因素的评价,从而逐步建立我国自己的食品安全评价体系,并在实践中加以不断完善。

以新技术的安全评价为例,基因工程和辐照等高新技术在食品生产领域的引进,也对食品安全提出了特殊的挑战。

某些新技术虽然会提高农业生产量,同时也可能使食品更安全,但若让广大消费者接受,必须对其应用和安全性进行评估,而且这种评估必须公开、透明,并采用国际上认可的方法。

  2、多方联动,强势推进食品安全“三网”建设

  所谓“三网”,是指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食品安全群众监督网和食品安全现代流通网,具体措施有:

  进一步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切实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

在农村食品安全“三网”中,监管责任网是实现农村食品安全秩序不断好转的关键。

要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把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真正形成部门监管的合力,加快实现监管重心的下移,继续抓好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格实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解决好影响农民群众饮食安全的突出问题。

  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群众监督网,努力构筑打假治劣、依法维权的铜墙铁壁。

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符合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必然得到他们的衷心拥护和大力支持。

要把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群众监督网,作为加强农村食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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