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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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河长制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估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专
项
6
水资源保护工作
7
水污染防治工作
8
河库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工作
9
水环境治理工作
水生态修复工作
11
水库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12
执法监管工作
合计
100
四、考核分工
市河长办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市督考办对各责任单位、乡镇(街道)进行综合考核;
各责任单位负责对各乡镇(街道)进行专项考核。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考核细则及方案。
市河长办负责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编制考核方案,各责任单位根据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年度工作要点制定专项考核细则,经市级总河长会议审定后执行。
(二)考核实施。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由市河长办、市督考办、各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
河长制工作考核被列为市委、市政府对各责任单位、乡镇(街道)工作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六、考核方法及时间安排
河长制工作考核采取自查评分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评分。
被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完成全面的自查和评分,形成自查报告,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市河长办。
(二)年终考核。
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年终考核,采取全要素考核形式,主要以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检查、查阅台账资料等方式进行。
各责任单位将各乡镇(街道)专项考核结果以文件形式报市河长办,由市河长办、市督考办核算考核结果。
七、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报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抄送市委、市政府,作为评先评优、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河长履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推行河长制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明显、考核优秀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对推行河长制工作不力、河库管护不到位、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附则
本办法涉及的具体事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
庄河市河长制河长工作职责
1.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领导全市河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责任;
负责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监督检查,解决河长制实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督导市河长办及各责任单位开展河长制工作。
2.市级河长负责领导责任河库的治理及管理保护工作;
协调河库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上下游之间纠纷;
组织整改责任河库的突出问题;
对水环境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协调处理流域保护管理、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督促下级河长、各责任单位履行职责。
3.乡镇(街道)总河长、河长是所辖河库治理及保护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牵头推进河库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综合防治、河库巡查保洁、河库生态修复和管理保护等工作;
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检查督导村级河长履行职责。
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河长制年度计划及“一河一策”“一库一策”治理和管理保护工作方案;
对辖区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辖区内河长制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村级河长和本单位具体人员;
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制定辖区内河库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有效处置。
(2)协助各责任单位对涉河涉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负责河道的日常疏浚、清障、保洁工作;
建立河库生态绿化、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及长效保洁制度。
(3)加强信息公开。
收集河库管理相关资料,建立河长制管理台账并及时报市河长办;
管理维护河长制公示牌。
(4)组织开展村级河长督查工作;
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定期开展河库巡查、工作例会,协调解决村级河长工作难点重点问题;
通过日常督查等手段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5)做好河库保护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水环境的良好氛围。
4.村级河长是包干河库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协助上级河长开展河库巡查工作;
监督指导河库管理员开展具体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承担河库治理的牵头、协调和管理等职责;
按照上级河长要求,积极开展河库水环境整治工作;
明确管辖河库段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
5.河长工作职责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
庄河市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安排部署河长制工作任务,规范河长制工作会议管理,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市级总河长会议、市级河长会议、联席会议和市河长办会议的筹备组织、决议形成与贯彻落实等工作。
二、市级总河长会议
(一)会议任务
研究部署全市河长制工作,协调解决河库治理及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
1.研究决定全市河长制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等;
2.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考核标准等;
3.研究决定河长制相关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等;
4.协调解决全市河库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
5.需市级总河长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二)组织形式
市级总河长会议由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或委托市委、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由市河长办组织筹备。
(三)参会人员
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乡镇(街道)总河长、河长,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市、乡两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
其他参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市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确定。
(四)会议频次
市级总河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
根据工作需要,市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可决定追加召开。
(五)会议成果
市级总河长会议形成的决议应印发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由市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签发执行。
(六)组织实施
市级总河长会议决议由市级河长、乡级总河长、各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1.工作部署、规划、计划及方案实施等河库治理和管理保护工作,由市级河长、乡级总河长和各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2.行业管理、工作督查、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事项,由市河长办和各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3.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可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工作落实单位;
4.由市河长办统一跟踪、统计、督办市级总河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市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报告。
三、市级河长会议
贯彻落实市级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研究细化责任流域河长制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1.研究责任流域河库治理及管理保护工作;
2.研究确定责任流域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目标任务、推进措施、考核验收及其他重大事项;
3.研究提出需由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审定的事项或工作意见及建议;
4.需市级河长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河长会议由市级河长或委托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持召开,由市河长办协调各责任单位组织筹备。
市级河长,河流流域内的乡级总河长,市河长办主任和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其他参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市级河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确定。
市级河长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
根据工作需要,市级河长可决定追加召开。
市级河长会议形成的决议应印发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由市级河长签发执行,并及时抄送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及市河长办。
市级河长会议决议由下级河长和各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工作落实情况由牵头责任单位跟踪统计,并及时向市级河长及市河长办报告,由市河长办做好督办。
四、联席会议
落实各责任单位河长制工作任务,加强各责任单位间的协调配合:
1.协调调度各责任单位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
2.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跨部门、跨行业的重点难点问题;
3.明确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水下岸上各责任区域所涉及责任单位在河库水质重点项目推进中所承担的职责任务;
4.研究需报请市级总河长会议、市级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
5.需联席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发局、市林水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安监局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组织形式
联席会议的召开由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提出,或市河长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报请市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
由市级副总河长、河长、市河长办主任或委托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河长办副主任主持召开。
(四)参会人员
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市河长办主任、副主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其他参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市级副总河长、河长、市河长办主任确定。
(五)会议频次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六)会议成果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应印发会议决议或纪要,经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抄送至各责任单位。
(七)组织实施
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各成员单位具体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河长办反馈。
市河长办要积极了解各责任单位在工作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帮助协调解决。
五、市河长办会议
贯彻落实市级总河长会议工作要求,研究布置全市河长制具体工作:
1.研究河库治理及管理保护工作目标、任务;
2.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目标任务,提出推进措施,安排布置考核验收及其他河长制工作;
3.研究拟定市级河长制实施方案、“一河一策”“一库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河长制管理平台工作方案、河长制工作制度及考核办法等事项;
4.研究拟定市级总河长会议、市级河长会议方案,研究确定向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报告的重要事项;
5.听取各责任单位和乡级河长制办公室工作情况汇报,安排布置、协调落实具体工作;
6.研究需市河长办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市河长办会议由市河长办主任主持召开,由市河长办负责组织筹备。
市河长办主任、副主任,各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市河长办成员和乡级河长制办公室成员;
其他参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市河长办主任确定。
市河长办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
根据工作需要,市河长办主任可决定追加召开。
需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签发的重要文件应事先履行会签程序。
市河长办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应印发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报送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
市河长办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市河长办、各责任单位、乡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
六、附则
各责任单位、乡镇(街道)须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准时参加会议,及时报送相关材料,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接受市督考办或市河长办的督查。
本制度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
庄河市河长制信息管理工作制度
加强河长制信息管理工作,保证工作信息传达及时、公开、共享,推动河长制工作落到实处。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河长制信息管理工作。
(三)责任主体
市河长办负责信息收集、报送、通报、共享及公开工作,市河长办、各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乡级河长制办公室须确定具体责任人。
(四)主要内容
我市河长制信息收集、报送、通报、共享与公开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二、信息收集
(一)信息类别
上级有关部门相关政策与工作要求,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人员变动情况,各责任单位、乡镇(街道)河长制工作的经验、做法、实施情况、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二)管理主体
各责任单位、乡镇(街道)、乡级河长制办公室应按照市河长办要求,组织开展信息收集、审核和报送工作。
(三)信息处理
市河长办全面系统掌握市、县、乡三级河长制相关信息,并做好信息分类、筛选、汇总等工作。
三、信息报送
(一)报送对象
大连市河长制办公室,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
(二)报送内容
向大连市河长制办公室报送的信息,应符合大连市河长制办公室相关要求;
向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报送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
上级有关部门工作要求,本市各级河长及河库管理员情况,全市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主要经验做法、取得的实效、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二)审签要求
报送大连市河长制办公室的信息由市河长办主任或副主任审签,上级文件有明确审签要求的从其要求。
(三)报送要求
信息报送应遵循及时、准确、规范、系统的原则,上级部门或领导对信息报送内容、方式、时间等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息通报
(一)通报对象
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市委、市政府,各责任单位、乡镇(街道),乡级河长制办公室等。
(二)通报内容
信息通报的主要内容为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全市河长制目标任务、实施进展、执法监督、问题及整改落实、考核评价、表彰奖励和通报批评等情况。
(三)审签要求
通报的重要信息应由市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签,一般信息应由市河长办主任或副主任审签。
(四)组建平台
市河长办应组织构建信息管理平台,各责任单位要予以配合。
信息平台应具备信息采集、传输、查询、汇总、提取、共享和发布等基本功能,并逐渐扩展实时监测、远程监测等功能。
五、信息共享
(一)共享内容
信息共享的主要内容为全市河库基本信息,水资源、河库岸线、水质及水生态管理信息,本市各级河长及责任区信息,河长制工作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目标任务及工作安排,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及标准、考核结果和表彰奖励等事项。
(二)共享对象
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各责任单位、乡镇(街道),乡级河长制办公室等。
(三)共享流程
共享的信息由市河长办主任或副主任审签,根据信息内容确定共享范围及形式。
(四)信息保密
信息共享工作应遵守保密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六、信息公开
(一)公开形式
信息可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客户端等媒介公开发布。
(二)公开内容
河长制工作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本市各级河长人员名单等。
公开的重要信息由市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签,一般信息由市河长办主任或副主任审签。
信息公开应以正面宣传、积极引导为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
七、责任追究
在河长制信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制度规定,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引发重大舆情事件和工作被动等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市政府将追究其责任。
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庄河市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
推进河长制工作落实,督促各责任单位、各级河长规范工作流程,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主要任务
对各责任单位、乡镇(街道)推进实施河长制工作及任务完成情况,乡级总河长、河长职责履行情况,市河长办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督查。
(三)形式范围
河长制督查工作分为市督考办和市河长办督查两种形式。
督查范围为市河长办、各责任单位、乡镇(街道)、乡级总河长、河长。
二、市督考办督查
(一)实施主体
由市督考办组织实施,拟定具体督查方案报市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
(二)督查对象
市河长办,各责任单位、乡镇(街道)。
(三)督查内容
市河长办、各责任单位、乡镇(街道)推进实施河长制工作及任务完成情况。
(四)督查频次
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频次。
三、市河长办督查
由市河长办组织实施,拟定具体督查方案报市河长办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各责任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各责任单位、乡镇(街道),可延伸到村(居)委会。
各责任单位、乡镇(街道)推进河长制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情况;
上级有关部门,市委、市政府,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安排工作的落实情况。
1.工作方案、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情况,工作进度、阶段性目标设定、任务细化、措施制定等实施情况。
2.河库名录确定情况(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和小型以上水库纳入河库名录情况)。
3.组织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乡、村两级河长体系建立情况,乡级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河库管理保护及经费落实情况;
河长公示牌的管理及联系电话的畅通情况等。
4.相关工作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查制度、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验收制度等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5.河长制任务推进实施情况:
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河库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库工程运行管理、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完成情况。
6.“一河一策”“一库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编制和实施情况: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统筹上下游、左右岸,编制“一河一策”“一库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按照管理保护目标任务要求积极推行河长制,着力解决河库治理及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7.档案建立情况:
河长制工作有关会议及其他书面材料、图片及影音资料等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情况,实现“一河一档”。
8.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
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市级总河长会议、市级河长会议、市河长办会议决策部署和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上级有关部门督查发现及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频次。
四、督查整改
(一)督查结果
督查单位应向被督查单位出具由市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核签发的《督查整改意见书》(《督查整改意见书》应简要载明督查的主要内容、督查方式、被督查单位的主要成绩和做法、存在的突出主要问题及整改要求)。
(二)监督整改
按照“谁督查谁监督整改”的原则,市督考办督查由市督考办监督整改工作,市河长办督查由市河长办监督整改工作。
(三)整改落实
被督查单位应按《督查整改意见书》要求做好整改工作,并及时向督查单位报送督查整改情况报告。
(四)立卷归档
督查单位应将督查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
督查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查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查报告、《督查整改意见书》、督查整改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五)成果运用
河长制督查的事项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体系,督查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政府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治理和管理保护工作不力、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附则
庄河市推行河长制工作验收制度
确保2018年6月30日前全面推行河长制,完成推行阶段各项工作任务,做好我市河长制验收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市级河长体系对各责任单位、乡镇(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及任务完成情况的验收工作。
二、验收内容
(一)方案印发
各乡镇(街道)印发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及实施方案,方案应符合《庄河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相关要求。
(二)组织体系建设与责任落实
按“区域全覆盖”的要求建立河长制组织体系(具体落实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和所有大中小型水库名录,并以文件形式公布乡级总河长、河长,村级河长、河库管理员名单);
以文件形式成立乡级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乡级河长制办公室,明确组成人员等事项;
逐项落实河库治理及管理保护任务,明确乡级总河长、河长,村级河长、河库管理员职责。
(三)工作制的建立
按要求印发乡级河长制工作制度,主要包括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及报送制度、工作督查制度、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验收制度等。
(四)政策措施的配套
结合实际制定和推行河长制工作具体政策措施。
(五)督查整改
各乡镇(街道)、乡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对乡、村两级河长制工作开展督查,并落实整改。
(六)管理及保护方案的编制
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具体实际,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可行,符合水利部、辽宁省和大连市指导意见和相关要求,全面完成河库“一河一策”“一库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编制工作。
(七)公示牌的设置
在河库显著位置设置河长制公示牌(由各乡镇(街道)选取适当位置,由市政府统一采购安装,乡镇(街道)配合做好安装监督工作),由各乡镇(街道)做好公示牌管理维护、内容校改工作。
公示牌设置应制作规范、选址适当,并载明河(库)长姓名、职务、电话、责任区范围等主要信息。
三、组织实施及成果运用
(一)组建验收小组
河长制验收工作由市河长办组织实施,各责任单位配合,由市河长办牵头组建不少于3人的验收小组具体开展验收工作。
(二)实施验收
市河长办组织验收小组对各乡镇(街道)推行河长制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对村(社区)推行河长制情况进行抽样验收(每乡镇(街道)抽样数量不少于2个),向被验收的乡镇(街道)(以下简称受验单位)出具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载明各分项验收结果、总体验收结论、整改意见),并抄送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
(三)完成整改
受验单位应按验收意见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并及时将整改报告报市河长办,由市河长办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复验。
对整改工作完成不到位的受验单位,由市河长办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并将相关情况报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
庄河市河长制公示牌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规范对河长制公示牌的管理,实现全民参与监督管理,促进各级河长履职尽责,切实做到河库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
二、公示牌规格及材质要求
面板采用白钢板,面板外贴高光写真附亚膜(1,500毫米×
700毫米);
横梁与牌柱采用201白钢管,管外径51毫米,管壁厚2毫米;
牌柱总高2.1米,横梁长1.6米;
框架下边缘距地面0.8米;
基础为C20混凝土基础(2,000毫米×
1,000毫米×
800毫米),基础内预埋2根外径63毫米白钢管及8根200毫米长Φ6钢筋,安装时牌柱与预埋白钢管进行焊接。
三、公示主要内容
依次包括:
标题、河(库)段名称、河(库)段区间及岸别、市级河(库)长、县级河(库)长、乡级河(库)长、村级河(库)长及河(库)段管理员、河(库)长职责、监督电话、落款等。
四、公示牌安装位置确定
公示牌安装位置由乡镇(街道)统一选取,指定安装联络人,填写《乡镇(街道)河长制公示牌相关内容汇总表》《乡镇(街道)河长制公示牌安装位置汇总表》,经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河长办备案。
五、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