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处级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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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处级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和Word下载.docx

第八条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工作,进一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地税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委、区信访办等部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委组织部牵头,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参加。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审计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

(二)研究确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四)交流、通报和听取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五)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第十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制度规定等文件;

(二)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

(三)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四)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五)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请区委组织部批准。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昌平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分工的通知》(京昌办发〔2009〕20号)要求,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安排应遵循“全面审计、积极稳妥、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十三条区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科学安排经济责任轮审计划,原则上每5年轮审一次。

第十四条每年11月底前,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和干部监督管理、党风廉政建设需要,由区委组织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委托计划,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列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有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及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重要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五)镇(街道)完成区政府绩效考核经济指标情况;

(六)落实上一次审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情况;

(七)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中的个人收入申报、经济事项交接情况;

(八)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管情况;

(九)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等情况;

(十)其他涉及经济责任的事项。

在审计以上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

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央、市、区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

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职时,应当及时清理单位财政、财务、资产事项和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并办理经济事项交接手续。

(一)经济事项交接内容

1.货币资金情况;

2.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情况;

3.重要经济事项:

(1)账内、账外的债权债务情况;

(2)专项资金收支余情况;

(3)在建工程项目及工程支付情况;

(4)承包、租赁、抵押、担保等其它经济事项;

4.未了结的经济事项、已讨论决定但尚未实施的经济事项以及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

5.财务制度、内控制度及经济政策执行情况;

6.领导干部个人保管、使用公物情况;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经济事项交接程序  

1.领导干部离任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做好财产盘点、账目清理、登记造册等工作,并按规定填写《经济事项交接表》(表格样式见附件);

  

2.领导干部离任时应当及时与接任领导办理交接手续,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应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提交书面说明,同时抄送区审计局;

3.领导干部办理交接手续时,《经济事项交接表》经交接双方、单位纪检部门及财务部门签字后,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保管并备查;

4.接任领导干部到任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财务、财产和账目进行核实清理,并对离任领导任职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进行核实确认,并注明原因。

(三)离任领导干部应对移交的经济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经济事项交接表》作为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界定的重要依据,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之一。

对于离任领导干部未按规定办理经济事项交接手续或因未办理交接和交接不清造成损失的,由离任领导干部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八条区审计局按照本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区审计局在实施审计3日前,应当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遇有特殊情况,区审计局依法直接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条区审计局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开始和结束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接任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区审计局应逐步建立健全审计公示制度。

第二十一条区审计局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职责分工、工作计划、区政府经济考核指标、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管理制度、经济事项交接表、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重大经济决策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可研报告、实施方案、审批手续、进度报告及验收资料等;

(四)有关经济遗留问题、账外资产、账外债权债务资料;

(五)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一)拒绝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毁弃、转移、隐匿、篡改有关资料;

(三)拒绝、阻挠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人。

第二十四条区审计局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区审计局实施审计后,应当起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六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区审计局可直接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区审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区审计局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同时将审计报告、领导干部述职报告、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意见一并提交区委组织部。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区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区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区审计局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区审计局申诉,区审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市审计局申请复核。

市审计局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区审计局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二条区审计局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审计结果运用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办事、有责必究,惩防结合、重在预防,协调运作、成果共享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审计结果运用工作由联席会议统一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有人事任免权、奖惩考核权、责任追究处理权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实施,并向联席会议报告实施结果。

第三十八条组织人事部门在领导干部的职务任免、升降和奖惩工作中,应将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察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发生的重大损失或严重违规违纪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主管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的,应按有关规定建议党委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存在违规违纪问题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根据联席会议决定和有关规定,可采取诫勉谈话、限期改正等措施;

(三)审计报告及有关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的材料,应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区纪委、区监察局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要充分运用审计结果:

(一)对区审计局审计移送处理书提出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处罚的建议,应依照《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等相关规定及时作出决定;

(二)对区审计局审计移送处理书提供的案件线索,或审计报告反映的被审计领导干部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核查、追究责任;

(三)对审计报告中揭示的领导干部违反廉政规定或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及时核查、追究责任;

(四)对审计中反映的有关问题,可以进行诫勉谈话,并列入干部廉政档案;

(五)将审计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政府绩效考核评价系统。

第四十条 区人力社保局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综合考核和职责绩效考核的参考指标。

第四十一条 区财政局在财政监督工作中,应当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一)协助区审计局落实审计决定。

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协助执行扣缴由财政拨款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上缴财政的违规违纪资金;

(二)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多发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防止和堵塞漏洞。

第四十二条 税务部门应当对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税费缴纳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区审计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充分运用审计结果:

(一)对于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

需要被审计单位纠正和改进的,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等问题,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三)完善审计结果综合分析制度,对审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形成专题报告并提出审计建议;

(四)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存在严重违规违法问题的,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五)建立被审计对象审计档案和数据库。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建议,积极运用审计结果:

(一)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董事会内通报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要求,及时制订审计整改方案,提出具体审计整改措施,明确整改工作的责任部门、责任人,保障整改工作顺利开展;

(二)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区审计局;

(三)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调查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是否给予必要的处理;

(四)根据区审计局的审计建议和有关部门的审计整改要求,全面检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将检查及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区审计局和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建立和完善审计结果整改督查报告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依职权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检查情况。

对不认真整改的,责令立即纠正;

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区审计局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规定》、《实施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各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对所属单位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由本镇(街道)、本部门、本单位的内审人员、机构或者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

其具体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对于区委委托国资委管理的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昌平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昌国资发〔2006〕1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筋里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昌平区区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京昌办发〔2010〕32号)同时废止。

附件:

经济事项交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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