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C服务器租用合同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6584174 上传时间:2022-11-24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33.6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IDC服务器租用合同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IDC服务器租用合同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IDC服务器租用合同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IDC服务器租用合同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IDC服务器租用合同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IDC服务器租用合同文档格式.docx

《IDC服务器租用合同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IDC服务器租用合同文档格式.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IDC服务器租用合同文档格式.docx

6.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甲方需要在服务到期前3日内支付相关费用;

到期未付款,乙方将停止对甲方提供IDC服务。

7.甲方承诺不从事以下任何一个或者多个行为:

1).利用服务器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共道德所禁止的或不欢迎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散布电子邮件广告(SPAM)、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

涉及国家机密和安全的信息;

2)。

封建迷信和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

3).博彩、赌博游戏;

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

4)。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

5).不得为他人发布上述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信息内容提供任何便利,包括但不限于URL、BANNER链接等。

一旦乙方在接到政府部门通知、例行检查或者有用户投诉发现此类问题,乙方有权先行关闭服务器,由此造成的损失与责任均由甲方独自承担。

8。

甲方应以与因特网服务有合理关联的一切合法方式及商业目的使用IDC服务,如因违反有关规定而导致乙方受损失时,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因为处理此问题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差旅费、餐饮费和任何因为此事引起的其他费用等间接损失.

9。

依据本合同,若甲方自行提供硬件、软件和其他物品(此三项以下统称物品),则甲方在此不可撤消地保证:

1)甲方拥有此物品必要的许可、证明或其他文件。

确保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物品可以被移动、使用、复制、修改、翻译、发布和与其他物品组合,而不侵犯第三方的权益。

2)乙方使用甲方的物品提供服务时,乙方不会侵犯第三方的权益.

3)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乙方对这些物品的透露或使用不会违反任何保密或责任。

如果因透露或使用这些物品造成侵权,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因为处理此问题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差旅费、餐饮费和任何因为此事引起的其他费用等间接损失。

10.甲方承诺在签订合同后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等相关法律。

还应遵守电信《数据中心客户管理制度》、《数据中心客户入网责任书》。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向甲方有偿提供IDC租用服务:

机房名称:

机房地址:

2.乙方负责专用机房7×

24小时的专业维护(24小时联系电话:

),保证自身网络平台的正常运行,同时对于设备运转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排除故障。

若因乙方机房的设备故障而导致暂时无法为甲方提供正常服务的,乙方应及时排除故障,并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4。

乙方因基础设施扩容或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方面因素而无法为甲方提供正常服务,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电话或E-Mail等形式通知甲方。

如果甲方更改联系方式后没有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造成乙方无法通知到甲方,乙方不承担责任。

5.因甲方人员在维护过程中,对乙方机房的正常运营及其他用户造成损害,乙方享有对甲方追偿损失的权利。

6。

乙方承认甲方自己存放在服务器上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知识产权均与乙方无关,乙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双方有书面协议作出其他规定的,依据其规定处理。

7.乙方为甲方提供24小时免费无限次服务器重启,免费安装甲方指定和提供的具有合法知识产权的操作系统,免费提供无限次系统重装服务,并提供故障件一年包换、三年保修服务。

8.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服务器的正常工作中断,乙方以小时为单位,以网络中断的三倍时间补偿给甲方,网络中断时间核算为出现故障开始,到完全恢复为止。

9.因国家政策调整、运营商策略调整或资源变更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持续为甲方提供本合同中机房网络资源,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免费为甲方更换同品质机房网络资源,因更换调整导致的服务中断,乙方以天为单位,以网络中断的三倍时间补偿给甲方.

10。

由于电信运营商的原因造成的故障,将由乙方负责与运营商交涉,并及时排除故障。

乙方因为非不可抗力原因而中断为甲方提供服务,应于4小时前通知甲方.如持续72小时以上,甲方有权解约,乙方应退还余期的相应费用。

三、服务项目及费用

服务项目:

甲方采用如下方式进行主机租用业务.

机位方式

设备台数

空间(U)

单价(元/月)

服务期限(月)

总价(大写元人民币)

2。

设备配置

设备型号

CPU

内存

硬盘

主板

电源

其他设备

3.端口配置(甲方使用端口情况)

端口种类

数量

100M(共享—限速M)

独享M

IP地址

种类

免费IP地址

1

/

/

收费IP地址

免费IP地址列表

收费IP地址列表

服务费用:

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总计为元人民币。

总计大写人民币元整。

四、支付方式与产权归属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以(□现金□支票□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甲方采用如下方式作为其费用的结算方式:

□按月结算方式付费:

连续租用满壹年后,本合同租用服务器的产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每月支付费用元(大写人民币元)。

□按季度结算方式付费:

连续租用满壹年后,本合同租用服务器的产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每季度支付费用元(大写人民币元).

□一次性结算方式付费:

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费用后,立即取得租用服务器的产权.

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总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

□其他结算方式

1、

2、

以上所有付费方式,乙方均在甲方付费后3日内开通主机租用服务.

五、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即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的服务期):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总计个月.

甲乙双方可在本合同到期前壹个月协商续签合同。

六、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合同文本中的各项条款,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将由合同终止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对方的相关经济损失。

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若需变更其主机租用服务的内容,该行为所涉及的服务内容、费用以补充协议书的形式签订,补充协议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合同终止后,甲方所欠乙方的所有费用仍应按合同规定支付.

在本合同终止后,若按合同相关规定,甲方得到相关租用设备的所有权,甲方应在合同终止日次日起7日内将产权属于甲方的设备取回,甲方逾期未取回的设备乙方予以保管并向甲方收取保管费用(保管费用按本合同总金额3‰每天收取)。

自合同终止日次日起30日后甲方仍未取回,乙方有权对该设备进行处理。

七、免责条款

甲、乙双方明确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有关义务时,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因不可抗力引起电力、通信不稳定等因素而造成的设备故障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

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八、保密

1。

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之后,

(1)只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属于对方的保密资料,

(2)在未得到对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将对方的保密资料披露给第三方,(3)如果被披露方要求,披露方应立即将任何被要求退还的保密资料退还给被披露方。

本合同中,保密资料是指任何一方所有的与被披露方现有的潜在的业务、运营或财务状况直接或间接有关的书面、演示、电子或其他形式的资料(包括:

价格、市场营销计划、客户名单、相关数据等);

但不包括以下资料:

(1)为公众所知的;

(2)披露方通过没有保密义务的独立渠道合法获得的资料;

(3)披露方在本合同保密条款签订之前已经知道的资料。

九、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款均视为违约。

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

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向对方提供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条款处理,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在合同期间,双方均应遵守合同并不得无故终止,否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对方的损失,具体违约金额为本合同金额未履行部分的20%。

3在合同期间,甲方逾期未交纳本合同约定费用,乙方有权要求补交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收3‰的违约金.甲方如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未交纳本合同约定费用和违约金,乙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十、争议解决

对于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方有权向本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二、附则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第十四条联系人项)所留的地址为任何一方的法律文书送达地.按照本合同须向任何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或通知,如以挂号邮件或国家邮政系统的快递(如EMS等)方式寄往一方上述地址或该方以挂号邮件方式通知对方更改的地址,在寄出三个工作日后,将被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于一方接到另一方发出的变更其地址的通知之前,该方地址仍以先前地址为准。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书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本合同中的有关问题做出补充、说明、解释.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书和附件(本合同附件包括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十四、联系人

甲、乙双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接发信函、发票及双方互通的其他材料和备件,负责书面通知对方改变已约定的项目等工作;

同时甲方应指定联系人负责服务器及其他网络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双方变更联系人应及时通知对方。

甲方联系人(业务):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地址:

乙方联系人(业务):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5号A幢16层

甲方联系人(财务):

乙方联系人(财务):

021-5266666-667

甲乙双方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合同内容,签章后表明将完全履行本合同

甲方:

(签章)乙方:

天互数据(签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附件一

互联网业务开展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国际互联网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或其他需要特别许可的业务,均需要取得相关许可证明,包含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许可类型

审批部门

法律依据

互联网出版

省新闻出版局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

通信管理局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省政府新闻办公室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对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的许可(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审批)

省教委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信息

省卫生局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和医疗器械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省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文化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令第27号)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关于修订<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2号)

《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省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人就<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附件二

《IDC主机租用合同》中的甲方身份证明

企业用户:

1.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附后)并加盖公司公章,非经营性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请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面),加本人亲笔签名。

个人用户:

请提供签约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面),加本人亲笔签名.

乙方提醒甲方:

为确保甲方的身份证明不被误用,请甲方在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中注明“用途:

仅作为天互数据与签署《IDC主机租用合同》的参考"

附件三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协议

1、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协议.

2、甲方若在乙方提供的IDC主机租用业务中开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明确告知乙方,并应当按照工信部备案要求,完成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并把备案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甲方原先并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但其后转而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及时进行网上备案,并把备案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否则乙方一旦发现,有权停止对甲方的服务。

4、甲方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5、甲方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并在每年规定时间登陆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6、甲方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备案系统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7、乙方有义务提供相关信息(IP地址)协助、督促甲方进行互联网备案工作。

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IP地址信息后,应在20天内完成备案,并把备案信息告知乙方.在规定时间内甲方未完成备案的,乙方有权收回该IP地址,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8、对拒不履行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网站,乙方将停止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9甲方在其经营活动中有违《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一经查实,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对甲方的服务,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附件四

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书

为了保证广大用户的合法利益,保障互联网络的稳定运行,不影响其他网络的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特制定本安全责任书。

1、甲方在使用乙方IDC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甲方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

不得利用互联网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甲方若发现此类信息需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告知乙方。

3、甲方在使用互联网业务时,应遵守互联网的国际惯例,不得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和商业广告,包括垃圾邮件、垃圾信息等;

不得向任何网络发动任何形式的攻击。

4、甲方有责任对自身系统的安全状况负责,并定期对其系统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5、甲方单位应向所属员工宣传国家及电信主管部门有关使用互联网的法规和规定;

建立健全使用者档案,加强对使用者管理、教育工作;

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6、乙方可以对甲方租用服务器中的内容进行检查。

对于出现来源于甲方的互联网攻击,乙方将通知甲方限期进行处理,对未按照要求及时处理的,乙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安全事件的进一步扩大;

当出现紧急事件时,为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乙方有权在事先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为保证网络安全运行,乙方将根据具体情况要求IDC的租用客户配合进行网络安全方面的调整,如客户不能按照要求期限进行安全调整的情况,乙方可以关闭客户业务.

8、甲方应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和乙方进行网络安全事件的跟踪,并提供相关的、合法的资料。

附件五

出入机房管理制度

1、客户出入机房管理

客户单位员工进入机房需要向保安人员、机房管理人员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登记。

特殊情况下,本合同指定联系人员无法亲自进入机房进行维护,临时前来的客户维护人员须出示以下证件方能进入机房,但是进入机房总人数不得超过2位。

a。

盖有本单位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b.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机房封网期间,禁止人员进出机房维护,如客户需要进入IDC机房进行紧急维护,需要向天互数据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上级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IDC机房进行维护工作。

因为服务器故障等原因,客户相关设备需要临时搬出机房或用新设备替换原设备的,客户需联系天互数据办理。

如果客户存在拖欠费用的情况,我公司将不予办理.客户维护人员在机房请勿随意走动,严禁查看或操作与自己设备无关的任何设备。

IDC机房参观制度

客户参观IDC机房,需事先向天互数据进行申请,我司开具介绍信后,方能进入机房参观。

客户进入机房参观,需向门卫和机房管理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和我公司开出的介绍信。

参观人员必须由机房管理人员带领参观,不得随意走动,严禁查看或操作任何设备。

机房接待参观时间为正常工作日的9:

30—16:

30。

我作为天互数据的客户,同意遵守上述各项规定,如违反规定,将接受处罚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客户签字(单位盖章)

日期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研究生入学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